图书情报行业标准特征、影响及其与法律关系研究*
2016-09-01河南师范大学河南新乡453007
张 垒(河南师范大学 河南新乡 453007)
·专题:图书馆标准化建设研究·
图书情报行业标准特征、影响及其与法律关系研究*
张垒
(河南师范大学河南新乡453007)
以中国标准服务网中的图书情报文献标准数据为研究对象,全面梳理该领域标准的类型、行业分布、状态、起草单位、实施日期、技术主题等特征,并重点研究了图书馆服务规范、建设标准对图书馆的影响以及图书馆法与标准的关系,探索了更科学合理的图书馆情报标准化体系,以期促进图书馆事业规范化发展。
图书情报行业标准法律
〔引用本文格式〕张垒.图书情报行业标准特征、影响及其与法律关系研究[J].图书馆,2016(8):12-15, 21
标准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是保证事物有序规范进行的基础和依据,对提升管理水平和促进社会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图书情报标准是规范图书馆工作的重要基础,对图书情报业务科学管理、规范化服务至关重要。2015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意见,该法有利于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填补国内图书馆相关法律的空白。标准和法律在促进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有效地发挥两者的作用,将两者协调结合,成为图书馆界需要解决的问题。
而目前国内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一是对国内外图书馆标准的介绍如刘璇[1]、周玉红[2]、柳英[3]分别介绍的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公共图书馆标准及对我国的启示。王世伟[4]介绍了《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编制情况。冯守仁[5]介绍了《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和《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两部标准。二是对国外图书馆立法介绍以及我国图书馆立法的情况。谢玲[6]、官凤婷[7]、陈娟[8]、李炳穆[9]分别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韩国图书馆法的发展历程与现状。李国新[10, 11]介绍了我国图书馆立法和公共图书馆立法问题。
上述研究多是基于具体的标准内容和标准化工作的理论研究,未从图情行业标准文献内外部特征对相关标准的制定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研究缺乏前瞻性、系统性。也缺乏图书馆相关法律与标准关系的研究。因此,文章在全面统计分析图书情报文献相关标准基础上,研究相关标准与公共图书馆法的关系,实现标准与法律有效结合,发挥二者共同促进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1 数据来源
文章的标准数据来源于中国标准服务网(www.cssn. net.cn)。以中国标准分类号A14,为检索字段,检索出图书馆、档案、文献与情报工作类的标准文献共680部。其中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116部,英国标准163部,美国标准76部,德国标准57部,法国标准59部,日本标准23部,欧洲标准化委员会3部,国际电工委员会1部。加拿大标准1条。中国标准181部,占整个标准的27%。
2 数据分析
2.1标准类型、行业领域、状态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181部国内标准有国家标准95部,占52%。地方标准5部,包括北京、上海、河北、湖北、云南等地方标准。行业标准81部,行业标准主要包括档案行业28部,农业标准6部,国家军用标准9部,航空航天领域、新闻出版各5部,海洋标准4部,核工业、文化用品行业各3部,气象、民工用品、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交通、测绘类标准各2部,文物保护、水利、电子、水产标准各1部。
标准状态分为现行、废止和未实施三种。图情文献标准有328部处于废止状态,另外352部处于现行状态,废止率为48%。废止的标准主要涉及信息、文献、情报、图书等主题词、叙词表、基本术语、定义、规范、协议等,这些标准废止多有新的规范和标准替代。
2.2标准实施日期分析
国外图情文献信息标准实施已有相当长的历史,美国图书馆协会于1933年颁布了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1959年英国图书馆协会通过制定服务标准来促进公共图书馆的改革。统计数据显示此类标准最早的是1959年英国标准学会颁布的有关英语字母文字字体的标准,以及1963年的国际十进分类法、文献分类法和情报用文件夹。这些标准目前都已废止。
我国图书馆标准规范建设起步较晚,1983年国标期刊检索编辑总则、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文献主要标引、文献著录标引等标准发布。1985年国标《普通图书著录规则》、《情报与文献工作词汇基本术语》和《非书资料著录规则》三部标准发布,这些标准部分采用国际标准草案,并根据国情作了适当修改与补充。2008年成立专门的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图书馆管理、服务等标准化工作。同年6月《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颁布实施[12]。2009年 11月制定了《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
从国际图书情报文献行业标准发布的时间趋势看,相关标准发布存在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83年以前,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标准发布数量较少,且存在断续,年均发布量都在20部以下。第二阶段是1983年以后,这一阶段是标准的集中发布期,标准年均发布在30部以上。
2.3标准起草单位分析
参与起草标准最多的国际及外国单位有英国标准学会163部、德国标准化学会57部、法国标准化协会59部、国家标准化组织116部、美国国家标准学会63部、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23部,其它包括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国际电工委员会、加拿大通用标准委员会、美国保险商实验所等。
国内相关行业标准参与起草最多的单位是国家图书馆,参与起草20部相关标准,北京大学图书馆和上海图书馆各参与起草8部。高校图书馆参与起草较多的单位有清华大学图书馆7部、中山大学3部。公共图图书馆有国家图书馆20部、北京图书馆12部、上海图书馆8部。其它比较多的起草单位包括全国信息与文献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参与5部、中央档案馆5部、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3部。
从上述起草单位分析可知,国外的起草单位多是标准化组织和行业协会,而国内的起草单位多是相关具体业务部门,包括高校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图书出版集团、相关企业等。
2.4标准技术主题分析
通过对关键词进行聚类分析可知相关标准的技术主题主要集中在管理标准、服务标准、技术标准三类(见表1)。
表1 行业标准高频关键词
(1)图书、信息、文献基本规范术语等管理标准。包括图书馆学、情报学、参考文献、词汇、档案、档案文件、定义、法律叙述、规范、图书、国际标准书号、记录、管理、连续出版物、期刊、报纸出版物、记录品、国际标准标识符、印刷产品等关键词。
(2)图书情报文献业务规范服务标准。包括图书流通、分类、采购、借阅、文献信息的描述、索引、编码等,关键词有编号、编号体系、编码、标准化、采购系统、代码、分类系统、国际识别代码、识别号、文本处理、文档、文献工作、文献描述、文献索引、借阅设备、情报机构、情报业务、国际标准视听简码、图书馆流通工作、装订、图书馆目录、索引。
(3)数据、信息处理等技术标准,包括数据处理系统和信息集成系统以及自动化。关键词有数据、数据标志、数据表示、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处理系统、数据传送、数据分类、数据集、数据记录、数据交换、数据结构、数据库、数据模型、数据元素、存储、开放互联系统、信息、信息处理、信息技术、信息交换、信息系统、自动化。
3 行业标准对图书馆事业的影响
3.1行业标准有利于图书馆服务规范化
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是用以管理和指导公共图书馆服务行为的原则与规范,其制定的目的一是为了界定公共图书馆的社会责任,二是为图书馆提供绩效评估的指标框架。2012年5月1日,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正式实施,并对图书馆服务资源、服务效能、服务宣传、服务监督与反馈等进行了规范。
该标准的制订首先为公共图书馆提供一套定位准确、层次科学、布局合理、服务细分的标准评价指标体系,对公共图书馆建设和服务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引导作用;其次为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政策性的导引,明确公共图书馆事业的未来发展方向[13]。对于改善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条件、提高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整体品质、服务效能和管理效益具有重要意义[14]。
3.2行业标准有利于图书馆建设的科学化
2008年 6月1日《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正式实施,同年11月1日,《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正式实施,标志着公共图书馆设施建设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通过服务人口规模、服务半径等量化指标规范了图书馆建设的土地规模,城市发展规划中公共图书馆网点布局预留用地规模,解决了图书馆建在哪里的问题。《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在兼顾服务人口的基础上,以服务功能、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量化指标重点规范单体图书馆的建设规模及相应的投资水平,解决了怎么建的问题。同时,两个标准对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环境也有更明确细化的说明,为未来图书馆的建设提供科学的指标参考依据。两个标准既分工又衔接,覆盖了公共图书馆布局与建设的主要方面。
因此,两个标准首先为我国公共图书馆的建设提供决策标准和行为依据,为各级政府审批有关公共图书馆工程项目、确定投资规模提供基本依据,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手段,也体现了政府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其次是为各级政府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检查监督提供尺度[15]。
4 图书馆标准与法律关系
4.1二者定位及其差异
法律是由权力机构通过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具有强制性,因为有对违法行为予以制裁的后果,一般具有稳定性、可预期性、普适性和较强的持续时效。标准主要包括技术性内容的规范性文件,除强制性标准具有强制约束性外,推荐性标准具有自愿性、协商性、灵活性和柔性。标准一般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而且标准需要根据发展进行适时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16]。
二者之间虽然在定位、功能、程序上有差异,但在制定目标愿景、制定程序上有很多相同之处。随着社会多元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多元化的治理方式要求法律与标准结合共同治理,尤其是技术法规已然成为联系法律与标准的纽带。技术法规通过在法律中直接引用标准,对影响社会秩序的技术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将标准与法律相结合,可有效填补标准的法律效力的缺失以及立法僵硬和立法空白。
图书馆法律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设置对图书馆发展提供保障和条件,而标准则是保障我国图书馆发展的技术支撑,两者在促进图书馆事业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4.2图书馆法与图书馆标准的关系
国外在法律中直接写入或引用标准是很普遍的现象,尤其在欧盟和美国的技术法规中。但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美国和欧盟都在逐步减少法律所涵盖的技术性强制要求,而是通过自愿性标准和协调标准的援引,由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基于市场的需求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美国从依靠政府强制保障逐步过渡到依靠行业协会、社会组织自治,因此美国的法律越来越多地援引标准,许多自愿性标准逐步增加。欧盟也逐步将技术指标通过“基本要求”和“协调标准”的引入,取代在法律中写入详细的技术要求,更多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17]。
中国标准与法律的结合模式包括标准被写入法律的并入模式,法律条款参考正式标准的参照模式。公共图书馆法与相关标准的结合模式两者兼具。公共图书馆法第二十九条指出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公众提供文献信息资源查询、借阅服务,免费开放公共空间设施场地,有条件的可以免费提供参考咨询服务。《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提出公共图书馆基本服务应当免费。这就是标准直接写入法律的结合模式。
公共图书馆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公共图书馆应当具备固定的馆址、馆舍面积、阅览座席、文献信息资源和设施设备,与规模相适应的专业工作人员、办馆资金和运行经费等条件,但没有具体的指标要求。而这些指标要求体现在相关的标准中,如《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给出了馆舍建筑位置、规模、面积、计算机配置数量与指标、人员配置数量与层次、文献资源量、购置经费等具体技术指标。《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规范了图书馆建设土地规模。《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规范了单体图书馆的建设规模及相应的投资水平指标。
公共图书馆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公共图书馆馆长、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明确指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而新出台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对图书馆馆长、馆员专业能力做了具体规定。高校图书馆馆长应设置成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保持稳定性。图书馆馆员包括专业馆员和辅助馆员,专业馆员的数量应不低于馆员总数的50%,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层次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过图书馆学专业教育或系统培训。辅助馆员一般应具有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层次学历。《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要求具有相关学科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占在编人员的 75%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助理馆员等各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图书馆学专业专科或以上学历;非图书馆学专业专科或以上学历,须经过省级及以上学会、图书馆、大学院系举办的图书馆学专业课程培训,培训课时不少于 320学时并成绩合格等条件之一。
公共图书馆法第十六条要求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数量应当根据公共图书馆馆藏规模、馆舍面积、服务范围以及服务人口等因素确定。《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要求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数量的确定, 应以所在区域服务人口数为依据。具体指标为每服务人口10000人~25000人应配备 1名工作人员。
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向公众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等。《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规定了具体开放时间要求,其中省级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 64小时;地级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 60小时;县级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 56小时。各级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 40小时。这是公共图书馆法律条款参照标准模式的体现。
5 结论与启示
通过对图书情报文献行业相关标准数据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外国相关行业标准实施较早,主要集中在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起草单位主要是相关行业协会。标准体系亦比较健全,标准行业协会、学会机制发展较完善。
(2)图书情报文献标准涉及行业领域较多。除主要集中在图书情报领域外,还包括航空航天、新闻出版、海洋、核工业、文化用品、气象、民工用品、广播影视、交通、测绘、文物保护、水利、电子、水产等行业。标准技术主题主要有管理标准、业务标准和技术标准。
(3)图情行业标准是图书馆相关业务行为的准绳,是评价的依据,对图书馆事业发展有重要影响。因此,标准的制定要以用户为中心,体现不同服务群体的差异性,以为读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目的,并与图书馆事业发展需求相结合。
(4)国外注重标准与法律的结合,在发展中逐步形成了法律与标准的结合模式,二者相互补充体现了在社会发展中国家与社会组织联合治理的理念和模式。国内由于图书馆法律的缺失,导致了法律和标准的契合度不高。
以上研究对我们的启示:
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需要法律与标准的共同治理。图书馆法律为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确保图书馆人、才、物等的投入和事业的正常运行。但由于目前图书馆相关法律的缺失,因此需发挥相关行业标准的灵活性、选择性和自我约束性作用,作为对法律不健全情况下的补充和约束。国家在发展图书馆事业中要利用好法律与标准这两种规制手段,一方面通过权利义务的设置规范主体行为,另一方面从技术上予以保障,使法律与技术相结合,体现现代社会治理的多元性。
在研究法律与标准结合模式中,还要注重一种情况就是法律必要标准,尤其是一些对图书馆事业发展不可避免的技术指标,立法中要写入法律条款,以强制性的要求实现发展。比如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比例指标。还有图书馆服务的基本原则,如公共图书馆服务应当免费,这一原则也要写入法律中,强制执行。
(来稿时间:201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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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tandards Characteristics ,Influence and Relationship with Law
Zhang Lei
( Henan Normal University )
〕This article studies on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industrial standards from national standard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as data source, analyzes characteristic factors of drafting committee, implementation date, standard state,technology topic etc. and focus on the influence of library service standard, library construction standard and the relationship with law. The purpose of this article is to establish standard system to promote the standardization of library c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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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5YJC870027);图书馆学对图书馆事业发展贡献定量研究、河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资助(项目编号:2015J12)成果之一。
张垒(1983-),男,河南师范大学图书馆馆员,发表论文30余篇,研究方向:科学计量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