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监管不力及用户法律意识不强构成信用卡犯罪高发诱因
2016-08-27贾明辉
文 贾明辉
银行监管不力及用户法律意识不强构成信用卡犯罪高发诱因
文 贾明辉
案例一:
2016年初,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石某提起公诉。身为经济学博士的石某,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先后在9家银行办理了12张信用卡,为做期货将卡全部刷爆,透支30余万元,最后因资金链断裂失去偿还能力。由于数额巨大,石某将可能被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二:
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张某通过刷卡消费套现和支付宝套现等方式,用其所申办的21张信用卡透支37万余元。近日,西城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截至2015年,我国银行发放各类信用卡已逾3.3亿张,授信额度超过3.49万亿元。然而与之相适应的信用卡市场规则却并未有效建立,这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来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显示,在检察机关所办理的经济类犯罪中,信用卡犯罪案件占80%左右,其中绝大部分都是信用卡诈骗案件。
据了解,自去年开始,信用卡诈骗犯罪手段逐渐呈现多样化态势。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所辖各检察院办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通过读卡器等设备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和密码,制作伪卡提取大额现金或进行大额刷卡消费;有的利用伪造身份证明骗领银行卡,然后倒卖给他人;有的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他人身份信息,骗领信用卡后进行透支消费;还有的利用海外信用卡审核相对困难的漏洞,伪造海外信用卡谋利。
信用卡诈骗案件之所以高发,既有银行监管不力的因素,也有持卡人法律意识不强的个人因素,还有社会整体法治建设有待完善等原因。
一些银行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降低信用卡申领条件、发卡标准,对申请客户的资信审查把关不严,随意提高授信额度。在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某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利用应聘者留下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信用卡,银行办卡人员明知签字的不是本人却不制止。最后,犯罪嫌疑人共透支人民币2.4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还有的银行对销售点终端机(POS机)监管不严,导致了信用卡“以卡养卡”的现象。有持卡人申领多张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找到提供非法套现的POS机特约商户,通过刷另外一张卡套现来偿还前一张信用卡。
持卡人法律意识不强、用卡知识不足,也是导致信用卡诈骗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就将被认定为“恶意透支”。此外,银行之间缺少个人资信的共享机制,对手机支付、网上支付等电子信息手段监管不严等,也都是引发信用卡诈骗罪高发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