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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贪官落马前曾挨处分

2016-08-26本刊编辑部

新传奇 2016年27期
关键词:贪官处分官员

哪些贪官落马前曾挨处分

在受处分后的组织教育环节,不少贪官展示了其高超的演技,成为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两面人”。“我一定知错认错、痛改前非”。组织教育时,天津官员石力再三承诺。但仅时隔一个月,他便连续违规。

6月6日下午,随着中央纪委监察部官网发出通报,这名已退休3年的国家开发银行前监事长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不少人记得,姚中民2015年初曾成为新闻人物。据报道,当时不少地方都传达学习了中央纪委《关于姚中民、王用生同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通报》(中纪通[2015]1号)。不过,其违反事项和处理结果并未公开披露。

事实上,梳理十八大以来落马官员过往经历时,会发现不少人落马前就因为种种原因,接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及诫勉谈话等。遗憾的是,一些人并未引以为戒,有的继续肆意妄为,有的则在那之前就搞起了腐败。

工作失职又受贿,“郭跑跑”跑不脱!

梳理20余名十八大后落马的,此前曾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诫勉谈话的贪官资料发现,这些人的职务涵盖从副科级到副部级的各层级。其中,副部级以上官员除了姚中民外,还包括吉林省原副省长谷春立、中石油原总经理廖永远、中石化原总经理王天普等。

从受处分到最后落马的时间间隔看,多为3到4年左右。间隔最长的是广东省茂名市政协原主席冯立梅。据报道,1990年阳江市查处“领导干部在兴建私房、住房装修中以权谋私问题”时,时年39岁的区委书记冯立梅就曾被降级。24年后,冯立梅落马。

此外,2013年落马的“微笑局长”、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杨达才,从2002年因工作不力导致农民自杀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到落马,时间间隔也达到11年之久。

从首次受处分到落马间隔最短的,可能要数河南焦作市住建局原副局长薛生利。

2015年7月至9月,焦作市委巡察组巡察住建局期间,住建局下属市城建项目公司报送的有关招标备案资料出现严重错误,成为不配合巡察的典型,负领导责任的薛生利也被诫勉谈话。今年3月,薛应声落马。

细数这20多名官员首次受处分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两类:违反八项规定精神、承担领导责任或自身工作失职。

上述落马贪官中,不乏曾因公款大吃大喝、出入高档会所、事涉“四风”问题被处分的。

姚中民

如天津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原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石力曾被党内严重警告,就是因为2013年上半年,管委会在生态餐厅公款宴请86次,合计28万余元,其中有三分之一为临时安排,席间还多次上各种高档烟酒。

因工作失职,承担领导责任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则集中在安全生产、国土资源管理、文物保护、环境综合治理、高校招生等领域。

如王天普、廖永远,分别因青岛、大连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件被问责;2003年查处的郫县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郫筒镇强拆196户村民住房事件,让原郫县县委书记陈争鸣被党内警告。哈尔滨理工大学副校长赵洪落马前曾被记过,则是因为为该校在2014年MBA(工商管理硕士)考试中发生的利用通讯工具作弊事件承担领导责任。

受处分的干部中,亦有本人亲自决策、并参与到违纪事件中的。2014年3月,海南省教育研究培训院用单位房产租金顶风私设“小金库”被曝光,院长陈夫义正是直接责任人。当时,陈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如今,20多名曾被处分的落马官员中,近半数已被提起公诉。从所涉罪名看,绝大多数涉受贿罪,其余的还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贪污罪、行贿罪等。

有意思的是,曾因治下发生煤矿事故造成44人死亡而被党内严重警告的洛阳市副市长郭宜品,2014年8月预感到自己将落马,遂展开大逃亡。

两月后,郭在长沙一出租房内被警方抓获。如今,被称为“郭跑跑”的他同样以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

当面痛哭流涕,背后照贪不误

梳理20多人从初次受处分,到最终落马的情况,可以发现三个特点。

首先,很多人在受处分之前,就已经有了不少贪腐行为。

2011年4月,在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下,广州从化市原市长梁建清因辖区企业违法占地问题被行政记大过。但这并不是他犯错误的起点,至少在此前3年,他就开始在贪腐之路上狂奔。据检方指控,从2008年起,有两家公司的负责人林强为了地块规划调整、开发项目等,先后向梁建清行贿100万美元和30万元人民币,梁全部笑纳。

其次,表现更明显的是,受处分之后,大多数人照样违规违纪甚至大肆贪腐。

有继续顶风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2013年12月因公款大吃大喝被中央纪委点名曝光后,没过多久,天津官员石力就“旧病复发”,他不仅连续违规组织、用公款参加高消费娱乐,还与不法商户互通款曲,进行权钱交易,引起干部群众不断举报,终致落马。

违纪后继续受贿犯法的也大有人在。如2010年7月廖永远被记大过后,仍不思悔改,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犯下行贿、受贿、与他人通奸等劣迹。而基层官员——安徽黟县水利局原副局长吴德光被党内严重警告后,亦继续受贿5次。

第三个特点是,在受处分后的组织教育环节,不少贪官展示了其高超的演技,成为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两面人”。

“我一定知错认错、痛改前非”。组织教育时,天津官员石力再三承诺。但仅时隔一个月,他便连续违规。

“我们那里两年前有一名干部因违纪被处分,”一名县级纪检干部张强(化名)表示,“他哭得抓心挠肝,主动写了好多份情况说明、忏悔书,最长的有十多页,从回顾历史到剖析犯错思想根源,社会大环境、单位小环境什么的,讲得很深刻。没想到前几天他卷入新的窝案又被调查了,我们赶紧把他的事例从受处分后积极改过的材料上取下来了。”

处分期内来一次“廉政体检”

从以上案例不难看出,很多人只想表现积极来减轻处分,之后仍对腐败趋之如骛;有的认识到了腐败危害,但控制不住贪欲。专家认为,这些情况有更深的原因和思想根源,应引起当事人及组织的足够重视。

“对官员来讲,首先应该加强党性修养,积极反思受处分的原因,有其他问题的要主动交代;同时,处分期结束后不能有侥幸心理,要知道,受处分后仍行贿受贿,公诉机关可请求法院从严从重判决。”一名参与公诉过类似案件的安徽检察官说。

同时,“潜伏的腐败”与“处分后仍贪腐”,都与组织管理上的疏漏有关。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任建明表示,组织上一方面要贯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增强发现问题的能力,在官员出问题之初就“当头棒喝”,使处分对其起到有力震慑;另一方面,则应按中央要求,继续保持反腐的高压态势,断掉某些官员的“幻想”。

张强则建议,从披露的情况看,落马官员此前受的处分多数仅与工作有关,不妨在处分前后,对其做一次全方位的“廉政体检”,看此前是否有其违反“六大纪律”的问题线索,并在处分期结束一段时期内对当事人加强监督。这也符合对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的要求。

事实上,有一些官员最终落马,正是源自受处分或被谈话后,组织对其展开了调查。如河南焦作官员薛生利因不配合巡察工作被诫勉谈话,几个月后即落马。有理由相信,薛两次被查存在一定关联。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对受处分的官员,组织上秉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仍然给了出路,有的还获重用。前不久,一名曾被行政记大过的省会城市市长处分期满后,跻身该省省委常委,就被认为是这种政策的体现,也为受处分的干部树立了标杆。

“受处分不可怕,关键是举一反三、主动交代、真心改过,更重要的,是要始终保持清廉。”张强说。

(《廉政瞭望》李天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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