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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投资者保护视角的股权众筹平台监管对策研究

2016-08-10张宏婧王洁

财会研究 2016年6期
关键词:筹资众筹股权

■/张宏婧 王洁

基于投资者保护视角的股权众筹平台监管对策研究

■/张宏婧王洁

文章着重从投资者保护的视角讨论了股权众筹平台存在的风险敞口,基于投资者保护的原则,分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两个方面构建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框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文章的研究有利于股权众筹实践过程中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股权众筹平台 投资者保护 监管框架 监管对策

一、引言

我国股权众筹正处于初步发展状态,其发展还不成熟,当下能否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文章着重从投资者保护的视角,梳理了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尚存的风险敞口。尝试构建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框架,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监管对策。文章旨在为我国股权众筹实践中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利益提供借鉴。

投资者是股权众筹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投入的资金是股权众筹资本市场资金的来源,因此对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保护是完善股权众筹市场的关键所在。股权众筹平台是投融资主体信息沟通的桥梁,投资者将通过平台寻找合适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分配自己手中的闲置资金。从信息获取的渠道来讲,投资平台提供的信息便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倘若股权众筹平台监管不力,充斥大量的虚假信息,就会误导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决策,导致投资者被暴露在风险之下,这对投资者来讲无疑是巨大的灾难。

我国目前关于股权众筹的研究大多集中于运营模式的分析以及对股权众筹存在的法律风险等问题的探讨。很少有文献能够从投资者保护角度出发,站在投资者的角度来探讨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问题。因此本文首先对现有股权众筹平台投资者面临的风险敞口进行分析。其次,从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两个方面构建众筹平台的监管框架,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

二、现有股权众筹平台投资者面临的风险敞口分析

(一)平台准入的不规范性导致投资者受损

一方面,目前能够规范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规则还没有正式出台,因此存在许多平台趁机涌入股权众筹行业违规经营的现象。众多股权众筹平台鱼龙混杂,更有甚者就是为了不法获利而成立的。个别的不正当平台与筹资者串通一气,发布虚假的融资项目,利用捏造的投资项目与投资者签订合同,最终骗得投资者的资金,在取得资金后便携款逃跑。另一方面,平台准入环节由于缺乏规范的准入规则,在对平台准入进行筛选的过程中规则模糊,因此很难淘汰盲目发展的平台。近几年国内的股权众筹平台数量增长快速,平台经营尚不成熟,经营质量以及平台的信用度良莠不齐。2014年1月我国仅有5家股权众筹平台,截止2015年底发展到159家。也就是说在短短的一年半的时间里,我国的股权众筹平台数量增长了三十多倍。然而令人担忧的是平台倒闭比率最高曾达到34.48%,表明我国部分股权众筹平台存在发展十分盲目的问题。盲目发展的平台一旦经营不善,作为连接投融资主体的中介机构,将会使投资者的投资环境恶化,给投资者带来大量资金损失。

(二)投融资主体认证机制不完善导致投资者面临投资风险

一方面,“领投+跟投”的融资模式下,众筹平台对领投人的尽职调查行为不到位,领投人没有受到有效地监督和规制,导致筹资者易与领投人勾结,引诱广大的投资人对劣质的项目进行投资,加大了融资过程中合同诈骗的风险性。

另一方面,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对投融资主体的认证机制还不完善,对于投融资主体的审核规定还不够全面。对融资者的资质及融资项目进行审核这部分工作是由平台负责完成的。首先,考虑到当前大部分平台都是靠佣金的方式来取得收入的,因此平台在对融资者的资质进行审核时,就有可能为了取得利益收入从而使筹资者蒙混过关。其次,一旦信用度低的筹资者或是投资能力欠缺的投资者通过审核,便会助长筹资者的侥幸心理以及导致投资者高估自己的能力。股权众筹的项目在筹资后的完成率并不高这一事实更加大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三)信息披露质量低影响投资者投资质量

股权众筹平台是投资者获取投资信息的主要渠道,多数投资者是通过股权众筹平台上公布的信息对融资项目进行了解分析,在此基础上对项目进行判断从而决定是否参与投资。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与平台披露的信息是紧密相关的,平台所公布信息的质量对投资者而言具有重大意义。本文所提及的信息披露质量一方面是指信息的真实度,另一方面指信息披露的及时程度。通常来讲投资者直接从平台处取得融资项目的相关信息,即便投资者能够亲自对相关信息亲自进行核实,这部分成本也会很高,耗费的精力也很多,因此股权众筹平台便成为投资者获取投资信息的主要途径。平台一旦不尽责,对融资项目的真实可靠程度审核不到位,会造成信息披露的真实度受损,导致投资者在判断融资项目时,无法做出有效的风险识别。投资者对信息的需求是不间断的,我国平台信息披露还不够及时。信息披露不及时会造成优质的融资项目信息不能够及时的被投资者掌握,错过优质的投资机会对投资者而言也是一种的损失。同样的投资者退出时也要求及时的信息披露,披露不及时会导致投资者不能在最为适当的时机退出,退出不及时也会对投资者利益构成威胁。

(四)平台参与资金保管造成资金流失风险

首先,在股权众筹模式下,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在流动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风险。资金托管环节是资金流动过程中最易产生资金安全风险的一节。在项目的融资过程中,对于所筹集到的资金,股权众筹平台会设立相关的资金托管部门来暂时管理这些资金。待到项目筹集到所有资金之后,才会将筹集到的资金全部或是分为多次转交给筹资者。《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尚未达到预期融资总额时项目所筹得的部分资金该如何管理并没有明确的指出相应的管理办法。目前我国多数情况下是由平台来保管这部分资金,只有少数平台会将这部分资金交由第三方来托管。由此可见筹资过程中,平台在某种意义上承担了资金托管的工作,如此平台便会产生“资金池”现象。倘若平台的信用度低下,众筹平台可能会私自挪用资金,更有甚者会卷走投资者的资金逃跑,对投资者造成巨大的损失。

(五)退出机制欠缺导致投资缺乏灵活性

股权众筹的筹资项目大多是创业项目,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根据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底,股权类众筹的项目在筹资成功后,其完成率为只有7.14%,这表示我国股权众筹项目在融资成功后,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不容乐观。这也充分说明了融资项目在后期发展的不确定性风险之大。投资者会对其投资项目的运行保持关注,一旦项目运行状况低于预期估计,投资者就需要在适当的时机退出此项投资。就目前来看,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尚缺乏健全的退出机制,因此在项目的长期进行过程中投资者面临的又一风险就是能否灵活的撤出投资。退出机制的欠缺,长远来讲对投资者保护也是不利的。

(六)维权制度缺乏导致投资者维权困难

投资者在股权众筹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需要相关制度的充分保护。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可能会遭遇不同的侵权行为,如遭到筹资者与领投人的欺诈、到期无法获得投资回报等问题。对投资者的权益进行保护需要依据有关的条款及规章制度。但目前我国众筹平台关于融资过程中相关主体的权利及义务尚未彻底梳理清楚,一旦投资者遇到投资纠纷,问题的解决便缺乏相应的依据,投资者的利益也会因此受到损害。

三、基于投资者保护视角的平台监管对策

针对以上对投资者面临的风险敞口的分析,本文基于投资者保护原则将众筹平台的监管划分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构建众筹平台的监管框架,进而针对平台监管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监管对策。图1是股权众筹平台监管框架示意图。

图1 股权众筹平台监管框架示意图

(一)内部控制

1.完善平台审核机制。平台是股权众筹市场的入口,应严格把控股权众筹市场的准入关口。一方面,对投资人进行审核时应着重对其专业技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审核。完善的平台审核机制能够过滤掉部分风险承受能力及专业技能不高的投资者。在投资者进入股权众筹市场前,平台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核,本质上来讲也是保护投资者的一种措施。在对投资者资质进行审核的过程中,平台有责任向投资者持续性地普及有关股权众筹的知识并开展相关的风险教育活动。建议平台时刻在网站的醒目位置标明并全面告知股权众筹投资的风险性。建议在投资前,强制投资者接受规定时长的股权众筹相关知识和风险的视频教育。同时视频教育活动应保持一定频率,要求投资者定期接受视频教育。为确保投资者已经充分知悉股权众筹的风险性,平台可在投资者结束观看视频时,对其进行相关的知识检测,只有通过测试的投资者才能够有资格参与股权众筹。此项举措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另一方面,平台在对领投人进行审核时,除了需要对其专业技能进行严格考察外,还应对其道德水平及其以往的信用水平进行严格地考察。同时对于领投人与筹资人之间存在的社会关系平台也应当充分掌握,以防止二者互相勾结,侵害投资者的权益。

股权众筹平台在对筹资者进行审核时,应秉持公正、严谨、客观、负责任的态度,确保筹资者及其项目信息是真实的、可靠的。对筹资者的审核工作应重点考察其道德及信用度。当前平台审核工作成本颇高,因此建议平台能够充分利用各方数据,以实名制的方式对筹资者的信用度进行整合分析。通过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考察,平台可以淘汰信用度差的申请人,有效预防筹资者欺诈行为的发生。

2.持续性信息披露。投资过程中,投资者对信息的需求具有持续性,投资者需要适时的根据相关信息调整自己的投资决策,因此信息披露应当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应当体现在股权众筹的始终。众筹平台应在投资前期对筹资者、融资项目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同时在筹资过程中、项目实际运营期间以及事后融资者履行投资回报义务期间,平台也应对相关信息保持持续的关注并披露。平台须对其所披露的信息的及时性和可靠性负责。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可以使投资者及时获取有关投资项目的可靠信息,更好地了解到项目当前的状态,以便及时调整投资决策。这不仅充分保护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3.采取第三方资金托管方式。我国股权众筹行业尚处于探索阶段,就平台目前的发展环境而言还是欠缺稳定性的,平台自身的发展也不够成熟。当前平台对于筹资过程中资金的保管普遍采取的是自行管理的方式。与传统的资金储备方式相比较,这种自行管理的方式在平台自身的经营状况以及其监管环境方面都是欠缺安全与稳定性的。因此为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平台不应参与资金的管理。现阶段建议平台采取第三方资金托管方式,并保持平台应有的独立性,杜绝“资金池”现象的出现,进而保障资金的安全性与完整性。

4.健全退出机制。资金的注入为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收益,资金的退出对于投资者来讲也是同等重要的。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应保障投资者对资金的支配权,以便投资者能够在适当的时机退出投资。现阶段平台需建立健全退出机制,且退出机制的制定应以灵活股权周转与退出为主要目标。在股权众筹退出机制中,还应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在服务终止时投资者的利益将会受到保护。同时在投资者股权的周转或退出过程中,平台必须坚持独立性,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二)外部监管

1.完善平台准入规则。建议相关权利部门能够尽快给定明确的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细则,以对平台的准入资质进行验证,建立健全前端准入机制。股权众筹平台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平台不仅具有中介性质,还承担了对投融资双方资质的审核、提供项目信息等责任。平台实现以上功能的前提保障是必须具有极高的专业技能和资金实力。因此,相关权利部门应严格按照准入细则对平台的专业技能及资金实力等资质进行审核。同时在对平台的准入资格进行审核时,也应考察其经营层、管理层人员的信用背景。建议在审核过程中要求平台出具近3~5年的短期经营计划甚至更长期的发展计划,从而防止平台日后的盲目发展对投资者利益造成的损害。

2.建立健全维权制度。现阶段我国股权众筹行业发展还不够成熟,在此过程中投资者的利益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损害。然而目前相关的股权众筹投资者的维权制度尚不完善。建议相关的权力部门尽快出台有关法律法规,完善维权制度的建设。并在相关条款中明确筹资者、平台、投资者包括领投人等各个参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应在政策中说明产生利益纠纷时,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完善的维权制度体系可以为投资者提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依据,也利于纠纷处理过程中,相关部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同时建议在相关条款中明确对于不法股权众筹参与者的惩罚措施,并要依法进行严惩,对违法犯罪行为绝不姑息。同时加大对不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进而能够在犯罪成本方面使不法分子受到警示。从而有效预防违规行为的发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建立信用体系。在股权众筹中,不仅要对筹资者的信息、平台的资金实力和专业技能以及领投人的专业能力等进行考察,同时也应重点考察各众筹参与方的信用程度,对其信用水平进行监管。建议在股权众筹中采取征信措施,向外界征得有关项目运行、资金运用等过程中的不道德不诚信行为的相关信息,以便对各参与方的违规行为进行约束,更好地对其信用度进行监管。

同时建议加快数据分享,授权成立专门的信用审查评级机构。将筹资者、平台、投资者包括领投人全部纳入到信用审查评级范围内。通过收集数据,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建立合理的审查标准。由该机构负责及时对外公布相关的审核结果并对各参与方的信用度水平进行持续监管,随时可对信用度低的主体进行披露。从而净化股权众筹的信用环境,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四、结语

股权众筹的出现为中小微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福利,有效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压力。同时伴随着股权众筹的发展,股权众筹市场也正面临着一项重大的挑战,即如何更好地对投资者进行保护。本文基于投资者保护视角,分析了现有股权众筹平台投资者面临的风险敞口,提出众筹平台的监管应从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两个方面共同发力,合理构建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框架。内部控制方面平台应具有高度的自律性,完善审核机制与退出机制,保持中立性杜绝参与资金的管理,持续监督项目的运行与信息的披露。外部监管应尽快出台平台的准入规则,完善投资者的维权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并能够从宏观上严格把控,持续地对平台、筹资者及投资者包括领投人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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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东北电力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焦岩

◇责任校对:焦岩

F832.48

A

1004-6070(2016)06-006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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