棘手刑事案件的舆论应对方案
——以2005年-2014年十大影响性诉讼为样本
2016-08-07姜树政
姜树政
争 鸣
棘手刑事案件的舆论应对方案
——以2005年-2014年十大影响性诉讼为样本
姜树政[1]
舆论对司法的影响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却始终悬而未决。以2005
年—2014年十大影响性诉讼(刑事部分)为样本分析发现,关于舆论与司法的传统观点误读了两者的关系,忽视了舆论介入司法的必要条件,难以形成可以对司法有指引作用的方案。事实上,只有清晰表达了对于个案处理倾向性的意见且这种意见成为主流舆论的情况下,舆论才可能左右司法。司法实践中,舆论主要通过“重判”呼吁、“轻判”要求、“无罪”主张和“有罪”意见四种倾向性态度对司法进行影响,并最终导致刑事棘手案件的形成。满足舆论呼吁、低于舆论期待和冷处理舆论,构成了中国司法应对刑事棘手案件的可能选项,但其中任何一种方式都无法单独解决舆论影响的问题。中国司法面对棘手案件,需要着重解决案件判决方案和做出判决的时机两个问题,即在综合考虑法律效果、社会影响和政治后果的基础上,首先确定案件如何判决,进而划分出“舆论主张有罪或重判而事实上无罪或应当轻判”和“舆论主张无罪或轻判而事实上有罪或应当重判”两种情况,确定适当的判决时机,从而形成一套系统的和具有操作可能性的中国刑事棘手案件舆论应对方案。
刑事诉讼构造;刑事棘手案件;同心圆;舆论应对;影响性诉讼
一个人对某个争议感觉确定,他就不趋于展开系统分析,特别是那种艰难的分析(换言之,他会用情感替代分析),而当他不确定时,则会有相反的趋向。——理查德·波斯纳[1][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00页。
作为一定范围内多数人的集合意识及共同意见,[2]刘建明:《社会舆论原理》,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第5页。舆论(特别是网络舆论[3]网络舆论主要通过新闻跟帖、网络论坛、博客等形式体现。一般情况是当门户网站对热点案件进行报道或转载后,关心案件进展的网民追踪跟帖。在各种议论中,符合和表达多数人心愿的意见,经过反复跟帖与发帖,逐渐成为主导性意见并很快扩散,最终形成极具感染力和影响力的网络舆论。参见胡名态《网络舆论与司法应对——以“2009南方周末十大影响性诉讼”为考察对象》,《法治论坛》2011年第1期,第183页。)对司法的影响和干预,是长期困扰刑事案件审判的难题。但舆论的司法角色一直存在一个流行误识,即将舆论对司法的影响,看作全有或全无的全称命题,这无疑与分析样本局限于孤立的个案相关。真实反映舆论在司法过程中的角色,选择合适的分析样本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要避免样本的选择偏见,其次,样本还应当得到舆论的重点关注且具有广泛代表性。我们选取的样本是历年评出的“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刑事部分)。“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4]“影响性诉讼”,简而言之,就是具有相当社会影响力的诉讼,在一定范围内为公众普遍知晓和广泛关注,能够在较大范围和一定程度影响立法创新、司法改革和人们法治观念的典型诉讼。参见刘武俊《解读200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领导之友》2006年第2期,第26页。是由北京义派影响性诉讼研究中心发起,并由《南方周末》、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联合主办的大型评选活动,[5]赵凌:《2008年十大影响性诉讼》,《南方周末》2009年1月15日,第A07版。2005年—2014年已经连续举办了十届评选,获评的案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认可度。与以往笼统地分析舆论与司法的关系的惯性思维不同,我们将对受到舆论关注的影响性诉讼进行再分类,过滤掉不受舆论干预的案件,筛选出受到舆论影响的轰动案例;在此基础上,探寻舆论干预司法需要具备的条件,以及在舆论具备了干预司法的可能性时,舆论干预司法的方式,进而反思面对舆论干预的棘手案件,法官通常采取的态度和这些做法的得失;最后提出中国司法应对棘手案件裁判过程中出现的社会舆论的方案。
一、棘手案件:舆论干预的必备条件
2005年至2014年十年间,共评出100件影响性诉讼,其中,刑事案件49件(约占49%);而且每年评选出的影响性案例中,刑事案件的数量大致呈现出交替起伏状态,所占比重均在30%—80%之间。这些刑事案件范围广泛,涵盖恶性杀人、冤错案件、损害商品声誉、盗窃金融机构、悬疑案件、严重交通肇事、看守所非正常死亡、诈骗、破坏选举、寻衅滋事、放火、传播淫秽物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近年引起舆论高度关注的,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黄静案、邱兴华案、杨佳袭警案,以及纸包子案、周正龙案、邓玉娇案、躲猫猫案、李启铭撞人案(“李刚门”)、呼格吉勒图案等,均毫无悬念地榜上有名。
受到舆论关注的刑事案件,从引起关注的原因(或类型)上看,可以分为几类:其一是冤错案件,如赵作海案、佘祥林案、浙江张氏叔侄冤案以及呼格吉勒图案等。其二是犯罪主体身份特殊的案件(尤其是案件可能涉及国家工作人员或名人时),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身份犯案件,如马德、韩桂芝、田凤山连环腐败案,顾雏军案,郑筱萸案,以及近年的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刘铁男涉嫌受贿案,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徐才厚涉嫌受贿案;二是虽然属于普通刑事犯罪,但与国家工作人员有某种关联的案件,具体表现在,被害人是国家工作人员(邓玉娇案的被害人邓贵大、黄德智等人,系湖北巴县政府官员)、嫌疑人是国家工作人员(黄静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姜俊武,系湘潭市国税局干部)或被告人家属是国家工作人员(李启铭撞人案的被告人李启铭之父李刚,系河北当地公安局干部);三是网络名人犯罪,如薛蛮子涉嫌嫖娼和聚众淫乱案(“薛蛮子”一度被贴上了知名天使投资人、网络打拐名人、微博大V的标签)以及网络推手“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案。其三是自然法与制定法冲突的案件,如许霆案,法院严格适用制定法,在一审中判处许霆无期徒刑,但民众普遍感觉因为ATM机故障取钱被判无期,量刑似乎太重了。其四是情节离奇的案件,如周正龙案,华南虎绝迹多年之后,竟然意外地又“出现”在世人面前,而且还被拍下了清晰的照片。此外,还有一些涉及言论自由的案件,如张家川微博少年因言涉罪案、河南灵宝跨省抓捕案、陈平福发帖被捕案,以及部分虽然属于刑事案件的范畴,但案件评选时并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
在这些轰动案件中,舆论关注并非都会对司法过程产生影响;舆论所关注的,有时并非是诉讼的结果,而仅仅是案件本身。有些案件根本就没有进入诉讼程序,却被评为影响性案例,就很能说明问题。具体而言,舆论之所以可能左右司法,就在于其提出了明确的关于案件如何处理(如轻判、重判、死刑或无罪释放)的“意见”或评论。如在邓玉娇案中,巴东县警方以故意杀人罪拘捕邓玉娇后,虽然各主要网站陆续收紧报道并关闭新闻跟帖,但不少网民仍继续在一些网络论坛(如凯迪、中华社区、百度巴东吧等)发言跟帖,“营救邓玉娇”的呼声有增无减,形成了强大的社会效应。[1]王媛媛:《网络舆论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以邓玉娇案为例》,《新闻世界》2010年第6期,第170页。如果舆论仅仅是出于对某个案件情节的好奇、为了提高网页点击率或者为了吸引公众注意力而关注案件,对案件的具体处理方式不感兴趣,则本身并不会对司法构成直接的、方向性的压力。
这就意味着,舆论影响司法的一个必要但非充分条件是,舆论在特定案件中提出了具体明确的关于案件如何处理的“想法”,且这种“想法”汇集成了拥有众多支持者的舆论洪流。为了表述方便,我们将这类舆论明确对案件如何处理形成主流观点,且这些倾向性的意见对相关法院构成了巨大外部压力,导致法院难以决断的案件,称作“棘手案件”。刑事审判需要应对的,也正是这种案件。
二、何种舆论可能左右司法
在舆论提出了具体的案件处理意见,从而具备了干预司法的必要条件的情况下,对影响性诉讼的分析发现,舆论对司法过程进行干预,主要通过呼吁严惩被告人、要求对被告人进行“轻判”、主张被告人“无罪”,以及舆论虽然形成彼此冲突的案件处理意见,但主流意见认为被告人“有罪”四种途径实现。
(一)“重判”呼吁
“重判”是舆论向司法发出的常见信号,特别是在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动机刺激到了民众的敏感心理、被告人或其近亲属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有相关背景(尽管有时是谣传),或所涉犯罪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而容易引起公众的强烈反感和惩处共鸣(如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而激起“民愤”时,通常会出现“严惩”“重判”行为人的社会主流舆论,如“药家鑫”案中就出现了这种舆论。[1]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1)西刑一初字第68号。在这起案件中,社会舆论一开始就明显倾向于严惩药家鑫,舆论的期待甚至具体到了量刑,[2]韩晶:《“沉默的螺旋”理论在网络时代的变迁——天涯论坛关于“药家鑫”案的帖子分析》,《新闻世界》2011年第7期,第203页。在案件判决之前,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的声音此起彼伏。
(二)“轻判”要求
“轻判”是相对于法定刑或宣告刑而言的,即舆论的要求轻于对行为人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应当判处的刑罚,或者舆论的要求轻于法院已经做出的判决中对行为人的宣告刑。当然,主张轻判的理由可能并不完全相同,甚至在主张轻判的同时,还存在主张无罪判决的声音(“无罪”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轻判”),但整体而言,都是希望为尽可能轻地判决被告人而寻找法律或事实依据,许霆案就是这种情况。[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舆论对许霆案的评论虽然众说纷纭,[2]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第94页。在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问题上却大致形成了共识,[3]桑本谦:《传统刑法学理论的尴尬(Ⅰ)——面对许霆案》,《广东商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第68页。随之而来的舆论,也是围绕如何减轻许霆的量刑展开。
(三)“无罪”主张
与“轻判”要求相比在力度上更进一步的,是“无罪”主张。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收益(如允许正当防卫就具有威慑不法侵害的效果),而对行为人网开一面看似又不会带来进一步的社会成本时,舆论就可能会提出“无罪”主张。这种情形并不鲜见,当案件被害人身份敏感(如国家工作人员、军人)、行为人相对处于弱势(如宾馆服务员、小商贩、农村妇女)且被害人存在过错(如要求异性行为人陪洗澡、暴力执法)时,被告人的行为被赋予了某种话语上的正当性,舆论就可能将这种正当性放大,认为特定案件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进而主张被告人应当无罪释放,邓玉娇案即是一例。[4]王越、梁刚:《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互动——以“邓玉娇案”为例》,《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第5页。舆论普遍认为邓玉娇不该为她的“英雄行为”承担责任,[5]许菁:《从“邓玉娇案”看媒体审判》,《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第73页。并通过社会媒介向司法亮明立场和施加压力。
(四)“有罪”意见
在舆论对于案件如何处理形成具体主张的情况下,很少是在事实问题仍未查清时出现的,但在极少数事实不清的悬疑案件中,舆论也确实存在阐述倾向性意见的情形。此时,虽然并未查清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被害人家属和行为人双方各执一词,任何一方对事实的主张都不足以压倒对方,但舆论的立场则明显倾向于认定被告人有罪,比较典型的是黄静案。[6]赵旭:《黄静案与鉴定冲突》,《辽宁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第19页。在这起案件的事实尚不明了的情况下,此案在网络上一经曝光,公众舆论几乎呈现出一边倒的趋势,[1]王四新:《从黄静案看媒体与司法的关系》,《现代传播》2007年第6期,第48页。死者的母亲得到了舆论的强力支持,[2]禹继来:《论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对黄静案与刘涌案的思考》,《新闻天地》2008年第2期,第76页。在法院尚未判决时,舆论已经就被告人的行为给出了倾向性意见。
三、舆论的倾向与法官的立场
对于舆论在棘手案件中表现出来的价值判断,法官可能采取的做法,主要有满足期待、低于期待和冷却处理三种。[3]恰如匿名审稿人所指出的,“舆论审判”具有两个面向,可能是媒体主动,也可能是司法主动。法院应对舆论并非局限于“满足舆论呼吁、低于舆论期待和冷处理舆论”这三种模式,司法力量主动引导舆论的案例也是可能存在的,特别是在审理具有重大舆论影响的棘手案件时更是如此。此处作为一种归纳法得出的结论,主要关注的是具有普遍性的模式,但同时也不排除这些例外情形。我们将结合已经发生的棘手案件的裁判过程,对法官就舆论在个案中的倾向可能采取的立场进行分析,权衡不同备选项的利弊得失,为提出有针对性的舆论应对方案提供参照。
(一)满足舆论呼吁
对于处于风口浪尖的法院来说,处理案件的方式符合舆论的主流意见,自然是法院迅速从舆论洪流中脱身的不二法门。舆论干预想要达到的,正是这样的效果。在许霆案中,法院判决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案件判决以后,社会舆论迅速降温,刑法典第63条“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也因此得到了修改。[5]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五条,对刑罚第63条第1款作了修改。在这个层面上,一起个案似乎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个案改变中国”。[6]“个案改变中国”是《南方周末》在公布2009年十大影响性诉讼时用的主标题,参见《2009十大影响性诉讼:个案改变中国》,《南方周末》2010年1月27日。尽管如此,这种让舆论满意的案件处理方案,对社会而言却并不一定是最好的结果。
在药家鑫案中,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韩晶:《“沉默的螺旋”理论在网络时代的变迁——天涯论坛关于“药家鑫”案的帖子分析》,《新闻世界》2011年第7期,第202页。在这起案件判决之初,网民纷纷欢呼舆论的胜利。但当李昌奎案[2]徐阳:《“舆情再审”:司法决策的困境与出路》,《中国法学》2012年第2期,第180页。见诸报端后,人们发现似乎哪里不对,因为李昌奎的犯罪情节要比药家鑫严重和恶劣得多,二审都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药家鑫与李昌奎相比,显然是“小巫见大巫”,直觉上“罪不至死”。网民又后悔了,但曾经高呼药家鑫“死有余辜”的,也是同一批人(至少两者有交集)。这也反映出这样一个问题,即判决满足舆论期待通常是但并非总是平息舆论的妥当方案。
(二)低于舆论期待
之所以存在判决低于社会舆论期待的情形,而几乎没有判决高于社会期待的情形,并非司法不近人情,而是舆论期待往往超出了(高于)法律规定的相应行为法律后果的浮动幅度。在邓玉娇案中,法院认为邓玉娇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对其免予刑事处罚,[3]王越、梁刚:《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互动——以“邓玉娇案”为例》,《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第5页。这起案件在法律上实行了“案结”。
这样的判决虽然低于舆论期待,但从事件当事人的表态来看,对判决是满意的。邓玉娇释放后,网络舆情力量随之减弱,网上关于邓玉娇的消息也开始减少,舆论关注的重点也从案件的处理转向了判决后行为人的生活处境,很多网友开始关注邓玉娇在判决后过得怎么样,媒体用邓玉娇的话“我过得很幸福”作为年度回访的新闻标题。[4]徐敬宏、宫哲、李慧慧:《非常规突发事件中网络舆情的作用分析》,《学习与实践》2010年第7期,第81页。这起案件的判决低于社会期待,依旧风平浪静,表明如此判决是可能的,但不意味着如此判决都会平息舆论;实际上,这是风险最大的棘手案件处理方式。尽管如此,法院有时却不得不如此判决,毕竟舆论并不总是对的。
(三)冷处理舆论要求
法院对案件的处理越及时,往往越有助于满足公众对司法的需求,惩罚来得越快,也越利于威慑犯罪。但在有舆论介入的案件中,这样的处理逻辑有时并不能运作良好。面对群情激愤的网络舆论,在案件信息很不充分,法官的知识储备和智慧尚不足以为案件的解决提供足够的智力资源,而制度漏洞有待立法予以填补的情况下,法院在舆论洪流中贸然对案件进行处理,反而可能导致不可逆转的错误。而对案件进行冷处理,进一步搜寻反映案件事实的信息,更新和补充法官的知识库,等待制度的跟进,待舆论冷静下来,再对案件做出裁决,反而更有助于案件的平息和妥善解决。
在黄静案中,法院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死亡鉴定意见,判决被告人无罪。[1]张晓锋、李奕:《论“华人网络第一案”黄静案的正当性——以法官自由裁量权为角度的说明》,《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5期,第81页。此时,舆论已经回到了正常热度,不再沸腾,不同鉴定结论并存时如何采信已经明朗,公众对案件的看法回归理性。也正因为如此,案件判决后,虽然仍然存在质疑的声音,却没有引起太大的舆论反弹。由于法官和法院受到案件审限的压力,冷却处理的方式在黄静案中虽然有着出色的表现,但并未引来广泛的效仿,除非案件事实不清、较为复杂,此种方式并非法院处理棘手案件的常用方法。
四、“司法过程”如何对待“舆论评判”
刑事棘手案件的舆论应对方案,需要分两步来实现:第一步,中国司法要避免被舆论左右,做出不合理的判决,偏离对个案行为人的最佳威慑水平,也就是说,司法判决要能够实现社会福利的增值,经得起检验;第二步,前一步的判决能够为社会舆论所接受,至少不会引起舆论反弹。
(一)怎样判决棘手案件
法律效果、社会影响和政治后果是中国司法需要同时考量的三个要素,具体而言,政治稳定性是判决起码应当保障的因素,撼动政治稳定性的判决选项首先就会被排除;其次是判决应当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也就是要激励善行;最后但并非不重要的是,判决要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因此,在棘手案件法官的“决策函数”中,政治后果、社会影响与法律效果的权重依次递减。此外,由于严格适用制定法通常会导致负面社会影响和政治后果,在棘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法律效果与社会影响、政治后果反相关。与司法过程不同,社会公众通常运用自身的道德直觉和有限的法律知识,对片段、孤立的案件事实信息进行评价,很难避免结论的非理性,[1]徐阳:《“舆情再审”:司法决策的困境与出路》,《中国法学》2012年第2期,第181页。但可以为中国司法提供决策所需要的部分信息(比如舆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期待),为法院判决提供参考意见。针对刑事棘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舆论与司法的差异,我们将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两种情形,[2]叶志军、王凤涛:《传媒审判与司法裁决——传媒式司法的法律、社会与政治后果》,《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第48—55页。对棘手案件的判决进行分析:
1.舆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与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不符
法院此时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做出判决。如果依据舆论对事实的认知做出判决,虽然能提高惩罚的感知,但一旦事实认定错误将直接引发冤案的发生,而刑事冤假错案将引发公众不满和对政治合法性的质疑,带来严重的社会影响和政治后果。由于判决的政治后果和社会效果具有高于法律效果的权重,在出现这种情形的棘手案件时,应当严格以事实为依据做出判决。
2.舆论呼吁的惩罚严厉程度与行为对应的法条规定不符
当舆论呼吁的惩罚严厉程度轻于罪行对应的法条规定的惩罚严厉程度,被告人又具有相应的从轻、减轻情节时,原则上应采纳。因为在舆论呼吁的惩罚严厉程度轻于罪行对应的法条规定的惩罚严厉程度的情况下,根据舆论呼吁之程度来判决,意味着法律效果较小,但由于由此产生的社会效果和政治后果较大,判决总体上是增加了社会福利的。
当舆论呼吁的惩罚严厉程度重于罪行对应的法条规定的惩罚严厉程度时,原则上应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在于,如果舆论呼吁的惩罚严厉程度重于罪行对应的法条规定的惩罚严厉程度,根据舆论呼吁之程度判决,意味着判决的法律效果不大;但由于轻判可以补救,而重判无法扭转,错误的重判产生的不利的社会效果和政治后果不可逆转,判决总体上可能减损社会福利,因此应当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事棘手案件的判决方式
棘手案件的处理方式,既要解决个案,又要为社会确立有利的规则,还要让舆论能够心平气和地接受,而不能一石激起千层浪,因判决在舆论上再起波澜。如果一个刑事棘手案件的处理方式,对社会而言可以激励善行,同时顾及了国家治理和政治稳定的大局,也考虑到了法律效果,却招致舆论的指责、谩骂、质疑和非议,这样的判决在实体上可能是一个好的判决,但无论如何都不能说是一个合适的舆论应对方案。这意味着,在什么时间、以什么理由做出判决很重要,这恰是第二步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何时判决棘手案件
判决结果与社会舆论相比,无非有判决符合舆论要求和判决低于舆论要求两种[1]考虑到法院对判决进行冷处理后,无非也是这两种处理方式,为了论述方便,在此不再单列为一种判决结果与舆论期待的关系。可能。在判决[2]此处的“判决”,指实现了刑事棘手案件解决的第一步的判决,即综合考量了法律效果、社会影响和政治后果,能够实现社会福利增值的判决。符合舆论期待(如许霆案)的情况下,由于舆论的要求已经得到满足,不会再就判决提出额外的异议,法院可以及时对案件做出判决。但在判决低于舆论期待的情况下,法院就要慎重对待舆论。这时根据舆论的倾向性意见,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讨论:
1.舆论主张有罪或重判,而事实上无罪或应当轻判
此时,如果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上的法院直接判决被告人无罪或适用较轻的刑罚,舆论可能因此误解为这样的判决是在放纵犯罪,在群情激昂的时刻,将可能引来舆论的“围剿”,并导致判决的反复。李昌奎案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着“以李昌奎案为起点,为中国死刑判决立下创新型的标杆”的目标,将该案从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面对巨大的舆情波澜,云南省法院曾一度通过媒体坚持死缓判决,但在2011年7月13日最终启动了李昌奎案件的再审程序,并于8月22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1]徐阳:《“舆情再审”:司法决策的困境与出路》,《中国法学》2012年第2期,第180页。在舆论尚处于沸腾状态的情况下,辨法析理已经不足以说服公众,较稳妥的办法是对案件进行冷处理,待舆论平静下来,能够客观和理性地看待案件时,再做出相应的处理。在黄静案中,2006年7月10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法院法官做出一审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此时距该案发生的时间2003年2月已经过去了三年多,以致媒体在报道案件的判决时,将案件表述为“曾经轰动全国的湖南省湘潭女教师黄静离奇死亡案”。[2]吕娟:《黄静案,该行,该止?》,《法律与生活》2006年第15期,第35页。舆论的冷却可以为法院赢得一个相对平静的外部环境,从而使得案件能够在不受外部干预的情况下得到裁判。
2.舆论主张无罪或轻判,而事实上有罪或应当重判
与舆论主张有罪或重判而事实上无罪或应当轻判相比,舆论主张无罪或轻判而事实上有罪或应当重判则更难以应对,因为就前者而言,法院的判决最多让舆论误认为法院放纵了犯罪(即错误开释),而就后者而言,法院的判决却可能让舆论误认为法院冤枉了好人(即错误定罪)。[3]错误定罪比错误开释更容易刺激人们心理上的恐惧神经,至少在人们的印象中错误定罪的后果是直接的、集中性的并且是不可控的;而错误开释的后果则是间接的、分散性的并且是可控的。参见桑本谦《疑案判决的经济学原则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第121页。这就使得舆论主张无罪或轻判而事实上有罪或应当重判更容易引起舆论的重视,也更难以处理。此时,案件的处理难题并非事实是否清楚,法律是否明确,证据链条是否完整,而是舆论的偏见。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媒体更加关注案件处理结果,冷处理方案不但无法解决问题,反而会引来舆论的持续追问和连续不断的评论,致使司法机关更加被动。[1]司法实践中很少发现采取这种方案应对棘手案件的事例,就已经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种方案可能存在的问题。这就需要司法机关跳出个案的处理逻辑、视野和社会环境,向社会开放更多的信息,并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
一是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制度功能。从合议庭人员构成上入手,组成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的合议庭负责案件的审理,通过司法民主消除公众疑虑,增强判决的正当性和说服力。二是实行全程庭审直播。将庭审的整个过程公之于众,以司法公开促进公众对案件事实、法律和证据的理解,消弭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形成的先入为主的偏见。三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参加案件庭审旁听。发挥他们对庭审的监督作用的同时,可以充分显示司法机关对实现案件公正审判和做到程序正当的决心和信心。四是有效发挥审级优势。无论从社会资源、信息搜集能力还是制度角色上看,上诉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在这方面都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2]桑本谦:《传统刑法学理论的尴尬(Ⅰ)——面对许霆案》,《广东商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第68页,脚注。要注意收集和甄别来自这些方向的信息,准确把握案件处理方向。五是庭审结束后及时做出判决。在实现对案件信息的有效甄别基础上,站在全局的和国家治理的角度,经过合议庭评议、审委会研究后及时进行宣判,得出棘手案件的有效解决方案,平息社会舆论,回应社会关注。
在制度约束和媒体自律不断发展的背景下,舆论对轰动案件的关注将可能越来越趋于理性和客观,棘手案件却不会因此而在瞬间销声匿迹。舆论的法治需要一个漫长的实现过程,这都需要中国司法认真对待刑事棘手案件。当然,“应对”舆论不等于一律“反对”,也不等于全盘“接受”,而是通过司法的信息处理过程使舆论得以平息,且这种平息在出现其他类似案例或在信息变得充分之后,不会出现大规模的舆论转向。这是中国司法的期待,也是中国司法的使命,不仅仅是为了个案的正义,更是为了超越个案的正义。
(初审:巢志雄)
[1] 作者姜树政,男,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代表作有《中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同心圆”模式》《中国城镇化之路与人民法庭布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