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保障房居住区社区协同治理创新研究
——以四螺旋协同治理体系为视角

2016-08-04陈淑云华中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螺旋体保障性住户

陈淑云,彭 银(华中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430079)

保障房居住区社区协同治理创新研究
——以四螺旋协同治理体系为视角

陈淑云,彭银
(华中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保障性住房的社区治理是影响住房保障政策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当前我国保障房社区治理深陷困境,特别是协同治理的动力不足、治理主体权责不清、治理路径不畅,导致现行的治理机制难以持续,利益关系尤为复杂。依据四螺旋相关理论体系,基于协同治理的共生目标,界定治理主体的权责利边界,疏通协同治理的路径,进而构建四螺旋协同治理体系,可以为保障性住房社区的善治提供有益探索,推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保障房;社区治理;四螺旋理论;协同治理体系

DOl:10.3969/j.issn.1671-7155.2016.03.013

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水平体现了我国社区治理的能力,改善保障性住房的社区治理是我国住房保障政策深化的现实路径。政府为改善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加大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但随着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推进,保障性住房在城市地域和空间结构上日渐固化,促使中低收入人群集中,形成了保障房社区特有的新型关系。这种基于非血缘和地缘关系形成的保障房社区的治理也相对复杂。在保障性住房社区治理实践中,累积的诸多矛盾日益显化,特别是多元治理主体难以协同,住户利益遭到漠视,保障对象被标签化、边缘化等问题不断凸显,这与住房保障政策的初衷相背离。不同的社区人群在内部必然形成不同的关系样式和组织结构,在外部必然要求不同的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1]。因此,针对保障性住房社区的新型社群关系和现实治理困境,有必要创新保障性社区治理模式,理顺社区“善治”的路径,实现社区治理方式和能力的现代化。

随着保障性住房社区治理困境日益凸显,学界也开始关注其后期管理及社区治理,并从多个角度展开了研究。对于治理模式和管理框架的探讨,曾锴、湛泳(2010)从分析我国廉租房后期管理的不足出发,提出了以廉租户为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地产开发商为辅,与社区居委会携手一同管理、服务的管理框架[2];朱新贵、漆玲玲、黄安永(2015)则认为保障房后期管理要解决好“谁主导管理”、“采用何种方式管理”、“管理费用来源”和“监督管理”四个基本问题[3]。在物业管理模式方面,李俊杰、张建坤、刘娟(2012)比较了政府管理模式与市场化管理模式的优缺点,为建立适合保障性住房特点的物业管理模式,提出了准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模式[4];陈淑云、彭银(2015)根据保障性住房的类型和规模等特征,提出了市场主导型物业管理模式、聘请物业管理职业经理模式以及依靠社区托管的物业管理模式等三种物业管理模式[5]。这些研究为构建适合保障性住房特点的后期管理模式和物业管理模式提供了有益参考。但是保障性住房社区治理极为复杂,因此有必要结合物业管理和社区治理,全面构建和优化社区治理模式。

在治理主体和主体关系的研究方面,部分学者主张要避免公租房小区变成贫民窟,其关键就是中下阶层的居民能够也愿意参与到小区的治理中来[6]。也有学者认为除了需要公租房主管部门对后期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外,还需要公租房居住区各种社会组织的参与,特别是社区管理组织、住户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与组织的参与[7]。还有学者主张建立完善的保障性住房法律体系,构建高规格、跨部门的协调机构,实现政策与管理并轨,搭建信息协同共享平台,提升保障性住房政策中政府协同治理的整体效能[8]。可见,这些前沿研究都主张各方治理主体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的社区治理,但却没有在此基础上构建多方协同治理的模式,而王洛忠、李帆等人主张的协同治理,又仅仅从政府部门间的协同视角出发,忽略了与其它主体间的协同。

我们认为,在当前保障性住房社区治理中,不能将物业管理、后期管理和社区治理剥离开来,应将三者纳入到同一框架中联动运行。基于保障性住房社区治理的困境,针对多中心治理“无秩序”的自治困境、治理主体间协同程度低等问题,有必要构建动态的协同治理体系,破除保障性住房社区治理的困境,完善保障房社区治理机制,实现保障性住房社区的“善治”。

一、保障性住房社区治理困境

当前政府主导的多中心治理模式存在自身的缺陷,导致协同治理动力不足、路径不畅等多重治理困境。

(一)协同治理的动力不足

1.保障房运管中心负荷超重

在日常治理中,政府多是委托保障房运营管理中心执行保障性住房社区治理的职能。例如武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运营中心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直接参与保障性住房社区的治理。但是保障房运管中心管理任务极为繁重,效率低下。如,当前武汉市保障房管理中心仅四名工作人员,却要直接负责11000多套廉租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很多工作只能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居委会来执行。此外,该部门还承揽如教育、医疗、就业、计生等公共事务,出现管理“错位”和“越位”的尴尬局面,被塑造成“全能政府”的角色。

2.社区居委会成本收益不对等

社区居委会要协助有关部门对本居住区的出租房屋进行管理,积极举报违法建设、违法改造等行为,这使其自治功能逐渐淡化,行政色彩不断强化,独立性和创造性逐渐消失。此外,相对收入较高的普通住房社区,社区居委会需要对保障性住房社区投入更多的资源和精力,从而增加了运行成本和工作负担,并且投入的平均收益并不一定会随之上升,导致协同治理的动力不足。

3.物业服务企业盈亏失衡

物业服务企业对保障性住房社区提供常规性的物业服务、向住户收取物业费是以盈利为目的经营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多由所有权方聘请,商品住宅社区由业主大会聘请,而保障性住房社区多由政府选聘。由于保障房的住户多属于中低收入人群,购买物业服务的能力较弱,购买意识也相对淡薄,使物业管理费、公摊费等收缴困难,物业服务企业往往盈亏失衡。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往往会降低保障性住房社区服务标准和效率,而这一行为会进一步降低管理费收缴率。这种恶性循环甚至会使得部分公司单方撤走、弃管。

4.住户缺乏产权激励与归属感

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诉求各异。一方面,在不享有房屋所有权、缺乏产权激励的情况下,住户缺乏主动保全物业的意识,导致房屋墙体、路灯、楼梯和绿化等公共设施极易遭到损坏。此外,住户肆意改建房屋后再出租或另作他用的现象频发。另一方面,由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是划片集中建设,在后期管理中,社区间缺乏必要的文化活动和社交活动,住户的社会存在感较弱,归属感不强,导致社区“共同体”精神严重缺失,社区难以形成互帮互助、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甚至屡现吵架、斗殴和失窃等乱象。

(二)协同治理主体权责不清

1.保障房运管中心“管房”责任大、“管人”权力小

保障房运管中心集“管房”、“管物业”的职责于一身,但无权“管人”。我国保障房长期“重建设、轻管理”,由于缺乏顶层设计,造成保障房种类繁多,增加了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的“管房”难度和工作强度。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在法律层面上缺乏严格的准入及退出机制,实则增加了“管人”的负担。

2.社区居委会行政色彩浓厚、管辖范围过大

社区居委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在保障性住房居住区治理中发挥关键作用,但却陷入独立性弱、自治能力不足的困境。表现在,第一,行政化色彩浓厚,政府中心主义凸显。因为它依附于党政机关的政策及资源支持,丧失了自治机构的独立性,功能上演化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充当政府“腿”的角色。第二,管辖范围过大。社区居委会所辖范围广,除保障房社区外,还需服务辖区内其他对象,在具体工作中难以兼顾多种类型的社区。

3.物业服务企业缺乏应有管理权限

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所有者、物业使用者之间存在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方为物业所有者,服务对象却是分散的物业使用者,这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难度,如面对住户违规装修、出租、出售、群租、居改非等现象,物业服务企业只能劝阻,无权执法和查处,管理能力受限,管理效果欠佳。

(三)协同治理的路径不畅

1.住户委员会缺失

对武汉市保障性住房社区的调查发现,在多数社区并未成立住户委员会,进而带来多重不利影响。首先,广大住户受多头管制,缺少利益诉求渠道,住户利益加速分化。其次,治理体系缺乏终端组织的配合和响应,而管理工作又得深入千家万户,就加重了保障房运管中心和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负担,降低了工作效率。所以在现行的治理体系中,各治理主体地位严重失衡,治理主体与住户间的权利、资源及信息的流动性较弱,阻碍了协同治理的路径,如图1所示。

图1保障性住房社区治理现状图

2.中介机构缺失

中介机构聚服务、沟通和监督职能于一体,能降低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还能提高主体的运行效率和强化运行机制的有效性及透明度,因此,中介组织是政府与市场主体间天然的沟通桥梁。然而,由于中介组织的缺失,政府在购买服务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往往出现由政府主导定价或出现“寻租”等腐败行为,降低了治理效果,阻碍了协同治理的路径。

3.民主协商机制缺失

制度化和程序化的基层民主协商机制是社区治理的必然趋势,然而在保障性住房社区治理的实践中,民主协商机制的严重缺失,使参与意识和能力较弱的住户丧失了参与社区治理的机会,导致因知识、能力、利益及信息的不对称造成的参与协商不平等。

4.新型技术运用滞后

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深化给社区治理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对于现代物业服务企业来说,要提升物业服务品质,构建和谐的服务关系,运用新技术是创新物业服务方式的必然选择。但是,新技术要进入保障性住房社区存在天然的屏障,新型技术运用落后。

二、破解治理困境:构建四螺旋协同治理体系

(一)构建协同治理体系是破解治理困境的重要途径

当前保障性住房社区治理深陷困境是利益关系复杂、利益格局失衡和利益冲突加剧的具体体现。除当前治理模式的缺陷以外,更是住户缺乏公共理性的具体体现,其本质可以归结为公民权利和尊严的丧失。然而,广大中低收入者获取经济资源的能力和渠道有限,难以将其转化为政治资源,进而逐渐丧失政治上的话语权和诉求能力。例如在居民委员会选举中,一些投机分子利用低廉的成本就换得广大住户手中的选票。由于保障性住房社区缺乏真正代表住户利益的自治组织,加上住户缺乏“公共理性”,现实中存在一些利益诉求方式无序化和非责任化的倾向,出现住户向政府施压,与政府对抗等过激行为。

因此,本文认为要解决治理困境,有必要构建协同治理的机制,以健全利益分配机制和畅通利益表达渠道。而健全利益分配机制,需要在完善现有的以市场主导的初次分配和政府主导的再分配的基础上,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实现利益的第三次分配,促进利益分配的公平合理。同样,健全利益表达机制、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以及搭建信息交互平台,都离不开社会组织或自治组织的枢纽作用。所以基于保障性住房社区治理复杂性和动态性,必须协调好政府、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以及自治组织等多元主体间的关系,构建一个多元的有机共治体系,才能打破当前保障性住房治理的多重困境,使社区治理体系的性质适应公共问题动态性和复杂性的要求。

(二)四螺旋协同治理体系:保障房运管中心、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住户委员会

三螺旋是Etzkowitz和Leydesdorff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叶提出的。从三螺旋理论到四螺旋的发展也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本文对相关文献的整理得出三螺旋理论的特征在于:第一,各主体的作用有强有弱,强调三个主要机构范围保持相对独立并以功能互补、利益互惠、成果共享为原则互动,形成一幅螺旋上升的画面;第二,三螺旋的新发展表现在从合作和网络关系到相互作用形成创新动力机制和效果;第三,主体间应当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每个机构范围保持传统作用和独特身份的同时又起着其它机构范围作用的三螺旋模式是组织创造的兴奋剂;第四,三螺旋强调三个机构范围靠功能互补来相互作用,形成创新动力[9][10]。本文基于上述特征,将三螺旋理论拓展应用到保障性住房社区治理的研究中,构建政府(下称保障房运管中心)、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住户委员会四大主体间的四螺旋协同治理体系,即四大主体被抽象为相互缠绕与重叠的螺旋线或螺旋体,在保障房社区治理中呈交互影响、功能互补、关系重叠之态,形成各螺旋体间功能互动、自由身份与平等地位的协同治理体系。

(三)四螺旋协同治理体系动态运行机制

在保障性住房社区治理的四螺旋治理体系的构建中,本文主要基于“三螺旋场”和“三螺旋循环”的理论进行拓展,分别从四螺旋协同体系的静态和动态特征,建立内核外场模型和纵向进化及横向循环模型。

1.四螺旋协同体系内核外场模型的静态特征

首先假定保障房运管中心、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住户委员会四大主体都可起到“其他主体范围内的部分作用”,四者相互作用使边界模糊化,但这些主体之间仍有相应的界线,却难以用相关标准或量化技术使边界明确化,因此引进物理学中“场”的概念,运用到四螺旋场的研究,探讨四螺旋间既彼此独立又相互作用的机制。

在螺旋体中,如图2所示,各主体都有内核区和外场域的结构范围划分,内核区使其保持独立性,外场域是与其他主体相互作用的范围。从物理学的视角看,只要有场的存在,其周围空间就有能量,场强(能量的大小)是它对周围影响力的强弱。在四螺旋体系中,其总场强等于各主体的场强之和,而合成场强将影响四螺旋的运行轨迹,即构成螺旋式地向上和前进的力量,来自各主体的内在动力和相互作用力。因此只有当四大螺旋体相互作用时,才能促进各自的提升和整个螺旋体的上升。这说明保障性住房社区善治,需要主体间地位对等、力量均衡,才能协同运行、相互作用。

图2四螺旋场相互作用模型

2.四螺旋协同体系横向循环和纵向进化的动态特征

上文四螺旋场模型揭示了四螺旋的生成机理,但无法显示螺旋体间互动的因素及相互作用的运行机制。横向来看,螺旋体之间必须依靠人员、政策、信息和资金等要素的流动,以及以选举、会议、社区文化等形式为载体,才能形成互动机制。如图3所示,宏观层面是各螺旋体的互动作用,微观层面是要素在螺旋体内部流动和循环,诸多要素的流动和循环可促使各螺旋体之间的交流与互动,是螺旋体协同的重要路径,也正是这些要素的合理存在和有序运行,才能产生螺旋体的协同效应。

四螺旋相互作用的动态运行机制是伴随着螺旋体的横向交互和纵向进化进行的。纵向来看,要符合整个螺旋体系的发展需要,各螺旋体只有追随螺旋体系的演进路径,在各螺旋体内部的法律政策边界内实现人员、信息和资金等要素的流动与循环,才能激活螺旋体的内部活力,形成螺旋上升的动力。

图3螺旋体横向循环及协调路径图

三、社区善治的可能:四螺旋协同治理良性运行

(一)四螺旋协同治理体系运行动力:共生目标“善治”

四螺旋协同治理体系是基于西方创新实践建立的,要应用到我国保障性住房社区治理必须有清晰的目标和可依赖的协同路径,因而必然存在能维持螺旋体运行的动力。在四螺旋体系中,螺旋体的内核能使主体保持相对独立性,即各自目标不尽相同。但依据现代组织理论,共同目标是多个组织协同的重要基础,四螺旋的共生目标或共同利益就是维系螺旋体协同治理的动力所在。而要实现四螺旋协同治理,关键要协调各方利益,健全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机制,减少治理过程中的“搭便车”行为,降低各方利益博弈的“内耗”。

在实际治理中,各自利益诉求不同:住户委员会代表着广大住户的利益,是住户利益诉求的渠道;社区居委会期待获得更多的社会和资金支持,以构建和谐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旨在通过建立良好的业务关系,实现持续性经营;保障房运营管理中心则希望通过构建服务性政府,并与其他治理主体合作,促进保障性住房社区的可持续发展。如图4所示,四螺旋体协同治理的共生目标就是维系四螺旋体系的正常运转,即只有在保障性住房社区“善治”的基础上,才能顺利实现各自差异化的目标。

图4螺旋模型结构及协调目标和内核边界图

(二)螺旋体间的内核边界:治理主体的权责定位

如图4所示,四螺旋协同治理目标是需要利益诉求各异的主体相互配合,在达到保障性住房社区“善治”的基础上,实现各主体自身的利益目标,这使各主体间的边界模糊化。反之,各主体预期目标实现的程度,又直接影响到整个四螺旋体的协同和社区的治理效果。因此,在治理实践中,四螺旋协同治理路径需保持畅通,才能使各类串联主体的要素自由流动,但路径畅通的前提是螺旋体内核清晰的边界,以及明朗的主体角色。

1.保障房运管中心要实现从“划桨”向“掌舵”的转变

保障房运管中心在四螺旋协同治理体系中,应实现从“划桨”到“掌舵”的角色转变。首先,保障房运管中心应发挥其制度设计的功能,为保障性住房社区的治理营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同时提供必要的资金和资源的支持;其次,保障房运管中心在实际工作中,要弱化行政手段,强化契约精神,应同住户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约法三章,在政府保证住户利益的同时,住户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也必须落实相关政策,维护公共财务,维系公共关系;再次,保障房运管中心应减少直接参与社会治理中的微观事务,可通过市场化手段购买公共服务。但在交易中,为压缩行政干预范围,减少政府定价的项目和种类,对具备竞争条件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定价,可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搭建交易枢纽平台即第三方组织,如5图所示,实现政府组织与市场及社会组织相关职能的耦合。另外,基于“APC”评估理论,对公共服务承接者应进行问责(Accountability)、绩效(Performance)和组织能力(Capacity)的综合评估[11]。

图5政府购买服务枢纽耦合模式图

2.社区居委会需强化基层服务,弱化行政职能

一方面,社区居委会需要强化基层服务。社区居委会在四螺旋协同治理体系中需要以基层自治组织为基本定位,以服务社员为宗旨,搞好社区服务。在此原则上,社区居委会还需要组织好换届选举大会,充分调动广大住户的协商民主的积极性,主动听取住户的意见,维护住户的正当利益;推进社区文化建设,组织好社区文化活动,加强保障性社区与其他社区间的联系,调解社区矛盾,和谐社区关系。另一方面,社区居委会需要弱化部分行政职能,将政府委托履行职能集中在法制普及和政策宣传等方面。

3.物业服务企业需重视提高服务效率和满意度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化力量,重点是要提供满意的服务,以获得广大住户的认可,这利于改善公司与住户的关系,降低物业费收取的难度。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持自身的正常运转,可充分采用新技术,节省运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要挖掘政府、社区委员会、住户委员会及广大住户的多样化需求,满足政府或其他主体的个性化服务要求,获得非主营业务收入,以实现持续性的经营。

4.住户委员会应充分表达住户利益诉求

住户委员会在四螺旋协同治理体系中应充分表达住户利益诉求。住户委员会可由政府牵头成立亦可由住户自行成立,但都需使住户充分行使其选举权利,选出能充分代表住户利益的住户委员会组织。住户委员会应及时了解住户的诉求,才能充分争取并维护好住户利益。还应始终站在住户的立场,向政府部门或物业服务企业争取合法正当利益,同触犯住户利益的相关主体协商协调,坚决维护住户利益。另外,住户委员会要配合政府或社区居委会,积极开展文化活动,丰富住户的精神文化生活,融洽社区关系,实现构建和谐保障性住房社区的目标。

(三)四螺旋协同治理的路径:要素互动与合适载体

基于前文螺旋体的协同动力和角色定位,依据四螺旋协同治理体系的动态特征,螺旋体之间必须依靠人员、政策、信息、资金等要素的流动,以及选举、活动、会议的开展为载体,才能形成良性互动机制。实现互动的要素流动渠道正是协同治理的路径,如图4所示。

1.通过交叉任职实现人员的流动和循环

在保障房社区大力推行“双进双联四服务”活动的基础上,强化社区内部人员的流动,选举社区里的“能人”或积极公民为住户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的代表,或受聘于物业服务企业,实现人员的“互通”。例如武汉市推行的“三方联动”①“三方联动”机制是指建立街道和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联动服务机制。交叉任职制度,即推荐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委员,推荐熟悉物业相关法律法规的社区“两委”成员兼任物业服务项目义务质量总监。此外,还可以通过推选党小组长和楼栋长担任业主代表,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社区区域化党组织成员,挑选优秀的业主委员会主任、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担任社区居委会兼职委员等方式促进人员的流动和循环。

2.利用高新技术促进信息的互动与循环

政策是一种公共信息,实现信息的交互是四螺旋运作的基础。政策多是由上往下传递,但四螺旋协同治理体系的治理结构扁平化,因此可充分运用官方网站、APP、微博和微信等互联网工具,结合电话、广播、信访等传统方式,实现住户和治理主体间信息的全方位交互,加速信息的传递和反馈,减少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治理障碍。而且,通过高新技术实现信息多方共享,可完善动态监管机制,例如通过掌握某住户物业费和租金的收缴信息以及补贴发放信息,综合评判该住户的收入变化情况,进而完善保障房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3.完善民主协商机制实现基层民主

社区选举、社区议事会、听证会和网络问政等政治性活动是广大弱势群体利益主张和权利行使的主要机会,因此相关主体必须协同组织,科学引导,才能让群众发声,向政府进言。此外,在信息的流动和循环的基础上,建立社区委员会和住户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协商民主机制,可以促使各个主体进一步优化自己的功能,改善自身的服务,满足住户的合理要求。如武汉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化解各类矛盾,共同为社区居民服务。

4.通过社区文化建设培养住户归属感

文化活动是群众关系的润滑剂,文化建设是社区治理的重要方式。社区活动形式多样是融洽社员关系、实现社区共同目标的重要载体。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间的文化活动,不仅需要政策和资金的支持,还需要物业服务企业的配合和住户委员会的响应,才能积极动员社员群众广泛参与,进而培养住户的存在感、归属感及主人翁意识,加大住户和其他社区社员的交流,也可降低住户被边缘化的危险。

综上,保障性住房社区四螺旋协同治理体系的协同过程有三个特点:第一,存在维持螺旋体不断协同运转的动力,而动力来源于在各主体目标差异化的基础上共生的共同目标,即保障性住房社区的“善治”;第二,治理主体具有明确的内核边界,能避免频现“错位”和“缺位”等现象;第三,治理主体间和内部的人员、资金、信息等要素能互动与循环,并存在合适载体,实现协同治理。

四、结语与展望

当前,我国正值利益多元调整阶段,面对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亟需完善利益诉求和利益协商机制,消除利益失衡的体制因素。因此,构建四螺旋协同治理体系是创新保障房社区治理方式的重大举措。只有在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畅通表达的基础上,转变治理主体的协同方式,才能彻底破除单边治理的低效格局,避免多中心治理的静态缺陷,发挥协同治理的协同效应。

当然,四螺旋协同治理理论优势还需要向我国保障性住房社区治理的实践转化,特别是在当前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信息共享,搭建网格化管理平台是强化螺旋体互动的关键举措。这些措施不仅有利于推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还能让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充分表达,实现“包容性社区治理”。

[1]费孝通.对上海社区建设的一点思考——在“组织与体制:上海社区发展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J].社会学研究,2002,(4).

[2]曾锴,湛泳.我国廉租房后期管理体制运行的现状与出路[J].湖南社会科学,2010,(2).

[3]朱新贵,漆玲玲,黄安永.各地保障房后期管理框架比较——以山西、南京、厦门、成都为例[J].城市问题,2015,(1).

[4]李俊杰,张建坤,刘娟.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模式研究——以南京市为例[J].现代城市研究,2012,(5).

[5]陈淑云,彭银.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模式重构与优化[J].中国房地产,2015,(24).

[6]邓锋.公租房小区的特征及治理[J].城市问题,2012,(8).

[7]陈淑云,范钦.公租房的后期管理问题及其解决方略——以武汉市为例[J].城市问题.2014,(9).

[8]王洛忠,李帆,常慧慧.我国保障性住房政策过程中政府协同行为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4,(2).

[9] Henry Etzkowitz,Loet Leydesdorff. Universities and the Global Knowledge Economy: A Triple Helixof University-Industry-Government Relations [M]. Amsterdam: University of Amsterdam,1995.

[10]周春彦,李海波,李星洲,高晓瑾.国内外三螺旋研究的理论前沿与实践探索[J].科学与管理,2011,(4).

[11]邓国胜.非营利组织“APC”评估理论[J].中国行政管理,2004,(10).

(责任编辑李淑芳)

陈淑云(1972—),女,山西襄汾人,华中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住房保障、房地产经济和城市经济学;彭银(1989—),男,湖北恩施人,华中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房地产经济、住房保障。

D035.5

A

1671-7155(2016)03-0071-06

2016-04-15

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研究”(项目编号:12BGL1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猜你喜欢

螺旋体保障性住户
装备保障性企业财务转型建设的思考
猪钩端螺旋体病的流行病学、临床症状、诊断和防控
保障性少数群体平等就业权的立法和政策研究
顶层住户的无奈——渗漏篇
简单的高招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住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的通知
保障性住房地产评估方法研究
建立完善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探讨
梅毒螺旋体TpN17抗原的表达及纯化
梅毒螺旋体四种膜蛋白克隆重组表达和ELISA法建立的应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