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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考察与检视

2016-08-04杨雅婷

关键词:激励政策科技成果转化高校教师

杨雅婷, 吕 凯

(天津大学法学院, 天津 300072)



高校教师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考察与检视

杨雅婷, 吕凯

(天津大学法学院, 天津 300072)

摘要:高校教师作为科技成果完成人对于成果的转化至关重要。考察国家及地方对高校教师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大致集中在人事管理与考评体系、成果转化权利以及物质激励三个方面。就现行激励机制而言,存在新法旧规冲突,地方法规欠缺可操作性,规范的激励内容差异较大且创新不足等问题。对此,有必要修改法规、细化政策、创新措施,以期切实实现对高校教师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进而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关键词:激励政策; 科技成果转化; 高校教师

一、 高校教师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考察

笔者选取了有代表性地方新近的科技政策,结合全国性法律法规进行考察(见表1)。

1. 对教师的人事管理和考评体系政策考察

高校教师人事管理制度以及晋升考评体系是影响高校教师投身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的关键,国家及各地政策法规在这一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

(一) 是否允许高校教师兼职或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新《促进法》对高校教师兼职问题没有规定。《若干规定》及天津市、山东省、武汉市等地都直接明确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允许高校教师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但北京市政策仍要求高校同意,教师方可兼职。

新《促进法》支持高校教师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若干规定》明确高校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办企业或到其他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北京市、天津市、湖北省等地亦有类似规定。关于高校教师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制度安排,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允许离岗的期限。《若干规定》指出应允许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一般期限为2年,天津市规定期限为3年,湖北省为5年,武汉市为3~8年。第二,离岗期间的各项待遇。《若干规定》指出科技人员兼职期间的工资、医疗、意外伤害等待遇和各种保险,原则上应由用人单位负责,但其他待遇由高校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规范,并与离岗人员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定,此外,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北京市规定教师离岗创业的,高校可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天津市、湖北省在此基础上还规定档案工资正常晋升,武汉市进一步明确创业所得归个人所有。

(二) 如何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高校教师考核、晋升评价体系

新《促进法》规定,高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但对如何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考评体系没有具体规定。从各地方政策和法规来看,代表性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新设科技成果转化岗,代表地区为北京市。具体规定为高校新设科技成果转化岗,该岗位的科技人员可获得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高校按照教师获得的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其为相应的职级,不占用所在高校教授(研究员)名额。

(2) 折算纵向项目经费,代表地区为湖北省。规定高校在职称评聘和考核中,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金额,等同于纵向项目经费。此外,在高校高级职称评聘中,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必须占有一定比例。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可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表1 全国及有代表性地方涉及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的规范性文件一览表

注:序号中“I”代表国家文件;“II”代表省级文件;“III”代表市级文件。

(3) 规定具体倾斜政策,代表地区为吉林省。倾斜政策主要体现在参评专业技术职称时,将转化成果量化,相应免除学术成果和外语计算机水平考试限制,或将科技成果转化实际效益或潜在效益作为参评指标,取得显著效益的科研人员,还可破格参评。

2. 对教师的科技成果转化权政策考察

科技成果可分为获得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以及专有技术两大类。对于专利技术,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教师的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属于高校,如教师与高校对专利权归属有约定,从其约定。对于专有技术,虽未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但教师的技术研发亦属职务行为,技术权利应归属高校,是高校无形资产的一部分。由此可见,一般而言教师因不是技术的权利人而并不享有对科技成果的处置、转化等权利。但从全国及各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来看,大多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教师对成果的转化权。

(1) 合约赋权模式,以新《促进法》为代表。该模式实际并未真正赋予高校教师转化权,仅允许教师就成果转化及权益等问题与高校进行协商,依约履行,且要满足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与旧法和《若干规定》比较,新《促进法》删除了须科技成果完成后一年高校未实施转化方可协商转化的条件。

(2) 条件转权模式,以深圳市为代表。规定高校对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在完成后两年内没有运用的,成果完成人有权对成果进行运用或有权要求有偿受让该技术成果,高校应当予以转让。该模式不仅明确了成果完成人的成果转化权,而且还有权要求成果转让,进一步保障了成果完成人对成果进行转化的权利基础。

(3) 直接赋权模式,以湖北省为代表。目前来看,该模式对高校教师成果转化权的规定最有力度,直接授予高校研发团队研发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且无需高校事先同意,只需要科技成果处置后由研发团队1 个月内报告所在单位。但作为职务成果权属仍归高校,对此并没有突破。

3. 教师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物质激励政策考察

新《促进法》对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修改变动较大,结合地方政策对该问题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 关于物质激励的对象和范围

新《促进法》明确对象是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天津市、福建省等地还明确奖励对象包括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人员。

新《促进法》新增报酬,与奖励一同包含在物质激励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该法规定从转化收益中计提一定比例的物质激励包含了对科技人员的奖励,也包含了报酬部分。而各地现行政策中,大多只规定了奖励的方式,并没有包括报酬部分。

(二) 关于物质激励的方式和数额

新《促进法》首先发挥主体作用,对于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规定或与科技人员的约定优先适用。地方政策少有类似规定。其次大幅提高了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法定标准,同时明确单位规定和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定标准。

关于物质激励方式和数额的法定标准,各地规定差异较大,具体分为两种规范模式:一种是笼统地按照高校进行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为基数计提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另一种是按不同的转化方式提出相应的奖励比例方案(见表2)。

在此之外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市对于奖励的规定,较为特殊,其奖励给成果完成人的是科技成果一定比例的权益,即不仅包括成果转化收益,还包括成果的权利,换句话说,成果完成人可按比例与高校共享成果的专利权,而不仅仅是收益权。上海市规定按照不低于20%且不高于30%的比例进行成果权益奖励,并原则上以此作为成果转化股权激励的依据。

(三) 关于物质激励程序

新《促进法》指出单位制定有关奖励和报酬的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上海市规定高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形成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奖励比例的认定结果。认定结果按照决策程序,应通过高校职代会审议或在高校指定的内部媒体上公示,在充分汲取教职工合法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校(院)长办公会同意。其他地方政策对程序少有提及。

二、 高校教师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的规范检讨

新《促进法》的修改在对高校教师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方面有了较大突破,如增加了高校应建立合理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评制度的规定,放宽了教师与高校协议转化科技成果的条件,提高了应给予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数额。但纵观全国各地科技成果转化法规政策中有关对高校教师的激励制度规定,仍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1]。

表2 高校科技人员物质激励比例

1. 法规体系:新法旧规冲突,亟待修改统一

新《促进法》的实施直接导致根据旧法制定的《若干规定》和《指导意见》等法规部分规定与上位法冲突。就高校教师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而言,国家法规中的主要冲突集中在教师与高校协议实施成果转化的条件以及物质激励的条款。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以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规则,上述冲突并不难解决。但是《若干规定》中有一些规定较难处理,如一(2)中第二款款规定,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此新《促进法》中没有相应规范,应当适用《若干规定》,但该条款的实施条件已经改变,以前《促进法》中奖励数额标准较低,而新《促进法》将奖励下限提高到了50%,如适用该条款,意味着按新法施行的奖励都要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不符合当初的立法本意了。

由此可见,及时修改《若干规定》等法规是解决新法旧规冲突的根本之道,也是保证科技成果转化法规体系统一,法规适用明确适当的有效途径。

2. 地方政策:法规位阶参差,细则规定不足

首先,各地方对高校教师成果转化激励政策相关法规位阶参差不齐。有的地方出台了相关条例,但有的地方没有。且除《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外,多数地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都颁布于十几年前,内容陈旧。而新近政策法规位阶大多较低,这便于科技政策不断推陈出新,但也不利于政策的稳定性,使得一些指导性、赋权性政策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高校对地方政策的落实。

其次,地方主管部门颁布的政策应当具体明确,切实指导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工作。而实际上一些政策在很多内容上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如北京市、福建省等地仅规定应当将高校教师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但是如何纳入考评体系,怎样与现行考核标准衔接等问题并没有细化。再如,天津市、湖北省等地都规定离岗实施成果转化的教师在规定的离岗期限内可以正常晋升,但晋升的标准如何确定,能否用成果转化效益折算在岗工作量等细则并未涉及。当然,这些可以由高校进行管理落实,但是作为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了能够切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当制定出更具可操作性的激励措施,真正起到政府指导作用,而不应把想办法定细则的责任推给高校,否则容易使政策落空。

3. 普适问题:规定差异较大,地方少有创新

首先,各地方对高校教师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差异较大。从激励政策涉及的内容来看,各地都不统一(见表3)。从激励政策的具体内容来看,各地亦有较大差异。以物质奖励政策为例,一方面规定方式不同,有的地方只规定奖励的下限,有的地方还规定了允许奖励的上限。另一方面规定的奖励比例也差距较大,如最高湖北可达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的99%,而深圳将上限限定为60%(见表2)。由此可见,各地方政策在制定上没有统一的思路和激励标准,那么这些政策结论是否有充分调研的制定依据,哪个地方激励政策更加科学有效,是否通过差异体现了地方特色?这些问题都需要政策制定者深入思考并回答。

表3 各地对高校教师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涉及内容

其次,尽管各地激励政策多不相同,但在一定框架内制定措施,少有突破性规定。如对成果转化权方面,武汉市、深圳市等地虽不再要求教师须有与高校的协议,但仍要在高校一定年限内未实施转化,且不改变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自行转化。特别对科技成果的归属权问题,除上海市外,其他地方都对此没有突破,成果都必须归高校所有。这就使得教师因成果转化所得的物质奖励大多要依赖于高校的积极转化,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教师对成果的转化权益和积极性。

三、 进一步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策略的建议

1. 修改完善法规内容,统一规范体系

新《促进法》的修改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法律滞后的局面,但深入研究有关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方面规范发现,新《促进法》仍有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第一,应当增加有关是否允许兼职的规定,以及兼职或离岗期间教师权益、待遇等方面的规定,因为该制度对科技人员而言是很重要的,直接影响他们转化的积极性,应考虑在法律中提及;第二,应当区别奖励和报酬,二者的性质不同,不应同等对待,也不应将科技人员可获得收益的比例下限提高的同时,将报酬也涵盖在内,实际并未如看起来那样提高了对教师的奖励;第三,考虑直接赋予高校教师成果转化权,因为协商转化在现实中往往协而无果[2]。可以明确根据《专利法》规定,允许高校和教师通过协议约定科技成果权利归属。

随着新《促进法》的实施,下位法规也应当一并修改:一方面,部门规章应当修改与法律抵触或相悖的内容;另一方面,应当在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如应细化什么样的教师考评体系是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应当怎样将成果转化纳入到考评中来,对此,部门规章应当有指导意义的方案措施。

2. 区分地方法规层次,细化政策措施

各地方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法规政策层次不同,实践中容易引起混乱。为更有利于成果转化激励政策的落实,应当合理建立政策体系,区分地方法规层次。具体而言,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在法律或部门规章的基础上针对地方特点制定指导性政策。而具体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应当提出可操作的具体措施,避免空泛地对上位法规的重复。

从政策的细化措施来看,如关于高校教师考评体系,可以考虑以下实操方案:一是规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绩占考核总体的权重,以保障被纳入考评;二是将科技成果转化创收捐赠给高校的金额等同于纵向课题经费,从而纳入考核;三是按科技成果转化效益金额不同按一定规则折抵论文发表或科研指标,通过折算方式确保成为考核依据。

3. 制定科学合理法规,鼓励创新突破

从各地方差异较大的对高校教师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来看,很难让人相信都是在充分调研并论证当地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的。我们需要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制定科学的政策法规,以确保政策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此外,应当鼓励在政策制定中解放思想,在法律框架内突破创新。如湖北直接赋予高校教师对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不需经高校同意,只需在转化后报告即可。这就是有益的尝试。再如上海,通过制定较为严格的程序,明确教师可以按比例与高校共享成果所有权,这也是突破性措施[3]。创新的政策措施才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新的增长点。

参考文献:

[1]杨龙.中国区域政策研究的切入点[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88-96.

[2]胡振亚.论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主体、转化模式和激励机制[J].求索,2012(12):174.

[3]王明道,袁华,李晶.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1(5):117.

收稿日期:2015-07-28.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大基金资助项目(CLS(2015)ZDWT46).

作者简介:杨雅婷(1982—),女,博士,讲师.

通讯作者:吕凯,victorl@tju.edu.cn.

中图分类号:D912. 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4339(2016)04-328-05

Investigation and Inspection on the Incentive Policies to Encourage Teachers in Universities to Promot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Yang Yating, Lü Kai

(School of Law, Tianjin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2, China)

Abstract:As persons who made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he teachers in universities are crucial to the transformation of achievements. The investigation of incentive policy about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from teachers in universities, generally concentrated in personnel management, evaluation system,the rights of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and material rewards. In terms of the existing incentive mechanism, there are several problems such the conflict between new laws and old rules, the lack of maneuverability in local regulations, obvious differences in specialized contents of incentives and lack of innovation. For this, it is necessary to amend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detail policies and innovate measures,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incentive the teachers and promote the achievement transformation effectively.

Keywords:inventive policy;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teacher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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