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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并以人为本,是中国网络空间治理的最大权重
——兼评2016年网络空间治理若干大事件

2016-08-03

全球传媒学刊 2016年4期
关键词:网信网络空间发展

徐 佳

人,并以人为本,是中国网络空间治理的最大权重
——兼评2016年网络空间治理若干大事件

徐 佳

当下中国网络空间治理模式的探索,夹杂在全球网络空间秩序复杂变化以及中国社会国情复杂变化的双重环境之下。本文提出两个观点:第一,应回归人、以人为本,以公共利益(而不是其他利益)为最大权重进一步探索中国网络空间治理模式。第二,应从“法治”与“德治”两个维度来架构中国网络空间治理模式,尤其在“法治”缺席之时“德治”必须始终在场。本文提醒,所谓“互联网+”还应包括“互联网治理+”的含义,即将互联网及整个网络空间当作摆脱路径依赖、破解我国长期存在的诸多老问题的契机平台。

网络空间治理;“互联网治理+”;法治与德治

DOI 10.16602/j.gmj.20160038

2016年不论对于全球还是中国国内网络空间治理与发展而言,都是一个重要的年份。10月,实际掌控世界互联网关键资源的互联网名称与地址分配机构(ICANN)从美国手中移交给了全球互联网利益攸关社群。这是一个重要的分水岭,它意味着世界互联网受美国单边控制的时代正式结束,全球治理的时代开启,同时也意味着全球网络空间治理(尽管仍然体现国家意志)正在去政府化。在中国国内,继2015年12月习近平在第二次世界互联网大会上发表演讲之后,又在2016年发表了419网信讲话,以大力量自上而下地驱动中国网络空间的发展;而2016年发生的魏则西等一系列事件又自下而上地推动着中国网络空间治理模式的建构与完善。

一、习近平419网信讲话——以人为本,设定中国网络空间治理的“程序”

中国接入互联网22年以来,经历了一个从陌生到熟悉、从学习使用到自主创新、从发展互联网行业到将互联网与我国经济社会深度融合发展的过程。作为互联网发展主体的中国政产学研各界对互联网本身的认知以及对如何运用互联网的认知正在经历趋向清晰与辩证的过程。

2016年4月19日,习近平主持召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谈及“古往今来,很多技术都是‘双刃剑’,一方面可以造福社会、造福人民,另一方面也可以被一些人用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众利益”(人民网,2016)。在信息时代,互联网作为“双刃剑”的特征尤其显著——卡斯泰曾断言:单维的技术进步并不足以为人类信息传播事业创造福利,信息网络也不一定总是好事,一切取决于人们为之设定的“程序”和人的使用。

在中国探索网络空间治理的进程中,当下正在启动以下几个“程序”。

(一) 用互联网解决社会公平这一时代难题

社会分层是当前我国转型期的主要特征。李强提出,当下中国社会存在四个利益群体:特殊利益者群体、普通获益者群体、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和社会底层群体(李强,2000),且底层的比例过大,与其他三个阶层之间呈直角关系,彼此之间二分对立、没有缓冲。在这个“倒丁字”社会结构当中,原来隐藏在“根本利益一致”背后的各种具体利益的不一致逐渐显现出来,社会矛盾乃至社会紧张日积月累(李强,2005),社会公平成为中国在这个时代的难题。

互联网这把“双刃剑”一方面可能加剧社会分层,例如,在我国当前7.10亿网民中,农村网民仅占26.9%(且这个比例不升反降),城乡差异悬殊(CNNIC,2016),此外全国另有6亿多人口仍未接入互联网,数字鸿沟在我国是一个显著且严峻的事实!另一方面,互联网也可能成为推动社会公平的利器——习近平讲话指出,发展中国的网信事业,要 “让亿万人民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尤其要补上农村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这一短板,用互联网推进精准扶贫,以互联网促进我国教育、医疗、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综上,设定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模式的第一组“程序”是“让互联网更好地造福人民”的自上而下的“指令”。

(二) 以互联网包容人的多元发展、同时促进社会认同

在多元发展与社会认同这对辩证关系当中,互联网又是一把“双刃剑”。

网上信息场和舆论场既是网下的延伸又是发展,网络业已成为我国“草根”民众表达意见的集中场域。对此,习近平在讲话中说,要“多一些包容和耐心,对建设性意见要及时吸纳,对困难要及时帮助,对不了解情况的要及时宣介,对模糊认识要及时廓清,对怨气怨言要及时化解,对错误看法要及时引导和纠正”,特别是“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还是忠言逆耳,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这为国内多元民意的合理表达打开了保护伞,为互联网充当执政党接受人民监督、乃至发展我国人民民主之平台指出了道路。

与此同时,毋庸讳言,在客观上互联网也在分化我国社会认同。如习近平讲话谈到,互联网对中国人的求知方式、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就网民对国家、对社会、对工作、对人生的看法产生重要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凝聚共识工作不容易做”!就凝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等重大共识,习近平于2015年5月召开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以及2016年与党外人士共迎新春时提出了“弥合不同群体差异、形成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的比喻(人民政协网,2016),在419网信讲话中再次运用“同心圆”比喻,指出“网上网下要形成‘同心圆’”。

深一度理解“同心圆”比喻,可以认识到,多元发展与社会认同并不矛盾,反而是相生相成的——借用李金河等人的话来讲,多样性的半径越长,画出的同心圆就越大(李金河、高国升,2015)。

综上,设定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模式的第二组“程序”是驱动多元发展与社会认同的辩证统一。

(三) 发展担负国内国际双重责任的互联网核心技术

当前我国互联网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自主创新能力弱,尤其是核心技术始终受制于人。习近平419网信讲话提出,要在基础技术、非对称技术、前沿技术这三个方面构成的核心技术领域尽快取得突破,在国内要自主研发并组建产学研用联盟、推动技术成果转化,在国际上要开放交流、与高手过招找差距。

事实上,当中国致力于互联网核心技术自主攻关之时,同样重要的是,应尽最大努力取得国际上的理解,消除已有和潜在的误会,争取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过去十数年在我国发展IPv6等新一代技术的过程中业已积累了不少相关经验——中国原创的技术具有革新性,但却由于与他国的利益矛盾或出于国与国之间的戒心迟迟无法在国际上推广开来(徐佳,2012)。接下来,我国学界、新闻界等有义务利用各种渠道就此展开跨国沟通,要让国际社会理解:中国是全球互联网最大的、发展最快的市场,是全球互联网的最大实验田,互联网及其对社会经济文化等的各种机遇和挑战都集中表现在这块实验田上,在这里产生的互联网核心技术应是具有较大甚至最大通用性和包容性的,因此,中国发展互联网核心技术,既是国内的需要,也是在这个时代中国应当担负的国际责任。

回顾20世纪初国际电信联盟主办的信息社会世界峰会,有一则观点至今依然发人深省:“世界上大部分人并未享受到信息技术的成果,如果信息仅是为那些已经享有较高水准生活和较好传播机会的人们增添新的可能性,而不是为所有的人创造接触信息的平等机会,那么,我们一切的努力将以失败告终。”今天,中国应与各国共同应对信息社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以服务人、赋能人为终极原则来发展互联网技术、产业与文化,来推动互联网与我国及全球社会的深度融合,这是驱动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模式创新的第三组“程序”。

二、魏则西百度事件等——探索中国网络空间的“德治”与“法治”

互联网即权力这一事实自不必多言。仅引2003年全球初入信息社会之时联合国秘书长安南的观点——“通过赋予人们所需的工具与技术、并给予其教育与培训使其有效地利用这些技术,人类的能力得到衍生、扩展与解放”;显然,互联网及作为其代理人的互联网企业是能力的赋予者和权力的掌握者。随着之后十数年全球信息社会的深入发展,人们又进一步认识到,信息即权力,掌握并运用信息即掌握并运用权力,诸如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通过大规模聚集并运用信息行使权力;就搜索引擎而言,将信息排序则是权力之中的权力,是一种直截了当的议程设置。在7.1亿中国网民当中,搜索引擎用户超过5.92亿,是继即时通信之后网民使用率最高的互联网应用(达83.5%),且搜索引擎已经成为平台性的互联网应用,例如,有约50%的互联网营销是通过搜索引擎完成的。

权力必须受到约束。联网22年,互联网的确改变了中国人的生活,以一种喜忧参半的方式。这使得网络空间治理成为与网络空间发展并重的一个命题。2011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成立,其目的是加强互联网建设发展和管理,包括落实国家对互联网的相关政策、协调相关部门推动互联网法制建设等。2016年的魏则西事件——由魏则西之死触发、经舆论强力发酵、到国家行政力量介入——无疑是对整个中国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及其代理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一次考验和推动。该事件促使我们从两个维度探索中国网络空间的治理模式。

(一) 永恒的“德治”

道德两个字,最基本,但在相关网络空间治理的探讨中谈得最少。古往今来,制度与法律追求日臻完善,但注定无法穷尽一切;这是由于,在现时当下,尤其是受互联网推动的相关领域发展速度之快,远远超过了制度与法律的出台所必需的斟酌过程。当我们身处这种非常规发展阶段之时,应首先认识到,制度与法律绝非万能,甚至不是即时恰当的。反过来说,那些不违反现行制度与法律的事,那些“证照齐全”“资质齐全”的生意,不一定就具有合法性。

而人性道德与社会公德却是永恒的,且其约束力无边。在当下中国网络空间出现的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等现象首先应接受的是道德的拷问——资本的异化、技术的异化,与其说是对制度与法律的挑战,不如说是从根本上对人性道德与社会公德的挑战。因此,在健全法制的同时不能忽略并要一谈再谈道德约束,且要明确这种道德约束是广义的,不仅针对百度及其他从事互联网营销的企业及广告商等直接作业者,也针对网络空间当中的所有行为主体。在“法治”缺席的情况下,“德治”必须始终在场。

(二) 与时俱进的“法治”

网信办系统成立五年以来,一直在进行体制探索与职能探索。2016年以来,国家网信办共计通过其新闻发言人向社会公开表态四次:快播涉黄案件、所谓上海姑娘逃离江西农村等三则假信息、关闭任志强微博账号、魏则西事件。四次表态都指向三个方向:其一,加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已有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其二,酝酿出台新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其三,建立规范化的网信办职责履行程序。

就魏则西事件,则是网信办首次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并依法处置,这也为我们认识“互联网+”提供了一个新的重要的视角——不仅仅是互联网与各传统行业的融合发展,同时,传统行业的问题也延伸到了互联网上,快速累积并终将爆发,互联网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准执法平台”。所谓“互联网+”,正如其官方定义,是互联网与我国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深度融合,一心乐观是不理智的,应作好迎接多面挑战的准备,尤其应将互联网及整个网络空间当作摆脱路径依赖、破解我国长期存在的诸多老问题的契机平台。

在这一历史当下探索中国网络空间的“法治”,宜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

其一,重置中国网络空间发展的权重。

联网22年,不论是就中国互联网本身的技术与产业进步而言,还是互联网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而言,成就卓著自不待言,却也喜忧参半。随着网络安全威胁、网上虚假信息泛滥、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等问题的积累和一次又一次的事件爆发,当前到了这样一个时刻:我们迫切需要重新思考最原初的问题,为什么要发展互联网?仅仅是为追求技术的无穷进步、为无限拓展经济利益的获取途径而已吗?技术维度和经济维度固然构成基础,但如若仅仅停留在此,就不啻于抹杀了互联网的本质,即在最广大范围内服务人、赋能人。中国网络空间发展的最大权重,应回到并始终落在人的维度,国人与公众的利益应永远是第一位的。

国家网信办从信誉和利益双管齐下,要求百度公司全面清理事关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商业推广服务、改变竞价排名机制,“不能仅以给钱多少作为排位标准”,建立先行赔付等网民权益保障机制,等等,是对百度公司以及整个走得太快忘了为何出发的中国互联网行业的警示。人性的光辉往往在困境与落寞中显现,而历史上每一场轰轰烈烈的发展却往往是对人性道德的考验,也是推动治理机制完善的最好契机。人类社会的进程总是在美好初衷、利益驱动、道德觉醒与制度约束的博弈与互动中滚滚向前,这其中,人及公众利益应是恒常的第一权重。

其二,探索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治理体系”。

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恰逢中国社会转型剧变的二十载,两者相叠加,其复杂程度前所未有、世界未有,因此中国的互联网治理难度也是独一无二的。在国内,作为互联网与我国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的“互联网+”既是国策也是现实;作为现实,它既充满机遇,也意味着传统社会领域长期存在的诸多问题与矛盾衍生到了互联网上,在网络空间中快速积累、逐渐显现、突然爆发。

国家网信办联合相关部门调查百度公司,是对互联网企业的整顿,同时又直接推动了医疗行业的整顿——国家卫生计生委也发布了对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的调查结果,认为存在科室违规合作、发布虚假信息和医疗广告误导患者及公众等问题,将移送司法处理;此外,网信办表示下一步将加快出台《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则将加快出台《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两份调查结果的公布以及两个规定的出台计划揭示,在我国“互联网+”当中还包含一层“互联网治理+”的重要意义——网络空间治理不仅仅是针对互联网的治理,还事关诸业乃至整个国家的综合治理。换言之,在今天的中国,网络空间治理业已成为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平台。

其三,探索能与国际对话的中国网络空间治理模式。

在处理国内事务的同时,中国的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又急需发展与国际对话的能力。中国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等现象颇受外媒和国际舆论的关注,而毋庸讳言,长期以来国际上对中国互联网形象的认知,尤其是中国互联网管理以及整个网络空间治理的认知也是褒贬参半的。然而要最大可能寻求我国网络空间的发展并以一个积极的姿态融入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与发展中去,首先必须要竭力争取到一个可沟通的、能互相理解的、包容友善的国际环境。

当前我国国内客观现实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方式,尤其是具体措施的特殊性,然而这并不排斥在以人为本的互联网发展宗旨、以公共利益为最大权重的政策法规等层面与全球对接并对话,在互联网伦理层面更应是求同远大于存异的,而这些正是互联网的核心和本质所在。有鉴于此,中国网信治理者、互联网从业者、新闻工作者、学界同人等需携手努力,为发展中、试错中的中国互联网争取一个包容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毕竟,我们谁都无法回到前互联网时代了,历史的进程不可逆转。

CNNIC(2016年7月):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获取自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608/P020160803367337470363.pdf

李金河、高国升(2015年6月8日):多样性的半径越长,画出的同心圆就越大——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的关系,获取自http://theory.gmw.cn/2015-06/08/content_15908080.htm

李强(2000):当前中国社会的四个利益群体,《学术界》,第3期,5-19页。

李强(2005):“丁字型”社会结构与“结构紧张”,《社会学研究》,第2期,55-73页。

人民网(2016年4月26日):在网络安全与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获取自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6/0426/c1024-28303544.html

人民政协网(2016年2月1日):习近平:形成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获取自http://www.rmzxb.com.cn/c/2016-02-01/690672.shtml

徐佳(2012):下一代互联网:中国参与构建世界信息国际传播新秩序的新起点,《新闻记者》,第5期,76-81页。

(编辑:戴佳)

Setting Public Benefits as the Essential Weight of China’s Cyberspace Governance——A Review on Major Events of 2016

Jia Xu

(SchoolofJournalism,FudanUniversity)

China’s current exploration of cyberspace governance model is conducted within the dual context of the country’s rapid and complex social changes and the drastic pattern change of global cyberspace order.This article proposes the following two view points.First, the essential weight of China’s cyberspace governance should be put on its citizen’s, or the nation’s public interests rather than anywhere else.Second,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cyberspace governance model should comprise of both ruling by law and ruling by ethics.Especially, ruling by ethics and virtue should be consistently present in the absence of ruling by law.This article also calls attention to the fact that, the notion of China’s “Internet Plus” should contain “Internet Plus governance”, i.e.to employ the Internet and the whole cyberspace as a platform of casting off path dependency and resolving the root causes of long-standing problems and issues of the country.

cyberspace governance; “Internet Plus governance”; rule by law and rule by ethics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下一代互联网与我国参与建构世界信息传播新秩序研究》(12&ZD219)的阶段性成果。

徐佳:复旦—清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学教学研究基地、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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