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急用忍方为上,责权利效辩分明”
2016-07-29
建筑技艺 2016年5期
(1)这个制度绝不应实行所有项目一刀切执行!这只是众多工程管理模式的一种,英美等发达国家也是多套模式供业主自由选择的。就我国而言,政府类项目因为业主方专业人员有限掌控力不足,对引入类似“负责制”显得更为迫切;而对广大开发商而言,他们自身就有包括甲方建筑师在内的完整专业管理团队,“建筑师负责制”显然是个鸡肋!
(2)建筑师负责制到底是要建筑师负哪方面的责?现在项目稍微大点动辄上亿的投资个人能负的责任是有限的,企业责任仍然是基础,业主作为投资方应天经地义地负最大的责任,不应也不能把大部分责任推到所谓建筑师还是别的什么师等个人身上!
(3)过往自上而下、拍脑袋决策并强制性执行的短命政策很多,希望主管部门三思而后行,多听取自下而上的意见,多听取建筑师群体和行业组织的呼声,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建筑活动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