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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下司法公信力提升问题探析

2016-07-23陈敏广文革

理论导刊 2016年7期
关键词:新媒体

陈敏++广文革

摘要:新媒体的勃兴对司法公信力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新媒体时代,面对汹涌的司法舆情,司法机关不应再固守传统司法回应模式,而应以开放包容的态度,积极有为的行为,从司法舆情应对原则的科学性、应对体系的有效性及应对措施的多样性上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新媒体;司法舆情;回应模式;司法公信力

中图分类号:D926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6)07-0107-03

基金项目: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证据裁判视角下刑事错案防范机制的实证研究”(16XFX010)系列成果;西安理工大学高学历人员科研启动项目“新媒体背景下司法为民与司法公信研究”(109-211301)最终成果;陕西省教育厅人文社科专项(13JK0085)系列成果。

作者简介:陈敏(1977-),女,西安人,法学博士,西安理工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广文革(1966-),男,西安人,法律硕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审判长,副庭长,研究方向:刑法学。新媒体是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之后发展起来的新的媒体形态,包括网络媒体、手机媒体、数字电视等。司法公信力,顾名思义,一曰司法,二曰公信力。“司法”,即法的适用,主要涉及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公信力”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包含司法本身的信用和受众对司法的信任两方面。司法公信力就是公众对司法工作者的信任,对公正司法和司法工作者的司法行为的肯定和信服。新媒体的发展,对当代中国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更好地保障司法与新媒体的良性互动,如何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的司法挑战做出正确的回应,成为当下一个十分紧迫的课题。

一、新媒体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媒体迅速影响了社会各个领域。公民通过新媒体表达自己的意见,彰显民主与法治的深层逻辑。但是新媒体基于某些特质易对司法权产生溢出效应,如何抑制溢出效应,实现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成为新媒体时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核心问题。新媒体平台下网络舆情民意对司法公信力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新媒体对司法公信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新媒体对司法公信力也产生了消极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媒体对司法公信力的促进作用。新媒体如果能够对司法活动进行及时、全面、客观、公开的报道并引导网民发表正面的建议,就会对司法公信力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一,新媒体对司法公正具有监督效用。在新媒体背景下,公民试图通过舆论引导来监督司法的公正行使。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权力行使的公正性非常重要。舆论监督虽不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但它的威慑力量不比司法监督差。司法权力作为公权力具有天然扩张性,舆论监督是防止司法权力滥用和维护公民权利的利器,而通过新媒体监督司法成为当下公众手中的“核武器”。从监督效果看,公众通过新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更加便利和迅捷。因此,新媒体监督对促进司法公正具有深刻的意义。正是意识到了这一点,收集涉及法律问题的司法舆情已经成为司法机关的常态工作,即通过分析焦点问题公众舆论,及早发现并进行回应,以解决相关诉求。因此,新媒体进一步推动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和良好司法机关形象的树立。

第二,新媒体对程序正义起到维护作用。程序正义相对于实体正义而言,指实现实体正义的程序应当符合正义标准。程序正义强调了过程的正当性、公正性,在正义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刑事程序由工具价值到自在价值的演化体现了社会法治水平的提高,刑事程序的自在价值——程序正义只有在法治状态下才能获得。刑事程序正义最基本的要求无论是出于对自然法理念的解释还是基于民主权利中人们对程序正义的深刻认识,以下几点被认为是必须的:控辩双方参与、获得公正审判权、司法公开。如2013年,亿人围观“薄熙来案”的微博公开直播,改变了传统意义上司法公开的方式。这次直播,正是本着对网民呼声的回应,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网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对司法公正的迫切追求,而且这种追求从实体公正扩展到了程序公正。新媒体为程序正义提供了维护路径。

第三,新媒体对司法腐败具有遏制作用。孟德斯鸠说过,“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避免权力的滥用,就必须用权力来制约权力。”新媒体上关于司法腐败的各种舆论总能引起广泛的关注,针对司法工作中司法队伍的腐败行为,社会公众总能利用新媒体等及时揭发,并为相关部门调查提供线索。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新媒体使司法个案暴露在阳光之下,并可进一步了解法官的司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是否合乎程序。新媒体的特性决定了它对司法活动有积极的监督作用,可以有效地抑制司法腐败的产生。

2新媒体对司法公信力的消极影响。新媒体在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同时,也会给司法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有时甚至会对司法活动公正有序的发展带来阻碍。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新媒体的泛道德倾向冲击司法理性。新媒体在进行舆论引导的同时面对种种道德伦理困境,往往会产生泛道德倾向,进而会对司法审判的理性造成一定的冲击。“普通人更习惯于将问题道德化,并依照这一模式要求法律作出回应。”绝大部分公众都是以道德伦理作为判断案件对错的评判标准,进而评判司法公正与否,因此新媒体时代公众的舆论是夹杂着各种情感的道德伦理舆论,而不是司法活动理性化、程序化的运作方式。

第二,新媒体的非理性色彩干扰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普遍的一项基本原则,司法独立的前提条件之一便是法律裁判结果做出之前,禁止媒体及舆论做出不负责任的影响司法独立的报道及评论。但是,公民通过新媒体发表对司法行为的态度及看法往往有侵蚀司法独立的倾向。[1]社会公众在追求社会正义时不仅具有道德伦理倾向,还具有个体独特的内心感受与评判标准,这与个人的生活经历、内心情绪、对社会的认知等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这种评价具有很强的非理性色彩和独特的个人色彩。新媒体环境下司法舆情的这种非理性化还体现在传播虚假信息、冲击道德诚信等方面。正是因为新媒体信息的非理性化及碎片化,使得司法机关与普通大众对案件的评判视野出现分歧,进而干扰司法独立。

第三,新媒体的“媒体审判”动摇司法权威。媒体审判是指媒体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案件所做的先在性审判。从本质上说,新媒体对司法审判起到监督作用,以维护公众利益。但是从目前众多案例可以发现,很多时候司法审判会被新媒体所左右。例如药家鑫案,媒体的过度关注以及其偏负面的报道,造成了判决前各种负面司法舆情的聚集。事后,陕西高院回应记者采访称:“媒体审判”影响了司法审判。从法理学角度来看,“媒体审判”使得司法独立和言论自由的天平严重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不但干扰司法进程、妨碍案件的正常审理,还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二、新媒体时代的司法舆情及回应模式

1新媒体时代的司法舆情。当新媒体与民意结合,舆情民意在国家的社会管理中就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正因为新媒体这一平台,公民表达自由趋向多元化,舆情民意趋向复杂化。在大众媒体时代,往往呈现“一言堂”的舆情民意,而在现今的新媒体时代,这种现象不复存在。对同一司法案件,每个公民都能发出自己的声音,对社会施加影响。加上信息传播中的信息不对称及每个人的不同利益诉求,形成不同的司法舆情浪潮,使得司法舆情日趋复杂化。司法舆情正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热点,从逻辑上讲,司法舆情分为正面司法舆情与负面司法舆情。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是负面司法舆情,故根据侵权法学理论上的原因力理论标准,又将负面司法舆情分为以下类型:第一类为司法腐败,这是近年来遭受司法舆情口诛笔伐的重灾区,司法腐败的后果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可以超过十次犯罪。正如培根所说:“不公正的审判犹如污染水源。”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及产生的负面放大效应不可低估。第二类是司法不公,其引起的司法舆情有:在案件的不同诉讼阶段,遭遇程序不公而导致的司法不公现象;或没有事实根据而受到定罪量刑的情形。第三类是司法不透明,司法应以群众便于接受的方式去回应处理问题,司法判决书不仅是对当事人的说理,更是向社会大众阐释法理的过程,因此,司法判决说理不充分所导致的问题多为司法舆情所诟病。[2]

2新媒体时代对司法舆情的回应模式。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我国公民对于司法活动的舆情民意表达越来越多,对于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也越来越强。而国家机关对于司法舆情的回应又是如何呢?目前我国的回应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逃避主义,以不回应作为回应。无回应指的是司法机关对涉案民意采取不理睬、不解释、不表态的“三不主义”,新媒体舆情对司法行为完全没有实际影响与作用。盲从主义,即完全未加区分地服从“主流”舆情,这就会导致司法屈从民意,最后屈从于媒体,背离司法伦理。美国著名的波斯纳法官在《法官如何思考》中的一句名言值得中国的司法人员铭记在心:“舆论越一致,审判独立对少数群体的权利维护就越重要。” “太极”模式,即司法机关在回应舆情过程中,缺乏真实性、准确性、透明性,掩盖真相,甚至于有误导公众的嫌疑。在公众合理质疑司法公信力的时候,司法机关如对社会公众使用外交辞令式的太极,司法何以取信于民?丧失了公信力的司法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凡此种种,都不是积极稳健的方式,不利于很好地回应新媒体上的司法舆情,有时甚至会产生负面的效应,进一步损害司法的独立与公信。瞬息万变的新媒体条件下,必须摈弃固有的司法思维模式,以开放包容的态度、积极有为的行为正确回应司法舆情,以全方位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新媒体背景下重塑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措施

司法具有独立的属性,当舆情民意涉及到司法领域时,两者不可避免会产生冲突。在新媒体飞速发展的今天,如何协调司法独立与自由表达的关系,如何弥合司法公正与司法舆情之间的不协调,对司法公信力提升而言都是全新的挑战。但这种挑战同时也是一种机遇,因为司法案件经由新媒体传播后,能够产生更广泛的社会影响,也能更好地传播法治精神、法治理念,通过新媒体的理性探讨,还能够助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因此,回应新媒体时代的司法舆情,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可从应对原则的科学性、应对体系的有效性及应对措施的多样性上着力为之。

1以应对原则的科学性保障司法公信力。应对新媒体时代的司法舆情,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及时原则。司法机关要坦诚面对公众的质问,理性地对舆情民意予以正面及时回应,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利用新媒体做出公开公正及时的权威解释,做出让人信服的法律回答。对于掌握的事实,要及时公布真相,对于没有掌握的事实,也要表明司法机关的态度及正在采取的措施,借助新媒体公开司法信息,及时向公众传递司法的透明与公正,以消除公众的疑虑,减少虚假信息传播。二是理性原则。司法必须遵守专业理性,适用法律必须坚持程序法定并公平内在规律。司法理性原则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理性应引导舆情向合乎法治的理性方向发展。公众看司法个案往往是以朴素的正义观加以评判,这就与司法机关的评价标准出现了分野,导致公众的质疑和不满。因此,司法活动的公开就有必要将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司法活动公开,以司法理性化解舆情危机,从而间接提升司法公信。[3]三是良性互动原则。只有通过司法和舆情的良性互动,才能弥合司法公正与司法舆情之间的不协调。如何做到良性互动,司法机关首先要转变观念,积极应对司法舆情;其次要丰富和发展与司法舆情沟通的方法及手段,内部建立司法舆情应对小组,完善舆情监控处置上报机制;最后要形成快速核查机制及建立司法舆情案例库。最终打造一个良性、有效、互动的立体应对舆情体系。

2 靠应对体系的有效性提升司法公信力。自由表达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得到法治国家的认可。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也明确规定了“言论自由”的原则。新媒体环境下,公民表达自由和言论自由权利在网络上的延伸就是网络民意之自由表达,网络的便捷性、叠加效应等特性决定了它比现实民意表达具有更强的舆论力量,更具有不可预知性和不可控制性。在此媒体变革的背景下,除了让专家和民众等不同群体通过理性论辩促进司法公信力之外,司法机关如何积极理性规范回应司法舆情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第一,提升司法机关舆情应对能力,提高法官职业素养。近些年,一项新的工作在司法机关悄然兴起——媒体舆论应对与处置。要提升司法机关的舆情应对能力,就应建立有效的机制,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各部门横向联系、各级院纵向一体的舆情应对平台。具体而言,司法机关内部可建立司法舆情应对工作小组,司法机关负责人为组长,各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职责是对司法舆情进行研判,提出应对措施,并由单位宣传部门联系媒体后通过新媒体途径发布信息。第二,打造有效的舆情监控系统,形成专业人员监测、汇集舆情信息,利用网评员队伍引导网上声音的立体应对网络。各级司法机关应建立舆情评论员人才库,一旦发生司法舆情,事件发生十小时内由本单位宣传部门负责组织舆情评论员参与舆情的研判与回应,引导大众理性思考。第三,形成快速核查机制,全面掌握网络舆情背后的事情,对舆情走向进行判断,并针对舆情影响力大小、舆情真相,采取冷处理、自查自纠、法律维权等差异化处理方式。同时建立舆情案例库,对舆情及舆情应对工作进行反思,从中寻找规律,指导今后的工作,增强司法公信力。第四,建立日常舆情月报制度,将本省范围内影响较大的司法舆情逐级上报至省级司法机关,由宣传部门形成舆情月报提供给省级司法机关负责人。

3借应对措施的多样性助推司法公信力。司法机关可借助新媒体提升司法公信力。第一,庭审微博直播。对非涉密案件实行庭审微博直播可使更多的民众便捷地获知庭审动态,增强案件审判过程的透明度。微博平台直播庭审过程发挥了网络自身受众面广、不受时空限制的优势,提高了司法便民服务的水平,促进了司法公正,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庭审微博直播使司法运行的相关信息在普通大众和司法机关间实现了对称传递,使社会公众深入了解案件事实,避免公民认知差异影响公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可。而且,庭审微博直播可以使法官审慎地行使司法权。法官的司法行为接受公众全方位广泛的监督,使得司法正义能以更为精确和看得见的方式实现。[4]第二,在新媒体平台上公开裁判文书。及时向公众详细展示已经确定的裁判结果,便于公众查询和了解相关内容,从而使裁判结果能够获得社会公众理性的遵从和认知。通过新媒体等公开裁判文书是司法程序公正的客观反映,让社会大众知悉诉讼的全过程,向社会公众传递司法运作的基本信息,可使裁判结论更具合法性及正当性。通过以上措施,让公众对于裁判工作有充分的知情权,更加理性地对待,无形中提升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第三,借助微视频等推进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不失为一种缓解媒体舆论和司法审判之间矛盾的好的尝试,司法机关通过微视频等新媒体向外界适时公开信息解答民众的疑问,将有益于破除媒体舆论因为不了解情况的妄加猜测,从而树立司法权威。同时,也可以培养公众理性看待司法活动和理性参与司法监督的能力,提升公众的法律水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陆续发布和完善了本系统内部的新闻发布,与媒体建立常态联系。目前我国除了基层外,各级司法机关普遍建立起了新闻发言人制度,新形势下应借助新媒体进一步健全和发展新闻发言人制度。

参考文献:

[1] 张伟.司法公信力相关问题研究——落实到新媒体时代下司法公信力遇到的挑战和解决措施[J].法制博览,2015,(3).

[2]蒋惠岭.司法公开与新媒体关系的多元比较[J].人民司法,2014,(5).

[3]韩伟.涉案网络舆情的兴起、影响及治理[M]∥张春华,聂翔,田丽丽.社会舆情核心议题与治理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

[4]皇浦晓涛,向勇.泛媒介革命的内容产生与新媒体的文化创新[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

【责任编辑:张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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