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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整合何以影响维权冲突治理
——一个来自长沙市的案例研究

2016-07-21刘泽金吴晓林

城市观察 2016年3期

◎ 刘泽金 吴晓林



业主整合何以影响维权冲突治理
——一个来自长沙市的案例研究

◎ 刘泽金 吴晓林

摘 要:伴随着城镇化进程和住房商品化改革,城市业主维权冲突频发。本文基于社会整合理论,运用案例分析法,探究业主整合与冲突治理的关系。研究发现:业主整合与冲突治理之间并非遵循直接的因果逻辑,还需政府作为催生性因素的介入。这深刻反映了业主维权冲突治理对权威的高度依赖。政府有其利益动机,维稳压力差异下的政府对业主维权采取区分性的策略。业主整合的核心是个人利益驱动,离开利益驱动业主整合难以持续。私利驱动的业主,自治困境中的业委会,高度依赖权威的业主维权,无法代表“公民社会的先声”。

关键词:业主维权 业主整合 冲突治理 政府介入 利益驱动

一、问题的提出

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标志着中国由“单位分房时代”迈入“个人购房时代”,越来越多的人成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业主。特别是在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后,业主的“物权意识”逐渐清晰,基于“物权受损”这一基本现实,业主开展了席卷全国的维权活动。无论是从发起次数还是规模来看,业主维权正成为继农民维权和工人维权之后的第三大维权现象[1]。截至2015年12月,以“业主维权”为关键词进行百度指数搜索,2011年以来,“业主维权”的搜索指数总体呈现出上升趋势,平均每天有108次的关键词搜索量,而代表新闻报道走势的媒体指数则主要集中在2011-2012年,2011年与2012年之交出现新闻报道的高潮,2014年下半年开始新闻报道又逐渐趋热,业主维权受到广泛关注。(见图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镇化率从1978年的17.92%增长到2013年的53.73%,平均以每年超过一个百分点的速度快速增长。(见表1)快速推进的城镇化进程,大量人口涌入城市,并由此构造出形态多样的社区类型。社区类型不同,业主所面临的居住问题不同,与之对应而形成的行动策略和社区治理体制也有所不同[2]。作为权利主体的业主经常采取各种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这种利益表达在城市商品房小区以“业主维权”的形式全面衍生出来,构成转型时期城市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表现。

马歇尔认为公民权是由民事权、政治权和社会权三种权利构成[3]。国内学者依据此标准,认为业主维权是一个走向公民权的过程,争取公民权的运动[4]。业主在主体性塑造过程中,公民权利得到认同[5],业主权利意识得到反向建构[6]。业主维权体现了公民社会的属性,是当前中国公民社会的典型形式[7],堪称中国城市公民社会的先声[8]。业主组织和业主维权运动同时并举、相互推动,最终实现公民权和公民社会汇聚一体[9]。在影响业主维权冲突治理的各种因素中,学界基本达成了三项共识:其一,多元主体参与。帕特南认为基层善治需要积极的市民参与和大量的市民组织[10],业主组织的自我组织程度、成员参与程度与质量、运用权力的能力则直接影响治理冲突的能力[11]。冲突治理需要制度式伙伴关系的社区共治[12]和网络型治理[13]。其二,重视权力平衡。业主维权深刻反映了社会、市场与国家权力的不平衡[14],转型时期需要国家权力的介入来弥补社会权力的弱势地位[15],构建基于社区管治的权力平衡体系[16]。其三,强调法律规制。

图1 以“业主维权”为关键词的百度指数搜索结果

表1 中国城镇化率变化

*根据国家统计局历年统计年鉴整理。完善法律和制度,健全立法吸纳和行政吸纳相结合的民意整合机制[17]。业主维权要依托诉讼维权[18],而法律存量、法院对业主诉讼可接受度与业主法律意识直接影响业主诉讼维权的成功与否[19]。裴宜理则指出维权需要树立规则意识[20],即对国家话语、政策、法律和意识形态的策略性运用。

现阶段,多数学者运用社会运动视角,将业主维权置于“过程-事件”的分析框架,将中产阶级属性特征、组织动员结构、资源网络及政治机会结构作为考察的主要维度。部分学者运用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将业主维权置于“国家-市场-社会”的结构分析框架,探究业主维权所面临的结构困境。现有研究主要将业主维权视为一个整体,过于将业主群体抽象为一个组织,进行整体性观察,缺少关照业主内部的整合与冲突治理的关系。一些学者将业主维权视为“公民社会的先声”,很少去考察业主维权的真正目的,为何维权取得阶段性成功之后业主的公共意识、参与意识难以维持?公民社会是否真的存在?基于此,本文将考察业主内部整合与业主维权冲突治理的关系,即业主整合如何实现进而影响政府行为选择,最终推动冲突治理进程;维权取得阶段性成功之后的业主力量为何开始涣散,业主整合难再实现。现有研究并不能对此类现象做出恰当的解释,而这种现象在业主维权案例中普遍存在,希望本文展现和分析的案例能为解释业主维权的发展轨迹提供不同的视角。

二、理论基础

目前学界对业主维权的解释,多数运用社会运动和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本文则尝试从社会整合的视角切入,重点关照业主整合如何影响业主维权冲突的治理。

社会整合是伴随着现代社会的“断裂”而产生,涂尔干和帕森斯系统解释了社会整合的概念。涂尔干建立了“非契约性关系”的社会整合,强调道德和共同情感的维系作用。他为社会整合构筑了发生的情境:个人的热情被共享的文化所调控;个人通过仪式和互相加强产生集体归属感;行为被规则和合法性的政治结构管理和协调;不平等应当符合人才分布的状况[21]。帕森斯基于社会行动的结构功能主义框架即AGIL框架(适应,adaptation;目标达成,goal attainment;整合,integration;模式维持,latency pattern maintenance)[22],认为社会整合就是协调系统内部的各套机构,防止任何严重的紧张关系和不一致对系统的破坏[23]。他批判欧洲文化传统中强调个人因素对人的分离性,其结果抑制了与体系中诸多目的有关的整合的可能性[24]。

此后,学者不断完善社会整合理论,试图调和“宏观主义”与“微观主义”的社会整合理论。洛克伍德将整合划分为“系统整合”和“社会整合”,前者关注组成社会系统的社会单元之间的联系,后者关注行动者之间有序或冲突的关系[25]。卢曼聚焦于个人制造与系统满足,满足个人的社会整合就可能危及社会的系统整合,因而需要一个新的、以纠正社会排斥只为自己功能的社会系统[26]。哈贝马斯将社会整合与规则保障进而沟通达成一致相联系,将系统整合与超越行为者意识的个体决策的非规则性调节相联系[27]。吉登斯认为社会整合以个体在实践和空间的共同在场为前提,系统整合在关系到时间与空间方面都距离甚远的行动者与集体的互惠,实现整合只有通过影响个体和团体行动的知识不断输入,来对社会关系进行反思性定序和再定序[28]。

社会整合如何衡量?有学者认为涵盖“团结”“忠诚”“适应”“认同”四项指标[29]。社会整合如何实现?有研究归纳为“产权整合”“权力整合”和“利益整合”三类[30],也有研究总结为六种实现机制,即“沟通交往机制”“规则整合机制”“利益整合机制”“交换整合机制”“参与整合机制”和“社会控制机制”[29]。社会整合如何持续?帕森斯认为需要两项必不可少的条件:一是有足够的社会成员作为社会行动者受到适当的鼓励并按其角色体系行动;二是使社会行动控制在基本秩序的维持之内,以免形成离异或冲突的文化模式[31]。

本文正是利用社会整合的分析框架,分析社会整合机制如何作用于业主群体,进而推动业主维权冲突的治理,并反思业主维权行动对“公民社会”的意义建构。为此,本文将充分关照:业主整合如何影响政府介入到业主维权冲突治理,业主整合又为何难以持续?这是探究业主维权冲突治理的关键问题。

三、研究方法与案例选择

(一)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运用案例分析法,研究选取长沙作为调查地点。已有研究主要关注北上广深和东部沿海发达城市,缺少对我国中部地区业主维权冲突治理效果的关注。长沙作为中部省会城市,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正处在城镇化加速推进阶段,社区治理模式多元,因而在长沙的研究对探究我国中部地区的业主维权冲突治理现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为了回答本文提出的问题,作者在长沙选取了一个典型的维权案例,观察业主整合到政府介入再到业主维权冲突治理的整个过程。通过文献分析、深度访谈、资料收集、现场观察等多种方式获取调查资料。访谈对象包括小区的业主、维权精英、业委会成员等,文中出现的地名、组织名及人名均作匿名化处理和编码。

(二)案例导入

JBWH小区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市中心,小区2003年开始建造,共有业主2000多户,业主大多数是社会中产阶层。业主2006年开始入住,开发商HY地产违规变更小区规划用地,JZ物业对公共收入据为己有,私自挪用水电费,导致小区停水停电,引发业主维权。解决小区配套设施问题和炒掉物业成为业主维权的主要目标。

2007年,小区业主就开始“闹腾”,因开发商违规出售垃圾站用地、私自扩建和改建在规划中已经承诺业主用于幼儿园和休闲场所建设用地等16个问题,业主们按照法律程序,逐级上访,但闹腾了将近一年毫无结果。2008年11月,业主自发成立了维权小组,2009年5月,业主们选举产生了第一届业委会。业委会先后16次与长沙市7个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去函去信,也曾数十次与政府部门协商、与开发商协商,希望开发商能够整改。期间,因开发商试图从小区11栋接通水电到违规修建的12栋,引发业主强烈不满,业主与开发商在小区内发生过多次打架、堵路、堵门事件,但是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2009年8月24日,JBWH小区业委会两名成员被HY地产公司售楼部经理雇凶砍伤,矛盾瞬间激化。当天,业主们自发堵住了小区门前的CL路。当晚,长沙市副市长亲自出面协调处理,才缓解了局势。之后召开了9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最终JBWH小区业主从开发商手中收回约300万的资产,16个由开发商导致的问题也基本解决。2011年,因小区公共收益和物业挪用水电费问题,业主决定公开招标,选聘新物业。最终株洲LY物业中标,JZ物业出局。但JZ物业并不配合,抢走了小区的收费系统。2012年6月1日,街道、社区、派出所、区房产局等主管部门均出席见证新老物业交接会。业委会牵头成立“账目清查小组”,逐步理清JZ物业的经济账。同时,业委会将小区的公共资源委托LY物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按比例收回经营所得。最终辖区派出所将物业收费系统夺回并移交给LY物业,新旧物业交接完成,业委会每年能获得公共收益近40万元。

经历“8.24”事件和炒物业事件之后,JBWH小区持续了一年多的平静。2014年,业委会发现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只是挂靠LY物业,并且违反合同,开始不再分配公共收益,服务质量急剧下降,业委会决定合同期满之后再次更换物业。与此同时,业委会内部开始分化,业委会出现信任危机,业主与业委会的矛盾逐渐显现,业主活跃程度急剧下降,不再关心小区公共事务。2015年6月,新物业LJ物业进驻小区,负责收取物业费、水费、停车费;老物业LY物业继续占据物业用房,负责收取电费,小区出现“物业分治”,业委会与LY物业矛盾公开化。

(三)分析单元

本文主要以业主群体、业委会、市场组织以及官方组织为分析单元,具体考察业主整合作用于业主维权冲突治理的整个过程。

1.业主群体。业主是业主维权运动中最重要的主体。业主群体内部是如何走向联合,实现业主力量的整合,与市场组织进行维权抗争?阶段性胜利后的业主力量又为何开始分化,业主的公共意识、参与意识降低,业主整合无法再次实现?这是文章分析的关键问题。

2.业委会。业委会作为业主维权的领导机构,为业主维权提供了组织化的平台。业主与业委会之间信任关系的维系直接影响到业主维权冲突的治理进程。

3.市场组织。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是业主维权的主要对象。多数情况下正是由于市场组织的侵权行为,引致业主维权的产生。也正是因为市场组织力量的强大,致使弱小的业主力量难以与之抗衡并取得业主维权的胜利。

4.官方组织。本文所及官方组织包括政府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在业主维权冲突治理的过程中,体制内的力量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官方力量在业主力量对抗市场力量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官方组织行为选择成为业主维权冲突治理成败的关键要素。

四、小区业主整合与冲突治理的过程

(一)兴起:维权道路阻且长

面对小区存在的诸多问题,业主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与维权的必要性,必然引致业主“揭竿而起”。在与开发商日益加剧的冲突中,业主寻求体制内渠道解决无果,也预示着业主维权将朝着“疾风骤雨”的方向发展。

1.问题化:问题严重性与维权必要性。问题化是小区业主参与维权的逻辑起点。问题化是指小区存在的问题在业主中已经形成共识 ,其严重性和解决的必要性已经被业主充分认识到的局面和状态[32]。JBWH小区业主面临的问题显然上升到了“问题化”的阶段。业主2006年开始入住,第二年小区问题就逐渐凸显,总共涉及16个问题,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垃圾站建设问题。原先小区规划中的垃圾站建设用地被开发商违规出让。二是管理配套用房问题。开发商没有按照规划要求兴建业主活动用房和办公用房。三是教育配套问题。因小区原规划的幼儿园建设用地被开发商建成了小区12栋,并且对外销售一空,业主子女面临无学可上的困境。四是护坡安全问题。小区11栋后面的护坡没有采取加固措施,因此护坡安全性成疑,威胁业主生命财产安全。这些问题严重威胁到小区业主的切身利益,引发业主对开发商的强烈不满,小区业主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维权的必要性,进而推动了业主维权的发生。

2.业主与开发商矛盾升级。小区原本总体规划建设11栋商品房,由于开发商私自将规划中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改造建成小区12栋,因此12栋的水电管网不在总体规划当中,需要从11栋接通水电到12栋,这直接导致业主与开发商的矛盾升级。11栋业主坚决不同意从自己楼栋接通水电到12栋,拒绝开发商工作人员进入11栋施工,因此部分业主与开发商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气愤的业主自发聚集到开发商售楼部办公室,采取堵门、堵路的方式向开发商表示强烈抗议,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引致业主与开发商的关系急剧恶化。

“开发商违规由11栋变12栋,业主早已强烈不满。开发商还想从11栋接通水电到12栋,那业主当然不允许。期间因为这个事情发生过多次与开发商打架、堵路、堵门事件,但终究协商不成,矛盾也越来越大。”(业委会D委员)

3.体制内维权的失败。2008年11月,小区业主们自发组织成立了维权小组,小区的“硝烟”自此开始燃烧。2009年5月,业主们选举产生了第一届业委会,正式成立了维权队伍。小区业主从两条路径同时出发,开始采取体制内维权:一方面,以业委会牵头,小区业委会先后16次与长沙市7个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去函去信,反映小区存在的16个问题,也曾数十次与政府部门协商,希望政府能够出面解决小区存在的问题,促使开发商能够提出整改。但业委会所有信函都石沉大海,并没有得到政府部门的任何回复,与政府部门的协商也并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最终不了了之。业委会本想以业委会的名义采取法律手段起诉开发商,但业主被告知业委会不具法人资格不能起诉,因此宣告诉讼维权的失败。另一方面,业主们则按照法律程序,采取逐级上访,反映小区存在的问题。业主多次上访都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因而上访的频率逐渐减少,最终上访维权也宣告失败。体制内维权的失败,业主与开发商越积越深的矛盾,推动着小区业主维权运动风暴的来临。

(二)高潮:同舟共济扬帆起

面对日益严峻的维权形势,小区业主同舟共济,在业委会的领导下,通过多种整合机制逐步将分散的业主力量整合为一个整体,由此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倒逼”政府作为“第三方”介入到业主与市场组织的冲突当中,最终帮助业主取得了“夺产权”与“炒物业”维权战的胜利。

1.“夺产权”维权战。一是业主整合凝聚维权力量。2009年8月24日,业委会两名副主任在小区东门维权时候,被小区开发商售楼部经理饶某雇凶砍伤,这直接成为引爆小区火药桶的导火线,业主与开发商矛盾瞬间激化,引发业主力量迅速实现整合。当天,业主们自发迅速堵住了小区门前的CL路,业主们拉起横幅,谴责开发商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求严惩凶手。此时,“道理”等非正式规则成为了整合小区业主力量的道德文化动力。小区业主为了“讨个说法”、“争口气”,纷纷加入到维权队伍当中。“道理”动员了小区业主,凝聚了小区的维权力量。这种“以理抗争”的维权行动也包含着“依法抗争”[33],业主赋予自身在法律框架内维权的合法性,而对开发商违背契约关系甚至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法律和道德上的制裁与谴责。

“业委会两名副主任HWB、WCL在东门进行维权时候,被开发商售楼部经理雇凶砍伤。业主们就自发堵住了小区门前的CL路,为了讨个说法,谴责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严惩开发商雇凶杀人,一直僵持到深夜。”(小区业主W先生)

体制内维权的失败迫使业主最终采取了堵路这类体制外的方式维权。1000余名业主参与堵路维权行动,这使得业主与开发商的市场纠纷迅速上升为群体性事件,将双方的矛盾瞬间“闹大”。这种“闹大”逻辑的背后,则是业主力图制造出轰动的社会效应,引起政府关注,博取社会同情与支持,激活各种社会力量[34]。“8.24”事件发生后,大批长沙公安、特警闻讯出动,中央电视台、湖南省内各大媒体纷纷聚焦小区维权事件。通过轰动效应引发各方力量关注小区问题,关照业主权益受损的现实。因此,业主共同的利益是实现业主整合的前提条件,业主维权的发生根源上是一种利益驱动的结果。维权行动满足了小区业主共同的利益需求,维权成功能够给业主带来利益补偿,成本与回报的利益计算动员了业主,也就找到了业主集体行动一致性的基础。通过共同的利益驱动,促使业主力量从分散走向了联合。

“小区规划是11栋,但开发商私自将11栋变更为12栋,也就是本来规划用于垃圾站、幼儿园和公共用房建设的用地。那么大一个小区,没有垃圾站怎么行?业主子女上学怎么办?而且社区活动产所、办公用房都没有。”(业委会D委员)

同时,JBWH小区位于长沙天心区市中心板块,曾经被称之为“长沙最好的教育楼盘”。小区业主多由医生、律师、教师、公司白领等中产阶层组成,作为中产阶层所具有的社会属性与知识结构,使得业主阶层具有较强的维权意识。业主不满情绪的产生和积聚,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维权的必要性,“利益受损”的身份认同,不断增强业主之间的联系,并在共同的维权行动当中增进彼此感情,进一步催生集体认同,进而整合更多的业主参与维权。另一方面,业主阶层的活跃与独立,也为参与空间的争取创造了条件。中产阶级独立于政府的程度与活跃程度是影响业主自治的重要因素[18],而业主维权的困境关键原因在于业主自治能力不足[35]。因此,业主的活跃与独立程度,将直接影响业主参与维权的程度。自2007年业主开始“闹腾”以来,街道社区就一直关注小区业主与开发商的冲突,虽然没能采取实质性措施来解决冲突,但业主总体上并没有遭到街道、社区力量的压制和分化,保持了业主维权行动的独立性,从而有助于小区业主维权力量的不断整合。

另一方面,业委会作为“夺产权”维权运动的领导机构,在整合业主力量的过程中也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小区业委会与业主之间建立了一条完整的沟通网络,即“业委会-楼栋长联席会(监事会)-楼栋长-栋代表-业主”联系机制。充分发挥各楼栋长和每栋5名栋代表上传下达的作用,广泛联系小区业主。在很多涉及业主利益的具体事务上,也由楼栋长收集业主们的建议或者业主直接通过电话向业委会专职委员反映。“8.24”事件发生后,在短时间内有1000多名业主上街维权,业委会与业主之间沟通网络的作用功不可没。蒂利认为社会网络是生产集体认同感所必需的结构性基础[36]。正是利用这一畅通的沟通网络,将两名业委会成员被砍的信息和维权信息及时传达给小区业主,依托业主日常抵抗中凝聚的集体认同感和社会资本的“存量”,不断拓宽信息的覆盖面,极大范围内有效整合了业主力量和资源。

“我们小区主要是依靠业委会-楼栋长联席会-楼栋长-栋代表-业主形成的联系机制。具体由楼栋长联席会成员联系各楼栋的楼栋长,由楼栋长通知5名栋代表,然后又由他们告知每一栋楼的业主。”(楼栋长联席会OY会长)

同时,业委会较强的内部治理能力和领导能力,进一步提升了业主对业委会的信任。业委会具有明确的组织架构、制度规范、议事准则,权力受到楼栋长联席会(监事会)的监督,财务每季度向业主公示。小区业委会成员实现了专职化,保障了业委会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应对与开发商的维权战。因此,业主愿意接受业委会的领导,业主对业委会付诸信任与服从,业委会则带领业主维权,力图补偿业主因开发商侵权导致的利益损失,也符合业主理性计算的预期,双方在相互交换当中实现力量整合。

“业委会选出3名专职委员,6名兼职委员,提供每月1800元的专职工资和180元的兼职津贴,将业委会工作进行了专职化。规定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即可投票决定委员去留。”

“我们这里是栋长联席会监督业委会,业委会监督物业公司,层层监督。财务上设有具体支出标准,每季度进行财务公示,由楼栋长轮流审计;议事方面有楼栋长联席会议,业主大会每年一次,例会每周一次,邀请街道办、消防、派出所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列席。”(业委会W副主任)

“因此,在业委会议事规则的指导下,那是我们的‘宪法’,我们至少能够赢得70%-80%的业主信任。”(业委会D委员)

此外,业委会内部还建立了社会控制机制,通过对社会资源的支出控制,促进成员充分发挥其角色[37],以应对业委会内部的分化,提高业委会治理能力。小区楼栋长联席会作为业委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业委会日常的运作、业委会委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对业委会成员进行考核,罢免不称职的委员。这一监督控制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业委会内部成员的分化,提高了业委会成员的服从能力、履职能力,使业委会成员能够团结一致,围绕小区维权目标带领业主开展维权行动。通过这种社会控制机制的建立,保障了业委会内部结构的稳定性,提升了业委会内部自治力和领导力。

“我们这个楼栋长联席会有的地方称之为监事会。之前,一名业委会委员违反了组织相关规定,我们就按照程序炒掉了他。”(楼栋长联席会OY会长)

二是“倒逼”政府介入化解冲突。开发商雇凶砍人发生后,1000多名业主迅速堵住了小区门前的CL路,将维权事件越闹越大,并最终上升为社会群体性事件,引发各大媒体广泛关注。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政府难以坐视不理,必须尽快解决冲突,将冲突消弭在基层,最大限度降低社会影响。堵路发生后,大批长沙公安、特警闻讯后出动,但是业主们为了讨个说法,严惩开发商雇凶杀人,仍旧拒绝散去,一直与警方僵持到深夜。当晚,长沙市副市长LJ带着市政府副秘书长WZ亲自出面协调处理业主与开发商的冲突,才缓解了一触即发的形势。第二天,WZ牵头召开了9个政府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研究小区配套建设和管理问题。警方也迅速立案侦查,在一个星期内将开发商售楼部经理饶某等相关嫌疑人缉拿归案。

“8.24事件就是业主‘倒逼’政府出手,开发商砍人之后,小区业主自发组织起来,大概有1000多号人吧,堵了小区门口的CL路,业主拉横幅要求严惩凶手。事情闹大了,政府不出面不行。”

“小区护坡问题,也是政府出面协调解决。市区两级住建委、市综治办都出面了,花了几百万解决。要不然肯定不行,业主实际上是弱势群体,力量太小。”(楼栋长联席会OY会长)

小区业主与开发商争夺产权的冲突,正是利用多种整合机制最终实现了维权力量的整合,进而“倒逼”政府力量介入冲突。力量得到极大整合后的业主必然会与开发商代表的市场力量抗衡,争夺产权,以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区内的市场纠纷最终上升为群体性事件,业主维权力量与利益诉求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因而政府很难置身事外,迫使政府出于维稳的压力必须回应业主诉求,参与到维权冲突的治理。业主维权得到了政府的关注,业主能够向政府部门公开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政府出于社会稳定亟需将冲突化解在社区基层,也就迫使政府必须回应业主的利益诉求,政府力量的及时介入,改变了业主维权的力量对比,最终实现了业主力量与政府力量的合作。最为弱小的业主一方得到了政府力量的支持,形成对强势市场主体的抗衡。业主力量与政府力量的合作,化解了小区业主与开发商的产权冲突,成功维护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截止到2010年底,16个问题基本解决,总计从开发商手中收回了约300万的资产。业主与开发商“夺产权”的维权战取得了胜利,但也付出了血的代价。

2.“炒物业”维权战。一是业主整合凝聚维权力量。小区JZ物业对小区广告、摊位出租、停车位等公共收益据为己有,业主们则坚持将小区公共收益按比例归还业主。2011年2月,因拖欠水电费,JBWH小区被停水停电。业委会调查发现,自2009年起,JZ物业开始挪用业主水电费。截止到2012年5月底,因挪用拖欠约140万元水费、90万元电费,包括预收电费约50万元。愤怒的业主于2011年第三次召开业主大会表决同意,三年期满后不再续聘JZ物业,决定公开招标,选聘新物业。

与“夺产权”维权战一样,依托小区完整的沟通网络,最终促成了小区业主大会的顺利召开。正如一些学者所言,中国威权主义国家体制和行政体系的相对分裂状态,决定了关系网络对业主维权的极端重要性[38],社区网络越趋于融合,集体行动无论是对群体还是社会就越可能产生正面绩效[39]。业主利用“业委会-楼栋长联席会-楼栋长-栋代表-业主”这一沟通机制,形成了一个覆盖整个小区的关系网络,为业主搭建了一个沟通平台,使“炒物业”的维权行动迅速得到业主的关注与响应。同时,业委会在领导“夺产权”维权战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业主心中树立起广泛的公信力。加之业委会较为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的组织架构、制度规范;业委会委员专职化;内部权力运行受到监督;财务情况公开透明;构建内部控制机制等因素,有效规避了业委会内部的分化。充满活力的业委会总体上赢得了业主的信任,业主在业委会的领导下维权也获得了利益回报,进一步提升了业主对“炒物业”维权战的支持。正因如此,业主与业委会在业主大会上一拍即合,业委会受业主委托,带领业主炒掉了老物业公司,公开选聘物业公司,争夺小区公共收益。

“2011年召开了第三次业主大会表决同意,期满后不再续聘JZ物业。业委会受业主委托,经三轮考核打分后,株洲LY物业中标,JZ物业出局。”(业委会D委员)

2012年,小区与JZ物业合同期满。6 月1日,小区业委会组织召开新老物业交接会议,大批业主聚集会议现场,关注这次“炒物业”维权战。如涂尔干所言,建立在社会中个人之间同质性基础上的一种社会联系促进了个人之间的有机团结[40],正是这种利益受损的同质性再次促进了小区业主力量的整合。小区业主利益受到强势物业公司严重侵犯,引致业主对物业公司的强烈不满,物业公司私吞公共收益和挪用水电费问题成为小区业主维权的共同目标。业主利益受损的同质性增强了集体参与维权的可能性,并在日益壮大的维权行动中增进彼此感情,增强集体认同感。而业主的集体认同感及其相同的权利意识与行动力被视为他们能够采取组织化行为进行维权的重要原因[41]。因此,业主在利益普遍受损的基础上达成了维权的共识,推动了业主的有机团结与力量整合,并采取组织化维权。加之业主维权意识和业主独立性的推动,业主力量得到进一步的整合。同时,这次“炒物业”维权战中,“道理”也仍然是促使业主参与维权的道德文化动力,坚持“以理抗争”和“依法抗争”。正是小区业主对“理”、“法”的追求,一定程度上再次凝聚了业主力量,使得“炒物业”的维权力量愈发强大,进而引发“第三方”力量的关注。

“我认为啊,物业服务要有两个底线:就是法和理。一旦突破了这两个底线,业主必定会产生很大不满。”(栋长联席会OY会长)

“物业公司就想着利益最大化,JZ物业公司共拖欠水电费230万元,水费是140万,电费是90万,导致我们小区停水停电,明明签了公共收益分配合同,它就是不执行,完全不讲道理。”(业委会D委员)

二是“第三方”介入化解冲突。由于JZ物业拒绝配合新老物业交接,并强行抢走小区收费系统。新老物业交接会现场,区政府、街道办、区房管局、派出所、居委会等部门受小区业委会邀请,均派代表出席见证小区新老物业交接会。有了上次“夺产权”维权战的前车之鉴,各部门主要是出于维护小区稳定的目的来参与会议。实际上,因JZ物业公司拖欠水电费,导致小区停水停电,街道社区于2012年4月起就开始派人每天监管JZ物业的资金动态,确保小区日常事务的开展,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据业委会统计,截止到2012 年5月底,JZ物业共欠水电费、停车费各项共计280万元,扣除业主所欠物业费130万元,还倒欠小区业主150万元。在政府力量的支持下,小区业委会还以挪用公款的名义将JZ物业告上了法庭,利用法律手段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在交接会现场,代表政府力量的街道从“一拉一推”两方面表达了看法:“拉”是赞扬过去一段时间以来小区的和谐稳定,“推”是街道作为政府派出机构会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和作为第三方,监督小区新老物业和平交接。官方力量的表态无疑是给小区业主吃了一颗“定心丸”,迫使JZ物业不得不配合物业交接工作,最终,辖区派出所强行将物业收费系统夺回并移交给LY物业。至此,新旧物业交接结束,按照与LY物业的协定,业委会每年能获得公共收益近40万元。在政府力量的帮助下,小区业主在业委会的领导下成功取得了“炒物业”维权战的胜利。

“街道办、社区主要是从维护小区稳定来参加物业交接。街道、社区讲了人财物要和平交接。”(业委会W副主任)

“我们就是要逼着政府出面。从业委会选举到‘8.24’事件、新物业招标再到新旧物业交接,小区的每一次维权都在政府的见证下进行。”(业委会W副主任)

“炒物业”维权战中,在业委会的领导下,分散的业主力量又再一次逐步整合为一个强大的力量整体。加之小区“8.24”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小区“炒物业”维权行动迅速引发政府力量的关注。正是区政府、街道、房管局等政府力量的干预,通过“第三方”力量的监管,业主力量与政府力量的联合,实现了与强势市场力量的抗衡,才促使新老物业和平交接,最终成功化解了业主与物业的冲突。

(三)尾声:各人自扫门前雪

经历“夺产权”与“炒物业”维权事件之后,小区持续了一年多的平静。当再次需要整合业主力量维权时,业主的态度却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业主参与积极性急剧下降,不再关心小区公共事务,业主整合面临失败。业委会内部出现分化,自治能力不断降低,与业主之间缺乏信任,小区治理陷入困境。

1.业主难以维持的公共意识。2014年,业委会调查发现提供小区物业服务的公司只是挂靠株洲LY物业,并非实际的LY物业,并且违反合同,开始不再分配公共收益。物业服务质量也急剧下降,小区本应有保安30名,但实际只有10余保安,小区安全得不到保障。加之物业公司同样出现挪用水费的问题,以致拖欠水费80万元,小区有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先例,因而供水公司也不敢轻易停水,致使水费越欠越多。面对LY物业的诸多问题,考虑到小区业主的切身利益,业委会再次举起维权的大旗,决定召开小区业主大会,讨论合同期满之后再次更换物业。但是,小区业主维权的态度却让业委会犯了难:业主普遍不太活跃,一年前维权的积极性完全消失,参与热情急剧下降,不再关心小区存在的问题。一些业主认为只要供水公司不停水,也就无所谓。业主每天工作都很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业主无法动员起来,由于达不到业主大会召开的比例,业主大会无法召开,更换物业也就无从谈起。

“现在业主不太活跃,都是各人自扫门前雪,每天都忙自己的事。很多业主都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所以大会一直都开不成。”(楼栋长联席会OY会长)

小区业主自2006年开始入住,居住时间已近10年。一些业主反映房屋出现漏水、外墙脱落等质量问题,业委会讨论决定启动维修基金来修复小区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维修基金的启动,需要2/3以上的小区业主签字同意。但是据业委会的统计,就小区启动维修基金,已有5栋业主签字表示同意,但有近6栋的业主表示拒绝签字。一些业主认为,自己家的房屋没有出现漏水等质量问题,为什么要签字同意启动维修基金,把自己的维修基金用于其他业主的房屋修缮。因此,由于过半业主拒绝签字同意使用维修基金,小区房屋修缮计划也以失败告终。

“法律上规定要超过2/3的业主同意才能使用维修基金,但是一些业主认为,我家没有漏水,干嘛要我签字,所以近6栋的业主都不签。维修基金没法用,房屋就没法修。”(业委会D委员)

2.业委会难以维持的自治能力。2014年以来,小区业委会自身治理能力也面临巨大考验。突出表现在依据小区业委会《议事规则》规定,业委会每季度需要向全体业主进行财务公示。但自2014年第二季度以来,已经连续5个季度没有向业主公开业委会财务状况,财务透明度堪忧。此外,业委会内部开始出现分化。小区业委会共计9名成员,但有3名委员长期不参与业委会工作,只领工资不做事,消极怠工。业委会成员之间产生矛盾,关系逐渐疏远,进一步影响了业委会的运作。

与此同时,业委会出现信任危机,业主与业委会的矛盾逐渐显现。小区业委会D委员认为,有近6栋的业主拒绝签字启用维修基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业主不信任业委会,他们担心业委会通过这种方式套用业主的维修基金,谋求个人私利。在一些业主看来,业委会之所以热衷于更换物业,不仅仅是因为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的问题,还在于业委会成员与其他物业公司有见不得人的利益纠葛,本质上是想通过更换物业来为业委会成员谋取私利,因此也不再信任业委会,业主与业委会的关系愈发疏远。业委会工作得不到业主的积极配合,小区治理陷入困境。

五、结论与讨论

(一)结论

本文无意倡导业主采取体制外手段维权,而是试图揭示业主在体制内维权失败的情况下业主整合、政府介入与冲突治理之间的逻辑关系。而业主整合的实现与持续,则与业主个人利益密切相关。

首先,业主整合与冲突治理之间并非遵循直接的因果逻辑,还需政府作为催生性因素的介入。业主利益、“道理”传统、维权意识以及业主独立推动了业主整合;依托沟通网络、业主信任以及自治与领导能力,业委会最终带领业主实现了力量整合。整合后业主力量势必与市场力量抗衡,进而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倒逼”政府力量介入冲突。政府有其利益动机,政府往往在“维稳-政绩”的压力驱动下,对业主维权采取区分性的策略,这种区分性的策略直接影响业主维权冲突治理的效果。业主维权力量强大,社会影响广泛,政府维稳压力巨大,迫使政府必须采取回应策略;业主维权力量弱小,难以引起政府、社会的关注,政府往往采取回避策略。政府作为催生性因素介入冲突,不仅反映了国家、市场与社会力量不平衡的现实,也深刻反映了当前业主维权冲突治理对权威的高度依赖。正是政府对业主力量的回应,从根本上改变了业主在力量对比中的弱势地位,增加了业主群体抗衡强势市场主体的“筹码”,实现了业主力量与政府力量对冲突的合作治理。(见图2)

图2 业主整合与冲突治理的作用关系

其次,业主个人利益是当前业主整合实现与维持的向心力。业主离开关系切身的利益驱动,就缺乏足够的维权吸引,将大大降低业主参与维权的积极性,业主整合也就难以实现和持续。利益普遍受损的同质性增强了业主之间的团结,并最终促成了业主整合。当前,小区业主的公共意识、参与意识仍然十分弱小,离开个人利益的业主难以为社区公共利益而主动参与维权行动。实际上,文中讨论的业委会已是标杆典型,但也免不了陷入自治困境,在多数业委会还是形式大于实质的情况下,业委会参与社区治理的效果不得不打个问号。因此,私利驱动下的业主,自治困境中的业委会,高度依赖权威的冲突治理,无法代表“公民社会的先声”。

(二)讨论

本文研究的重点在于分析业主整合对维权冲突治理的影响,因而主要关照业主群体内部关系,对外部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回避,仅仅引入政府这一变量,而对社区居委会、新闻媒体、法律法规、利益表达渠道等因素的作用几乎没有考虑。业主整合如何与外部因素展开互动,这些问题都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此外,文章也缺乏对业主组织内部的系统考察。在我国业主组织整体已经发展到十年的历史性关口,如果再局限于业主组织与外部关系考察,那么业主群体功能的发挥将继续面临难以突破的瓶颈。业主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对其内部治理效果有何影响?对外部业主维权抗争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这些问题的答案对于业主组织突破现有瓶颈,解决其成立难,运行难的现实困境,提高业主维权的成功率都具有重大意义。

此外,本文是一个案例研究,因此不免会遭受“代表性”的质疑。本文力图通过展现长沙一个典型维权案例的发展脉络,探讨业主整合与冲突治理的关系,那么其他地区、其他小区对于该结论是否适用,就需进一步商榷。由于案例研究没有一种标准化的数据分析方法,因此证据的提出和问题的解释带有一定的选择性。意见上的分歧以及其他方面的认知偏见都会对问题的分析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本文理论总结有待进一步深入。本文在分析业委会领导业主进行维权的过程中,由于调研资料所限,没有深入分析业委会内部治理结构对冲突治理的影响,即业委会如何完善内部组织结构,提升自身治理能力;如何赢得业主的支持与信任,愿意支持业委会领导维权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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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钧)

【中图分类号】D669.3

doi:10.3969/j.issn.1674-7178.2016.03.009

作者简介:刘泽金,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城市治理与公共政策;吴晓林,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主任、政治学博士、副教授、南开大学中国政府与政策联合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城市治理与社区建设。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城市社区业主维权的社会冲突及其整合机制研究”(13CZZ030)、教育部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后单位制时代的城市社区建设:治理转型与社区整合”(12YJC810026)和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湖南省商品住宅社区治理现代化研究”(14YBA387)的阶段性成果。

How Homeowners’ Integration Affects Right-protection Conflict Disposal: A Case Study from Changsha

Liu Zejin, Wu Xiaolin

Abstract:With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and housing commercialization reform, homeowners’ right-protection conflicts are rising rapidly in urban areas. Based on the social integration theory and relevant case studies,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internal relationship between homeowners’ integration and conflict disposal, which, according to research results, does notfollow a direct causal logic. Conflict disposal still needs governmental intervention as a secondary factor. It is reflected profoundly that homeowners’ right-protection conflict disposal is highly dependent on the authority. The government has its own motive and usually takes discriminative policy due to different pressure of national stability maintenance. Without homeowners’ self motivation, integration cannot be achieved. Neither homeowners driven by self-interests nor homeowners’ committee in autonomy dilemma or homeowners highly dependent on the authority for right-protection can represent “the civil society”.

Keywords:homeowners’ right-protection; homeowners’ integration; conflict governance;government intervention; interest-driv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