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到底有多难?
2016-07-18
如果一个地方总是不断地给“僵尸企业”补贴,这个地方的经济早晚也会变成“僵尸经济”;一家银行如果不断地给办理贷款、补贴,那这家银行也早晚会变成“僵尸银行”。
看到这篇文字,想起前几天看到了一段话:“国企解困,发生在中国经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向路段,而僵尸企业,出现于中国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重要关口。”
“僵尸企业”顾名思义指的是那些长期入不敷出,只能靠政府或银行“输血”才能维持的企业。最早,“僵尸企业”的概念出现在日本。20世纪90年代日本泡沫经济破灭之后,出现了一大批资不抵债的企业,但银行继续向这些企业发放贷款,只要他们能够还息,银行账面上的资产还在,就不需要将其作为坏账减记。这些企业因此不需要破产,但也没有能力进行新的投资和扩大生产,只能是勉强维持,是为“僵尸企业”。当然,蝴蝶效应随之而来,如果一个地方总是不断地给“僵尸企业”补贴,这个地方的经济早晚也会变成“僵尸经济”;一家银行如果不断地给办理贷款、补贴,那这家银行也早晚会变成“僵尸银行”。
而今法治环境已有长足进步,举凡破产清算、产权交易、职工权益,皆有法可依。在解放思想的同时,对僵尸企业依法处置,方能降低处置成本、减少社会矛盾、规范各方行为、防止腐败发生。但是,政府、银行、法院在国企破产中起到什么作用很重要。
首先是政府,虽然政府主导责无旁贷,但市场机制也应发挥更大作用。根据惯例,处理僵尸企业,主要依靠各级政府部署、推动和协调。正如文中所说,破产企业要与政府就安置方案达成一致,甚至政府需要解决一些就业岗位,接收这些职工,才能平稳过渡。笔者认为,与其把包袱都扔给政府,不如推向市场,希望能更多通过市场的力量来解决问题,不给社会留下隐患。
对于法院,1986年12月,《企业破产法(试行)》出台,但该法仅适用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而且是试行。2006年,新《破产法》颁布,不仅实现了不同类型企业破产在法规上的统一,还给企业破产设立了清算、重整、和解三个窗口。清华大学李曙光教授曾提出了一组数据:我国适用破产程序案件的数量不足美国的0.2%和欧盟国家的1.16%。我国2014年每千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数量仅为0.11户。因此,在国企破产问题上,必须要解决好政府和法院的各司其职的问题。法院要发挥主导作用,依据法律来办事,政府介入在个案中或许有一定合理性,但大范围采用,就意味着破产的非市场化运作,造成了破产程序运转专业性不强,挤压了市场中介组织发挥作用的空间。反之,笔者认为,这些破产的国企应该以开放的心态进入社会,欢迎民营企业介入,如果民营企业可以拯救破产企业又何乐而不为呢。
近日,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课题组联合发布了《加强破产法实施、依法促进市场出清》的报告,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联席院长吴晓灵建议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机构去办。因为作为课题的牵头人之一,他发现,僵尸企业如果长期存在,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将无法顺利修复,为突发性的甚至大面积金融危机埋下隐患。因此课题报告指出,要改进金融服务,加快不良资产的市场化处置。他建议设立破产管理局,作为司法部代管的国家局或内设局,推动《破产法》有效实施和进一步完善,管理破产方面的行政事务。因为破产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事情,光靠地方政府来做,其实不如交给一个国家专门的破产管理局来做。在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法上,吴晓灵认为,要探索不良资产证券化,拓宽不良资产处置的资金渠道,具体而言,对有价值的企业和缺乏市场前景的企业,要区别对待,尤其是明显缺乏市场前景的僵尸企业,应直接进入破产程序,加快市场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