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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道路”中工会维权职能的困境
——以北京体育大学为例

2016-07-17宋殿兴于晓红

运动 2016年14期
关键词: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维权

宋殿兴,宋 皓,于晓红

(北京体育大学,北京 10008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道路”中工会维权职能的困境
——以北京体育大学为例

宋殿兴,宋 皓,于晓红

(北京体育大学,北京 100084)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数理统计法等研究方法,以北京体育大学为分析样本,对工会维权职能困境进行了分析研究,并针对困境和挑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意见和建议。

工会;维权;困境;问卷调查

doi:10.3969/j.issn.1674-151x.2016.14.082

工人联合会最初是为了团结工人,为工人阶级争取合法所得而产生的。在历史长河中,西方发达国家由工会带领工人闹罢工最终为工人捍卫利益的案例比比皆是。所以在西方人眼中,工会一直被视为工人阶级维权时的第一选择。然而在中国,由于我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采用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工会制度,所以我国工会在职能和定位上与其他国家相比有很大差别。不可否认,这套我党针对我国国情量身定制的工会制度和西方工会制度相比在理论上有着无可比拟的先进性。但是如今的基层工会在运用这套先进理论指导实践的过程中却出现了一定的困难,这种困难不仅来自于工会自身,同时也来自于群众对于工会的认知。基于此,本文希望通过对现实工会维权工作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分析,并以北京体育大学工会维权工作为例,尝试发现工会在维权职能履行方面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并且针对这些困难和挑战提出相应的解决意见和建议。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道路”中工会维权职能的困境。

1.2 研究方法

1.2.1 文献资料法 通过在中国知网、道克巴巴、维普网等国内权威学术论文期刊网站上阅读与研究课题相关的文献,汲取专家学者们对相关课题研究的不同观点,最终达到辅助和指导本文撰写的目的。由于论文研究对象涉及外国工人联合会,因此笔者会在熟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同时阅读与外国工会制度有关的原著和章程,以便将两种不同的工会制度进行准确比较。

1.2.2 问卷调查法 本文针对所研究题目设计了相应的调查问卷,并在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中进行发放。发放问卷数量总计110份,回收有效问卷102分。为了保证论文的严谨程度,本文在样本的选择上最大程度上做到了均匀分布。在人口统计因素中,样本的性别比例基本达到1 1(女51%,男49%;年龄比例大致覆盖各年龄段 ;工作性质比例也大致分布均等)。

1.2.3 访谈法 本文有针对性地对学校财务、后勤及人事等与工会工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当事人进行了访谈,了解了员工们当下所面临比较棘手的维权问题,并结合工会相关工作职能加以分析。

1.2.4 数理统计法 采用Excel 2003对问进行统计处理。

2 结果与分析

本文在对掌握的资料及文献进行研读分析后发现,现阶段工会履行维权职能面临的问题主要分为2大类:(1)工会自身问题;(2)教职工认识问题。

2.1 工会自身问题

2.1.1 维权职能宣传不到位 现阶段工会对维权职能的宣传普及力度明显不足。调查统计发现,在所有受访教职工中有47位的教职工从未通过任何途径了解过关于工会维权职能的相关信息,这占到了所有受访者比例的46%以上。再深一步挖掘显示,虽然工会在平时组织的活动中对维权职能有过宣传,而在受访的正式在编员工中所有人都参与过工会活动,但这部分人中仍有近40%从没了解过工会相应的维权职能。从另一数据也可以看出,在所有的受访者中,认为工会的最主要职能是维护教职工权益的仅为51.96%,这与我们所预期的数字相距甚远,而认为“组织文体活动”和“发放福利”的同样占据了非常大的比重。可见,工会对于维权职能的宣传效果确实有待提高。

2.1.2 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能力不足 我国《工会法》第一章第六条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但是工会在这一职责的履行上存在明显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总则中规定:所有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然而在北京体育大学部分员工并没有享受到合法加入工会组织的权利。目前,北京体育大学现有事业单位在编人员1 034人,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合同制员工)665人,而截至现在学校还尚未将这665名非事业在编人员发展为工会会员,这占到全校教职工总数39.1%。在问卷统计中也显示,虽然依法参加工会活动的正式在编员工比例达到了100%,但是合同制员工的此项比例却仅有不到5%。换言之,北京体育大学的合同制员工95%以上的人员并没有享受到自己依法加入工会和参加相应活动的权利。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中明确规定:(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2)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3)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但是,在对北京体育大学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访谈后我们可以发现,在体育大学这些法律条款并没有被实际落实。目前,除合同制员工享受劳动法规定的相关待遇外,北京体育大学的正式在编员工在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中并不能拿到法律规定的足额劳动报酬。据相关部门透露,北京体育大学的正式在编员工在法定工作日外的超额工作时间仅按照按每日25元发放劳动报酬。这种做法与《劳动法》中“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本质目标背道而驰,严重的影响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以上问题都能够反映出用人单位在某种程度上未按照国家要求保障员工的正当权益。作为“工人之家”的工会本应依法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但是出于种种原因,学校并没有利用《工会法》赋予的权利有效的保证这些员工的合法利益。

2.1.3 工会工作独立性不强 《工会法》中明确规定:工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表明我国工会具有独立性,也可以说明我国工会不是政府的附属机构,更不是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职能处室,而是独立的法人单位。话虽如此,但是这条规定在实际落实的过程中却是事与愿违。

工会工作独立性不强一直是工会工作中老生常谈的话题,在中国最大的学术文献网站中国知网中涉及“工会工作独立性”的文章就多达170余篇,其中大多数文章都对工会工作的独立性不足表达了不同程度的担忧,而笔者在工会的工作中对这一观点也感同身受。

工会的独立性有助于充分发挥其4项基本职能,即参与、维护、建设、教育。工会在工作中一旦丧失独立性,就意味着工会不能有效的参与到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之中,因而也就无法真正享有自身的权利,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仅如此,工会丧失独立性更不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使得自身难以真正作为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其自身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反之,工会工作拥有充分的独立性有助于其放开手脚,积极主动地深入研究劳动关系及采取应对措施,工会自身的履行职能的能力和水平也必然会随之提高。

2.2 教职工认识问题

2.2.1 部分教职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的性质认识不清 由于中国的工会和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地位和职能上有非常大的不同,因此在处理工人维权问题的方法上也和西方有本质的区别。在西方国家,工会通常以组织工人罢工、组织抗议游行等方式要挟资方,已达到为工人维权及争取最大利益的目的,因此在这些国家中工会和雇主之间的关系往往是对立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出“事物都有其两面性”,而西方工会领导工人为争取自己的利益采取罢工、游行等激进的方式不但会使社会正常的社会秩序、社会治安、交通等等处于混乱局面,长远来看,更会对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效率产生不利影响。诚然,这些做法虽然可以为工人争取短期眼前利益,但却是以牺牲更多人的利益作为交换的代价。而在中国,工会是由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组织,起到党和群众沟通桥梁的作用,是维护国家政权稳定的中流砥柱。所以,与西方国家单纯站在工人的立场相比,中国的工会更加注重维护劳资双方的共同利益,以协商,谈判等方式为工人谋求利益。这种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工会制度致力于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这不仅符合“以和为贵”的中华民族传统思想,更迎合“合作共赢”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理念。

部分群众在没有了解中国工会真正职能的情况下就片面的对其报以“只是一心一意为雇主服务”“根本不能代表工人的利益”等观点。在针对工会在员工心目中形象这一问题进行提问时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大多数的教职工都认为工会是“职工家园”(60%)或者“沟通桥梁”(28%),但是部分群众也仍对工会抱有“形式主义架构”(17%)以及“跑龙套、搞福利”(14%)等负面的评价。这种评价虽然数量不多,但足以引起重视。如果这种观点在群众中蔓延开来势必对工会的形象和以后维权职能的履行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

2.2.2 部分教职工对工会维权能力的怀疑 现阶段教职工对工会履行“维权职能”能力的怀疑是无可质疑的。目前中国的工人在遇到困难或问题时往往第一个想到的解决途径就是直接去找行政部门沟通,但是由于地位并不对等加之沟通能力有限,很多情况下职工的利益并不能得到合理的保障,有甚者更加有可能激化劳资之间的矛盾。还有一部分人会直接找党组织反应问题,但是由于共产党在中国的职能主要以领导统筹为主,因此党组织在没有深入、彻底了解工人问题的情况下也很难给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即便如此,也很少有教职员工直接到工会反应问题,求得工会的帮助,这也间接体现了他们对工会履行维权职能不信任这样一个客观事实。

调查显示,虽然受访者中本就不多的51.96%的员工认识到了工会的主要职能是“维护教职工权益”,但是遇到困难真正第一时间寻求工会帮助的却仅有14%,远远低于“职能部门”的64%。这种不匹配的统计结果也从直观上反映出了部分群众对于工会维权能力的怀疑。另一统计数据更让人心寒:在“您认为加入工会是否对您来说很重要”时,只有60%左右的教职工给出了肯定答案,另外40%受访者都认为“无所谓”甚至“不重要”。以上2个统计结果和大家对工会履行维权职能不信任都有着直接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因此,工会为维护工人合法权益所提出的一切合理诉求都是有据可依的。而群众对工会的不信任间接上剥夺了工会履行维权职责的权利。

3 工会维权工作面临问题的解决建议

3.1 继续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可能在某些人眼里不尽完美。不可否认,当下中国的工会制度确实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这却是当前中国社会体制下最适合中国国情的工会制度,是最符合我国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马克思主义哲学在辩证法原理中曾经说过:“事物的发展是曲折与前进的统一,这是事物发展的趋势。”因此我们在坚持走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过程中要始终相信虽然这条道路是迂回曲折的,是需要不断改革和创新的,但是这套符合我国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工会制度,必将带领我们走向光明和希望。

3.2 加强工会法与工会职能普及与宣传

从分析结果上看,现阶段部分教职工对于工会的职能和维权能力还有所怀疑,这意味着工会在今后的工作开展中不仅要履行好原有的职能,同时应加强开展对工会法和工会职能的普及宣传活动。例如,开展宣传《工会法》等专题讲座,发放工会宣传材料等,让所有教职工真正了解工会的工作性质及各项权利义务,从根源上扭转工会在群众心目中“福利机构”“吹拉弹唱”“保媒拉线”等负面的刻板印象,让工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沟通桥梁”和“职工之家”。

3.3 增强贯彻落实国家相应政策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所过:“有问题并不可怕,不能被问题牵着鼻子走。”我们既然已经发现了工会在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的能力上存在不足,就应着手针对问题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以北京体育大学为例,第一,由于历史遗留的种种原因,目前我们尚未能保证所有的教职员工依法加入工会组织,这一问题值得我们深刻思考。因此工会下一步的工作重心之一就是力争将所有的非事业在编人员的合同制员工全部吸收他们入会纳入工会组织,让他们充分享受到改革的成果,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反应群众呼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要求,用实际行动相应国家的号召,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务实工作。第二,将充分利用和发挥教代会提案委员会的工作职能,联合各有关部门商讨教职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工作所应得的劳动报酬和具体发放形式,让所有员工都能按照《劳动法》所规定的标准拿到应得的劳动报酬,以此维护员工们的切实利益。第三,根据全总和北京市总工会“精准服务”的要求,为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凡是聘用制录用的各方面人才,工会将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予以指导。第四,设置维权热线,并指派专人负责有关维权的受理、登记、处理,凡涉及到安全稳定大局的事项及时报告党委和上级工会。

3.4 增强工会工作独立性

要想使工会在为员工维护正当权益的过程中拥有自主执行权和话语权,我们就要坚持以“党的领导”为前提,改变传统印象中的行政与工会从属关系转变为平等关系,要实现这一点并不容易。首先,要充分利用媒体和工会组织的活动,切实有效宣传《工会法》,使有关领导和决策者认识、理解、领会工会法的实质和内涵;其次,要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为工会独立开展工作出谋划策且提出合理建议并;第三,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国家有关政策为工会独立开展工作保驾护航;最后要根除划拨经费即是从属关系的错误观念,大胆工作,用好用足工会法赋予我们的权利,即交涉权、建议权、调节权、协商权。

3.5 向外国工会学习成功经验

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会虽然和国内相比在职能地位上都有不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秉承着“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态度对其好的方式方法进行总结和借鉴。回顾历史长河,英国、美国等西方国家都曾在推动工会维权职能的发展中采取过非常行之有效的举措。就连我们的亚洲邻居日本也曾经为工会维权职能的完善做出过不懈努力,其早年间推动的“企业人才培养制度”“长期雇佣制度”等也一直沿用至今,这些其实都是我国工会应该去总结和学习的。

4 结 语

当前的中国正处于一个经济的转型期,在这个时期中我们所要面临的不仅有经济发展带来的机遇,同时也有在经济腾飞背后劳动者与雇佣者之间日益激化的矛盾。而在与雇佣者利益争夺的博弈中,基层劳动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这就要求工会勇敢地站出来,帮助劳动者积极协调劳资之间的利益关系,达到双方共赢的目的。

现阶段工会维权工作的困境主要体现在工会层面的“维权职能宣传力度不到位”“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能力不足”以及“工作独立性不强”3个方面;教职工层面的“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的性质认识不清”以及“对工会维权能力怀疑”2个方面。要想解决以上问题,工会一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二要加强工会法和工会职能普及宣传;三要增强贯彻落实国家相应政策能力;四要增强工会工作独立性;五要积极向国外工会学习成功经验。只有做好这几点,工会才能真正从维权职能的困境中走出来。

[ 1 ]杨爽.我国工会的维权职能研究[ D ].吉林:吉林大学,2010:1-5.

[ 2 ]王兵.新形势下工会维权研究[ D ].江苏:苏州大学,2004:3-15.

[ 3 ]孙玫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会维权职能研究[ D ].江苏:南京师范大学,2005:1-3.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一章第6条。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一章第3条。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36条。

[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43条。

[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44条。

[ 9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 10 ]网络资源:百度百科[EB/OL].http://baike.baidu.com/link?url=0G1O4p_tE6s_ aBO71gHh_fdrYKq1TF36fSZuvXWVIrp WyMXZol6lgdR_x-r66NZwRFfAl-PVzg_ vnk2Ibzlaia.

[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章第19条。

[ 12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G80-05

A

1674-151X(2016)07-154-03

投稿日期:2016-06-21

宋殿兴,副研究员。研究方向:工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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