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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抓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几点建议

2016-07-14赵锋杰河北省新乐市农林畜牧局

兽医导刊 2016年11期
关键词:产地检疫养殖场

赵锋杰/河北省新乐市农林畜牧局



新形势下抓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几点建议

赵锋杰/河北省新乐市农林畜牧局

动物产地检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赋予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事项,对于及早发现动物疫病、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和保障动物卫生、动物产品安全起着重要作用。当前,全国统一暂停征收动物检疫费和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的大好形势,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产生了积极影响,但又对动物检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对抓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提高产地检疫率的几点粗浅建议。

一、人员、待遇、经费、装备四落实,夯实工作基础

1.科学测编,合理调配,保证力量均衡。一个县的行政区域,从几百到几千、几万平方公里不等,畜禽存出栏量不同,散养所占比例和交通便利程度不一,负责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县以下动监分所设立各异,或一乡镇设立一个乡镇分所,或跨乡镇设立区域性分所,有的分所还设立了若干报检点,检疫工作人员数量和报检点布控差异。从承担任务量的角度来看,有些地方产地检疫人员数量与之不匹配,不但缺人,还“多员合一”,既承担动物产地临栏检疫任务,也肩负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动物防疫、畜牧技术推广等工作。因而,需要统筹考虑当地畜禽存出栏量和承担的任务量,科学测定产地检疫人员编制,实行严格的官方兽医资格认证,严格把关,层层考核,保证畜牧兽医专业人员满员,合理调配到分所、报检点,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通过发放名片或网络公开等多种形式提高报检电话知晓率。

2.保障待遇,落实经费,稳定人心抓工作。自2015年11月1日起全国统一暂停征收动物检疫费(包括产地检疫费),这是优化发展环境的必然趋势,是惠农之需,给利润相对微薄的畜牧业带来了利好,减轻了养殖者的经济负担,提高了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申报检疫的积极性,减少了“逃避检疫”现象的发生,有利于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保证人民吃上“放心肉”。同时,对于靠收取检疫费返还而发工资、保运转的地方可能是个短期阵痛,如若不能保证工资正常足额发放,很大程度上影响开展产地检疫工作的积极性,如若散养畜禽存出栏量大,布局分散,临栏检疫产生的交通费用等会更大,不可避免会出现找理由推脱、怠工、拒绝检疫,从而降低产地检疫率,或马马虎虎、应付了事,不到现场临栏检疫,隔山开证,使产地检疫工作流于形式,或找理由要个“交通费”、“辛苦费”什么的再实施检疫出证等违法违纪行为。因而,要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纳入当地财政全额预算管理范畴,保障从事检疫工作人员工资、日常运转费用和工作经费,该给的一分也不能少,并对已吃财政饭的增加经费,让他们无后顾之忧,踏实工作、安心抓检疫,使动物检疫工作真正实现从收费保工资和运转为第一目的转变到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3.改善装备,电子出证,提高工作效率。实施产地检疫,必须到场、到户临栏现场检疫,合格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建议为分所、报检点配置移动便携式电脑、打印机等出证设备和测温仪等先进的检疫工具及交通、通讯设备设施,确保产地检疫工作正常运转,并便于临栏准确检疫和现场电子出证,增加产地检疫的科技含量和准确性,避免凭感官、视觉判断和“两眼一瞪,保证没病”。

二、教育、监督、奖惩三到位,提高责任意识

1.教育培训演练不可少。采取请专家过来授课或送上去参训等形式,经常性开展检疫技能、疫病鉴别诊断知识、法律知识培训和实践演练、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警示教育,培养和造就政治过硬、作风正派、技术精湛的动物产地检疫队伍,以适应新形势下检疫工作的需要。

2.内外监督跟得上。定岗定责定标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考核等内控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公开产地检疫人员分包责任区域、检疫出证流程,宣传暂停征收检疫费通知,加强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闻过则喜,置权力在阳光之下,使其不敢不为、不敢慢作为、不敢乱作为。

3.奖惩分明须较真。年中、年终分别组织综合业绩考评,公开、公平、公正,表彰先进、鞭策落后,晋职、评优、上推首选考虑工作拔尖人员,对落后人员诫勉谈话,对照标杆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检疫资格,调离岗位,帮扶教育,以观后效。

三、上下、内外双联动,通力推动检疫

1.内部单位密切联动,源头管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内部各科室站所之间要注意协调联动,建立养殖信息共享平台,政策约束、教育引导与执法打击共同推进。一是通过免费疫苗领取发放、集中强制免疫和养殖档案的记录知晓辖区养殖动态,及时掌握畜禽大概出栏时间、数量,教育引导、提醒督导、盯住养殖场户出栏报检,同时可以避免收购者将散养畜禽冒充养殖场畜禽进行检疫而造成养殖场报检数比实际出栏数多的现象,也能掌握养殖者没有经过报检而出售畜禽的行为。二是把主动报检作为诚信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养殖场诚信档案和实行“黑名单”制度,从享受政策性补贴方面予以约束,畜禽出栏未经报检即列入“黑名单”,该场不能享受惠牧政策,促使养殖业主主动报检。三是把养殖场不报检而出售未经检疫合格畜禽的行为作为打击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出售畜禽前货主应按规定申报检疫,养殖业主是履行申报检疫义务的主体,这是一种经营动物行为,由此笔者认为对养殖场出售未经检疫的畜禽行为应该受到处罚,但现实中多是作为买方的贩运者(收购者)因运输(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动物行为被处罚,鲜有听说对作为卖方的养殖场出售畜禽行为的处罚,致使有的养殖业主存在报不报检无所谓、反正自己不会受到惩罚、报检纯属多此一举的心理,不积极履行报检义务。建议从法律层面上对处罚养殖环节出售未经检疫合格动物的行为进一步明确。四是抓好活畜禽交易市场、定点屠宰企业进入关,无检疫合格证明的畜禽一律不得交易、屠宰,加大打击逃避检疫、私屠滥宰和未经检疫合格而屠宰等违法行为力度,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顺利推进提供保障。

2.抓好行业关联人员资源,为我所用。一是壮大协检队伍。官方兽医是对动物检疫结果负责的法定检疫人员,但要全面开展产地检疫提高报检率和监督力度,光靠他们是不够的,需要得到协助,应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村级防疫员补贴增加机制稳定队伍,把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及有一定兽医知识的人员编入村级防疫员队伍协助开展检疫,实现“多员合一”,做好教育引导,用他们地熟、人熟、情况熟的优势,发挥“耳目”和宣传作用,准确及时汇报详实可靠的待检畜禽数量和健康状况,使检疫工作做到信息灵、底数清;同时鼓励防疫员发展为畜禽经纪人或搞技术服务增加收入从而进一步调动积极性,配合官方兽医抓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推动产地检疫率的提高。二是严格备案管理畜禽经纪人。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指出农业部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设立资质许可,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生猪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因而,应制定畜禽经纪人管理办法,将畜禽经纪人管理纳入动物卫生监管的范畴,督促其建立健全畜禽购销登记台账,推行备案管理制度、质量安全承诺制和报检承诺制,遵守法定程序诚信、规范经营,严禁擅自收购、运输、销售未佩戴耳标和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否则,端掉其经纪饭碗。同时,经纪人在畜禽交易过程中收取中介费(经纪服务费),就已经形成了买卖关系,明知畜禽没有经过检疫或没有检疫证明还要交易,就应视为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动物行为,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实践中,很少对经纪人进行处罚,法律条款上应该对此再明确、具体一些,增强可操作性,便于执行。三是管好畜禽贩运人。动物贩运人活动区域比较固定,与畜禽经纪人联系密切,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很容易掌握他们的活动,既要教育引导他们收购畜禽时督促养殖场户主动报检,又要打击经营、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动物行为,从而促使养殖场、经纪人、贩运者三方主动报检,给产地检疫上“三保险”。

3.跨区域协作,无缝监管。与周边县同行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互通信息,重点盯好县域边界“三不管”区域,并发挥好现有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作用,严厉打击跨区域逃检、私屠滥宰和交易、屠宰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畜禽等行为,让其无市场、无立足之地。

四、改革发展新理念,适度规模生产

1.调整发展方式。畜禽养殖业面临着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防治及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疫病防控等多重压力,养殖规模贪大会超过周边环境承载力,散养畜禽的存在也增加了动物产地检疫的难度。中央1号文件连续13年聚焦“三农”,今年提出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在这样的形势下,应该调整发展模式,探索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生产增加养殖效益,如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种养结合型、家庭牧场型等,减少一家一户散养、单打独斗,便于环保、质量、防疫管控,更能提高产地检疫率。

2.规范建立养殖档案。对适度规模畜禽养殖主体建立健全养殖档案,档案承载畜禽进出场、投入品和药品使用、免疫等畜禽成长的各类信息,作为实施产地检疫时的一个重要参考。

3.扎实有效开展防疫。防疫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产地检疫工作的质量水平,对强制免疫病种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白和死角,千方百计提高免疫密度、质量,彻底消除因防疫工作不到位而造成产地检疫工作不便开展的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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