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物流金融的第三方物流与融资租赁联盟模式探析
2016-07-14上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欢
上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王欢
基于物流金融的第三方物流与融资租赁联盟模式探析
上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王欢
摘 要:近年来,物流金融作为一种物流业与金融业融合化发展模式,在我国发展迅速。本文从物流金融角度,分析了第三方物流企业与融资租赁企业联盟的背景和意义,并尝试提出了联盟的两种基本模式和保障措施,希望为今后第三方物流企业和融资租赁企业的发展带来启示。
关键词:物流金融 第三方物流 融资租赁 联盟
1 概念
1.1物流金融
物流金融从广义上讲就是面向物流业的运营过程中,通过应用和开发各种金融产品,有效地组织和调剂物流领域中的货币资金,实现实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有机统一,提高供应链运作的效率,最终实现物流业与金融业融合化发展。从狭义上讲,物流金融是指在供应链管理过程中,物流企业和融资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和资金,完成结算和实现融资的活动,是实现同生共长的一种经济模式。物流金融为物流企业、融资机构以及客户企业间的紧密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使得三者合作能够收到“共赢”的效果。
1.2第三方物流
广义上讲,第三方物流是与自营物流相对而言,即专业物流企业按照客户要求提供货物的包装、运输、仓储、装卸等业务的有偿服务。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的是一种长期、契约式服务,它致力于与客户企业保持长久的合作关系,并凭借提供的个性化服务获得利润。
1.3融资租赁
按照会计准则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融资租赁作为现代服务领域的新兴产业,凭借其在改善资产结构以及融资手段创新方面的独特优势,获得迅速发展,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租赁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
2 联盟的背景和意义
2.1第三方物流企业角度
物流行业一直存在投入大、利润薄、管理难度大等诸多难题,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物流金融概念的提出为第三方物流企业带来希望,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试图开拓金融业务,寻找新的业绩突破口。但实践中,第三方物流企业发现自身在企业资质、资金、风险控制及专业化管理等方面均有所欠缺,并且其向金融业跨界融合需要从理念、系统、人才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重组与优化,成本耗费巨大转型较为困难。面对物流业务中发现的客户对物流金融的需求,第三方物流企业一筹莫展难以找到突破口,此时,寻找可以合作的专业金融企业,共同开拓物流金融服务,提升自身的综合价值和竞争力,成为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急切需求。
2.2融资租赁企业角度
2007年,随着中国经济进入转型深水期,国家对融资租赁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税收、监管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国内融资租赁业开始迎来迅速崛起的时代。2015年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措施,预示着融资租赁行业增长期的延伸。与此同时,随着某些行业周期波动的增加以及国内外利率市场波动的不确定性增强,融资租赁行业违约概率有所上升,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日渐增加。传统增信措施已不足以满足融资租赁企业对风险控制的严格要求,寻找风险控制的创新手段,增加自身抗风险能力成为融资租赁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2.3联盟的意义
第三方物流企业和融资租赁企业的联盟使各自在原有业务领域基础上进行了扩展与联合,双方均出现了跨界拓展,这种联盟是建立在相互需求基础上,双方达成共同利益点时形成的一个共赢经济模式。联盟既通过满足客户“物流+金融”的需求保持了第三方物流企业和客户企业的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又帮助融资租赁企业增加了风险控制手段,确保实现以物融资的安全性;同时,对于客户企业来说,第三方物流企业和融资租赁企业的联盟使其除了获得正常的物流服务外,也拓宽了企业的融资途径,满足了其自身对资金的需求,可谓联盟使三方共同受益。
3 联盟的基本模式
物流金融概念下,第三方物流企业与融资租赁企业联盟的前提是双方有共同的目标客户,即客户企业既有对物流服务的需求,又有融资需求且符合融资租赁公司对于承租人的选择偏好。联盟的模式是在不改变双方原有各自业务形态基础上,增加互利因子,从而达到共赢互利的共同目标。基本模式有以下两种。
3.1仓单质押模式
传统的仓单质押是指申请人将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存放在银行指定仓储方,并以仓储方出具的仓单在银行进行质押,银行依据质押仓单向申请人提供的用于经营与仓单货物同类商品的专项贸易的短期融资业务。
联盟模式下仓单质押是指客户企业把一定量的质押品储存在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仓库中,然后将仓单以质押担保的方式交由融资租赁企业,由融资租赁企业进行流动性管理,在此过程中第三方物流企业同时受客户企业和融资租赁企业双方委托,负责储存和监管质押品。融资租赁企业在设计租赁方案时除了考虑已有租赁标的物的价值,也可根据质押品的市场价值和仓储周转频率,综合计算后向客户企业提供融资额度。对于拥有较多流动性资产的制造型客户企业来说,此模式充分把企业所拥有的动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有效结合起来作为共同资源来为企业获得快速融资,弥补了传统银行仓单质押方式融资时间短、融资比例低及审批流程复杂的缺陷。
3.2运输在途监管模式
运输在途监管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客户企业将一定量的、价格波动幅度较小、处于正常贸易流转状态的货物抵押给融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企业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货物进行运输在途监管。此种模式适用于远途运输业务,它要求第三方物流企业对客户企业提供的运输服务具有连续性,由此充分利用货物的周转时间,保障任意时点下第三方物流企业运输货量的稳定性。同时,融资租赁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和客户企业达成一致,约定在途监管货物的最小流动数值,在途监管货物达到数值之上时,第三方物流公司接到的客户放货指示才有效,提货人方可提货。
以上两种基本模式中,第三方物流企业和融资租赁企业都延续了原有的业务形态,但在联盟中双方利用对于货物控制的共同连接点,延伸了各自的业务掌控能力。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原有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等服务的基础上,凭借联盟模式与客户企业签订更多的项目货量和更长的服务期限,改变供应链中的弱势地位,增加谈判筹码,提高了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融资租赁企业在联盟模式中除拥有已有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外,又将物流监管环节涉及的货物质押权或抵押权用作企业增加信用的保障措施,从而进一步提高了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控制能力。
4 联盟模式的保障措施
4.1信息保障
第三方物流企业能够介入客户企业供应链运作环节中,了解客户企业的业务对象,如主要供应商和核心客户,近期业务销售状况,与供应链中核心企业的交易结构等。融资租赁企业可以根据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的信息及时了解客户企业的业务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对客户企业的资信情况、盈利能力和还款能力进行科学判断,给予客户企业适当规模的融资额度,进而促成联盟的实现。
4.2物流监管能力的保障
作为客户企业的物流供应商,受托管理及运营物流业务,第三方物流企业利用已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代替融资租赁企业进行有效的货物管理。无论是仓单质押还是在途监管模式,均为动态的“总量控制”操作方式,在这种动态平衡中,第三方物流企业受融资租赁企业委托,对客户质押或抵押给融资租赁企业处于仓储、运输等物流状态的货物进行监管,保证质押物或抵押物始终处于融资租赁企业的有效控制之中并满足客户的物流服务需求。对于第三方物流企业来说,物流监管过程中货物的安全性、时间的掌控、各交接节点的衔接,都是联盟有效的保障前提,这也需要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信息化、内部管理机制及供应链一体化管理能力方面做好内功,提升自身综合实力。
4.3资产处置能力的保障
在联盟模式中,融资租赁企业除了需要对既定租赁标的物具有变现处置能力外,还需对仓单质押和在途监管的货物具有一定的变现处置能力,对于质押物和抵押物的选择一般要求具有用途广、易变现、市场价格稳定、便于保存,不易变质等特质。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借助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行业优势,充分了解相关行业的发展、货物交易情况以及市场动态。另外在融资租赁企业将货物变价出售时,第三方物流企业也可提供包括价格、渠道等各方面的建议,确保风险出现时联盟的稳定性。
4.4信用保障
任何联盟都要考虑道德风险和信用保障,在第三方物流企业和融资租赁企业联盟过程中,二者除了各自与客户企业签署的业务合同外,双方之间还需签署严格的物流监管协议,双方务必处于完全信任的基础上才能达成合作,共赢互利,一旦一方出现道德风险,联盟即失去意义。
5 结语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第三方物流企业迫切希望能够抓住机遇从传统模式转变为“物流+金融”模式,然而大多数企业转型道路并不顺利。与此同时,融资租赁行业虽然发展势头迅猛,但行业风险也呈不断上升趋势,急需新的影响元素加入,以提高企业风险控制能力。笔者在实践中进行了深入思考,试图在第三方物流企业和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范畴内寻找连接点,探索基本的联盟模式,使双方能够发挥各自“术业有专攻”的优势,相互依托,共赢互利,真正实现物流金融的价值和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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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6)04(a)-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