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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如何登记?

2016-07-13

时事报告 2016年3期
关键词:登记簿关系人细则

时 文



不动产如何登记?

时 文

1月20日,国土资源部正式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那么,关于不动产登记,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朱青 画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截至2016年1月7日,全国335个市(地、州、盟)、2789个县(市、区、旗)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占比分别达到100%和98%,进展较快的地区已着手全面登记发证工作。此次《细则》的出台正是为了配合下一步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全面展开,从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各类不动产权利登记、资料查询、保护和利用以及法律责任几方面,细化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使不动产登记更具可操作性。

旧证新证并行,不申请不登记。《细则》第105条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这就是说,在产权未变更、转移的情况下,可以一直持有旧证书,不用着急去换新证。同时,如果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会主动或强制登记。

信息受保护,三类主体可查。

按照国土资源部2015年公布的时间计划,2015年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配套制度,并平稳有序实施;2016年全面形成制度体系;最终于2017年实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

《细则》明确提出,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并把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这表明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不是任何人不需要任何条件就可以随意查询。

明晰产权归属,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不动产登记的初衷是提高不动产信息透明度,着眼于房地产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如《细则》第36条明确提出,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据此,未来小区内张贴广告、物业服务用房等收益或也将统一明确划归为业主共有。越来越规范、明晰的产权制度,必将有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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