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 德国低碳经济转型对中国绿色发展的启示——从财政和金融的视角
2016-07-13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后李萍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后 李萍
浅析 德国低碳经济转型对中国绿色发展的启示——从财政和金融的视角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后 李萍
碳排放导致的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威胁,因此,生产生活方式的低碳转型成为了世界共识。我国将绿色发展确定为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战略,使绿色金融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德国在低碳经济转型过程中对财政政策与金融手段的综合运用,以及构建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制度框架中有许多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
低碳经济 绿色金融 碳排放治理
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新趋势、新机遇和新矛盾的全新挑战,党的十八大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确定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绿色”成为我国五大发展理念之一。中国经济正在向绿色化转型,低碳发展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以及提升经济增长潜力的必然选择。德国已经成功地实现了低碳经济转型,正在进入低能耗的后工业发展阶段。德国发展方式转型过程中总结出的经验对中国尽快走过高能耗的工业化发展阶段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和启示作用。
1 全球开启低碳经济转型实现绿色发展新篇章
1.1可持续发展绿色低碳经济的内涵
当前,人类社会所面临的能源危机和生态危机成为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瓶颈,要保持全球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必须尽快建立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新型发展理念,这为低碳经济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自20世纪后半期开始,绿色经济这一全新的发展模式被提出并逐渐重视,旨在通过各种努力来减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在自然界留下的碳痕迹,保护能源,恢复生态环境。追溯起来,英国在2003年发行的《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能源白皮书中正式提出了发展低碳经济的理念。2012年6月,这个时代最重要的全球可持续发展大会之一“里约+20”峰会将“可持续发展与消除贫困前提下的绿色经济”确定为大会主题之一,让绿色经济的概念更加清晰明确,备受全球瞩目。“里约+20”峰会成为人类社会向绿色经济转变的一个契机。低碳经济将成为21世纪人类社会最本质的变革,这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文化变迁的革命。
对绿色经济传统的理解是指以最低的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最大限度的实现经济的发展。也就是要通过低能耗、低污染和低投入带来高产出,最终达到能源的高效利用,开发出新的清洁能源,在世界各国形成追求绿色GDP的良好氛围。低碳经济的核心是通过技术创新达到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的更新换代,调整产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完成制度变迁,最终实现全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和生存发展理念的根本性转变。同时,绿色经济也是需要兼顾公平的经济。发展绿色经济,不能停留在理想主义的概念或吸引人的口号层面,而是需要高额的成本支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需要大量资金支持、技术支援和人员培训等。否则,发展中国家为了解决眼前的民生问题,很可能继续上山砍树,下地挖煤,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带来消耗和破坏。发达国家如果期望通过碳关税、绿色标准等绿色壁垒和贸易手段迫使发展中国家推行经济发展绿色化,这就会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生存发展空间,亦欠缺公平。
绿色经济不意味着永远的双赢,在发展过程中必将在不同层面和阶级之间面对取舍与权衡,是一场旷日持久的博弈。因此,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要兼顾当期效益和远期利益、弱势群体与主流群体、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之间的利弊。防止出现推行绿色经济和低碳环保而导致的失业和贫困人口增加,这是发展中国家难以接受的。
面对当前在化石能源的生产消费过程中排放的大量温室气体所引发的气候变暖等各种危及人类生存的现象,低碳经济既是经济发展转型的需要,也是人类社会发展模式谋求深层次转变的需要。而向低碳未来转型所带来的潜在经济与政治利益,也必将为当前全球经济发展乏力、缺少新的增长点的萧条状况注入新的活力,开启新的篇章。低碳经济表面是气候问题,实际上关系着各国未来的核心利益,全球将围绕绿色低碳经济转型展开新一轮博弈,这将成为发达国家管控世界的新方式,是一场国际社会间的政治经济较量。发展低碳经济不仅是一种未来趋势,也将是世界经济的一次重要转型,谁能把握先机走在前列,谁将在新一轮的经济革命中脱颖而出。最终,绿色低碳发展在改变人类生产方式的同时,还将逐渐改变人类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并最终改变人类的生存文化,使其过渡到现代低碳工业社会。
1.2世界各国的经济低碳转型势在必行
全球正处在新工业革命的初始阶段,随着经济发展和人类对自然资源需求的不断增长,环境破坏带来的挑战越来越突出,对能源和气候安全方面的重视已经成为这场新工业革命的驱动力。日益紧张的全球能源(如天然气和石油等)供给和不断恶化的气候环境,促使低碳经济发展理念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向低碳经济转型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
2015年12月12日,工业革命启动近250年之后,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大会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近200个缔约方集结起来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安排,195个国家的代表一致同意通过了《巴黎协定》,就控制温室效应气体的排放达成共识。这份人类发展史上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协定,对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强化行动做出了框架性安排。2016年4月22日《巴黎协定》高级别签署仪式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175个国家的代表在《巴黎协定》上签字,这么多国家在同一天签署一项国际协定也成为史上第一次。2016年9月初,中国和美国两个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正式加入《巴黎协定》,为协定提供了最有力的政治支持。2016年9月3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加入《巴黎气候变化协定》,中国随之成为第23个完成了批准协定的缔约方。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2016年10月5日宣布,《巴黎气候变化协定》已达到生效所需的两个门槛,将于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推动协定在2016年生效曾经是有些不可思议的事情,但是各国政府之间所存有的必须采取行动的紧迫性共识,让这一切变得势不可挡,最终成为现实。协定生效所体现出的国际支持势头,充分彰显了强有力的全球合作是应对气候挑战的关键。
《巴黎协定》作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谈判取得的最新成果,是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京都议定书》(1997年)之后,人类历史上应对气候变化的第三个国际法律文本,已经成为具有历史意义的里程碑式的存在。协定形成了2020年后的全球气候治理新格局,目标是将全球气温升高的幅度限制在2℃以内,把人类带向低碳、安全、健康的世界。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新协议的诞生标志着低碳时代正式开启,同时也等同于宣告了工业革命后依赖化石燃料(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天然资源)带来成长时代的终结。积极开发可再生能源,实现低碳经济转型成为历史的必然选择,全球共同倡导绿色发展,低碳经济转型成为人类共识,并迎来前所未有的黄金时期。
1.3打造绿色金融体系已经成为全球共识
绿色是人类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要实现绿色发展,就必须打造成熟高效的绿色金融体系。2016年9月在中国杭州召开的G20(二十国集团)峰会关注绿色发展,举行了以绿色为主题的会议,并将绿色金融列为重要议题,成立了绿色金融研究小组,支持全球经济向绿色低碳转型。这是G20首次讨论绿色金融议题,这一重大创新凝聚着中国智慧,在绿色发展和国际环境事业上为人类做出贡献,助力全球加快发展绿色低碳经济。联合国副秘书长、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埃里克·索尔海姆对于中国在自己进步的同时引领着全世界走向绿色发展给予了赞赏。他说:“中国是世界上首批批准气候变化《巴黎协定》国家。作为本次G20峰会的主办国,中国将绿色金融列为重点议题,重视绿色发展,中国在本次杭州峰会的安排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国际担当。” 在中国的倡议下,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英格兰银行共同主持的绿色金融研究小组向G20杭州峰会提交了《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该报告内容详实,措施得当,既总结了绿色金融的标准和经验,也明确提出了绿色金融的定义、范畴、发展目标和面临的挑战,为各经济体发展绿色金融的路径和方法提出了参考建议,具有很高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国际社会对绿色金融发展的关注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G20之后,以“绿色金融:从起步到革命”为主题的国际研讨会于2016年10月17日在美国华盛顿成功举办。作为2017年G20主席国的德国在会上宣布,明年的G20将在财金渠道继续讨论绿色金融议题,并且继续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英格兰银行共同担任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主席。这一决定让绿色金融议题在杭州G20之后可以继续在全球展开深入研究和推广应用,2017年绿色金融研究小组第一次会议将于1月16~17日在法兰克福召开。在国际上,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正在采取措施,对更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和机构投资者开展绿色金融培训。
2 德国低碳经济转型制度框架及财政金融政策概述
2.1德国社会已经具备成熟的低碳发展文化理念
在经济低碳转型,特别是传统制造业绿色发展方面,欧盟作为低碳经济的发源地,是全球低碳经济发展的先行者和领军者,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作为低碳经济的倡导者,欧盟在低碳经济领域取得了非常重要的成就。德国作为欧洲经济新的增长点,是欧盟国家中发展最为迅速的经济体,为欧盟创造了很多就业机会。作为世界环保大国,德国已经成功的完成了低碳经济转型,实现了绿色发展,并将发展绿色经济确定为基本国策。在德国,低碳经济已经被作为一个重点课题写入未来发展战略规划,明确未来将继续以绿色产业为新的增长点拉动经济发展。
初期,德国将循环经济、新能源开发、节能减排等统一称作环境经济,后来逐步提出绿色经济或者低碳经济的概念,并在全社会倡导低碳消费理念,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手段提高国民的能源节约意识,低碳环保理念已经成为德国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民众已经具备了绿色低碳生活理念,人人以节能减排为己任。低碳文化要素的兴起颠覆了民众原有的生活方式,低碳发展的思考和实践进入了良性的循环阶段。
德国也曾经受到雾霾的困扰,成功走过漫长的抗霾之路。1962年,有些地区的空气污染度甚至是现在北京空气污染度的近10倍。当时的德国鲁尔区,有很多的燃煤电厂和钢铁厂,环境污染严重,森林、湖泊都遭到了严重破坏。时过境迁,现在的鲁尔区早已是蓝天白云,鸟语花香。为了治理碳排放,当年政府强制要求工业废气必须要经过脱硫和过滤处理,并且鲁尔区只允许使用低硫燃料和带有尾气处理器的汽车上路。尽管工业企业反映强烈,但环保运动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向政府施压,政府陆续推出种种管理条例。阵痛过后,最终企业也因为这些高标准而受益,慢慢树立了德国在碳排放治理和低碳产业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并且通过政府搭建的平台将这些技术出口,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这些发展变迁的历程,体现出德国政府和民间对环境保护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视程度和积极态度。正是在这个变迁和创新的过程中,形成了德国的低碳生产和生活的理念。
2.2德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制度框架分析
低碳发展政策的建立和完善首先在于制定法律法规框架。英国颁发的《气候变化法案》(2007年)是世界上第一部针对二氧化碳排放的立法,英国也成为首个对碳排放立法的国家。德国是欧盟成员国中低碳管理法律框架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德国的低碳经济转型取得显著成就,除了政府和民间的高度重视,更得益于其科学的治理方式与发展策略。
2.2.1德国政府低碳经济转型的主要法律法规
德国政府从20世纪70年代起实施了一系列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现在节能减排、生态保护、税收引导、可再生能源研发与应用、民众倡导与教育等方面。立法让绿色发展有法可循,违法必惩。
《环保立即行动计划》(1970年)标志着德国开始制定环保政策。1972年对《德国基本法》进行了修订,让政府在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方面拥有更大的权利,为政府在环境政策领域立法提供了保障。之后《废弃物处理法》(1972年)的颁布实施。自20世纪80年代末,德国在环保理念中加入了可持续发展的内涵。通过《废弃物限制及废弃物处理法》(1986年)约束废物处理,构建可持续发展和环保型社会。《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1996年)是世界上首部循环经济法。《废水纳税法》(1981年)开征水污染税,对排入地表或地下的废水征税,不包括排到污水处理厂的废水。《节省能源法案》(2002年)将减少化石能源和废弃物处理提高到发展新型经济的高度。
《京都议定书》(1997年)签署后,德国开始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新能源利用和低碳技术,抢占技术制高点,以绿色产业为新的增长点拉动经济发展。德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在世界上具有代表性。为鼓励生产企业开发和使用清洁能源,德国增加了新的税收种类,通过实行《生态税改革法》(1999年4月)对电力(电)、矿物能源(油)和天然气(气)等征收能源税。为推广可再生能源(太阳能、风能、生物能源等)发电,对使用上述能源不收取生态税。《进一步发展生态税改革法案》(2013年)将税收用于降低社会保险费,提高德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可再生能源优先法(EEG)》(2000年)(其前身是1991年颁发的《强制输电法案》)标志着德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启动。以保护收购价的形式(即可再生能源优先以固定费率入网)鼓励对新能源发电的投资,降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风险。2003年、2008年、2011年和2014年先后四次等对EEG进行了修订,不断降低电力成本,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落实。实现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同时,控制电力成本、促进可再生能源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德国可再生能源政策调整的重要原则。EEG规定,德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到2020年时要占总发电量的30%,2025年达到40%~45%,2035年达到55%~60%。而该占比在1999年为13%;2009年底为16%,提前达到了欧盟要求的2010年该指标达到12.5%的目标;2015年底该占比为20%,部分高峰时段达到了50%~80%。2016年7月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对EEG的第五次修订草案,2017年1月1日实施,全面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化,通过发电招标制度结束了基于固定上网电价的政府定价机制,以市场溢价逐步取代固定电价补贴。
《热电联产促进法》(2002年)对以热电联产技术生产出来的电能提供资金补贴,提出热电联产发电比例到2020年要提升至25%。通过收集发电中产生的热能并用于供暖,既减少了热量的流失,又通过供暖为发电企业带来了新的利润增长。《碳排放权交易法》(2004年)通过设置德国排放交易处(隶属于联邦环境保护局),让欧盟和德国碳排放治理的相关法律得以执行。《生物燃料油比例法》(2007年)规定到2015年德国生物燃料在总燃料中的占比将在8%。《可再生能源供热法》(2009年)体现出政府的扶持重点开始向新能源下游产业转移。为减少交通工具的碳排放,实现碳减排目标,《车辆购置税改革法》(2009年)将车辆发动机大小和碳排量情况与新车购置税率挂钩。
2.2.2德国制定了详尽的可持续发展规划
为确保低碳经济转型的实现,在立法的同时,德国还制定了详细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规划作为保障:国家能源效率行动计划(EEAP)、能源与气候一揽子计划(IECP)以及欧盟气候变化行动计划(ECCP)。这些计划还将之前已开展的举措纳入其中,具体措施在促进节能减排上表现出显著成效。ECCP致力于形成系列政策措施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是欧盟委员会在2000年提出的。EEAP旨在贯彻落实欧盟能源最终使用效率和能源服务指令,是德国政府经济部在2007年提出的。IECP是德国内阁在2007年提出的,该计划包括29个关键事项,覆盖面完备。
2.2.3德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文件
德国还制定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战略部署,对长期战略愿景、发展目标,以及不同阶段的实施要点和行动计划,做出了细致详实、科学合理的安排。在大的战略蓝图开始实施之后,针对近期安排发起了关于该战略的短期行动计划,以保障每个战略部署严格执行落实。
《环境规划方案》(1971年)是德国第一个较为全面的环境保护立法。2004年德国政府颁布了《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针对减少化石能源消耗,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等建立了系统配套的政策体系。《德国高技术战略》(2006年)是德国提出第一个涵盖所有政策范围的发展战略,期望通过加强创新来减少工业生产中的环境污染,在未来的全球技术市场上具有竞争力。随后,德国联邦教育与研究部于2007年又在《德国高技术战略》的总体框架下制定了“气候保护高技术战略”,德国联邦教研部将提供专项资金用于气候保护技术研发,在未来10年内给予10亿欧元支持,通过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以及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主要渠道来发展经济,促进德国低碳经济发展。德国政府在2008年推出“国家气候倡议”,旨在挖掘降低碳排放治理成本的潜力,加大使用可再生能源力度。德国环境部在2009年公布了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文件,强调低碳经济为经济现代化服务的指导方针。2010年德国联邦政府推出了旨在使德国在能源效率和绿色经济方面走在世界最前列的“能源方案”长期战略,该战略对于德国在2050年前关于能源开发、使用、供应等各方面要达成的长期和阶段性目标做了详细的战略规划,并提出了不同的行动计划和主要措施。
2.3德国低碳经济转型中财政金融政策协调分析
德国发展低碳经济还得益于政府的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和激励措施。德国政府在制定和完善低碳发展法律法规、长期发展战略和具体政策措施的同时,还通过财政补贴对低碳经济转型提供支持和引导。在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方面建立了完整的制度体系保障。
2.3.1增加新的税种
一是征收生态税。为了改善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德国增加了新的税收——生态税。德国生态税从量计征,以能源消耗为征收对象,通过税收手段鼓励开发和使用清洁能源,让价格较高的可再生能源被广为接受,这一举措对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绿色发展至关重要。德国是能源匮乏型社会,政府非常注重优化能源结构,降低能源消耗,实现对能源的保护。鉴于这种国情,德国自1999年开始对矿物能源(油)、天然气(气)、电力(电)等项目征收生态税,通过税收政策倡导企业开发和利用清洁能源,并且对使用太阳能、水力、生物能源、风能等再生能源发电的企业免征生态税。德国政府将税收收入中绝大部分用于降低社会保险费,通过降低工资附加收费的方式重新回流到企业和家庭,在促进能源节约、优化能源结构的同时,增加了员工的净收入,提升购买力和福利水平,又通过工资的附加费用减少,降低了雇主的劳动成本支出。令生态税在引导低碳经济转型的同时,没有增加企业的负担。二是征收能源税,2006年德国实施《能源税法》并颁布《能源税实施细则》,利用税收减免政策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生态型新能源的推广使用,大部分的税收用于支付养老金,营造绿色福利社会。通过征收能源税,使传统化石能源的温室气体排放成本内部化。
2.3.2财政支持
为推动低碳经济发展,德国联邦财政部、经济部等充分运用财政政策制定各项有力措施鼓励低碳转型,保护企业的竞争力,对有利于碳排放治理的经济行为给予政策性补贴;对积极开展低碳转型的工业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或税收减免。比如,在2005年德国政府提出对使用“热电联产”设备生产的电能,每千瓦可获得1.65欧分的资金补贴。对使用天然气或生态燃料的交通工具给予45%的税收优惠。德国政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低息或优惠贷款,用于低碳转型、产品开发、技术研究、低碳消费等。如,政府向一些重大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优惠贷款支持,对于一些项目会将贷款额的30%作为补贴,足以见得政府发展低碳经济的决心和力度。对低碳技术升级改造研发的研究课题和战略计划提供直接的财政拨款。如:2008年来自联邦政府的研发资金总额为1.612亿欧元,占当年德国所有来自政府、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可再生能源研究资金支出总额的16.6%。德国财政通过一系列激励措施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给予政府资金补贴,鼓励私人投资新能源产业。随着企业低碳发展步入良性循环,出口低碳产品也在为企业带来新的经济增长,对此,政府也在通过财政措施帮助企业降低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成本,给予投资税收减免等政策,帮助企业降低低碳产品的出口成本,鼓励企业在自身进行低碳绿色环保生产的同时,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寻求国际合作,创利增收。如,2003年德国政府每年提供约500万欧元预算资金,用于德国经济技术部倡议的“可再生能源出口协议”,该计划主要用于推动低碳技术和产品的出口,帮助德国中小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德国通过财政制度与政策框架建设,很好的引导和推动了绿色经济发展,在履行降低能源对外依存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责任的同时,研发出大量的低碳技术,进而将低碳产业打造为拉动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
2.3.3构建绿色金融体系
德国通过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为企业提供长期充足的资金支持,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在实现低碳经济转型的同时拉动经济增长,既要减碳还要赚钱。通过绿色金融市场化的制度安排引导和激励社会资本更多地投入到绿色产业发展中。金融机构通过提供更多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撑绿色发展。
第一,绿色信贷。在发挥市场作用方面,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计划是经典项目。复兴信贷银行(简称KFW)通过项目制积极配合德国实施的各项政策和战略,提供长期的低息贷款和返还奖励。如“可再生资源投资扶持贷款项目”和“能效改造项目”。KFW成立于1948年,是德国唯一的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全资拥有的政策性银行,受政府委托管理德国财政预算中的援助款项,也是德国最大的银行。KfW成立之初正值德国重建之时,其提供的低成本贷款主要用于重建德国的能源供应体系,帮助电力生产商、采矿业和钢铁业等大型企业在重建中平稳过渡。德国投资开发公司(DEG)是KfW在2001年收购的负责民间开发融资的公司,原来也是一家德国政策性金融机构。
KFW及其子公司DEG为起步阶段的德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根据KFW提供的数据,1998年~2002年期间,KFW和DEG向水能、生物质能、沼气、地热、光伏产品、风能和可再生能源相关产业领域共提供了资金总额为6.5亿欧元的优惠贷款,占KFW融资业务的27%。贷款支援项目涵盖了可再生能源的各个领域。相当于德国所有能源项目融资总额的60%。2003年~2006年期间,KFW和DEG为可再生能源融资的年均总额大约在1.3亿欧元。KFW发放给可再生能源企业的优惠贷款,利率优惠程度均在50%左右。
第二,德国能源署(dena)。联邦政府(50%)、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26%)、德国安联保险集团(8%)、德意志银行(8%)和德国联邦银行(8%)共同控股的公司德国能源署(dena),为能源项目提供咨询和资金。德国能源署(dena)是提高能效、推动可再生能源和智能能源系统发展的职能中心,其首要任务在于协助德国政治界、经济界以及社会各界落实德国的能源转型政策。德国能源署围绕能源有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展开各项业务活动,推动企业项目规划实施,并以政府相关政策和资助计划作为有益补充。
第三,节能环保领域专项基金。德国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运用各种经济政策手段对中小企业和机构提供投资补贴、低息贷款和返还型补贴扶持,以及相关的建议和咨询。通过气候保护能效和创新伙伴关系、中小企业中央创新计划、市场激励计划和中小企业能效专项基金等筹集社会资本加大对提高能源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可再生资源领域的扶持。德国联邦经济部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合作建立了针对中小企业节能的专项基金,为促进德国中小企业提高能源效率提供专门资金支持,帮助企业接受专业节能指导和采取节能措施。为减少碳资源使用项目,2009年他们合作成立了全球碳基金,向本地小企业和机构提供咨询和资金帮助,以满足环保要求,同时该基金也以较低价格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新型碳信用。
3 浅析中国绿色发展的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协调
中国绿色发展要用好政府与市场的各自功能,发挥财政政策的引导能力和支持作用,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用好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搭建多渠道资金来源的保障机制,这是低碳经济发展的内涵决定的。通过财政与金融政策的协调作用,让金融机构、实体企业、社会资金积极投入到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改造中,为低碳经济转型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3.1中国绿色发展的国家战略分析
在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重,低碳经济成为发展潮流,以及国内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的情况下,中国已经开始高度重视低碳经济的发展。党在十七届五中全会就已经突出强调了要大力发展“低碳技术”,指出:“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节约能源,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发展循环经济,推广低碳技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中国在积极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过程中迎来了深化改革绿色发展的黄金时期。党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五大发展新理念”并写进“十三五”规划,自此“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理念正式成为引领中国发展的新理念和治国理政的新战略,这是党对中国发展规律的新认识。绿色发展理念是中国在“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的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和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向低碳经济转型符合我国建立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国策。发展方式转变来自发展理念的创新,绿色发展理念将带来中国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提升。德国低碳经济转型过程中探索出的经验和启示是值得中国研究和借鉴的,尤其是德国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手段,引导更多资本投入到绿色发展领域的路径选择和方法策略,以及从制度框架设计的高度上建立一整套有利于绿色金融发展的正向激励机制,蕴含着深刻的哲理和价值。
2016年8月30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从国家战略高度明确了发展绿色金融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措施。按照意见的要求,金融类和非金融类经营性国有资产,都要优化国有资本布局,逐步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在8月31日共同出台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在意见中对中国绿色金融体系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意见直面绿色行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并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这些政策从国家治理的高度对绿色发展做出了战略安排,在全社会形成了建设绿色金融体系推动低碳经济转型的发展理念和制度框架。
3.2中国绿色发展的财政政策支持建议
低碳经济发展离不开经济基础和资金投入。纵观各国低碳转型,除了技术支持,还有强大的财政政策支持。中国的低碳发展战略应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和资金,既要做好碳预算增加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又要通过财政杠杆作用和示范效应引导民间资金投入,并设立若干低碳发展基金,鼓励企业进行低碳产品的开发和生产,多措并举推动碳排放治理、扩大可再生能源使用、提高能源效率等项目的落实,为科研机构低碳研发和企业运用低碳技术提供资金保障。在加强财政投入总量规划的同时,还应细化投入的结构和方向,提高资金投入效率,重点关注低碳产品和技术研发。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信贷倾斜等优惠政策,促进社会向低碳转型。
一是在财政预算和支出政策上,做好碳预算管理。政府对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技术研发、生产企业、产业升级、个人消费行为等进行直接投资和财政补贴,鼓励科研单位、工业企业、全体民众积极进行低碳研发、低碳生产、低碳生活。二是适当增加有利于引导碳减排的税种,如征收碳关税、生态税、能源税等。将现有税制中虽有所涉及(比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等),但是不够明确的相关税种通过立法明确,设立以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为主要目标的税种,通过关税控制碳排放以降低社会总成本,激励企业采用新的减排技术控制污染。将该类税收通过某种方式返还企业或者职工,可降低企业低碳转型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让利于民。三是在政府集中采购方面通过制度约束实施绿色采购,优先购买使用低耗能、低排放的低碳产品和服务,激励企业走低碳生产之路,推进环保产品消费。
3.3建立绿色金融体系为低碳转型提供资金保障
发展绿色金融是实现低碳经济转型走绿色发展道路的重要措施。通过创新性的金融制度安排,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用好市场的调节作用,提供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到绿色产业中。
一是金融机构应将绿色信贷要求与业务经营管理有机结合,确保《绿色信贷管理指引》有效执行。低碳信贷是与低碳经济密切相关的概念,其本质是把资源损耗和环境影响纳入金融资源配置的决策过程中,在信贷业务全流程中落实绿色信贷要求,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一票否决制”,通过授信支持发挥金融杠杆作用及社会影响力,约束、引导企业及个人树立节约、环保、低碳、安全等绿色理念,保障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新能源开发利用、传统产业结构改造升级、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资金需求,通过信贷管理和运行机制来支持低碳经济转型。二是在金融市场领域,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积极倡导金融创新,在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节能环保、低碳经济、绿色经济等领域的企业及项目的支持力度。通过建立和完善碳排放交易市场,开发碳金融交易产品,为节能减排项目融资,将自主权更多的赋予企业,激发企业自主进行低碳技术研发应用和开展节能减排产业升级的积极性,让企业从节能减排行动中直接获得收益。
[1] 赵新峰.德国低碳发展的“善治”时间及其启示[J].中国行政管理,2013(12).
[2] 中国驻德国使馆经商处.德国经济低碳转型的政策环境和主要成就[EB/OL].2011-08-20.http://de.mofcom.gov.cn/.
[3] 中国驻德国使馆经商处.德国发展绿色产业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EB/OL].2010-10-30.http://de.mofcom.gov. cn/.
[4] 中国驻德国使馆经商处.德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环境、主要成就及其启示[EB/OL].2009-11-30.http://de.mofcom. gov.cn/.
[5] 孟浩,陈颖健.德国CO2排放现状、应对气候变化的对策及启示[J].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2013(2).
[6] 杨晓青,巩曰龙.德国低碳循环经济的法制保障对我国的启示[J].学术交流,2011(05).
[7] 杨圣勤.李彬.德国发展低碳经济对我国的启示[J].对外经贸,2014(07).
[8] 李玉婷.国外低碳经济政策研究:进展、争论与述评[J].当代经济管理,2015(05).
[9] 李绍萍,郝建芳,王甲山.国外低碳经济税收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J].生态经济,2015(10).
[10] Böcher M. A theoretical framework for explaining the choice of instruments in environmental policy[J]. Forest Policy and Economics Political Theory for ForestPolicy,2012(2).
[11] Glomm G,Kawaguchi D,Sepulveda F.Green taxes and double dividends in a dynamic economy[J].Journal of Policy Modeling,2008(1).
[12] Metcalf G E.Designing a carbon tax to reduce US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J].Review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Policy,2009(1).
[13] Sinn H.Public policies against global warming:a supply side approach[J].International Tax and Public Finance,2008(4).
[14] Boeters S,Koornneef J.Supply of renewable energy sources and the cost of EU climate policy[J].Energy Economics,2011(143).
[15] Allcott H,Wozny N.Gasoline prices,fuel economy,and the energy paradox[J].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2014(10).
[16] 综合欧盟委员会[EB/OL].http://ec.europa.eu/energy/ publications.
[17] 德 国 联 邦 环 境 署 部(UBA)[EB/OL].http://www. umweltbundesamt.de.
[18] 德国能源署(dena)[EB/OL].http://www.dena.de.
[19] 德国复兴银行(KfW)[EB/OL].http://www.kfw.de.
[20] 德国联邦环境部[EB/OL].http://www.bmu.de.
F206
A
2096-0298(2016)10(b)-166-06
李萍(1974-),女,汉族,吉林人,高级经济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财政学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