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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性问题

2016-07-13黄一雄谈学思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6年6期

黄一雄 谈学思



营改增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性问题

黄一雄谈学思

摘要:本文首先讨论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这一具有争议的问题,并深入探究了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对于企业转让非公开发行股票这一行为的影响。通过研究发现,营改增后,对于一般纳税人,转让定向增发股票的实际税负不减反增,并且导致企业的投资现金流量的减少,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却减轻了。因此,企业是否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划分为金融商品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营改增对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和中间方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需要引起企业和监管部门的重视。

关键词:营改增;非公开发行股票;金融商品

一、引言

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至此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都改征增值税。其中金融业由于其子行业业务种类众多,核算也比较复杂,被认为是营改增行业的一大难点。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也称定向增发。2005年10月《证券法》(修订)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非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模式逐渐步入正轨。此后,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如《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07年9月),进一步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做出具体规定,使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制度更加规范。在全流通背景下,定向增发已成为股权再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定向增发在为我国上市公司整体上市、筹集项目资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完成并购和实行股权激励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其流动性受到很大的限制以及发行定价的不确定性,故是否能将其划分为金融商品,对其流通转让征收增值税存在一定的争议。如果我们将其划分为金融商品,在营改增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需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金融业改征增值税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提供及金融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简易征收率3%缴纳增值税,且金融商品的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此,企业发行非公开股票会受到哪些影响?本文对这一系列的问题展开了探讨。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属性问题

金融商品也可以称为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第32号准则对金融工具定义如下:“一项金融工具是使一个企业形成金融资产,同时使另一个企业形成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equity instrument)的任何合约”。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第105号财务准则公告(SAS105)指出,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在另一企业的所有权益(ownership inc)以及如下两种合约;一是某一个体向其他个体转交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或在潜在的不利条件下与其他个体交换金融工具的合约规定的义务。二是某一个体从另一个体收到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的合约规定的权利。金融工具同时具有以下特征:偿还性、流动性、风险性、收益性。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目前对于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是否能划分为金融商品存在争议主要是出于以下两点考虑:首先,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非公开股票发行的特定对象必须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因此,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流动性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它不能像一般金融商品那样在金融市场上自由转让。其次,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股票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及保荐机构可以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日和发行期的首日这三个日期中自行选择定价基准日,由于不同的定价基准日对应不同的价格,这种定价机制导致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基于以上两点,是否将非公开发行股票界定为金融商品的种类之一,存在一定的争议。

金融工具按其流动性来划分,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现代信用货币,包括纸币和银行活期存款,二是有价证券,包括存款凭证、商业票据、股票、债券等。本文在前人所作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一系列探讨和论证,认为非公开发行股票属于有价证券的一种,虽然其定价机制具有很大不确定性,但是结合发行方的基本面来看,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仍然具有一定的价值。并且因其对特定对象发行,短期内流动性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是相对于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的存续时间,其受限时间显得微不足道,因此从长远来看,非公开股票还是能够在金融市场流通转让的,据此,我们认为应将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划分为金融商品,这也是后文我们分析营改增对于企业发行非公开股票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的基础。

三、营改增对企业定向增发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中规定,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将该限售股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营改增前,金融商品的转让是否有营业税纳税义务是有特别规定的。自2009年1月1日开始,根据修订后的营业税条例的实施,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其他所有企业买卖金融商品,都应征收营业税。

因此,企业购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应该依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限制持有1年以上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份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规定,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5%。即在会计处理中,对此应计提转让金融商品营业税金及附加。

自2016年5月1日起,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并且特别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营改增对于定向增发的中间方的影响

假定某一般纳税人企业转让原A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取得收益100X,根据财税[2013]16号的规定,应交营业税为5X,城建税为0.35X,教育附加费0.15X,这些相关税费都将计入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与附加。则此项业务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100X-11X)*25%=22.25X,从现金流量的角度来看,企业实际承担的税费=22.25X+5.5X =27.75X。而营改增实行后,该企业应承担的实际税费则应为(100X-7.2X)*25%+6.6X=29.8X。

可以很明显的看出,作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的实际税负并没有得到减轻。换个角度来看,若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营改增之前实际税费与一般纳税人一样,皆为27.75X。营改增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按3%缴纳增值税,因此转让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生的实际税费=(100X-100X*3%-3X*10%-3X*10%)*25%+3.3=27.4X。

综上分析可知,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转让之前购入的定向增发股票的实际税负不减反增,并且导致企业的投资现金流量的减少,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反而减轻了。两者之间的利益不对等,很有可能会抑制大中型企业的融资行为,对小型与小微企业反而是个利好消息。究其原因很可能是由于近年来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募集资金和并购行为越来越普遍,其中不乏有某些上市公司利用定向增发进行利益输送或者资产转移的现象存在,并且这种现象一直没有有效的制度加以规范。

因此营改增实行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性问题很可能会凸显其日益增长的重要性,不同企业对此问题的不同处理,对今后企业会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将产生极大的影响。

(二)营改增对定向增发的发行方的影响

同时,对于定向增发的发行方而言,同样面临营改增后的税负问题,并且不仅如此,还很可能导致管理层和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

从发行方管理层的角度来讲,营改增后企业,若将定向增发的股票视为金融商品并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进行会计处理的话,企业的实际税负将会上升,企业现金流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对管理层的业绩会产生负面影响。然而站在大股东的立场,若定向增发不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进行会计处理,则必然会使企业的股本扩大,从而稀释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损害到大股东的既得利益。

因此,如何平衡管理层和大股东之间的利益,是作为发行方的企业将来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之一,而其中的关键,正是在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性问题。

四、结语

非公开发行股票作为再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在资本市场上受到越来越多上市公司的青睐。而营改增的实施,不仅在制度上对定向增发行为予以降温,也再次凸显了相关问题的重要性。因此,如何规范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属性问题,进而规范上市公司的相关会计核算,做到真正的透明化与规范化,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李有星.中国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制度研究[M].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发行字,2007.302 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4]王冬雨.金融商品转让:营业税及未来的增值税[J].注册税务师,2014年03期.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6]金融业“营改增”政策解读[N].杭州日报,2016-4-27.

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财务与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