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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机制的思考

2016-07-13衡水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李敏

中国商论 2016年7期
关键词:监事外派监事会

衡水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 李敏



对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机制的思考

衡水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李敏

摘 要: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并强调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要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以来,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面对新的改革形势,本文通过对新形势下的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工作机制进行探讨,以期能为国有企业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机制

1 国有企业监事会存在的问题

市国资委根据市属国有企业的经营特点,通过对外派监事会工作机制的不断探索、实践、完善和创新,已取得一系列显著成效:首先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深化监督内容,重视各方监督的协同与配合;其次注重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形成了以财务为主要专业方向的高精尖的监督检查队伍,为履行监督职责打下坚实基础;最后强调了落实管理建议的重要性,有效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但笔者认为其仍然存在有待改进之处。

1.1监事会工作职权不够全面、对集团性质企业的监督对象不够清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从第2条职权不难看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是监事会工作职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外派监事在工作过程中更侧重于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企业运营合法合规性情况的监督而缺乏对企业董事及高管履职情况的监督。

随着国有企业规模及产业范围的迅速扩大,公司组织架构也逐渐由单一企业发展成多层级、多元化的集团公司,原来单一企业的国有资产也随着投资的不断向下延伸,逐渐转移至集团下属子公司甚至孙公司,集团的原有资源及经营活动也逐步向下级公司转移。这样的发展变化使外派监事会在对原监管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范围逐渐变小,监事会工作从由市国资委直接出资的并外派监事会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延伸至其子公司乃至孙公司,但一级企业的对其子公司或孙公司没有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一级企业与其子、孙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一级企业作为控股股东可行使其股东权利,将监督权授予子公司监事会,从而实现对子公司的监督。一级企业监事会直接对子公司或孙公司行使监督权的模式,监督对象不够清晰。

1.2监事会队伍仍需壮大,以满足不断提升的监督工作的要求

市属国企外派监事会一般外派至一级企业履行监督职责,外派监事会成员一般有五名,包括一名由市国资委任命的监事会主席或企业内部产生的监事会主席、两名由市国资委任命的专职监事和两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出的职工监事。目前外派监事会主席同时身兼2~3家一级企业监事会主席职务,专职监事2人一组任8家左右一级企业的监事,其中各自为主负责四家,职工监事均为兼职,在企业中一般均为中层以上干部。可以看出,现有的外派监事会成员均为兼职人员,而一级企业多为综合性的集团公司,整体规模大,业务范围广,投资层级多,涉及多个行业领域,以现有的监事会队伍力量,尚无法深入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能全面有效地履行监事会的职责。同时专职监事因其岗位的特殊性,要求其具有较高的财务专业水平、良好的沟通能力、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这些因素使专职监事的选聘工作一直都比较困难,使监事会队伍的建设常常滞后于国有企业的发展。

1.3监督内容过度统筹化,对不同企业均采用同一监督方式

市国资委按制度要求对各一级企业的监事会进行设置,使不同一级企业的监事会成员的配置及工作方式趋同。但各一级企业的规模及业务特点、行业领域和功能定位均不一样。有些一级企业业务简单,规模较小,无市场性运营;有些一级企业,下属子公司、孙公司数量众多,涉及投资、融资、资产处置等领域,重点监督事项较多,且涉及不同行业,监督难度大。外派监事会对不同的一级企业均采用同一监督模式,往往对业务简单的一级企业可以有效做到深层次监督,查找企业问题的根源,并积极通过专项交流、事件追踪等多种形式进行事前或事中监督,有效拓展了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但对集团企业一般只能以列席各项会议,查阅各项会议及财务资料等形式开展工作,多为事后监督,对监督事项的了解多停留在一般性了解的程度,缺乏深度。

1.4缺乏工作保障机制,影响监事会工作效率

监事会与董事会均是公司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均为独立运作的机构,但外派监事会一直被视为企业外部的人员,虽然各一级企业均为监事会设置了固定的办公场所,但未设置相应的行政人员,而专职监事因兼职多家企业,非每日坐班,导致无法及时获悉企业的经营动态尤其是突发的重大事项。且无行政人员对监事会工作资料进行系统性的整理归档,换届时,下届监事会对上届监事会的运行情况无法通过档案资料进行了解,造成重复索取资料、重复追踪某些重大事项,影响监事会工作效率。

2 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机制的几点意见

2.1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董事及高管履职情况的监督

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对国有企业董事及高管的履职情况的具体评价标准和评价内容等制度。借鉴《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在日常监督中明确对国有企业董事及高管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充分获取评价依据并形成相应的评价记录,对企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和任免提出有效的建议。

2.2确立监事会在企业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形成针对集团企业的监事会工作体系

监事会作为股东直接委派的企业监督机构,具有较好的独立性,能够较为客观真实地向股东反映企业的运营情况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而企业的审计、监察、法律等内部监督部门,独立性相对较弱。考虑建立以监事会为核心的企业整体监督体系,监事会参与对其他内部监督部门的考核评价工作,并由监事会牵头建立不同监督部门的协调会议制度,互享信息资源,互通监督成果,能够捋顺不同监督工作的相互关系,减少重复监督,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对大型集团企业,可考虑建立集团整体的监事会工作体系。一级企业监事会除由市国资委委派的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等监事会成员外,增加一级企业向子、孙公司外派专职监事,由一级企业进行选聘和委派,其考核和任免由一级企业的外派监事会直接负责,使一级企业外派监事会成为集团管理体系中的一个实质运作部门,充分融合到集团管理体系中。同时一级企业外派监事会应加强对子、孙公司监事会的业务指导,由子、孙公司的监事会向投资企业的监事会汇报工作,从而建立按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的要求,通过股东委派监事的模式,形成以集团监事会为核心,子、孙公司监事会为重要分支的上下联动、协同作战的监事会工作体系。

2.3全面促进监事会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专职监事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加大监事会队伍的建设力度,增加外派监事会成员,减少现有外派监事会主席及专职监事的兼任企业数量。在委派专职监事时,可考虑被监督企业的规模、行业特点等因素,安排2~3名专职监事为一组,负责2~4家一级企业的监督工作。同时在坚持以财务能力为主的选聘条件下,可根据被委派企业的行业特点和业务要求,有目的地考虑适当数量的其他专业人才,有效提高专职监事在特殊行业、特殊业务领域的监督能力。可考虑建立专职监事后备人才档案库,以快速、优质地选聘专职监事。

建立专职监事培训制度,统筹安排学习内容、制定培训计划,保证学习效果。针对不同一级企业的特点和被委派人员的专业特点,在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方面、企业财务管理及审计方面、监督检查实务方面、运用信息化手段方面均不断强化,切实提升专职监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各项专业知识及工作技能水平。

2.4创新工作模式,不断提高国有监事会的工作效率

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针对新的改革形势和分类监管的要求,国有企业监事会要不断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工作效率。市国资委对一级企业的外派监事会可考虑针对一级企业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监督企业,优化配置监督检查力量,一个企业一个方案,通过对外派监事会成员的数量、各专职监事的业务特长和监督的工作方式等方面进行不同的弹性配置,保证重点监督企业的监事会工作力量。一级企业的外派监事会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和市国资委的要求下,有机整合专项检查、项目调研、专项谈话、独立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等多种工作形式,形成为企业量身定制的监督工作模式,切实提高外派监事会的工作效率,达到更好的监督效果。不同监督工作模式应向市国资委备案,并根据企业的发展进行调整并逐步完善。

2.5全面融入企业管理体系,加强监事会在企业管理运营中的监督作用

在企业的现代化信息管理系统中,应重视监事会的职能作用,将监事会纳入信息管理系统中,使企业的相关信息能够及时送达监事会。逐步将企业监事会建立成一个完善的职能部门,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合格的行政人员,对发现的重大事项能提前介入,全程监督。同时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明确向监事会及时报送信息的重要性,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通知监事会列席会议、及时向监事会报送重大决策事项及重要经营管理信息方面的主体责任,逐步改变目前监事会要什么资料企业才被动地给什么资料的监督现状。市国资委下达给企业的重要文件也应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在国有企业改革加速进行的今天,国有企业监事会也将面临在新形势下进行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新考验。国有企业监事会要不断适应新变化,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监管的时效性,不断探索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模式,强化风险预警机制,保障问题揭示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客观性,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车亮亮.论国有企业监事会与公司内部监督的资源整合[J].经济法论坛,2011(02).

[2] 陈世瑞.国有独资企业外派监事会有效性探讨——上海市管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的启示[J].华东经济管理,2010(03).

[3] 王琦.保障监事会监督有章可循——天津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回顾与总结[J].现代国企研究,2014(10).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6)03(a)-056-03

作者简介:李敏(1979-),女,河北保定人,硕士,副教授,会计师,主要从事会计核算、管理会计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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