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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开发的研究现状及展望

2016-07-13祝慧陈正文

学会 2016年6期
关键词:扶贫开发社会组织研究现状

祝慧 陈正文

[摘 要]随着社会组织的不断发展壮大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扶贫开发大格局的深入推进,社会组织参与国家减贫事业的路径多元、效果显著。该文从学术界关于社会组织内涵界定、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开发的优势和局限性研究、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扶贫关系研究、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项目运行机制研究等研究成果进行重点梳理,结合现有研究成果,进一步对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开发研究的主要趋势进行了展望,试图归纳出社会组织在扶贫开发过程中的功能显现和发展困境,以促进社会组织内生力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在今后的脱贫攻坚过程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社会组织 扶贫开发 研究现状

20世纪90年代,随着社会组织在参与扶贫中的成效越来越突出,社会组织在扶贫开发中的角色定位和发展路径等,需要从不同学科背景进行归纳梳理,以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参与国家减贫事业。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坚持动员全社会参与,发挥中国制度优势,构建了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的大扶贫格局,形成了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主体的社会扶贫体系”[1]。本文从已有的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开发文献出发,对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开发的主要途径、功能效果、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重点梳理分析,并在学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开发研究的发展趋势。

一、社会组织内涵研究

在2006年中央正式提出社会组织新概念之前,我国学术研究中的社会组织概念是广义的内涵,即泛指存在于社会中所有的组织[2]。而一些学者认为在此之前,“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民间组织”等概念在我国的学术研究和社会生活中经常被当成同一概念相互套换使用,很少仔细甄别其内涵上的差异[3]。社会组织新概念的正式提出,使得近几年学界意识到现有多种概念所具有的局限和其对学术研究和组织发展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4],因此有必要对国内现有“社会组织”的多种概念进行统一,并加强“社会组织”概念的研究[5],而且不应该照搬西方理论,应该寻找中国社会结构土壤上最合适的“社会组织”概念[4]。

从认识上来看,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多种概念的界定制约了社会组织的继续发展,有必要进行统一或加强概念的研究。但是学者们没有就哪一个概念更适合于中国达成的共识,例如有学者通过多个相关概念的分析认为社会自治组织更适用[6]。而马庆钰通过对诸多概念的局限性分析后认为,非政府组织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概念更好[7]。相反,谢遐龄从社会结构角度讨论、分析出了非政府组织概念在我国的不适用性[4]。张海军结合中央政策与我国实际情况认为,新提出的社会组织概念更适合概括普遍存在发展于我国民间社会的“社会组织”[8]。还有学者认为究竟使用哪一个概念并不重要,关键是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与充分发挥功能起作用[9]。

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学者只有一部分倾向于某一个概念的使用,而更大部分学者倾向于从萨拉蒙的“结构-运行”视角强调“社会组织”的某几个特征,而不是从概念上进行严格定义。而且大都是在萨拉蒙“结构-运行”视角上结合本土情况进行拓宽和修整。其中大部分学者提到的特点有:非营利性、正规性、组织性、互益性、独立性、自愿性、非反社会性。其中正规性与独立性被讨论较多。此外,马庆钰特别强调了非政府组织的非宗教性[7]。

应该说,基于当前我国国内众多研究来看,笔者认为对社会组织概念及实体的界定无需过于苛刻和严格,应该考虑到当前我国社会处于三期叠加的高速转型期,且社会组织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发展的制约影响。因此,我们认为采用社会组织这一概念用以形容和指代在我国特殊社会发展时期下的各类NGO、非营利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等多种名称比较适合。另外,也因社会组织这一概念能够比较折中、合理地概括在我国社会普遍存在的第三部门,并且只需抓住社会组织的四个核心属性:民间性、非营利性、公益性、专业性,因此在对社会组织进行考量时,注重这四个要素即可。

二、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开发的优势研究

当前我国国内学者对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相对优势与作用研究不少,所取得的成果也有很多。总的来看,可以把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优势与作用分开进行论述。而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优势则能够进行一定的整合,并按照自身优势、项目优势两个维度分别进行阐述以展示研究成果。

(一)社会组织自身优势研究

社会组织的自身优势实际上是与社会组织概念界定中“结构-功能”的几个特点密切相关的。即按照社会组织概念的界定要求,其具有一定的民间性、非营利性、公益性、专业性。

1.社会组织的民间性研究。社会组织发于民间,起于民间。不少学者都认为社会组织起于民间的特性能够使得社会组织真正地贴近群众,发挥政府不能起到的作用,弥补政府扶贫过于官方性和有限性的劣势。从扶贫的宏观路径上来看,如李青青认为,政府组织主要是在统筹全局的基础上解决普遍性的问题,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扶贫;非政府组织则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来解决扶贫问题[10]。还有学者从我国当前存在巨大变化的扶贫形势出发,认为现在我国的贫困群体的分布不再是以面为主要特征, 而是以点分布。在这种情势下,非政府组织更容易与一般民众群体沟通,从而获取最真实有效的基层信息[11]。而许源源认为NGO在实施项目的过程中尽可能地发动了村民参与,与农民直接接触,扶贫效果明显[12]。可以说,针对社会组织扶贫的民间性研究大都认为社会组织比政府更亲民,更能提高群众的参与度,也更能够获取最基层的第一手信息,能够达到精准的扶贫效果。

2.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研究。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主要是指该类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说不能够对营利进行剩余性分配。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经常被用来与政府、企业组织的营利性进行对比分析。因为扶贫工作的特殊性,所以非营利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社会组织在扶贫中的特殊属性及发挥的作用。例如从人员构成及工作价值来看,张勇认为非政府组织成员是为自己的理想,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而工作,他们的工作是志愿性质的,常常是低报酬或无报酬的,这样的一种特征使得他们在工作时具有强烈的现实色彩[13]。而就规划项目与项目运行而言,社会组织在规划、实施项目时目的是为了使当地老百姓的生活质量得到实际的提高, 他们不需要做任何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和政策工程[14]。另外,非政府组织注重的是项目给当地老百姓所带来的实际效果[15]。而且社会组织有提供公共物品的激励,可以与政府一道共同弥补市场带来的公共物品的不足[16]。应该说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是其与政府、商业组织相区分开来的重要决定因素。其相对概定了社会组织的目标、旨趣、价值所在,也就相对规避了组织单位在盈利状态下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和越轨行为,从而使得组织单位的行动不遵循利己原则,而是准确地把组织的目标、能力作用发挥在利他方面。

3.社会组织的公益性研究。社会组织的公益性也能称之为利他性。在利他的内涵中也相对包含着志愿性,志愿性主要指社会组织组成的基础以及工作氛围是带有自愿奉献的性质。不少学者认为,社会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基于共同的兴趣、目标和爱好,志愿组成,工作人员之间没有利益上的冲突,且具有为某一共同的公益性目标风险的理想和抱负[17],而且承担了那些政府管理和市场运营不宜顾及或者无效承担的责任,获得政府和企业无法获得的资源,不仅提高了服务质量,还降低了运行成本[10]。总的来说,社会组织内部凝聚力相对比政府要更高,组织目标与个人目标能够相对具有更高的耦合度,这非常有利于社会组织的建设与运行。而且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实际上是与非营利性相辅相成,互相作用的。因为公益性决定了其利他的属性,因而在扶贫中更能够达成一致的目标,而不至于为了自利而产生分歧和冲突,进而维护了社会组织的目标和组织稳定性。

4.社会组织的专业性研究。社会组织整体上相对于政府专业性更强。开展项目的技巧与专业理念都是政府扶贫不可比拟的。专业性能够使得扶贫的质量更高,效果更好,成果更持久显著。其中,就人员配置上看,非政府组织人员配备更专业,他们通常是某一领域的权威人士和精英人物,或拥有一定的特长或专业知识技能[18]。就项目建设上看,非政府组织在做每一个项目的前期、中期和后期都会花大量的时间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调研, 与项目的参与者进行平等的交流,了解他们真正所需要的,而且项目的规划上, 非政府组织总是鼓励项目的参与者自己做出规划,因为他们相信只有项目的参与者才真正了解自己的情况。这种平等的、互动的并且以参与者为中心的工作方式, 使其能够与当地的村民迅速建立起相互信赖的关系[14]。而且非政府组织能够更直接和有效地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不同贫困层的不同问题开展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扶贫活动[15]。所以从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专业性来看,社会组织在整个实施的过程中,具有明晰的流程,并且每个流程都兼具一定的专业技术手法,以进行标准的衡量,特别是针对性以及准确性较高的可行性调研,这是政府的能力难以达成的。

(二)社会组织的扶贫项目优势研究

1.社会组织扶贫项目理念先进。我国长期以来的扶贫理念是政府投资金、投项目,不顾一切地对贫困群众进行“帮助”,只注重输血而不是造血。而近年来的参与式扶贫等众多新扶贫理念逐渐被提出倡导,出现逐渐代替旧有的扶贫理念与模式的倾向。有的研究者认为NGO的理念先进,因其秉承的认识是“贫困是因为缺少权力而不是金钱,穷人绝不是等待食品和饮料的供给,应当把他们看作是被无权、无资格、无工资和无政治影响力所困厄的公民,赋予穷人更多的权力是消除贫困的条件”[19]。这就为我国长期以来的政府主导扶贫注入了新的观念和血液。同时,有研究者认为促进贫困地区社会内生力量很重要,如侯国凤用实践经验证明,通过建立贫困地区群众互助合作机制,促进了贫困群体内部以及和非贫困群体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合作,有效地扩大了社会支持网络,培育了当地社会资本[20]。另外,一些新扶贫理念和具体模式也得到了肯定和验证,如招工扶贫、采输血式扶贫和造血式扶贫的二者之长,融合了信息扶贫、智力扶贫、观念扶贫、自强扶贫等多种先进的扶贫理念,在不少地区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2.项目的灵活性及专业性程度高。由于项目规模比较小,NGO面对的对象比较少,NGO的扶贫工作更能有效地瞄准贫困群体[21]。对于服务产品的多元化与个性化,有研究者认为,人们对公共物品的需求是多元的, 不同的人对于社会需要的公共物品的种类、数量和质量的要求不一,单纯依赖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很难兼顾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不同群体的需求,而社会组织能够作为一个整体提供的公共物品可以满足需求者的不同偏好,尤其是能够满足需求特殊人群和需求较高人群的利益诉求[16]。而且非政府组织在做每一个项目的各个关键时期都会花必要的时间针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调研, 与项目的参与者进行平等的交流,了解他们真正所需要的,而不是一种想当然的臆断[14],这些必要的调研是社会组织达到“精准扶贫”效果的保证。另外,就资金投入上看,有学者通过统计分析,认为社会组织扶贫单个项目比较专一,虽然资金量比较小,但是其人均投入资金要远远大于政府扶贫的人均投资资金,而且从全国范围来看资金规模大小可观。

总的来看,社会组织的四个自身特性优势是在与政府、市场进行比较当中凸显出来的。社会组织扶贫的项目特性优势主要与社会组织更创新、更合理的扶贫理念和更专业、更有针对性的操作方法、更多元化的服务有关。而且社会组织具有更灵活、机动性更高的组织架构和项目设计,这些都是社会组织在扶贫中相对于政府更容易取得成效的保证,而这些特点和优势也是未来社会组织在扶贫领域发展需要重点关注和建设的方面。但是从当前的研究来看还略有不足,主要是过多地探讨整个社会组织在扶贫中的优势,却没有深入研究不同类型、背景、大小规模的社会组织在参与扶贫中具有怎样不同的优势。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实力、大小、分布差异很大,并不是每一个社会组织都具有相应的优势,相反,很多社会组织受制于自身及社会的发展,并没有能够呈现出相应的优势来。

三、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开发的局限性研究

我国社会组织从萌芽阶段到之后的“野蛮式增长”,从不规范到逐渐规范,已经高速发展了将近30年时间。虽然,当前我国的社会组织数目已经突破60万,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大部分的社会组织实力较弱,筹资能力差、专业化水平不高、行政化严重、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是我国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工作的主要阻碍因素。

(一)社会组织资金来源单一,筹资能力弱

资金来源比较匮乏和单一。有研究指出,民间组织最初都由政府创立,这些组织的资源几乎都来自政府,而且在扶贫资金的筹集上,对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的依赖较强,资源动员能力较差的现象普遍存在[18]。另外,社会组织社会化筹资渠道不足。曲天军通过调查分析认为,社会捐赠水平非常低[22],仅为年GDP的0.1%左右,而美国近年慈善捐赠达到GDP 的9%。可以说,当前研究中一致认为我国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而且资金总量不高。这不仅有着社会认知度不高、市民意识仍未相对建立的问题,也存在政府的支持力度与主动发展意识不强的原因,这些外部因素在很大程度上综合影响了支撑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来源单一,筹资能力不强。

(二)政府给予社会组织的扶持政策较少,且资源辐射分布不平衡

从国外发达国家社会组织发展的经验来看,发达国家政府从多方面给予社会组织的支持很多,并且具有较强的执行度。但是,我国政府能够给予的扶持在对比下就显得明显较少,且执行度不高。例如《公益事业捐赠法》从颁布到现在已经过去16年,但与之配套的政策和一些具体的实施细节至今尚未出台,原先所规定的捐赠优惠政策没有得到相应的兑现。而且政府的扶持在分布上呈现不平衡的状态,因为扶贫社会组织大多为本土草根社会组织,规模比较小,实力比较弱,没有什么背景,因此在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中更是难以与事业单位、大型的具有官方政府背景的社会团体拥有相同的竞争机会和竞争能力,难以享受政策优惠[20]。

(三)社会组织人才建设不足

一是人才结构不平衡,综合水平不高,工作人员的专业和来源参差不齐。很多非政府组织吸纳机关事业单位的下岗人员、离退休人员等,其人员素质不高,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缺乏奉献精神和创新精神[23]。二是NGO 也没有为工作人员、员工、志愿者提供职业发展的正常生涯[21]。由于NGO难以吸引到高水平专业人才,更难以承担其高额的工资待遇,导致其内部员工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过快,结构不稳定,影响整体运作水平的提升[24]。另外,资金的缺乏也导致专业能力建设不足,导致能力的低水平,满足多元化服务的能力也不足[21]。总的来看,研究中都提到了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的人才发展处于困境之中,这当中有着多方面的表现,如人员参差不齐、专业性差。其原因和影响因素也是多方面的,与社会组织的内外部环境都有着较大的关系。

(四)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一是准入制度的问题。在2013年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之前,我国社会组织注册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希望登记的社会组织必须有政府的一个业务主管单位向民政部门做担保,但是许多政府机构不愿担负责任,所以被迫选择工商注册的形式,甚至不少黑社团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注册和登记[24]。但是这一问题在2013年得到了解决,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方案》的颁布,明确要求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这一方案的颁布宣告了我国社团双重管理体制的终结,为我国社会组织发展清除了障碍。二是立法不足,不规范。当前我国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条例大部分是分散存在于各类法规政策中,仍然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体系,难以满足新形势下农村扶贫的要求[20],这难免使得相关的规定不成体系,权威性与严谨性不足。加之,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基本属于“大政府、小社会”的格局之下,民间社会发展不成熟,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知度不高[13]。

(五)社会组织独立性不足,行政化严重

民间性的异化。例如匡远配认为,NGO“民间性”的异化成为“第二政府”,NGO丧失协助扶贫开发工作的功能,反而为政府所累,甚至成为政府的负担[21]。而且在我国现有的官僚体制中,许多社会组织的产生都源于政府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或者是政府行政性任务的要求和安排下成立的,运行过程中与政府的关系密切,难以拥有自主性[13]。以上的研究反映了当下我国社会组织面临的一个困境,既要求独立性,又难以脱离政府的管控和干预,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经常纠缠不清,社会组织的“民间性”成为泡影。

(六)社会组织在具体扶贫实践中的问题

对于社会组织在具体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学者们讨论较少,因此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显得比较单薄。如郭佩霞通过对政府购买NGO服务的过程机制进行探讨,分析购买项目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与实施障碍,认为应当整合竞争、激励、互动与制衡四个治理机制[25]。此外,有学者以江西省可持续发展促进会为个案,探讨政府与NGO在村级扶贫的技术方法、效益、问题局限,发现合作扶贫中项目综合效益远远高于政府单一主导的扶贫项目,但项目实施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投资单一性、瞄准存在偏差、推广应用成本高[26]。对于这方面研究来说,学者大多从整体、宏观取向的视角对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局限性进行探讨,没有能够契合社会组织的实践中去探讨出现的问题,从而显得应用效果不足。

总的来说,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局限性与限制性因素与当前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有着紧密的联系,而且这些限制性因素并不是单一存在的,而是相互制约影响,进而对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产生不良的限制性作用,而且在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具有扶贫功能的社会组织中,每个阻碍因素呈现的程度与种类也不尽相同,但是这些限制性因素都呈现出了浓厚的中国民间组织发展的特征,因而在把握和采取措施时不能够简单地将其分离开来。而当前研究对我国社会组织扶贫中出现的问题大体上也代表着社会组织总体在参与我国社会治理中遇到的问题,但是没有相应的针对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中具体出现的与扶贫相关的问题进行更多的探讨,因此显得具体的、经验的视角及分析不足。

四、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扶贫关系研究

(一)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扶贫的必然性和必要性研究

对于社会组织与政府在扶贫中合作的必然性,众多研究都是基于合作能够带来的多元利益进行探讨。如李国安认为,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扶贫有必要,是因为能够整合资源、实现优势互补[24],而一些学者,例如武继兵、朱俊立认为,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扶贫能够助力政府职能转型,为社会组织自身发展提供发展机会[27,28]。一些学者也都提倡和呼吁政府与社会组织在扶贫领域多进行合作,而且不少学者认为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时社会组织应该理清与政府的关系[29],还应该注重社会组织自身能力与管理的建设[30]。总体来看,研究者都支持社会组织与政府在扶贫领域进行相关的合作,因为双方的合作能够给贫困地区、社会组织、政府三个扶贫主体带来一定的程度的利益。但是合作的关系以及模式如何,便成了需要探讨的一个问题。

(二)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扶贫的关系问题研究

关于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扶贫的模式,钮莹菡、陈立栋认为目前合作的模式有两种:一是自上而下,包括政策体系、扶贫资金体系、对NGO规范管理等。二是自下而上,包括服务式扶贫、参与式扶贫[31,32],讨论了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四类合作模式,即平行合作模式、咨询模式、监督模式、交流模式。关于相关模式的探讨研究比较有限,而且并没有专门针对实际的合作模式进行相应的实证性研究,也没有能够探讨不同,或模式类型的优势和劣势,显得研究有限。

虽说不少学者极力倡导政府与社会组织在扶贫中的合作,但是在实践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经常纠缠不清,一些问题仍需要理清。一些学者认为应该分析清楚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合作中的定位[21]。也有学者认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应该是对接式而不是交叉式,社会组织应当作为政府功能的补充,或为完成政府做不到、效率低的任务而存在,否则达不到优化资源配置的效果。因此,政府与社会组织应当是排序博弈而非零和博弈[33]。此外,蔡科云还认为,当前我国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扶贫滞后的原因有三:政府与社会组织权力结构失衡、政府与社会组织扶贫权责的配置不对等、政府与社会组织扶贫靠行政解决纠纷,为此他从法律法规层面提出应当建构和完善法律治理机制:包括签署合作扶贫的关系框架协议、强化督查与督察、落实合作扶贫的司法审查[33]。另外,不少学者提出社会组织的行政化,其实是合作关系中政府的主导过度形成的。而对于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的发展关系历程变化,匡远配、黄承伟认为,政府应当在社会组织发展逐渐成熟时渐渐退出对社会组织的直接管理,与社会组织保持服务者或监督者的角色关系[21,34]。可以说,当前研究普遍认为政府在合作扶贫的关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但是过多的主导和渗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同时又因为相关的规定不完善,使得政府与社会组织各自应当承担的角色和义务不明晰,且履行的责任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

五、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项目运行机制研究

社会组织运行及项目管理的机制、问题、效果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成果不多,研究成果与研究方向都尚未成为一个体系,仍有许多值得研究和发掘的地方。在这一部分研究中,研究者针对社会组织扶贫项目的运行进行分析研究,包括各类机制、运行问题、项目成效等,提供了一个微观考察社会组织扶贫的视角。例如郑光梁讨论了社会组织扶贫项目运行机制、扶贫对象瞄准信息管理传递机制、项目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及交流合作机制,认为当前政府与社会组织形成了新型的竞争-合作关系,应该正确把握对待[35]。类似的有学者认为,社会组织应该通过创新项目设计带动企业、基金会、科研机构多方联动整合资源。此外,应该把政府支持与农户发展相结合,落实农户在扶贫中的主体地位。而且社会组织依靠协调、动员、倡导的资源动员机制扩大了资源的筹集渠道,在社会组织与捐助人之间建立了代理关系,从而能够将社会组织置于社会的监管下[36]。

有的学者从对象选择、资源投入、监管、评估来分析社会组织扶贫项目运行机制,认为当前项目评估机制不够健全[12]。也有的学者从项目投入、项目产出、后续管理三个方面构建了10个指标对参与式扶贫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分析认为,扶贫投入应该向小型生活基础设施建设倾斜, 挖掘生产类项目潜力[37]。关于项目管理中的现实性研究,杜旻以一个扶贫项目为个案,发现项目中的瞄准机制设计不当,导致了部分最贫困的人群无法参与到项目中来,而且项目执行过程中监管不力,项目执行中“裙带关系”与一些人情问题成了项目实施的“潜规则”,造成了一些扶贫对象“被边缘化”。另外,群众容易对组织或项目产生依赖性,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同时,项目实施前调查不全面,或项目设计与外部环境不协调导致项目失败[38]。

可以看出这部分研究针对的是社会组织在具体扶贫实践中的项目机制是如何运行发展的,从而提供了有效的经验,具有很强的经验指导性。笔者认为,对于具体的扶贫实践来说,经验性较强的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研究是重点,也是核心,能够对实践提供具体的经验指导。但是当前的许多研究大多从宏观、宏大的视角对社会组织参与扶贫进行分析,缺乏具体性和经验性。

六、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开发研究的局限性

(一)研究的角度集中于宏大的理论研究,对于微观的经验研究不足

当前,我国社会组织扶贫的相关研究角度不多,大多从比较宏观的层面探讨,而对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优势、特点、局限,以及部分专门针对社会组织扶贫的一些机制、方式等操作层面的微观经验研究视角比较单一,这就导致了研究的具体性与操作性略显不足,因而许多研究对扶贫实践具体层面的指导意义略显不够。

(二)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开发的实证研究过少

当前有关社会组织扶贫的相关研究大多集中于用质性方法进行探讨,实证性的研究明显不足。少有研究专门针对社会组织扶贫的运行机制效率和内在的扶贫机理进行实证分析,也少有研究把不同的扶贫因素进行量化,探究其与其他变量的相关程度,这些实证研究的缺乏,使得一些研究说服力不足,指导方向不够精确和明细。

(三)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开发重复性研究过多

许多学者对重复的内容进行重新整理,得出与前人研究相近的观点,这些研究实际上是不必要的,浪费了时间,也浪费了资源。而且多有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一般属性和性质上,这样很容易使研究结果流于表面,这就是米尔斯认为的经验形式主义研究。

(四)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开发的政策性建议操作性不强

当前不少研究中都相应地提到了政府、社会、社会组织三个方面应该从什么方面进行努力,以合力协助社会组织在扶贫领域的发展。但是大部分政策建议的同质性过强,显得众多政策建议没有创新性。并且多从宏观的层面提出政策建议和发展路径,少有研究从微观、实践和经验的层面对社会组织扶贫发展提出相关建议。

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开发研究的主要趋势展望

(一)社会组织扶贫的精准作用研究

社会组织自身特有的民间性、灵活性、专业性、非营利性以及功利性决定了其扶贫行为与政府必然存在不同。而且民间性与灵活性让社会组织在扶贫时具有政府无可比拟的优势,能够更详细、更准确地把握贫困地区群众的准确需求,实现精准扶贫的作用。精准扶贫是贯彻未来我国五年内扶贫攻坚的重要思想理念和手段,而社会组织因其自身的特点具备了与精准扶贫理念能够有效融合衔接的基础。因此在未来的研究当中,应当尝试利用社会组织的特点和优势,开发培养社会组织在扶贫开发中发挥精准扶贫的能力和效果。

1.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精准性研究。尝试从社会组织扶贫的项目机制入手,探讨其扶贫项目中的精准识别机制、精准帮扶机制、精准管理机制、精准考核退出机制的内在机理以及效果,分析其中的机制特点、借鉴意义以及改进方式。更详细来说,探讨社会组织在扶贫中是如何提高瞄准度的,其识别工作的机制和特点是什么,其具有高识别率的原因是什么,其问题出在哪里。还可以探讨社会组织扶贫项目的精准安排是如何实现的,其项目设计与安排的理念与技巧是什么。对于精准帮扶,可以通过研究社会组织是如何把项目资源与扶贫对象进行精准对口链接的,其工作特点在什么地方。在社会组织的项目中探讨其精准管理的机制,考察其动态管理的能力特点与技巧。

2.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途径研究。可以结合社会组织扶贫与精准扶贫的“五个一批”渠道进行探讨研究。例如其中的“通过扶持生产和就业扶持一批”“生态保护脱贫一批”“通过教育扶贫脱贫一批”,这三个渠道的官方性不如“异地搬迁”“低保政策兜底”两个渠道那么强,因此政府应当尝试在三个渠道的扶贫项目执行中适当地把一些职能任务交由一些社会组织来承担,而研究者可以针对这些具体的渠道,探究社会组织介入这些扶贫项目中的模式和途径。

(二)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开发的具体项目运行机制研究

我国这些年来有关社会组织扶贫的研究过多的集中于对宏观性、整体性、系统性的问题的探讨和提出政策建议,但是对于社会组织在实际扶贫实践中的微观研究过少。因此,应该在未来的研究中重点抓住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实践中的具体项目以及操作机制的微观分析和研究。具体来说,可以探讨社会组织在扶贫中所采取的理念、筹资的方式创新、项目执行的设计对效果的影响、项目管理的技巧以及最后项目效果评价体系的研究。

1.社会组织扶贫项目的资源筹集的方式研究。例如与市场企业的合作、公益互联网众筹等新方式都是未来社会组织动员社会资源扶贫的重要渠道和方法。社会组织的资源来源渠道是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发展的持续性保障,因此有必要针对社会组织扶贫的多元渠道开拓进行相关的研究。从具体的经验、实践中发掘有益于结合扶贫筹资的社会组织筹资新模式,而且还可以尝试打破旧有的界限,把市场、企业也纳进社会组织筹资的范围中,以合作的方式为主,尝试例如电商扶贫此类的多元扶贫合作模式,从而跳出筹资方单一的困境。

2.社会组织扶贫项目执行中的方法设计研究。对象瞄准机制的设计:即用何方法瞄准贫困人口,瞄准对象的指标设计。项目地区选择的设计:项目将如何覆盖受益人口,如何组织动员群众。具体实施中参与对象选择的设计:哪些环节需要扶贫对象进行参与,参与的方式以及程度。项目管理中的设计:包括对扶贫对象的档案管理、脱贫程度管理。对于扶贫项目执行中的设计,可以通过研究不同项目方法设计的扶贫成效和作用,考察不同条件下哪种设计最适合何种地区的扶贫方式。

3.对社会组织扶贫项目效果的评价及评估方法研究。当前对有关社会组织扶贫项目成果的效益评价研究不多,并且没有建构起一个比较完善的扶贫成效评价指标体系,因此对于社会组织扶贫的效果缺乏一个科学、客观的评价,这就使得在如何提高社会组织扶贫工作缺乏了一个指导的方向。因此,可以加强对社会组织扶贫评估方法和技术的研究,探索一个合理的评价机制体系,弥补原来政府扶贫评价少,不注重成效的弊端。

(三)深化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研究

社会组织在我国的扶贫工作中按照资金及技术来源主要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政府把一些扶贫项目进行外包,通过服务购买的方式承包给一些社会组织;第二种是社会组织运用自身筹集的资金和项目资金专门针对一些地区和人群开展一些扶贫项目;第三种是外资扶贫,由国际性NGO出资,与扶贫办等单位合作进行扶贫。但是,由于我国政府长期以来行政性强,主导了大部分国家与社会事务。因此在实际扶贫中,政府对社会组织有着比较明显的行政性干预、诱导性、程序化性,在合作中出现了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责权不明确,政府存在干预过多,以及责任失位的问题。对于政府与社会组织在扶贫中的关系,今后可以多探讨在扶贫工作中社会组织与政府如何协调相互的关系,以及双方应该承担的角色和相应的责任,探索社会组织去行政化的改革方向,多提出一些具体的调整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的措施和办法。

1.多元多主体的合作模式研究。当下参与我国扶贫的社会组织的主力是一些规模较大,实力比较强,具有一定官方背景的大型社会组织,而许多小型社会组织贡献的力量较为有限。因此在未来的研究和发展中,可以探讨大型的社会组织与中小型的社会组织以及政府多方的扶贫合作机制,实现大型社会组织与政府带动小型社会组织共同参与扶贫。

2.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扶贫项目研究。当前,我国政府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的一个途径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的资金交由社会组织进行操作实施。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桎梏,例如购买法规的不足,以及购买体系的不健全,造成的衍生问题以及在具体操作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权责不清问题。这些问题的探讨和解决措施,笔者认为将是未来社会组织扶贫研究的一个发展趋势,因为扶贫也是一项公共服务,通过政府购买的形式能够大力推动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发展,而且社会组织想要参与扶贫,与政府的联系和沟通合作是必不可少的。如何理清双方的权责关系,找到最有利于扶贫工作发展的双方合作关系,是未来五年内我国成果实现农村人口全面脱贫的保证。

八、结 语

总的看来,笔者认为社会组织将会在国家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各个领域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和贡献,而社会组织也必将在中国的贫困治理当中发挥中流砥柱的作用,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和特点,与政府合作互助,协调资源,优势互补,从而发挥更大的扶贫功效。而对于相关的理论发展,也必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未来我国社会组织扶贫研究的开展必然离不开三大方面:一是结合精准扶贫理念,在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中开发探索精准扶贫的路径;二是从微观的视角对扶贫开发工作的机制进行把握,掌握扶贫实践中的技术方法;三是理清政府与社会组织在扶贫中的权责关系,实现资源优势互补、共济发展。社会组织作为国家治理的新模式和新主体,其未来的发展潜力不可小觑。从国家层面来看,政府应当从多个方面进行扶持和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到扶贫工作中来,同时社会组织应该结合精准扶贫探讨和开发扶贫的新模式,同时提升自己的专业性、独立性、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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