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视角下跨国公司子公司治理对策的研究
2016-07-07向新渝李云飞
向新渝,李云飞
(西华师范大学 数学与信息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9)
委托代理视角下跨国公司子公司治理对策的研究
向新渝,李云飞
(西华师范大学 数学与信息学院,四川 南充637009)
摘要:两权分离导致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因此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通过对跨国公司委托代理模型的分析,建立并求解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管模型,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跨国公司子公司治理对策的建议。
关键词:跨国公司; 委托代理; 子公司; 监管模型
0引言
委托代理理论是企业契约理论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委托代理关系实质是一种契约--委托人将某些权利与义务同时让渡给代理人,令其为他们的利益而工作。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双方的目标相矛盾、信息不对称,他们之间往往会存在代理问题。在跨国公司的情况下,委托代理模型已经从单一公司层面首先拓展到了企业层面,最后拓展到了国际层面。也正因为这样,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更加困难,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况更加严重,从而跨国公司中的代理问题也就更为严重。因此,对跨国公司子公司治理对策的研究十分必要。
李维安[1]最早把跨国公司治理问题作为重点课题进行研究,实现了从公司治理结构到公司治理机制,从单法人治理到集团治理、跨国治理的突破。陈东[2](2001)对不同类型国家跨国公司治理中的责任承担机制进行了分析。叶陈刚、周新军[3](2006)进一步研究了跨国公司企业产权及股权对公司治理问题的影响。宋光辉等[4](2010)则基于双重型、叠加式委托代理的视角研究了跨国公司委托代理模型,并得出结论:跨国公司的治理应该从大股东对公司管理者以及小股东对其代理人两条途径减少代理成本。
本文在委托代理视角下利用博弈论的方法建立并求解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管模型,然后对所得的混合纳什均衡进行了分析,最后对跨国公司子公司的治理策略提出了一些建议。
1委托代理关系视角下的跨国公司
1.1跨国公司委托代理链的构筑
委托代理模型中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代理人,反之则为委托人,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构筑了一定的委托代理链。研究单一公司的代理问题时,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在同一公司,两者形成的委托代理链的背景也是这一公司,而跨国公司的代理问题已经突破了企业边界甚至国家边界。因此跨国公司委托代理链的构筑也从单一公司和一国范围拓展到了国际范围。
相较于单一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跨国公司委托代理关系的表现形式更为复杂,尤其表现为初始委托人和最终代理人的界定。跨国公司主要表现为投资母公司与海外子公司的关系,由母公司对海外子公司进行经济、技术上的支持,并期望最终获得收益作为回报。这样看来,初始委托人即投资国母公司(母公司的董事会),然而董事会实际上仍是受到了股东的委托,因此跨国委托代理关系中初始委托人仍是股东。跨国公司的委托代理链是在单一公司委托代理链上叠加了一层,因此是层叠式的。在跨国公司中,初始委托人与海外子公司之间距离较远,无法直接观察和了解子公司的内部运行情况;对于海外子公司的外部监管也因为互相分割而又相对封闭的资本市场变得十分困难。海外子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子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因此他就是公司的代理人,跨国公司委托代理链与单一公司的委托代理链如下:
跨国公司:股东→母公司董事会→母公司总经理→子公司董事会→子公司总经理
单一公司:股东→董事会→总经理
跨国公司股东对于子公司总经理的监督与控制的实现需要委托代理链上每一环节委托代理关系的顺畅,也即是每一环节委托人都能实现对其代理人的监督与控制。
1.2跨国公司委托代理成本的分析
为保证代理人合理行为所付出的费用以及代理人的在职消费与经营不当带来的效率损失统称为代理成本。代理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2.1代理人的选聘成本
跨国公司代理人的选聘难度较大,跨国公司代理人除了需要单一企业代理人的各种能力以外,还需要具备跨国经营的能力。因此,跨国代理中选聘合适代理人所花费的成本较高,主要包括寻找费用、考察费用以及时间成本等。
1.2.2代理人的报酬成本
相较于国内公司代理人而言,跨国公司代理人的工资报酬往往较高,公司派往海外子公司的外派职员收入常常高于国内成员2—3倍。当然由于子公司所在地区的工资水平与消费水平不同,被派往不同子公司的职员之间的报酬也有差距。例如,有调查指出[5]美国派往爱尔兰与东京的职员工资分别是国内公司职员的3倍和6倍,单个外派人员的工资大约为每年30—60万美元。
1.2.3代理人的监督成本
跨国公司由于委托代理链的延伸,股东对子公司经营者的监督更加困难,为了实现这种监督,股东相应地会施行各种监督措施、建立各种监督机构。而正因为这样,所花费的监督成本也就大大增加。区别于发展中国家子公司以母公司为主导的较为简单的治理结构,投资在发达国家的子公司治理结构往往更为完整复杂,因此发达国家子公司的监督成本往往高于发展中国家子公司的监督成本。另外有研究表明[6],随着跨国公司海外子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其所需的监督成本也逐渐增加。
1.2.4代理人的职务消费
与国内代理人相比,跨国代理人的职务消费通常更高,跨国代理人的职务消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办公车辆、交通费用以及接待费用等。由于代理人的有些花费既可以认为是代理人的私人消费,也可以认为是办公费用,并没有一个严格统一的界定标准;因此代理人的职务消费无法计算出一个精确的数字。
1.2.5经营损失
JStewartBlack(1999)的研究表明,外派人员中有15%左右并不能胜任工作,结束任期的外派人员里也有大约三分之一并没有达到预先期望的目标,而外派经理无法完成工作,会直接造成子公司的经营损失。
分析上述五项费用可知,跨国代理所需的代理成本较高。而从实际经验可知,跨国代理的收益也相应较多,所以只要代理收益大于代理成本,则可以认为跨国委托代理是成功的。
2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博弈模型
我们可以用博弈论的方法来分析委托代理中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双方都是参与博弈的行为人[7]。跨国委托代理由于距离较远,股东并不能直接观察到子公司经理人的行为,也不能很好地了解到委托代理契约的实施情况,股东与子公司经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十分严重。也正因为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子公司经理人可能会利用职权谋求私利而做出违背契约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8]。
2.1模型假设
假设一:博弈参与人(股东与子公司经理人)均为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理性人。
假设二:子公司经理人可能会因为受不住诱惑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而子公司经理人的这种行为会导致跨国公司股东利益受损。假设子公司经理人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概率为“σ”则其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概率为“1-σ”。
假设三:股东对子公司经理人可以采取“监督”与“不监督”两种措施,假设股东选择监督的概率为“γ”则其选择不监督的概率为“1-γ”。
假设四:子公司经理人利用职权为自身谋取私利所得为“a”,导致股东利益的损失为“-a”,股东对子公司经理人的监督成本为“b”,股东发现子公司经理人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时对其做出的惩罚为“c”。
2.2模型的建立
根据以上假设,跨国公司股东与子公司经理人之间监管博弈的收益矩阵如下表所示:
表1 跨国公司股东与子公司经理人的收益矩阵
表格中四种不同的策略分别表示:
①子公司经理人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股东采取监督措施。此时子公司经理人会被处罚金“c”,股东则要付出监督成本“b”;股东的收益为“c-b”而子公司经理人的收益为“-c”。
②子公司经理人没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股东采取监督措施。此时股东要付出监督成本“b”,子公司经理人则既没有获益也没有损失;股东的收益为“-b”而子公司经理人的收益为“0”。
③子公司经理人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股东并没有采取监督措施。此时子公司经理人为自己谋取私利“a”,而由于股东并未采取监督措施,因此股东有“-a”的利益损失,子公司则有“a”的收益。
④子公司经理人没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股东也并没有采取监督措施。此时股东及子公司经理人两者都既没有获益也没有损失,双方收益都是“0”。
2.3模型的求解及分析
求解跨国公司股东与子公司经理人之间监管博弈的混合纳什均衡如下:
设股东的混合策略为σ1=(σ,1-σ ),即股东选择“监督”的概率为“σ”,选择“不监督”的概率为“1-σ”;子公司经理人的混合策略为γ1=(γ,1-γ ),即子公司经理人选择“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概率为“γ”,选择“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概率为“1-γ”。结合表1股东与子公司经理人双方的收益矩阵可以得出:
股东的期望收益为φ1,φ1=σ×γ×(c-b)+σ×(1-γ)×(-b)-a×γ×(1-σ)。
子公司经理人的期望收益为φ2,φ2=σ×γ×(-c)+(1-σ)×γ×a。
设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为 (σ*,γ*):
令∂φ1/∂σ=γ*×(c-b)+(1-γ*)×(-b)+a×γ*=0,∂φ2/∂γ=σ*×(-c)+(1-σ*)×a=0,
求解得出:
σ*=a/(a+c),γ*=b/(a+c)。
即所求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为:股东以“a/(a+c)”的概率选择对子公司经理人进行“监督”,而子公司经理人有“b/(a+c)”的概率会选择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由此可知,跨国公司股东与子公司经理人之间监管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不仅与股东的监督成本“b”、子公司经理人所受到的处罚“c”有关,同时也与子公司经理人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收益“a”有关。股东的监督成本“b”一定时,子公司经理人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收益“a”越多,被处罚金“c”越多,其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概率越小。因为子公司经理人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收益越大,股东选择监督的概率越大,其违规行为暴露的可能性越大,这种情况下子公司经理人也就不太可能选择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当然,在子公司经理人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收益“a”及其违规行为暴露被处罚金“c”一定时,股东监督成本“b”的降低也可以使得子公司经理人选择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概率减小。因为股东监督成本降低表示股东选择“监督”所付出的代价变小,此时股东就会更倾向于对子公司经理人选择“监督”。
3结论
通过对上述模型所得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结果进行分析,我们得出结论,要使跨国公司委托代理有效,有两条路径可以选择:一是适当降低监管成本,这一点可以通过建立激励制度,增加子公司经理人对预期收益的信心,从而减少代理风险来实现;二是在监管成本一定时,加重子公司经理人违规被处的罚金,令其远高于股东监督所付出的成本,这一点的实现,则依赖于严厉的监督制度的建立。
3.1激励制度
对跨国公司子公司经理人的激励包括:奖励薪金、提升职位、任期结束后合理安排职务等。制定薪资制度时,把股票期权纳入其中是跨国公司为了避免子公司经理人短期经理行为的普遍做法。子公司经理人事业发展的需求通过职位的提升最终获得了满足,工作任期结束后归国的合理工作安排则使得跨国公司子公司经理人没有后顾之忧。上述的这些制度都能激励跨国公司子公司经理人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不会轻易违反契约损害股东的利益。实施薪资奖励计划会导致委托代理成本的增加,但因为奖励薪金是建立在子公司经营业绩上升即委托代理收益增加的基础上,所以委托代理的收益总是大于委托代理的成本,这也就显示了委托代理的有效性。
3.2监督制度
一般而言,监督制度的建立有以下几个方面:在子公司建立董事会、由总公司选定并派遣财务总监、邀请第三方财务公司进行监督以及聘请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对子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等。但除了在公司内部实施这些制度以外,也可以利用外部力量进行监督,例如全球化的资本市场,国际间的法律合作以及社会上的舆论力量等,以上监督制度的实施也都需要付相互监督成本。这也就导致了委托代理成本的增加,但这却是确保委托代理有效(委托代理收益大于成本)而必须付出的。其他因素不变,当对子公司经理人的处罚大于其监督所付出的成本,实际的委托代理成本是减少的,而委托代理的收益则表现为增加,因此发现子公司经理人的违规行动时必须加大处罚的力度。
参考文献:
[1]李维安,武立东.企业集团的公司治理—规模起点、治理边界及子公司治理[J].南开管理评论,1999,(4):4-8.
[2]陈东.论跨国公司治理中的责任承担机制[D].厦门:厦门大学.2001.
[3]叶陈刚,周新军.跨国公司的企业产权、股权及其治理[J].经济评论.2006,(1):27-33.
[4]宋光辉,王晓军.国有跨国公司境外企业公司治理研究——基于双重型、叠加式委托代理的视角[J].财经研究,2010,(11):46-52.
[5]周新军.跨国公司多层委托代理下的公司治理[J].管理科学,2006,(2):17-22.
[6]李维安,邱艾超.公司治理研究的新进展:国际趋势与中国模式[J].南开管理评论,2010,(12):16-24.
[7]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8]贾琳.论跨国公司治理结构之特性[J].企业经济,2014,(11):38-46.
[9]COASE,RONALD.Thenatureofthefirm[J].Economics,1937,4(16):386-405.
[10]CLAESSENSS,DJANKOVS,LANGLHP.TheseparationofownershipandcontrolinEastAsiancorporations[J].JournalofFinancialEconomics,2000,58(1):81-122.
StudyontheManagementStrategyfortheSubsidiariesofMultinationalCompaniesunderthePerspectiveofPrincipal-agentTheory
XIANGXinyu,LIYunfei
(CollegeofMathematicandInformation,ChinaWestNormalUniversity,NanchongSichuan637002,China)
Abstract:The separation of two rights leads to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thu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arent and subsidiary of the multinational company can also be regarded as a form of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principal-agent model for multinational companies,this paper builds the model for supervis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incipal and agent,and finally advances the countermeasure suggestion for multinational companies to govern their subsidiaries.
Keywords:multinational companies;agent theory;subsidiary;regulatory model
文章编号:1673-5072(2016)02-0210-04
收稿日期:2015-07-13
作者简介:向新渝(1994—),女,四川达州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契约模型与应用方面的研究。 通讯作者:李云飞(1980—),男,四川乐山人,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风险投资理论、数理统计研究。 E-mail: liyunfei80@126.com
中图分类号:F062.5
文献标志码:A
DOI:10.16246/j.issn.1673-5072.2016.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