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平安险承保范围争议探析
2016-07-06赵玲玲王思琦
赵玲玲+王思琦
[摘 要]中国保险条款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中明确规定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单独海损不赔,但是第3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前后运输工具发生了意外事故,那由自然灾害形成的货物部分海损则赔。仅从平安险第3款的简单陈述上看,只要伴随发生了意外事故,那么自然灾害带来的单独海损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但是如果结合保险近因原则来分析的话,平安险第3款承保范围的扩大就存在着一定的约束条件,具体承保范围容易造成歧义。基于此,将保险基本原则及平安险的承保范围结合起来,探析伴随意外事故发生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的赔偿问题。
[关键词]平安险;自然灾害;单独海损
[DOI]10.13939/j.cnki.zgsc.2016.24.248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的平安险承保范围规定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但是如果发生自然灾害前后伴随搁浅、触礁、沉没与焚毁意外事故发生,那么自然灾害带来的单独海损就赔。其实这一规定表面上看比较明确,没有任何歧义。但是如果把这一条款与保险基本原则中的近因原则相结合的话,就会出现一定的歧义和模糊性。比如说,船货在航行途中先发生了意外事故触礁并且已经脱险,随后又发生了自然灾害暴风雨,那么货物的部分损失平安险到底应不应该赔偿,从近因原则看,这里的部分损失的近因是暴风雨而不是触礁,因为触礁事故已经脱险;那如果在触礁没有脱险的情况下随后又发生了暴风雨,造成的单独海损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赔偿,平安险相关条款并没有明确的分析说明。
1 保险近因原则及平安险承保范围简述
1.1 保险近因原则简述
要判断国际货物运输中货物损失保险公司给不给予赔偿,主要是看相应事件符不符合保险基本原则,尤其是近因原则,即分析形成货损的决定性原因是不是投保险别的保障范围。如果造成货损的决定性原因是投保险别的保障的风险,那么保险公司就给予相应的赔偿,反之则不赔偿。由此可见近因不是指时间上的先后与接近,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根本性的起决定性的原因。举例说明,比如在航行程中船舶意外触礁,船长下令施救,有一半货物被救到岸上,却被敌方捕获;另一半货物无法及时补救以致沉没。在此案件中,被敌方捕获的一半货物损失的近因是战争,而沉没的一半货物损失的近因是触礁。再比如在航行程中船舶被鱼类击中以致船舱不断灌水,船长下令停靠防波堤外,但是海床不平和被鱼雷击中头重脚轻的原因反复搁浅最后船舶沉没,在此案件中,近因是战争而不是反复搁浅。
1.2 平安险承保范围简述
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主要包括暴风雨、触礁、恶劣气候等海上风险带来的全部损失、共同海损及由意外事故带来的部分损失,而自然灾害带来的部分损失不赔;但是平安险承保范围进行了扩展,平安险第3款还规定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四种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也就是说,只有当货物装载于运输工具上,且发生过上述四种意外事故之一的情况下,因自然灾害导致的部分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才予以负责。
2 平安险承保范围第3款存在的争议分析
2.1 关于自然灾害范围的争议
从平安险第3款规定可见,必须是伴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和焚毁这四种意外事故,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才给予赔偿,这没有歧义。但是平安险第3款又规定是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那么这里的“等”字如何理解呢,暴风雨、洪水等造成的部分损失平安险给不给予赔偿呢?如果“等”字被认为仅是指恶劣气候、雷电和海啸三种自然灾害的话,那么暴风雨等造成的部分损失则不予赔偿。但是如果“等”字被认为是列举以恶劣气候、雷电和海啸三种为代表的其他自然灾害,那么暴风雨和洪水造成的部分损失将给予赔偿。
2.2 关于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发生前后的争议
平安险第3款规定在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遭受自然灾害。规定的文句中说明已经发生意外事故,又遭受自然灾害,潜含着自然灾害应该是发生在意外事故之后,这样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但是条款文句中又说货物在此前后,暗含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顺序不分前后,只要伴随发生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带来的部分损失即给予赔偿。当然,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希望承保范围越大越好,所以倾向于后面的说法;而对于保险人而言,希望承保范围越小越好,所以倾向于前面的说法。所以,从平安险第3款的规定文句中可以看出该项条款规定措辞存在严重的问题,以致承保范围模糊不清,给实际业务的顺利开展会造成较大的阻碍。
3 平安险承保范围第3款与近因原则的结合分析
将保险近因原则与平安险承保范围联系在一起分析可以看出,在满足保险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只要造成损失的近因是意外事故,那么无论是部分损失还是全部损失,平安险都给予赔偿。如果造成损失的近因是自然灾害的话,那么全部损失给予赔偿,而部分损失则不赔偿。这些规定都比较清晰,但是平安险第3款的引入却为平安险承保范围带来了很大的争议。一方面,如果发生意外事故并且没有脱险的情况下,而后又发生了自然灾害,或者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同时发生,货物受到了部分损失,当这一部分损失无法区分是意外事故还是自然灾害导致的情况下,也就是可以视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共为近因,保险公司肯定给予赔偿。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先发生的意外事故已经脱险并且没有造成任何损失,而事后发生的自然灾害造成了货物部分损失,很明显这种情况下造成部分损失的近因是自然灾害而非意外事故,那么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呢?按照平安险关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这一本意规定而言,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应该给予赔偿的。再者,如果先发生自然灾害,后发生意外事故,而自然灾害带来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这种情况下部分损失的近因是自然灾害,明显也不符合平安险关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这一本意,所以,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平安险第3款规定本身不清晰,使得平安险第3款存在较大的争议性。基于近因原则详细分析平安险第3款可发现,并非伴随意外事故发生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保险公司才给予赔偿。一是意外事故先于自然灾害的连续发生,即意外事故先发生并未脱险的情形;二是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同时发生,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并为近因的情形。
4 平安险第3款的完善
基于对平安险平安险第3款的争议分析及近因原则的分析,中国保险条款平安险承保范围的第3款可以做进一步的完善规定,将争议降低到最小,以促进对外贸易业务的顺利开展。一是明确“等”字的含义,将“恶劣气候、雷电和海啸等自然灾害”修改为“恶劣气候、雷电和海啸自然灾害”或“恶劣气候、雷电和海啸及其他自然灾害”,前者明确将范围缩小,后者明确将范围扩大。二是将平安险第3款的陈述改为“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四种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或之后又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三是由相关部门对第3款给予详细的补充解释也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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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许珊.平安险条款案例展示[J].中国保险,2015(9).
[3]黎孝先,石玉川.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2.
[作者简介]赵玲玲(1982—),女,汉族,山东德州人,副教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贸易理论政策与实务;王思琦(1991—),女,汉族,山东泰安人,助教。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贸易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