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江下游地区自然灾害初步研究(1459—1949)
2015-11-16李鹏飞
李鹏飞
摘要:1459-1949年,清水汪下游地区自然灾害在灾种、灾情上存在着一定的区域差异,发生的次数、频率、年际、季节分布上亦有一定特点,存在多种灾害同时或交替发生的现象。但与同时期贵州省其他地区相比,该区域自然灾害发生的次数、频率都不高。洪灾虽长期制约着清水江下游地区木材贸易的发展,但在某种程度上却促使该区域木材贸易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木材贸易繁荣时期,民间育林、护林碑亦较多,这种边开发边保护的控制模式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清水江下游自然灾害发生的次数与频率,反而有利于木材贸易的长久发展。
关键词:清水江下游地区;经济活动;社会规约;自然灾害
中图分类号:K92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5)03-0049-10
所谓自然灾害,是指由某种不可抗拒或难以预测的自然或人文因素引起的,并造成严重损害或危及人类生命、财产、健康和栖息环境的灾变。如,水灾、旱灾、虫灾、地震、冰雹、凌冻、海啸、滑坡、泥石流等。作为环境史研究的重要内容,其在探讨历史时期区域人地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学界对历史时期贵州自然灾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资料的收集与整理,水灾、旱灾、雹灾等自然灾害的时空分布特征、影响与社会救济等方面。但在研究时段上,以明清时期,民国时期断代研究为主,缺乏明清至民国时期的连续性研究;研究内容上,以水、旱灾害为主,对水灾、旱灾、冰雹、地震、虫灾等自然灾害的综合性研究较少;研究区域上,除“乌江流域”外,其他区域尚少。而清水江下游地区,即天柱、锦屏县,是历史时期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的主要生产、集散地,也是清水江文书、石碑、族谱等资料的主要发现地。部分买卖契约,林业碑刻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清水江下游地区“皇木采办”以来以木材贸易为主体的繁荣的社会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产生的影响,人地互动之规律。
通过对1459-1949年清水江下游地区自然灾害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发现,清水江下游地区自然灾害的基本类型及其发生规律与历史时期繁荣的木材贸易,苗侗等族的立碑活动有一定关系,反映了该区域人们的经济活动、社会规约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
一、史料所见清水江下游地区的自然灾害
为尽可能全地收集到清水江下游地区自然灾害的基本信息,笔者查阅了《锦屏县志》、《天柱县》、《偶里乡志》、《隆里乡志》、《贵州历代自然灾害年表》、《中国气象灾害大典·贵州卷》、《贵州历代灾害年表》、《黔东南自然灾害年表》、《贵州水旱灾害》等相关资料。各种资料相互补充,相互印证,具体情况见表1、表2。
从表1、表2可以看出,相关史料对清水江下游地区自然灾害的记载较为详细。具体到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等级,灾害的种类及其所造成的影响等方面。一些特点、规律性的东西则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但不得不承认的是,锦屏县自然灾害资料相对较少,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资料越详细,得出的结论往往越接近于史买,也更科学,这也是学界对水旱灾害研究较多的原因所在。事实上,很多情况下史料并不那么充分,已有的史料还是能在某种程度上说明问题的。
二、清水江下游地区自然灾害的特点
清水江在贵州境内长约376公里,入境海拔649.5米,出境海拔209米,落差达440.5米,平均比降1.2%。支流总长183公里,水系密度为0.33-1公里/平方公里,形成疏密不等的树枝状水系。锦屏以下,由于亮江汇入,水量变大,阶地分布明显,河曲发育切割不深。这些特征对天柱、锦屏县的水旱灾害产生了一定影响。其中,天柱县主要灾害有旱灾、水灾、冰雹、大风、倒春寒、秋风、秋绵雨、雨淞等。夏早,尤其是伏旱影响较大。水灾亦多受地质地貌影响,一遇暴雨,或境内河上游出现暴雨,下游宣泄不及,便会出现水灾。锦屏县主要灾害有旱灾、水灾、风雹灾、冻灾等。旱灾较为常见,根据出现时间的不同,可分为春旱、洗手旱、伏旱三种;水灾多受地质地貌影响,一遇暴雨,或境内河流上游出现暴雨,山洪即发,河流泛滥。
(一)灾种、灾情的区域差异
从已收集的资料来看,清水江下游地区的自然灾害主要有水灾、旱灾、虫灾、地震、冰雹、凌冻6种,具体情况见表3。
从表3可以看出,1519-1949年,天柱县共发生自然灾害62次。其中,旱灾发生最多,达24次,水灾次之,也有20次,两者占总量的75.86%。凌冻、冰雹、地震、虫灾亦有,分别为3、4、5、6次,相对较少。1459-1949年,锦屏县共发生自然灾害21次。其中,旱灾9次,水灾8次,两者占总量的80.95%。凌冻、冰雹、虫灾亦有,没有地震记载。
由此可见,水旱灾害也是清水江下游地区的主要自然灾害,符合普遍规律。但天柱县地震多达5次,而锦屏县未见记载。
天柱县发生自然灾害的次数明显多于锦屏县。虽同处于清水江下游地区,地形地貌特征接近,但前者发生自然灾害的次数却是后者的2.95倍,从表1、表2中我们也能发现这一规律,但与贵州省其他地方相比,清水江流域自然灾害发生次数和频率都不高。
(二)发生次数与频率
为形象地说明问题,现把天柱、锦屏县1459-1949年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做成图状。具体情况见图1、图2。
从图1、图2可以看出,天柱县,旱灾,明代发生2次,平均13.5年1次;清代发生15次,平均14.27年1次;民国时期发生7次,平均3.86年1次。明至清逐渐增多,清代达到顶峰,清至民国时期有所下降,发生周期缩短。水灾,明代发生4次,平均30年1次;清代发生7次,平均32.43年1次;民国时期发生9次,平均3.22年1次。明清至民国时期逐渐增多,周期亦有所缩短。地震,明代发生3次,清代发生2次。冰雹,明代发生1次,清代发生3次。虫灾,明代发生3次,清代发生1次,民国时期发生2次。凌冻,清代发生1次,民国时期发生2次。锦屏县,旱灾,明代发生3次,平均53年1次;清代发生2次,平均31.5年1次;民国时期发生4次,平均5.25年1次。水灾,明代发生2次,清代发生1次,民国时期发生5次。虫灾,清代、民国各发生1次。凌冻、冰雹,民国时期各发生1次。水旱灾害上,1459-1949年,天柱、锦屏县都呈现逐渐增多的趋势,发生周期缩短。
(三)年际分布
通过对表1、表2的进步梳理与发析发现,明、清、民国时期,天柱、锦屏县自然灾害的年际分布上有一定特征,具体情况见表4。
从表4可以看出,无柱县,明代共发生自然灾害13次,平均9.62年1次;清代为29次,平均8.87年1次;民国时期为20次,平均1.6年1次。锦屏县,明代共生发生自然灾害5次,平均36.8年1次:洁代为5次,平均15.6年1次:民国时期为11次,平均3. 64年1次。总体来看,明、清、民国时期清水江下游地区自然灾害发生的次数有所增加,频率增高,周期缩短。
其中,锦屏、天柱县有些年份连续发生自然灾害,如,1572-1574年、1819-1821年、1862-1864年、1897-1900年、1923-1927年、1942-1946年。有些年份同时发生自然灾害,如,1617年、1910年、1925年、1926年、1938年、1939年、1943年、1945年、1949年。有些年份相继发生自然灾害,如,1638-1939年、1642-1643年、1909-1910年、1917-1918年。这种连续、同时或相继发生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影响往往比较大,如,1923-1926年的大旱,导致锦屏、天柱县“庄稼枯死”“粮食无收”“米贵如珠”“村民大挖野菜充饥,死者甚多”,某种程度上也印证了“水灾一条线,旱灾一大片”的说法。
(四)季节分布
季节分布上,水灾、旱灾、虫灾、凌冻、冰雹表现较明显,具体情况见图3。
从统计的情况来看,1459-1949年,锦屏、天柱县,水灾多发生在春、夏季,其中夏季为16次,占66.67%,春季为8次,占33.33%。旱灾多发生在春、夏、秋季,春夏、夏秋连旱较多,其中出现3次春夏连旱,占20%,5次夏秋连旱,占33.33%。虫灾75%的发生在秋季,以螟、蝗虫为主。凌冻80%的发生在春、冬季。冰雹在春、夏、秋均有,但多发生在春、夏季。
(五)多种灾害同时或交替发生
自然灾害在某一时期同时或交替出现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原生灾害与次生灾害存在着“连锁反应”或“骨牌效应”。尤其是水旱灾害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同一地区一年内或连续多年存在先水后旱或先旱后水,水旱灾害前后相继或交替出现的现象十分普遍。如,天柱县,1631年7月先是大水,8月14日又发生地震。1665年,一方地震导致紫云岩倒塌塞江。1900年,冰雹大如茶杯,伴有巨风。1905年,5月大风冰雹,雹大如碗,同时水涨7-8丈,所过之处,造成数百年未有之灾。1909年,4月鉴江、朗江发大水,8月又发生地震。1924年,6月大雨,山水暴涨,7月又大旱50余天。1925年,先是大旱40余天,继而又发生水灾。1926年,6月先是暴发洪水,后又大旱,6月15日至9月底无雨。1938年,3月发生冰冻,6月发生大水。1943年,先大水,毁田10940亩,后大旱,邦洞、蓝田、联山等地受灾严重。1945年,春夏大旱,入秋,又发生蝗灾。
尤其是1924-1926年,可谓是“水灾-旱灾-旱灾-水灾-水灾-旱灾”连续、交替发生,影响十分严重。
总之,1459-1949年,清水江下游地区自然灾害在灾种、灾情上存在着一定的区域性差异,自然灾害发生的次数与频率,年际分布,季节分布上有一定的时间特征和规律,存在多种灾害同时或交替发生的现象。
正如前文所述,学界少有对某一区域水灾、旱灾、虫灾、地震、冰雹等自然灾害的综合性、连续性研究。而我们为什么要对清水江下游地区的自然灾害进行综台性、连续性的研究昵?这是因为,明清民国时期清水江下游地区的木材贸易与民间立碑活动曾延绵不断,有很强的时间性。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人们的一些经济活动难免会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加之多种自然灾害的同时或交替发生也会对人们的灾害心理与神灵祟拜产生一定影响,进而又反作用于民间育林、护林的立碑活动与木材贸易。因此,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把握、分析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如,木材贸易是否会导致自然灾害,自然灾害的发生是否会导致民间立碑保护生态环境等。
三、经济活动、社会规约与自然灾害之关系
既然是自然灾害,那么它的频繁发生无疑会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清水江下游地区亦不例外。但从木材贸易、立碑活动、自然灾害三者之间的关系来看,其对清水江下游乃至整个流域的影响都显得十分特别。
(一)自然灾害-木材贸易-立碑活动
有学者认为清水江流域的自然灾害,尤其是洪水,对木材的运输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这种说法是值得肯定的,因为历史时期清水江流域木材的运输主要靠水运,曾吸引河流周边村寨不少村民从事放排活动,运输木材。但必须指出的是,当河水暴涨,酿成灾害时,其对木材贸易所产生的影响则以消极作用为主。
天柱县,1897年,“清水江大水,淹八瓮洞街坊,沿岸船筏、木材及房屋人畜等漂流淹死不计其数”。1909年,“4月,鉴江、朗江大水,木材流失殆尽”。1910年,“4月,河水突涨十余丈,木材漂流甚多”。1938年,“6月13日,大水,清水江水高五丈余,鉴江三丈多,毁田1.8万挑。坌处,远口、牛场、白市、瓮洞店户80余家及沿江木材漂流殆尽”。
锦屏县,道光年间(1821-1850年),“清水江、小江暴发洪水,大水淹至两湖会馆一带,沿江民户房屋多被冲毁,木植损失殆尽”。1917年,“5月6日,暴雨,河水陡涨,清水江与亮江沿河木植漂流无数,各记木商损失银数十万”。1931年,“7月23日至26日,大雨三昼夜不止,清水江陡涨数丈,锦屏沿河的平略、卦治、县城和茅坪一带……漂流木材1000多根”。
因此,可以说洪水是一把双刃剑,适度范围内其有利于木材运输,一旦发展成洪灾即把沿江木材漂流殆尽,所到之处人们争相捞取,矛盾纠纷不断,木商们深受其害。为减少这种损失,一系列相关制度应运而生。如,“斧印”“漂流木材清赎办法”、立碑、“江规”等。其中,斧印,木商曾专门用它给木材盖章,作标记,当木材放运到下游码头后便于辩认,即使被洪水冲散,仍可凭借木材上的斧印标记清赎。但在经济利益面前,仍有不少村民把斧印削去出售,或盖上自家斧印归为己有。后来,围绕着洪水漂流木材的归属权问题逐渐演变成一种“清赎”办法,形成“江规”。凡捞得漂流木材者,必须等待木材主人清赎后,方可处理。清道光以前,规定“尺长纹银三分赎退,商等困赎价过昂,不愿赎退,情愿照市价买”。目前所见最早的漂流木清赎办法是嘉庆七年(1802年)一通黎平府布告碑。此外,1913年,锦屏木商会为规范漂流木材清赎立有《木商会碑记》。1940、1946年又分别制订了《锦屏县清水江漂流木植清赎办法》和《清水江漂流木清赎办法》。
从收集的碑刻资料来看,道光八年(1828年),锦屏县亮江为解决漂流木植赎取问题而立《俾垂久远》碑。“倘值洪水涨发之时,遇有上河漂流,下河捞获木植,毋许藏匿、毋许毁废,务候该商……斧记确实,遵照示,定木植大小,酌给工资银两若干,准其取赎。商等不得吝,亏负捞获……而居民不得高背执漂流之木,如违,许该保长指名禀究”。同时,该碑还对不同大小漂流木的工价加以说明,“一尺内圆木,每根准给捞获工价银四分……”。同年,天柱县坌处清浪村的《争江案》碑也涉及到漂流木材的清赎问题。
光绪五年(1879年),锦屏县王寨为解决漂流木清赎问题立有《永垂口口》碑,该碑规定了漂流木材捕捞者与木商之间的权力与义务。捕捞者“无论整排散木,不准削记改记,锯断藏匿,掉放河边”。同时,“报知地保点明数目,速书招赎字据,开写斧记、数目、捞获日期,粘帖泊排各坞”。木商“会同地保合封,斧记相符,照章取赎,不得短价,捞户如有违章卡赎者,准商禀官提究”。如40日“逾限不到,准捞户鸣知地保,投行照俱售”。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天柱县坌处镇为解决漂流木材清赎问题也立有《永定章程》碑,等等。
洪灾曾长时期影响着清水江下游的木材贸易,而人们却创造性地变被动为主动,制订了一些规章制度来解决漂流木材的归属权问题,减少木商之损失,维护木材贸易秩序之正常运行。人们把漂流木材清赎办法以立碑的形式表现出来,也进一步完善了清水江下游木材贸易的规章制度,保障了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的有序进行,反映了洪灾与木材贸易、立碑活动的相互影响与互动。
(二)木材贸与-立碑活动-自然灾害
历史时期,“皇木采办”所到之处,很多原始森林无不遭到摧残,其采办规模及对森林资源的消耗都非常大。明万历年间,仅贵州一省就采办楠、杉、柏木12298裉。清代森林资源已明显不足,康熙时只采办楠木2663根。虽然,清水江流域存在着多种形式的地方性生态知识,生态保护机制,但可以肯定的是人们的经济活动或多或少都会对区域自然环境产生一些不良影响。一些育林、护林碑的存在也从侧面反映了某一时期自然灾害之发生及其对人们灾害心理的影响。
明清时期我国进入“宇宙期”,自然灾害多发,民间立碑活动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而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与育林、护林碑的建立似乎是一对矛盾,或许正是这种一边开发,一边保护的控制模式使得清水江下游乃至整个清水江流域生态环境几百年来未有较大变动。为科学说明木材贸易、立碑活动与自然灾害之间的关系,探索三者之间的关联性、规律。现把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的兴衰周期,不同时期育林、护林碑的立碑数量,自然灾害发生的次数做成图状,具体情况见图4、图5。
从图4可以看出,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在雍正至嘉庆未年,光绪初年至抗战前夕,抗战胜利后至1946年曾出3个峰值。道光至同治时期,抗战时期处于低谷。
从图5可以看出,立碑数量与时间段存在一定关系或规律。乾隆至道光年间逐渐增加,道光至咸同年间逐渐减少,咸同年间处于低谷,同治至光绪年间、民国时期又逐渐回升。自然灾害发生的次数在顺治至道光时期保持在较高水平,咸丰时期为低谷,同治至民国时期逐渐增加。
很显然木材贸易、立碑活动在某种程度上都因受“成同大起义”“抗日战争”影响而处于低谷,其他时段较为繁荣或活跃。木材贸易繁荣之时,民间育林、护林碑亦较多,自然灾害相继发生,三者之间呈正相关。
总之,在“自然灾害-木材贸易-立碑活动”这一关系链里,人们创造性地制订各种社会规约、制度并以立碑的形式来解决洪灾所产生的漂流木材归属权问题,体现了自然灾害、木材贸易与立碑活动三者之间的某种内在联系。也使得清水江下游木材贸易的规章制度更加完善,有利于木材贸易秩序的稳定。在“木材贸易-立碑活动-自然灾害”这一关系链里,三者呈正相关。一边是木材贸易的有序进行,一边是育林、护林碑的建立。既有经济活动,又有环境保护,自然灾害虽时有发生,但并未影响到木材贸易的正常进行。
综上所述,通过对1459-1949年,清水江下游地区自然灾害资料的梳理与研究发现,清水江下游地区自然灾害在灾种、灾情上存在着一定的区域性差异,水旱灾害多发,天柱县自然灾害发生的次数明显多于锦屏县。同时,自然灾害发生的次数、频率,年际分布,季节分布上也有一定的时间特征和规律,存在多种灾害同时或交替发生的现象。但与同时期贵州省其他地方相比,清水江流域自然灾害的发生次数和频率都不高。通过对“自然灾害-木材贸易-立碑活动”“木材贸易-立碑活动-自然灾害”关系链的研究发现,洪灾虽长期制约着清水江下游地区木材贸易的发展,但在某种程度上却促使该区域木材贸易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在漂流木材归属权问题的处理上,人们积极地制订各种规章制度并以立碑的形式确定下来,保障了该区域木材贸易的有序进行。在木材贸易繁荣时期,民间育林、护林碑亦较多,这种边开发,边保护的控制模式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清水江下游自然灾害发生的次数与频率,反而有利于木材贸易的长久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