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困境及消解机制探究
2016-07-04蒋文文
蒋文文
摘 要:我国农村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程度及组织化水平同公民社会的发育程度密切相关,公民社会的发展可以为农村社会组织发展提供社会自治的环境,培育自治能力,形成自治方式,创造自治条件。基于此,从公民社会的理论视角,对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发展情况进行分析。目前农村社会组织发展还不够成熟,存在一些困境:农村有公民意识无结社行为,导致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缓慢;我国农村社会组织自治的有效性不足;政府对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扶持政策缺失。为有效推动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在公民社会的理念和机制基础上,应加强公民教育,培养公共意识;为农村社会组织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与生存空间;理清农村社会组织间关系,促进其良性互动;构建多元协同参与农村社会组织治理结构;强化农村社会组织监管机制。
关键词:农村社会组织 公民社会 制度环境 协同参与
一、引言
纵观对农村社会组织研究的现状可以发现,研究方式呈现出多样化。而本文在借鉴国内相关研究基础上,尝试从公民社会视角对农村社会组织自身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努力探索推动农村社会组织良好发展的有效途径。农村社会组织是指在农村地区的县及县域以下的乡镇、村落范围内,由农村基层群众自主成立或参加的,为了满足他们不同需求为目的,从事经济、科技、教育、卫生、环保、慈善等活动,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公益性、志愿性及地域性等特点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公民社会参与主体是公民和公民组织,强调主体参与的多元性、自主性、独立性与自治性,农村社会组织作为国家最基层的自治组织,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重要组织,它的发展方向就是通过自我管理一系列活动,能够处理和解决农村的公共事务,组织成员能表达自己利益,形成社会协同、公众参与这样一个局面。因此,借鉴公民社会的理念和机制来思考和推进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对实现社会组织自我治理,多元协同参与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诸多困境
农村社会组织在繁荣发展的同时,仍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居民有公民意识无结社行为,导致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缓慢。公民社会的主旨强调公民民主参与的政治功能以及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它建立在契约关系基础之上,主张维护个人权益,进而增进共同的权益,同时通过维护共同权益,来促进个人的权益,然而大部分农村居民缺乏社群意识:(1)缺少公民参与(2)缺乏契约精神(3)法律意识薄弱。
2.农村社会组织自治的有效性不足。公民社会下的农村社会组织在维护民主政治稳定同时,存在自治的有效性不足:
2.1农村社会组织间边界模糊影响其自治性。如一般农村,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两机构是重叠的,办公场所相同,人员身兼多职,这种划分模式会带来村委会自治组织功能边界模糊,影响自主管理权力,陷入了双重角色,同时代表政府又代表社会,职能不停交换,在政府无限大、社会碎片化的过程中,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合理性就不存在了。
2.2农村社会组织来源于乡镇是一把双刃剑。经费是一切公共活动的经济来源,农村社会组织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乡镇政府,导致乡镇政府对其进行控制,其实两者之间是一种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3村民与农村社会组织的关系尚未形成委托型的契约关系。组织与村民二者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契约关系,农村社会组织受村民委托为其服务。但目前现实状况,公民社会所需要的契约文化,由于政府和其他利益集团的介入与干预,村民与其两者间委托代理契约关系并没有完全达成。
2.4村民低组织化程度影响组织能力。目前农村社会组织数量不多,缺少活力,实力不强,社会地位不高,群众缺乏对农村社会组织的认知,并且组织自律机制不健全,遵纪守法意识、自觉接受监督意识有待加强。政府应当放权,同时帮助农村社会组织挑选本土精英,并让他们之间形成一种多元的民主协商格局,以及提升居民尤其是乡土精英投身政治参与和平面交往的能力问题。与此同时需要全社会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组织建设,促进农村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3.政府对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扶持政策缺失。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建立政府与社会合作伙伴关系成为政府改革的重要选择,为实现社会自治,政府在向社会回归同时,需要制定相关法规政策促进公民社会健康发展,保障社会自治有序进行。而政府对公民社会结构中的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扶持政策还不完善:(1)缺少针对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具体法规;(2)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缺乏与登记管理机关沟通,管理力度不够;(3)双重管理体制不利于农村社会组织发展,造成政府资源浪费,对农村社会组织监管不到位问题相互推卸责任的局面。
三、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困境的消解机制
为了更充分表达和满足农村公共利益需求,提升农村治理能力,必须通过相关体制机制建设,彻底消解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困境。
1.加强公民教育,培养村民公共意识。公民社会强调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鼓励农村居民参加村民代表大会,为全村的重大事务投票表决,出谋划策。加强农村居民的教育,优化其公民意识生成的启蒙手段,提升其道德品质,增强其法治意识。此外,积极鼓励农村居民参加各种志愿活动,培养其共同体意识和互助精神。在农村社会组织中,要大力倡导契约精神,树立独立主体的自治精神,参与社会事務的参与精神以及合作精神、宽容意识等,不断强化农村居民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自我意识和自主精神,弱化农村居民对政府的过分依赖心理。
2.为促进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创建良好的制度环境与生存空间。政府首先应制定鼓励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公共政策,尤其是鼓励公民志愿者组成各种各样的公益组织,利用社会组织植根于民间的优势,整合社会资源,满足农村社会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公共服务需求。鼓励群众参与式社区建设,强调公民责任意识、公众的需求导向等。其次加快执政观念和政府职能转变,坚持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之路,管好政府改该管的事,从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还权给农村社会组织,实现农村社会组织的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建立农村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提升社会自治能力。最后,农村社会组织应建立分工明确、协调运转、权力制衡的治理结构,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和长处,增强服务能力。与此同时我国必须加快农村社会组织管理立法速度,真正从法律意义上明确农村社会组织的性质、地位、职能、权利等,解决农村社会组织管理法规层次低的问题。
3.理清农村社会组织间的关系,促进其良性互动。在理清农村组织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政府应积极建构社会组织治理结构,促进其良性互动。在农村社会组织中,村民是自治的主体,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同时加强组织自身的能力建设激发农村居民参与农村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推进农村文化建设和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提高农村居民组织文化程度。同时农村社会组织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提高自治意识和能力,善于集中和代表群体的利益与权利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社会治理相关制度,正确处理好与政府、企业之间关系,发挥在自身在公民社会中作为第三部门的独特作用。提高村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村居民的归属感,使他们通过对组织的认同来达到对基层政权和国家的认同。
4.构建多元协同参与农村社会组织的治理结构。公民社会构建的主体是“公民”和“公民社会组织”,它特别强调公民有组织的利益表达。因此,应从制度规范的角度出发,进一步理清农村社会组织结构,合理规范参与的各个主体,建立和完善“在党领导下,以农村居民委员会议为最高决策机构、村民议事会或理事会为常设议事决策机构、居民委员会为执行机构、社区各类组织积极协助、农村居民广泛参与”的农村社会治理方式和治理机制。加强和改善农村党组织建设,建立农村居民议事会或理事会,改进农村居委会建设,支持农村社会组织建设,加快高素质、专业化的农村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发展和壮大农村志愿者队伍,加强农村社会组织的制度建设,促进农村社会组织的成长,鼓励农村社会组织自主治理。
5.制定农村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强化农村社会组织监管机制。社会主义民主发展涉及到国家权力的改造和公民社会的重新建构,强化农村社会组织监管机制,有利于推动政府管理与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为更好实现农村社会组织民主治理局面需要政府做到:第一,转移部分政府职能。哈贝马斯认为,“政府的合法性不能由政府单方面宣布,而只能由公共领域赋予。”政府要逐步放权,理清政府、市场、社会的边界,让社会组织有足够空间发挥作用。第二,改善农村社会组织结构,实行依法管理。第三,构建政治文化环境。为有效发展农村社会组织,政府应该努力构建良好的公民政治文化环境,通过政治文化传播,使村民树立起积极的政治参与意识,提升农村社会组织自治的权威,培养村民对农村社会组织的认同感和责任感。同时它对建设民主政治,建立契约文化,形成公民意识,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第四,强化农村社会组织监管机制。为推进农村社会组织管理创新,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相互之间合作,同时要建立对农村社会组织进行业务监督、执法监督、社会监督的体系,促进社会组织自律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其实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在于政府职能转变,转变过程实质是放权和让权过程,政府把权力还给公民,从一些公共事务当中脱离出来,让农村社会组织自我管理。所以政府让渡权力的大小和公民社会自身能力,决定农村社会组织存在和发展空间,尤其是目前中国公民社会尚不成熟,为促进公民社会更好发展,为提供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必要空间,更需要政府转变职能,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促使公民社会下农村社会组织良性发展的制度保障。同时群众应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实现社会自治,反过来又将促进农村社会组织建设,并逐渐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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