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韩非的无为领导方略*
2016-07-04周四丁
周四丁
(湖南理工学院政治与法学学院,湖南岳阳 414006)
论韩非的无为领导方略*
周四丁
(湖南理工学院政治与法学学院,湖南岳阳414006)
摘要:韩非的无为领导核心含义是“君道无为,臣道有为”,强调君主由依靠自身美德操守和文韬武略转向充分发挥臣民的聪明才智,以达到维护权力稳定和富国强兵的目的。韩非系统地提出了“君道无为,臣道有为”的具体方略,君主用法无为方略包括设利民之法、信赏必罚、用人以法,君主用术无为方略包括隐藏个人喜好、参观众端,君主用势无为方略包括运势立赏罚、君主集权、抱法处势。韩非的无为领导方略是基于富国强兵目标快速凝聚民力的有效举措;使分封君主变成了管理者,具有现代意义;与其法治理论体系浑然一体,既相得益彰,又存在张力。
关键词:韩非;无为;领导方略
本刊网址·在线杂志:www.jhlt.net.cn
“无为”是韩非学说的核心概念之一,近十年来张分田、葛荣晋、周炽成、宋洪兵、张亲霞等学者从韩非无为思想的道家渊源、哲学基础、核心含义、对现代领导实践的意义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形成的基本共识有四点:第一,韩非无为思想的渊源是“援道入法”;第二,韩非将“有为”与“无为”结合了起来;第三,韩非无为思想的核心含义是“君道无为、臣道有为”;第四是韩非的无为思想与其法术势思想是紧密结合的。韩非阐发老子的“无为”思想,着重强调尽人之智的理念,“这里所谓‘君道无为’并非君主无所作为,而是‘圣人不亲细民,明主不躬小事’,所谓‘臣道有为’,是指群臣奉法治民,尽力尽智,建功立业”[1],使君主的治国理政由传统的依靠自身美德操守和文韬武略,转向充分发挥臣民的聪明才智,以达到维护权力稳定和富国强兵的目的,实现 “佚而有功”、“垂拱而治”。
可是,韩非如何将“君道无为、臣道有为”由抽象的理念转变为具体可行的管理实践呢?葛荣晋指出,“韩非以法、术、势对道家的解读,使道家的‘无为’内涵从形而上滑落到形而下,从而将它提升到一个新的境界”[1],但是并没有指出这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解读,是什么样的“形而下”。因此,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韩非运用其法术势实现“君道无为、臣道有为”的具体方略。
一、奉法无为的领导方略
运用法治而不是君主个人能力,充分调动臣民的积极性,实现政权稳定与国家强大,就是奉法而无为。“夫为人主而身察百官,则日不足,力不给。且上用目,则下饰观;上用耳,则下饰声;上用虑,则下繁辞。先王以三者为不足,故舍己能而因法数,审赏罚。”(《韩非子·有度》)战国末期,分封制解体,君臣之间的血缘关系让位于赤裸裸的利益关系,“君以计畜臣,臣以计事君。君臣之交,计也。……君臣也者,以计合者也。”(《韩非子·饰邪》)计,是指利益计算,“韩非子所说的‘计’,用今天的语言来解释是指‘计算’,而不是‘算计’……理性计算的结果,应该是君臣互利双赢,才能使他们长久、稳定、有效地合作”[2]。只有符合双方长远的利益需求,才能建立长期稳定的君臣关系。因此,需要一种新型的统治方式维护君臣关系,使独享权力的君主与众多的通过推功称能选拔出来的谋求个人利益的精英,能够建立互利共赢的关系,进而实现有效的治理。韩非认为这种方式就是法治,法治有异于传统的依靠统治者个人能力与德行的人治,是通过法律这一具有强制力的制度形式,固化君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使臣民在法律制度的指引下,表现出能体现统治者意志的行为。既然法律制度是人们行为的指南,那么,立法的科学性首先体现为能否吸引民众。
(一)设利民之法
韩非主张重赏罚,但反对滥赏滥罚,故当立利民之法以顺应民意。韩非认为,利民之法使民尽智竭力。“故至安之世,法如朝露,纯朴不散;心无结怨,口无烦言。”(《韩非子·大体》)这就需要所立之法能理顺民众的利益关系、使民众的利益得到充分满足。君主设立利民之法,就能有效巩固君臣的利益关系,使臣民离不开君主,并为君主的霸王之业尽心竭力,“至夫临难必死,尽智竭力,为法为之”(《韩非子·饰邪》),利民之法能实现“臣道有为”。利民之法还可以使臣民的行为整齐划一 ,“一民之轨,莫如法”(《韩非子·有度》)。如果举国臣民整齐划一,“尽智竭力”,则兵强主尊的霸王之业便可实现。
设立利民之法,还能实现君道无为。“明主知之,故设利害之道以示天下而已矣。夫是以人主虽不口教百官,不目索奸邪,而国已治矣。”(《韩非子·奸劫弑臣》)法治相对于人治而言,无为的优越性就体现得比较充分,“且舜救败,期年已一过,三年已三过,舜有尽,寿有尽,天下过无已者,以有尽逐无已,所止者寡矣”(《韩非子·难一》)。所以,相对于以德治国,设立能“一民之轨”的利民之法,不仅君主无为,而且高效,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无为而无不为。”
(二)信赏必罚
设定了利民之法,还需坚定不移地执行,“韩非主张君主去除个人的情感因素对执法的影响,完全按照法的规定进行赏罚,做到信赏必罚”[3]。君主只有不偷赏、不赦罚,维护法律的威严,利民之法才能得到有效实施,也才能真正做到利益法定。“故明君无偷赏,无赦罚。……是故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韩非子·主道》)赏罚不能因君主个人的偏好而改变。奖励法定也是指只能奖励耕战,并且通过奖赏来实现“禁五蠹”的目的,使人们在调节利益关系的法律的指引下,将精力与才能贡献于富国强兵的耕战,要避免“国平养儒侠,难至用介士,所利非所用,所用非所利”(《韩非子·五蠹》)的现象。这样,国家的力量就会在法律的指引到集中在一起,迅速富国强兵。
信赏必罚,臣民的积极性会大大提高,充分彰显臣道有为。“曰:‘然则何如足以战民乎?’狐子对曰:‘令无得不战。’公曰:‘无得不战奈何?’狐子对曰:‘信赏必罚,其足以战。’”(《韩非子·外储说右上》)执法无信,而民畏死偷生、作奸犯科;信赏必罚,则群臣同心协力、民众闻战则喜、奸诈之人知难而退;这是由于君主守法理顺了君、臣、民之间利益关系,使臣民坚信忠诚于国家的回报预期是能实现的。信赏必罚也是实现有效社会治理必然选择。“故其治国也,正明法,陈严刑,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使强不陵弱,众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群臣相关,父子相保”(《韩非子·奸劫弑臣》)信赏必罚,使民整齐划一,提高国家的整体实力,能使天下结束战乱,同时也能使人们相互关爱,这是刑罚所能实现的治理的最高形式,也是法治所追求的理想状态。
信赏必罚、君主无为。信赏必罚,使法律成为极具公信力的、快捷的、高效率的治国工具。“先王之所守要,故法省而不侵。独制四海之内,聪智不得用其诈,险躁不得关其佞,奸邪无所依。远在千里外,不敢易其辞。”(《韩非子·有度》)信赏必罚就是君主所守之“要”,是君主治国理政最为关键的环节,君主不费辛劳便可让贤与不肖者人性中自利邪恶的一面悄然隐退,都将表现出智勇勤勉的一面;政令传达至千里之外,亦不会有任何误传、谬误发生。信赏必罚能取信于民,能得到民众的拥护,治国的效率也会空间提高,“令朝至暮变,暮至朝变,十日而海内毕矣,奚待期年?”(《韩非子·难一》)承载着臣民具体利益的具体法律,可以在朝夕之间传统每个角落,并迅速调整好人们的行为,这在个过程中,君主只需出令,就能有效地控制权力、维护权力的稳定,就能实现国家富强与社会安定,因而也就能帮助君主无为而治。
(三)用人以法
合理地使用人才,是君主之利,也是臣民之利;需要一套机制,使人们能够竭尽全力立功,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优势与能力,以迅速积累国力。那如何才能合理地使用人才呢?韩非认为,“故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能者不可弊,败者不可饰,誉者不能进,非者弗能退,则君臣之间明辩而易治,故主雠法则可也。”(《韩非子·有度》)将择人的标准、择人之过程、赏罚标准、赏罚程序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化下来,不依君主的喜好、主观意志而发生改变,就是用人以法的核心。
用人以法,才能充分发挥臣民的作用,实现臣道有为。“闻古之善用人者,必循天顺人而明赏罚。……治国之臣,效功于国以履位,见能于官以受职,尽力于权衡以任事。人臣皆宜其能,胜其官,轻其任……故内无伏怨之乱,外无马服之患。”(《韩非子·用人》)用人以法,就能充分发挥大臣的能力,使其能尽力履职、尽心公事,不仅实现有效的内部治理,达到内部秩序坦然,还能强于敌国,终于敌国之患,保境安民。
臣民各展所长,使君主无为而国强。当君主能够使臣民各展所长时,臣民也只需发挥自己特长就能建功立业利国利身,可避免历尽艰辛而一事无成,“夫物者有所宜,材者有所施,各处其宜,故上下无为。使鸡司夜,令狸执鼠,皆用其能,上乃无事。”(《韩非子·扬权》)使臣民各施所长,可使臣民无为而功立,使君主无为国强。那如何才能使臣民“皆用其能”呢?韩非认为关键在于以法用人。君主用法而无为,是从一定程度上将君主的意志排斥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之外,从而保证法律的可信度,减少政策随意性。
二、用术无为的领导方略
术是君主无为而治的方法与手段,“其本身不可能具有明确的目标与方向,术必须以法为依托。”[4]。如果说法治是通过一部部实实在在的法律构建出君臣实质关系,那么“术”则是通过浓缩的思维模型的形式揭示臣在欲望趋使下可能会破坏法治的方式与情形;而“术治”则是要通过一系列的方法预防并发现这些可能存在的破坏,察觉已经发生的破坏行为,以维护法治的有效性。“韩非追求双赢或多赢,早已被反复讨论的术,是实现多赢的基本手段”[2]韩非的术也是其追求在无为而治中实现君臣共赢的手段。
(一)隐藏个人喜好
无为而治并不意味着君主在国家治理体系当中无足轻重,相反,其重要性是无与伦比的;韩非不仅是有君论者,还强调君尊臣卑,“韩非提出了一整套政治活动的运作法式,在他看来,所有方式方法的运用,都是为了维持以君主为最高权威的社会等级秩序,捍卫君权应是国家一切政治活动的最终目的”[5]。君主一方面拥有至高无上的统治权,另一方面也具有一些普通人的人情人性。投机钻营者往往会利用其普通人的人情人性以影响其权利的运用而谋取个人私利。因此,君主有必要隐藏个人的喜好,使投机钻营者无处着手,才能确保法律成为唯一的奖赏标准。
君主隐藏个人喜好,臣民才能用心守法,才能体现出臣道有为。“君明而严则群臣忠,君懦而暗则群臣诈。”(《韩非子·难四》)如果君主信赏必罚,群臣必然忠于君主和公义;如果君主表现出法律之外的个人喜好,并成为滥赏滥罚的依据,则属于“暗”,那么,有识之士、有能力的大臣,将以诈伪面君,国家治理将出现危机;故而不发喜怒之色就是易治之道。“故至治之国,有赏罚而无喜怒”(《韩非子·用人》),所以,治理的理想状态就是君主隐藏个人的喜好,使法律成为唯一的奖赏标准。根据历史治乱的教训,韩非认为君主凭喜好而赏罚往往比法律奖惩更有效,因为君主凭喜好而赏罚的尺度是随意的,而法定赏罚的标准是固定的,人们在随意性奖赏面前有机会获得更多的回报。人们在利益的诱惑下,往往会轻视法律而投其所好,最后侵害君主的利益。“人主欲见,则群臣之情态得其资矣。故子之托于贤以夺其君者也,竖刁、易牙,因君之欲以侵其君者也。其卒,子哙以乱死,桓公虫流出户而不葬。此其故何也?人君以情借臣之患也。”(《韩非子·二柄》)所以,为了维护君主的利益、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君主必须隐藏个人喜好,隐藏个人的喜好就是无为的表现。
隐藏个人喜好,也是君主无为而治之道。由于君主的人情与普通臣民一样喜欢类己者,“凡人之大体,取舍同者则相是也,取舍异者则相非也。今人臣之所誉者,人主之所是也,此之谓同取;人臣之所毁者,人主之所非也,此之谓同舍。”(《韩非子·奸劫弑臣》)知觉理论认为,知觉者倾向于注意和喜好类己者,这是君主与普通臣民存在的共通的人情。由于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势,被君主喜好往往是获得更多回报、获得更快升迁的便捷渠道,所以君主一旦暴露出自己的喜好,臣民会自动地表现出与君主类似的喜好,甚至投其所好,赢得君主的欢心。所以就会出现“故越王好勇而民多轻死;楚灵王好细腰而国中多饿人;齐桓公妒外而好内,故竖刁自宫以治内;桓公好味,易牙蒸其子首而进之”(《韩非子·二柄》)的投其所好的情形。所以,君主要隐藏个人喜好,“因可势,求易道,故用力寡而功名立。时有满虚,事有利害,物有生死,人主为三者发喜怒之色,则金石之士离心焉。圣贤之朴深矣。故明主观人不使人观己。”(《韩非子·观行》)“用人寡而功名立”就是“佚而有功”、“垂拱而治”,同时韩非也指出实现无为而治的方法就是“观人不使人观己”,即不使臣民了解君主的喜怒哀乐。
(二)参观众端
止奸最好的方法是参观众端,让奸行得以被察觉,“制度约束不同,博弈参与者的策略选择依据就不同,导致的收益和成本也就不同”[6]。参观众端就是韩非设置的外在制度约束,会使群臣作奸的成本增加、收益减少。“夫奸必知则备,必诛则止;不知则肆,不诛则行。夫陈轻货于幽隐,虽曾、史可疑也;悬百金于市,虽大盗不取也。不知则曾、史可疑于幽隐,必知则大盗不取悬金于市。”(《韩非子·六反》)如果奸行必能被发现、被处罚,则大臣就不敢有奸行。就像将百金置于市面,在众目睽睽之下,就算是大盗也不敢轻敢,因为处于被监督的条件下。
参观众端,使大臣不能背法而专制,只能积极有为。大臣是根据一定的标准、按能力选拔出来的人才;这些人才虽然能力出众,但是道德品质确并不一定可靠,因为德才兼备之士稀少而不足恃。“今贞人之士不盈于十,而境内之官以百数,必任贞信之士,则人不足官。人不足官,则治者寡而乱者众矣。”(《韩非子·五蠹》)所以,大部分大臣都是有才无德,为官谋利之人。这些人是君主法令的持行者,如果不加以防范,则会亏法自肥,导致“法令之所以备,刑罚之所以诛,常于卑贱,是以其民绝望,无所告訫”(《韩非子·备内》),这就是说,执法者会损害民众利益,最终自然就损害了君主利益。韩非将君、不法之臣、民的关系比喻水,釜?、火三者的关系;如果大臣守法,相当无釜?,则水能胜火;如果大臣不亏法自肥,相当于将水盛于釜?之中,则火胜水;火胜水的结果是江山不保。“今夫治之禁奸又明于此,然法守之臣为釜?之行,则法独明于胸中,而已失其所以禁奸者矣”(《韩非子·备内》),所以,治吏禁奸、既用且防,是治国之要。通过以术察奸,使大臣的行为处于被监督状态,“使人臣虽有智能,不得背法而专制”(《韩非子·南面》),法律制度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
然而君主治天下,君主一人是无法监督所有的官员,那如何才能在君主无为的情形下,大臣依然处于被监督状态呢?韩非提出通过赏告奸、参验与审合形名,达到“使天下必为己视听”、“智者不得诈欺”、“无术不肖者穷矣”的治理水平,目不索奸而奸行必察,有能者建功立业,不肖者奋起直追。这就是“君道无为、臣道有为”的直观写照。赏告奸是通过奖赏臣民的监督行为和惩罚匿罪行为,使臣民从监督中获利、因匿罪而受罚,从而激励臣民监督官员。“是以国治而兵强,地广而主尊。此其所以然者,匿罪之罚重而告奸之赏厚也。此亦使天下必为己视听之道也。”(《韩非子·奸劫弑臣》)将臣民激励起来监督官员,就使全天下人的眼睛都成了君主的眼睛,因而会败露很多奸行,使大臣有所忌惮。参验是指君主设置一些检验性的条件使大臣的行为能自证其清浊。《韩非子·八经》:“参伍之道,行参以谋多,撰伍以责失。”参,即参验,是指要有多条信息来源渠道,使之相互验证,不能完全听信于一人之言;伍,即联结事物,包含有推理之意,是指运用一物与他事物之间的联系来验证事物的合理性。有了这些检验性的条件,很容易就能判断大臣为行为是否正当,而如果没有这些检验性的条件,就很难判断。所以,为了开拓信息的来源渠道,可以使所有人都能提供关于同一事情的相关信息,而不在意等级地位之分,“明君之道,贱得议贵,下必坐上,决诚以参,听无门户,故智者不得诈欺。”(《韩非子·扬权》)将不同来源的信息放在一起,相互对比,是否存在奸行,就很容易判断。审合刑名也是一种特殊的检验形式。它并不是将不同来源的信息进行相互对比检验,而是将大臣的形与名进行检验。“人主将欲禁奸邪,则审合刑名;刑名者,言与事也。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业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韩非子·二柄》))刑,是形或行,是指官员的具体行为表现,亦即做出的具体贡献;名,是官员对事情的承诺。审合刑名是指在官员完成工作的质量应与接受任务时承诺的完成质量相一致。审合刑名可以预防两种形式的奸行,第一是虚报功绩。如果只评价业绩,容易夸大业绩的贡献,官员会为自己所取得的业绩争取更高的奖赏,将业绩与承诺进行对比的方法可以更好地评价功绩。第二是隐藏能力,有些官员为了赢得更大的奖赏,可能会先承诺一个较小贡献,但是实际工作中会做出更大的贡献,以期获得更多的奖赏;审合刑名视这种可能为非法,就会促使官员实实在在地贡献力量。“听其言而求其当,任其身而责其功,则无术不肖者穷矣。”(《韩非子·六反》)审合刑名使有实力、扎实肯干的官员获得奖赏,使只会夸夸其谈、无实际能力的官员无发挥空间,最终使所有官员都依法从事。
三、运势无为的领导方略
势是指君主因为拥有统治的地位而对臣民产生的权势,“势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服从和恭顺关系,乃是人类源自社会习俗与生活经验的一种“自生自发”的客观存在”[7],是君主治国理政的权力保障,“势者,胜众之资。”(《韩非子·八经》)君主的权势可以是通过继承得来的,称之为自然之势,“夫尧、舜生而在上位,虽有十桀、纣不能乱者,则势治也;桀、纣亦生而在上位,虽有十尧、舜而亦不能治者,则势乱也。……此自然之势也,非人之所得设也。”(《韩非子·难势》)拥有自然之势的只是获得继承权的君主一人。君主的权势也可以通过实施合理地制定政策、运用权力而得以壮大的,称之为“人设之势”;故而有些诸侯国国势日隆,而有些诸侯国国势日危;有些诸侯国大权旁落,有些诸侯国君主大权在握,皆原于“人设之势”有异。然而韩非认为势也只是治国工具,“夫势者,便治而利乱者也”(《韩非子·难势》),因而需要合理地利用“势”,才能有利于治理。“韩非将权势视作君主制服臣民的资本,因而主张君主要善于运用自己的威势,推动理想政治的实现。他提醒统治者,势为不良之臣所窃用,就会引起天下暴乱,而君主一旦失去权势则不可复得。”[5]所以,君主不仅要善于运用自然之势,使势不旁落,还要壮大人设之势,实现富国强兵。
(一)运势立赏罚
君主设立赏罚,能充分激发臣民的积极性,且“人设之势”将会不断扩充,进而增强君主之势。所以运势兴赏罚充分地发挥了势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能够减轻了君主的执政压力,能够实现权势的自我繁殖。自然之势的作用需要借助“赏罚”机制发挥。各诸侯国君通过继承“自然之势”而获得统治合法性,然而,严格意义上来说,自然之势是无形的,无法具体影响到他人。“故立尺材于高山之上,下临千仞之峪,材非长也,位高也。”(《韩非子·功名》)高山之上的“尺材”地位虽高,但只有当两军对垒时高山之短材发挥的作用优于山谷之长材,才能凸显位高的价值,高山之短材只有对山谷之敌形成巨大的杀伤力,才能体现出势位的优势;同样,“立赏罚”是君主拥有势的标志,也是发挥势作用的最佳途径,君主运势立赏罚才能治理臣民。韩非既认识到自然之势拥有让人不得不服从的统治合法性,“人臣之于其君也,非有骨肉之亲也,缚于势而不得不事也。”(《韩非子·备内》)又认识到自然之势需要借助刑赏才能产生具体的统治力,“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韩非子·二柄》)也就是说,拥有统治合法性权力的君主运用其权势设立赏罚,君主的自然之势才会发挥作用。
充分地运用权势,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君主无为而治。“得势位,则不进而名成。若水之流,若船之浮。守自然之道,行毋穷之令,故曰明主。”(《韩非子·功名》)君主拥有权势,就是君主治国理政中的自然之道,运行权势推动他人完成工作,是君主的自然之职,拥有了势,就拥有了“佚而有功”、“垂拱而治”的基本条件。
(二)君主掌赏罚
赏罚权要集中君主之手。由于自然之势需通过人设之势起作用,而人设之势则很容易被大臣分权,所以君主权势很容易被大臣瓜分。一旦君主所设的人设之势被大臣瓜分,则有可能政权旁落。“赏罚者,邦之利器也。在君则制臣,在臣则胜君。……故曰:邦之利器不可以示人。”(《韩非子·喻老》)所以,君主一定要牢牢掌握赏罚之权,赏罚之权是人设之势的总纲,也是自然之势的具体运用,掌握了赏罚之权就控制了君主的权势。韩非还通过田成子窃齐、子罕窃宋两个例子加以说明赏罚之权不可旁落。“宋君失刑百子罕用之,故宋君见劫。田常徒用德而简公弑,子罕徒用刑而宋君劫。”(《韩非子·二柄》)所以,韩非在不同的文章中多次强调“权势不可以借人”,君主要控制好赏罚权。
君主掌赏罚,是在掌控好赏罚权的前提下合理分权,从而让群臣体现出“臣道有为”。“任人以事,存亡治乱之机也。……任人者,使有势也。……任人者,使断事也。”(《八说》)富国强兵必须任用群臣,使大臣能拥有权力、完成一定的任务。但是作为推功称能选拔出来的大臣,既有足够的能力忠诚于君主,也有足够的能力犯上作乱;所以,授权时一定要有选择合适的对象授权,授权后一定要对所授之权进行监督,才能保证大臣在获得“断事”所需的权力的同时又不会作奸犯科。所以韩非又提出“计功而行赏,程能而授事,察端而观失,有过者罪,有能者得,故愚者不任事”(《韩非子·八说》),即根据能力的大小来授权,根据成绩的大小来对授权进行考核监督。“既用且防”是授权用人思想的核心内容。
君主集权,便可无为而治。“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虚而待之,彼自以之。”(《扬权》)因此君主自己掌握好权力并不让臣民察觉权力运用的规律,便可实现无为而治。
(三)抱法处势,势不滥用
由于韩非深知势也是一个工具,所以对势可能造成的危害也估计得很充分;如果是尧舜等圣贤掌握权势,那就会运用权势造富天下,而如果是桀纣之类的人拥有权势,则会运用权势 “为高台深池以尽民力,为炮烙以伤民性”(《韩非子·难势》),最终失去权势。因而当将权势通过赏罚集中在君主手中后,如何运用好权力,保持权力的正义性变成了非常重要的问题,“防止君主的情感偏向、个人好恶等非理性因素介入政治运作,是韩非一贯的政治观点”[7],这关系到政权的稳固,权势的持久。
韩非认为,由于君主之位是通过继承得来的,所以君主大多都是普通人,“且夫尧、舜、桀、纣千世而一出,是比肩随踵而生也;世之治者不绝於中,吾所以为言势者中也。”(《韩非子·难势》)所以,韩非讨论如何运用好权势,使权力不变质,是针对才德一般的君主而言的。韩非提出的方法是抱法处势,“中者,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子·难势》)由于君主的权势是通过赏罚来体现的,抱法处势就是指要赏罚法定,而不是滥赏滥罚。如君主运用个人的能力,遵循既定的法律来赏罚并不断完善之,则一般才能的君主也能实现有效的治理,“使中主守法术,拙匠执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韩非子·守道》),君主运用自己至高无上的权势守法广势,这也就是韩非所说的无为而治。总之,韩非深刻认识到势的缺陷,“有贲、育之强,而无法术,不得长生。故势有不可得,事有不可成……因可势,求易道,故用力寡而功名立”(《韩非子·观行》)。只有抱法处势,才能使才能平庸之人克服自身修养的不足,发挥势的优势,避免势的缺陷,完成治国大业,实现无为而治。
四、评 析
(一)韩非的无为领导方略是基于富国强兵目标快速凝聚民力的有效举措
韩非实现天下大治的路径是建立强大的诸侯国,并使之成为“并诸夏、灭封地、擅其号”的霸主,霸主需以实力为基础,“是故力多则人朝,力寡则朝於人,故明君务力”(《韩非子·显学》)。于是他希望在君主的领导下诸侯国能够迅速崛起。韩非认为,君主要成就霸王之业、富国强兵,就要激励士民并发挥其能量,“下君尽己之能,中君尽人之力,上君尽人之智。是以事至而结智,一听而公会。”(《韩非子·八经》)显然,韩非认为这是一种更快的聚集民力的方式,在诸侯争战中,动员能力决定竞争力。韩非是法家的集大成者,其无为领导方略有对其他法家之士成功经验的总结的成分,法家之士为其所效力的诸侯国变法图强动员民力,效果十分显著,“当是之时,秦用商君,富国强兵;楚、魏用吴起,战胜弱敌。”(《史记·孟子荀卿列传》)韩非的无为领导方略亦是基于其他法家之士成败经验基础之上的重新构建,并深得秦王嬴政赏识而运用其秦国的大一统之业中,为秦国迅速统一六国提供了帮助,亦成功使“君道无为、臣道有为”由形而上转向了形而下。
(二)韩非的无为领导方略使分封君主变成了管理者,具有现代意义
韩非“君道无为、臣道有为”的理念明确划分了君臣的不同职能,对君主而言,不在于事必躬亲,“人主之道,静退以为宝。不自操事而知拙与巧,不自计虑而知福与咎。”(《韩非子·主道》)而在于激励民众,“故古之能致功名者,众人助之以力,近者结之以成,远者誉之以名,尊者载之以势。”(《韩非子·功名》)明茨伯格认为领导者的职能是激励下属和创建有利于完成工作的环境,韩非的无为理念与明茨伯格的领导理论的核心观点有异曲同工之妙。韩非关于君主职能的界定,既服从了富国强兵的战略思维和其学说的逻辑体系,又细化到领导者职能如何落实,是有一整套的理论体系与之相匹配的。韩非将其君主的无为领导理念与法术势思想结合起来,使“君道无为、臣道有为”的领导理念有了方法与技术的支撑。韩非关于法术势的认识非常透彻与生动,关于领导者如何运用法术势实现无为而治的方法上的论述也是成体系的、有逻辑的。韩非所论述的无为领导方略可以为现代领导者借鉴使用,其关于领导理论的方法论的体系化论证也是当代领导理论的研究者应该借鉴的。
(三)韩非的无为领导方略与其法治理论体系浑然一体,既相得益彰,又存在张力
韩非的无为领导方略与其法治理论体系是浑然一体的,是对“君道无为、臣道有为”理念的具体践行。张分田认为,“无为而治是儒法道的一种共识,是中华帝制统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8]韩非与黄老儒家无为而治的共同之处在于强调遵循天道、尊重事物规律,“夫物者有所宜,材者有所施,各处其宜,故上下无为。”(《韩非子·杨权》)李盨平认为法术势之间的关系是“‘法’对‘势’、‘术’的规范作用即内在作用,与 ‘势’、‘术’对‘法’的辅翼作用即外在作用的统一”[4]。韩非用术无为、运势无为的方略亦是其奉法无为的延伸。所以,他提出的诸种方略既是法治主张,又是“无为”的具体方略。
韩非主张根据时势与人性特点立法属于无为,使“无为”与“法治”相得益彰,这种顺势而为的法术势建构也正是“道家无为”所缺少的。通过法术势构建,运用法家学说的诸侯国取得非常好的治理效果,随着法律逐渐完善与成熟,最终秦国一统天下,而道家无为在道家自身的体系内没有走向“形而下”,对现实社会影响有限;相反,如果法家“形而下”的法术势构建没有道家无为学说的“形而上”的指导,亦难有如此大的效果。可以说,两者相得益彰。
但是,“法治”与“无为”之间也存在一些张力。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说,“道家无为,又曰无不为,其实易行,其辞难知。……有法无法,因时为业;有度无度,因物与合。”其意可以理解为,因时之需设立法律是无为之体现,因时之需要变更乃至废弃法律亦是无为。可是法律一旦确立,其无为的特性会逐渐消失,因为法律一旦“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布之予百姓”,其变迁速度必然滞后于民情、时势之变化,就逐渐失去“究万物之情”的初心。秦大一统后,诸侯争雄的大局面已不存在,依此大势建立的法律制度却没有顺时而变,旧法律不适应新情况,于是民心不安,社稷不稳,这也是秦二世而亡原因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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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勇)
中图分类号:B23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6)04-0085-007
*基金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4YBA182);湖南省教育厅优秀青年项目(14B076)
作者简介:周四丁(1978—),湖南隆回人,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管理思想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