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新特点
2016-07-01覃志敏
覃志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构了政府主导、经济增长带动、社会力量参与的农村扶贫开发格局。在政府、市场、社会合力推进下,贫困问题得到了极大缓解,7亿多农村贫困人口成功脱贫,提前实现了“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中贫困人口减半的目标,为全球反贫困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
“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农村和贫困地区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在经济增长带动减贫效益下降的新形势下,需要政府等贫困治理主体站到前台,在农村减贫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看,贫困治理主体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扶贫对象底数不清、针对性不强、扶贫低质、低效等问题。因此,扶贫开发战略的调整和机制创新被提上日程。2013年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精准扶贫之后,中央先后出台了《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等政策文件,精准扶贫的思想和战略体系不断完善,这为继续推动农村贫困人口大规模减少,确保顺利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奠定了制度基础。
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机遇
社会组织是社会性力量的典型形态,是我国农村贫困治理的重要参与主体,为农村扶贫开发做出了突出贡献。2001年,中国扶贫基金会的一项研究显示,在“八七扶贫攻坚”期间,社会组织或准社会组织的扶贫贡献超过28%。新世纪以来特别是2008年汶川地震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快速发展,扶贫类社会组织数量日益增多,扶贫资源动员能力不断增强。要实现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50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既定目标,时间紧迫、任务繁重,需要多方整合资源,为快速发展的社会组织深度参与精准扶贫治理提供了重要机遇。
精准扶贫方略下扶贫工作的新特点,使得扶贫开发工作既需要大规模的扶贫资金投入,也需要形成较大规模的扶贫队伍,并提供精细化的扶贫服务。如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工作需要对贫困人口实施精准识别并进行建档立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在精准帮扶中也需要规模庞大的扶贫责任主体与识别出的扶贫对象(贫困村、贫困户)实行全覆盖的结对帮扶。扶贫类的社会组织长期专注于贫困社区发展、能力建设等贫困干预行动,逐渐形成了专业性、精细化的优势,并获得了广泛认可。社会组织数量快速增加,其扶贫优势与精准扶贫精细化服务特点相契合,为其参与精准扶贫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促进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对策
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开发是在国家与社会互动的宏观环境中展开的。当前,扶贫开发工作已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阶段。国家与社会协同推进扶贫开发的宏观环境正在改善,且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国家与社会合作的机制日益完善,为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提供了现实条件。在肯定社会组织扶贫干预优势与意义的同时,也要意识到社会组织自身存在机构不健全、财务管理不规范、信息公开透明不足等问题也会给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带来一定的挑战。因而,在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制度建设中,既要从引导与合作着手,为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提供信息服务,也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实现社会组织规范参与。基于此,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对策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加快建立社会扶贫信息平台。精准扶贫强调帮扶措施与识别结果有效对接,对具体贫困人口开展针对性帮扶。要以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信息为基础,以精准识别结果(扶贫对象贫困程度、致贫原因、发展需求等信息)为主要内容,依托互联网和移动网络技术建立扶贫信息服务平台,为社会组织提供不同层次的需求信息,促进社会扶贫资源与扶贫对象需求的有效对接,提高社会扶贫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
二是以政府购买服务为重点,探索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机制创新。加快推进政府面向社会购买扶贫服务,提升扶贫开发资源供给社会化水平。支持社会组织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承接政府扶贫公共服务、承担扶贫项目实施。重点探索扶贫项目规划编制、实施、验收、技术推广、信息服务、能力培训等内容的社会组织承接扶贫服务机制。
三是倡导、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到村到户精准扶贫。加大精准扶贫宣传力度,倡导、鼓励和动员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结对帮扶工作。根据能力大小和意愿,支持社会组织自主选择以贫困村、贫困户等帮扶对象,实施结对帮扶。
四是强化制度管理,促进信息共享。制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精准扶贫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规范和监管要求。建立对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项目的过程和成效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扶贫服务供给进行等级评价,建立社会组织精准扶贫服务评价机制。健全社会组织扶贫行动监管机制,明确部门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基本信息、扶贫项目信息部门间共享。
五是完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制。积极孵化和培育扶贫领域的社会组织。降低扶贫社会组织注册门槛,规范社会组织机构和资金管理。强化社会扶贫公益组织的培育发展,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