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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风口下现货交易犯罪的实证分析与对策研究

2016-06-30钱颖磊

消费导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现货交易互联网+互联网

钱颖磊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给现货交易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出现了大量以现货交易为幌子的网络诈骗平台,涉及贵金属、农产品、原油煤炭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不法分子通过其操控的网上交易平台,人为操纵指数涨跌,疯狂诈骗钱财。此类案情涉及地域广、受害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手法新颖,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笔者根据工作基层检察院办理该类案件的情况,分析了此类犯罪的特点、办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有助于惩防犯罪,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

关键词:互联网 现货交易

一、现货交易犯罪兴起的情况分析及现状

现货电子交易平台,也被叫做“电子盘”,是交易大宗商品的网络平台。在产能过剩、需求疲软的大背景下,石油化工、钢铁、煤炭等大宗商品行业在水深火热中煎熬,而大宗商品电商平台却站上“互联网+”的风口,成为众多资本追逐的宠儿。由于其采用的交易机制与期货交易存在诸多相同之处,使得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被很多人称为“准期货”、“类期货”,投资者较难了解到期货市场和电子交易市场的区别,而部分不法市场经营者则利用这一误解获取盈利。

2010年前后,随着电商的兴起、网络的普及令一些商家搭建起了“外汇”、“黄金”等美其名日“现货”的平台,因迎合了投资者对便捷交易软件、高杠杆“以小搏大”的渴盼而迅速兴起,大量经营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涌现。据中国电子商会电子交易专委会统计,2010年,全国涌现出100余家涉及大宗商品交易的电子平台;2011,这一数字上升至300;2012年虽有“国务院38号文”影响,但地方交易场所仍然不减反增至500余家;2013年末达到600家的峰值。转折点出现在2014年年初,央视315晚会上曝光新天地等贵金属交易平台实为对赌平台,通过操控系统后台修改交易数据,造成资者巨额亏损。针对连续发生的不法分子以买卖大宗商品现货为诱饵诱骗群众投资的现象,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网络投资诈骗犯罪专案行动“春雷行动”,多地联动共打掉网络投资诈骗公司。但由于入行门槛低却有着巨额利润,造成网上“交易所”遍地生花。截止2015年底,我国大宗商品电子类交易市场共计1021家,同比增长38.2%,实物交易规模超过30万亿元。但与此同时,各类现货投资黑平台不断涌现,让投资者防不胜防,市场频出乱象,众多交易场所不合规的行为引发大量投资者维权行动,影响了社会稳定。而北油、北商两大交易所现货电子盘业务的终止,标志着现货平台整顿进入实质性阶段。

二、查办现货交易犯罪的困难和问题

2015年年度,笔者工作的XZ检察院办理了多起利用现货交易实施诈骗的犯罪案件,作案手法大同小异,主要以两类较为典型:

(一)搭建虚假的交易平台的“黑庄”。此类网络投资诈骗犯罪一般采用公司化运作,犯罪团伙主要由“股东”、“分析师”、“操盘手”、“业务员”、“代理商”5类人员构成:股东负责注册空壳公司,然后购买一套交易平台软件,并在互联网上搭建非法交易平台;操盘手对软件进行操控,负责按虚构的交易活动买涨买虚,黑庄用虚拟资金与散户对赌。实际上,很多虚假的交易平台就是一个封闭赌场,并没有任何大宗商品的储备。诈骗公司的利润均来自于客户的亏损,而“黑庄”的交易杠杆要远远高于散户,相当于“作弊”。抽象的说即把资金按照一定倍数放大以后就可以控盘。同样的资金,客户花100块钱只能买10件商品,主力的操盘手可以买100件或者1000件;分析师负责指导客户进行所谓的买卖活动,诱导投资者操作,为了拉拢客户,平台往往让客户先尝到甜头,利用客户的贪婪心理让其加大资金投入;代理商负责招揽、发展下线;业务员往往通过股票QQ群,微信等交友网站发展客户,说服客户开户。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诈骗行为虽有隐蔽性高、专业分工等特点,但因其平台本身的虚假性,以诈骗罪认定无异议,故已受司法机关严厉打击。

(二)合法平台以现货之名实行非法期货交易。2015年年末,笔者所在XZ区检察院办理一起涉及SZ市石油交易平台的诈骗案件,最初公安机关报捕多达20余人,最终批准逮捕仅7人,其余嫌疑人因证据不足被不批准逮捕。已被捕嫌疑人均为该石油交易所下属会员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嫌疑人雇佣大批没有资质和理财经验的人充当理财“老师”诱导大量客户开通现货原油电子盘交易,通过截图虚假交易、获利记录,诱骗客户上当;安排分析师故意指导反向操作,频繁刷单,使客户巨额亏损从而到达不法占有的目的。其实质是会员单位与客户做对赌盘,客户盈利,会员单位亏损;客户亏损,会员单位盈利。同时交易平台收取客户高额手续费,点差。

查办该案最大的困难在于交易平台在诈骗活动中所起的作用难以查证,原因有三:一是该交易平台系经SZ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通过了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备案审批,不仅系国有控股企业,甚至是该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首批入驻重点企业,故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受到当地相关部门施加的压力;二是电子证据取证难。因现货交易集中在线上,产生大量电子化证据,具有无形性、易修改、易破坏等特点,对证据的提取技术要求提高,认定其客观真实性有一定难度;三是跨地区合作,各代理商联手实施诈骗。如我院办理的这起诈骗案,各犯罪嫌疑人分属不同会员单位,互相介绍客户,提供技术支持,联手实施诈骗的行为易于规避侦查,逃避打击。

三、现货交易乱象原因分析和对策建议

(一)现货交易行业法规缺失、准入机构不明。实际生活中“法无明文禁止则自由”的行事原则,没有可依的法律,没有执法的部门,也是造成目前交易市场乱象的原因之一,甚至形成很多灰色地带和所谓的行业潜规则。截止到2015年底,有1000余家交易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铺开,设立批文也是多种多样,有省政府、省金融办批复的,也有省商务厅批复的,有批准筹建的,也有批准开业的,五花八门。设立源头的混乱导致整个行业陷入无序竞争,造成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存在鱼龙混杂的局面,一些未经批准、不具资质的交易场所也借机非法开展现货交易活动,使人极难辩识真伪。

针对现货交易乱象有必要加快现货治理领域的立法,增强法律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明确立法权利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1)明确负责日常查处监管的责任部门,设立国家层面的中央总监控平台对各交易中心的电子软件进行实际的全程监控;设立国家层面的中央总结算平台,对各交易中心的资金建帐、风险保全、利润分配等重要环节进行系统的管理和结算。(2)涉及“现货”的犯罪行为也应有专门条款、法律解释予以规制,让维权者不再报案乏门。要把市场公正和防范风险并列为立法目标,强调现货投资者决策自由与风险自担的同时,也要关注现货投资者的利益保护。(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充分发挥法律对潜在侵犯投资者权益行为的威慑力。

(二)现货交易行业规范滞后,监管缺失。“现货”电子市场“生长”于工商、公安、商务、金融“四不管”地带,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现货市场的法律法规。规则的缺失,使行业的发展如同脱缰的野马,一边是资质较低的市场纷纷倒下,另一边是新开的市场如雨后春笋。2015年10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明确规定,“地方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则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证监会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然而出具认定并不意味着有权管理,证监会认为自己只有宏观指导协调权,并没有执法权,所有投诉均转属地政府;各地政府受利益驱使和交易场所的忽悠,往往象征性转发中央文件并无实质性打击措施。由此陷入“名义上谁都管,其实谁也不管”的怪圈。

应对措施主要有二点:一是尽快完善投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完整、真实、及时是保证所有投资者正确投资决策的基本前提。我国应从法律上严格规定信息披露制度,不仅确保投资者及时全面获取现货投资信息,而且还应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保证获取信息的机会公平公正;二是加强现货交易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制裁欺诈误导投资者、发布虚假宣传等行为。在行业范围内,建立诚信为本、依法经营的理念。

四、结语

继2015“互联网+”元年之后,2016年将是现货交易场所在经济新常态下,借助网络的优势,服务实体经济的元年。传统行业已经别无选择地被互联网囊挟而进入变革时代,作为服务实体经济前沿阵地的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只有站在“互联网+”的风口上才能乘势而上,积极尝试运用“互联网+”进行技术和交易手段的创新,寻找中国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发展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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