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大省的城镇化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分析
——以湖南为例
2016-06-28彭腾
彭 腾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农业大省的城镇化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分析
——以湖南为例
彭腾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商学院,湖南 长沙410205)
【摘要】城镇化的数量扩张即人力城镇化和土地城镇化,带来农民工资性收入和土地财产性收入增加;城镇化的质量提升,城镇居民对优质农产品和优美环境的需求增加,带来农民经营性收入增加;但城镇化过程中农村优质劳动力资源和土地资产收益流失以及农村财富向城镇转移,却扩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近年来湖南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城镇化中持续缩小,但与我国东部和中部省份还有一定差距,且省内各市州发展很不平衡。湖南要进一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必须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走集约式、反哺式、一体化和市场化的新型城镇化之路。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农业大省;湖南
湖南作为我国中部的农业大省,近些年来经济实现了快速增长,2008 年经济总量跻身全国十强,2015年GDP达到29047.2亿元。伴随着经济增长,湖南的城镇化也快速发展,2015年城镇化率突破50%;同时城乡居民收入也迅速增加,2015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28838元和10993元,收入相对差距由2007年最高的3.1491∶1缩小到2015年的2.6233∶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城镇化发展中缩小,这是难得的良性发展,但收入差距仍然偏大。湖南应加快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进一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
一、湖南省城镇化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
城镇化率是反映城镇化发展水平的主要标志,收入比(相对差)是衡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直接指标。为了解中部农业大省湖南的城镇化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笔者从纵向、横向以及内部结构三个方面来了解其趋势与现状。
1、纵向比较
(1)城镇化的发展
世界各国城镇化发展,一般要经历起步、加速和成熟三个阶段,对应的城镇化率分别为<30%、30%-70%和>70%。我国城镇化率1977年为17.55%,1996年为30.48%,进入加速阶段,2000年为36.22%,2015年为56.10%,1977-2015年期间年均增长1.01个百分点,2000-2015年间增长更为迅速,年均增长达到1.33个百分点。湖南的城镇化滞后于全国水平,1977 年城镇化率为10.98%,2000年为29.75%,2001年才开始进入加速阶段为30.80%,2015年为50.89%,1977-2015年期间年均增长1.04个百分点,2000-2015年期间年均增长1.41个百分点(见表1)。可见,湖南的城市化发展与全国相同,呈逐步增长趋势,湖南的城市化率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增速略高于全国水平。
(2)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化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相关数据计算。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1978年的绝对差为209.8元,相对差为2.57∶1;2000年的绝对差为4027元,相对差为2.7874∶1;2015年的绝对差为19773元,相对差为2.7311∶1。可见,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绝对差距不断扩大,而相对差距呈现“扩大→缩小→扩大→缩小”的波形趋势。2015年与1978年比较,相对差扩大了6.27%,与2000年比较相对差却缩小了 2.02%。湖南省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2000年的绝对差为4022元,相对差为2.8307∶1;2015年的绝对差为17845元,相对差为2.6233:1,2015年与2000年比较相对差缩小了 7.33%。总之,湖南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化趋势与全国基本同步,呈现波形趋势,全国的相对差在2009年(湖南在2007年)达到峰值后下降,湖南的城乡居民收入相对差距自2002年以来各年都低于全国水平,但2009-2015年期间全国相对差距缩小了18.06%,而湖南相对差距缩小速度低于全国水平为14.61%(见表1)。
2、横向比较
(1)与全国平均水平比较
2015年底,中国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56.10%,达到世界平均水平,而湖南省城镇化率为50.89%,低于全国水平5.21个百分点。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422元,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为19773元,相对差距为2.7311:1;而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3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993元,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17845元,相对差为2.6233:1。湖南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略低于全国水平,绝对差低1888元,相对差低0.1078个百分点。
(2)与东南沿海省份比较
表2 2015年东南沿海省份城镇化与城乡居民收入情况
资料来源:各省统计公报。
从表2可知,东南沿海省份由于经济较发达,城镇化率都达到60%以上,明显高于全国水平,其城镇化发展缩小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相对差距低于全国水平。湖南省与东南沿海省份相比,由于经济发展滞后,所以城镇化率分别比广东、江苏、浙江、福建低17.82、15.61、14.91、11.71个百分点,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却分别大0.0217、0.3367、0.5540、0.2108个百分点。
(3)与中部其他省份比较
表3 2015年中部六省城镇化与城乡居民收入情况
资料来源:各省统计公报。
从表3可知,湖南省城镇化率在中部六省中位居第四,依次低于湖北、山西和江西,与毗邻的湖北相差5.96个百分点,比排名第五的安徽略高 0.39个百分点。湖南省的城乡居民收入的相对差距在中部六省中位居第五,差距仅小于山西省。在中部六省中,湖南的城镇化率偏低,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却偏大。
3、内部结构分析
表4 2014年湖南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与城镇化率
资料来源:湖南省各市区统计公报。
从湖南省内结构看,各市州的城镇化发展极不平衡,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存在较大差异。从表4可知,2014年,湖南省 14 个市州中只有长沙、株洲、湘潭、岳阳的城镇化率超过平均水平,其他市州都低于平均水平,尤其是邵阳和湘西偏低,分别为39.92%和39.90%。从总体看,城镇化发展缩小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湖南省城乡居民收入相对差距大于全省水平的有湘西自治州、怀化市和张家界市,其城镇化率也较低;城乡居民收入相对差距小于2∶1的有长沙市、益阳市、衡阳市和湘潭市,其城镇化率也较高。长沙市的城镇化率最高为72.34%,城乡居民收入的相对差距最小为1.6953∶1;而湘西州的城镇化率最低为39.90%,其城乡居民收入相对差距却最大为3.0382∶1。
二、湖南省城镇化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及成因
城镇化发展如何影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学术界对此研究较多,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赵人伟和李实(1997)[1]、吴敬琏( 2002)[2]、胡鞍钢( 2003)[3]、蔡昉(2005)[4]等认为城镇化缩小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程开明(2007)[5]、贺建风(2010)[6]、谢云(2011)[7]、蔡武(2012)[8]、王敏(2015)[9]等认为城镇化扩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学术界就湖南省的城镇化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研究很少。彭朝晖等(2008)从社会保障的角度分析后,认为城市化是影响湖南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最重要因素[10]。刘文华等(2012)对湖南城乡居民收入两极分化的演进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1980-2010 年湖南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与收入两极分化在震荡中加大,其速度快于全国水平[11]。其实,城镇化发展是一把“双刃之剑”,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既有缩小效应,又有扩大效应。如果城镇化发展中注重了农民利益,则缩小效应大于扩大效应,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就会缩小;如果城镇化发展中忽视了农民利益,则缩小效应小于扩大效应,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就会扩大。
1、城镇化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成因分析
(1)外延式的城镇化可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外延式的城镇化即城镇化的数量扩张,既包括城镇人口的增加,又包括城镇土地的拓展,其唯一的来源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农村土地的征用。
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即人力的城镇化,是人力资源从生产率低的第一产业向生产率高的第二、三产业转移,既可使转移劳动力的生产率提高,也可缓解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从而实现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据统计,2007年末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为2564.83万人,按单位劳动力可耕种0.33公顷耕地计算,仅需劳动力1176.48万人,剩余劳动力可达1171.04万人[12]。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如果不转移,必然是土地的过度利用、劳动生产率低下和农村居民收入难以增长。人力城镇化必然带来转移劳动力和留守劳动力的生产率提高,从而增加农村居民的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据统计,湖南省常年外出务工农民占农村劳动力 40%以上,工资性收入已成为农民收入的第一大来源,对湖南农民纯收入增收贡献率上升。据统计,2012年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为3847元,增加606元,增长18.7%,对农民纯收入增收贡献率为69.4%[13];2014年湖南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60元,其中经营性收入为3639元,占比为36.2%,工资性收入4088元,占比为40.6%[14]。根据要素均等化定理,农村劳动力丰裕而劳动收入低,城镇劳动力缺乏而劳动收入高,如果没有障碍和限制,劳动力的充分流动,会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最终会趋于收入均等化。
农村土地的征用即土地的城镇化,既可实现土地生产率的提高,又可带来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是我国农村居民最主要的财产。城镇化必然导致对农村土地的需求大幅度增加,从而导致土地价格的上升,带来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增加。
(2)内涵式的城镇化可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一是城镇化的发展,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由“温饱型”向“小康型”转变,更加关注农产品质量,对优质农产品的需求大幅增加,必然带来农产品结构优化和价格上涨,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农业大省湖南的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收入在纯收入中占比虽退居第二位,但粮、棉、油、果、猪、渔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增加、结构优化和价格稳步上升,使得农业经营性收入成为最稳定的来源。
二是城镇化的发展要求加强城镇周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实行退耕还林、退耕还湖,从而增加农民的转移性收入。据统计, 至2013年底湖南累计完成国家林业局安排的退耕还林任务2114万亩,其中退耕地造林756万亩,宜林荒山荒地造林1136.5万亩,封山育林221.5万亩,获得退耕还林直接补助资金220.9047亿元,惠及112个县市区的310万户共1150万农民,人均累计获钱粮补助超过2000元[15]。
三是城镇化发展导致农村休闲观光旅游农业的发展,从而增加农民的收入。近年,湖南的休闲农业发展迅速,逐步形成了初具规模以长株潭城市群为依托的假日休闲娱乐、购物、教育、体验等为主的多功能休闲农业区,以湘中南山水文化为依托山水休闲农业区,以环洞庭湖水乡为依托湖乡观光特色休闲农业区,以湘西奇山异水和民族文化为依托的原生态、民俗风情、山林景观为主的休闲农业区。
2、城镇化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成因分析
(1)人力城镇化造成农村优质劳动力资源的流失
人力城镇化即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最先转移的往往是文化水平较高、有一技之长、年轻力壮的劳动力,留守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大多是老弱妇孺。据统计,湖南省农业从业人员,从年龄结构看,45岁以上的占 64.4%,且多为 50 岁以上的留守老人和妇女;从文化程度看,小学、初中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分别占 39.7%、47%和8.4%[16]。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向城镇转移,既为城镇贡献了廉价劳动力,又带给了农民获取更多收入的机会,同时也给农村和农业带来了隐忧。
一是转移导致农业劳动力整体素质偏低,无法适应农业现代化的要求。一方面,留守劳动力素质低,难以接受现代农业经营模式和农业生产技术,习惯于传统的耕作方式,依赖于“老天爷”,土地和劳动的生产率较低;另一方面,留守劳动力素质低,缺乏市场意识、创新意识、风险意识,缺乏绿色意识、质量意识,产品品质不高,致使产品销路不畅、价格不高,难以增收。
二是转移导致有些乡村“空心”甚至“衰落”,出现资源闲置浪费。现实地看,有些乡村大量的劳动力外出,出现了田地撂荒、住房空置,甚至听不到鸡犬之声,被称之为“鬼村”。这种情况虽不普遍,但再过十年、二十年,现存的老人过世,则恐怕就不是个别现象了。正因如此,有人发出“将来谁来种田”的感慨。
(2)土地城镇化造成农民土地资源及收益流失
“人多地少”是作为中部农业大省湖南的基本省情。据统计,湖南省人口6700万左右,占全国人口的5.2%,而土地面积21.18万 km2,只占全国土地的2.2%,其中山地、丘陵、平原、盆地和水面占比分别为51.2%、15.4%、13.1%、13.9%和 6.4%。据湖南第二次土地调查,全省耕地面积413.50万公顷,人均耕地0.06公顷(0.9亩),仅为全国人均耕地0.1013公顷(1.52亩)的59.2%,人均耕地居全国各省市倒数第4位,不及世界人均水平的1/5[17]。长沙、湘潭、衡阳、娄底4市及邵东等43个县市人均耕地更少,接近甚至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耕地面积安全警戒线。耕地资源十分稀缺,理应倍加珍惜。然而,城镇化导致了农村土地和土地资源收益流失。
一是土地资源流失。一方面,城镇化中农村劳动力转移造成农村耕地暂时流失——撂荒。据《湖南农村土地隐性抛荒调查报告》,湖南省土地抛荒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率2007年达10%以上[18]。另一方面,城镇化导致农村耕地尤其是优质耕地长期流失——征用。城镇往往位于地势平坦、水源充足的地区,其周边往往是优质耕地,在城镇规模扩张过程中,需要征用农村土地特别是征用耕地,尽管《土地管理法》要求实施“耕地占补平衡”,但现实中却存在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的现象,致使土地长期流失。据刘军(2014)研究,城镇化是农用地向建设用地转化的直接原因,1997-2008年期间湖南建设占用耕地累计为94209.60公顷,其中新增城镇建设用地65398.70公顷(包括占用耕地 20095.10公顷、占用其他农用地 5371.50公顷)[19]。
二是土地资源收益流失。土地作为农民稀缺且不可再生的财产,其征用本应给农民带来较多收益,然而由于农村土地向建设用地尤其是城镇建设用地转化过程中存在政府垄断,农村居民的弱势,导致土地低价转让或土地转让收益被截留侵蚀。据彭腾(2011)估算,农村土地增值收益中,城市政府占20%-30%,房地产商占40%-50%,乡镇和村集体占20%-30%,农民仅占5%-10%[20]。
(3)资本城镇化造成农村财富向城镇转移
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资本的注入。然而,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城镇投资环境的比较优势导致农村资本存在净流出。
一是农村资金流向城镇,农村和农业资金投入不足,制约了农村和农业的发展以及农民的增收。在现有的财税金融体制下,农村金融资产追求更有利的投资场所,结果是持续地向城镇转移。据有关研究,2004-2008年,农业金融贷款在社会总贷款中比例不断下降,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的比率平均仅有5.82%,占农村金融机构贷款的比率平均只有51.68%,农村存款不能用在农村,农民自身能用的只占46%,54%流到城镇[21]。
二是农村的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和物质资本流向城镇,扩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城镇化发展中,变为城镇居民往往是农村的“能人”(拥有较多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和“富人”(拥有较多物质资本)。这部分人的收入较高,其转移直接的结果是扩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假设某省有10个3口之家,年人均收入如表5所示,如果ABCDE为城镇家庭,FGHIJ为农村家庭,则城镇化率为50%,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000元,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11000元,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为17000元、相对差为2.5455∶1。如果F家庭迁移到城镇,则城镇化率提高到60%。当各家庭的收入不变时,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减少为26666.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减少为8750元,而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扩大到17916.7元、相对差扩大到3.0476∶1。
表5 城乡居民家庭收入
三、湖南省城镇化发展中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对策
2013 年7月9日,李克强总理在广西主持召开部分省区经济形势座谈会时明确提出“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这是对我国城镇化反思的本质提示。国务院于2015 年4月批复同意《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确立长江中游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思路。位处长江中游的湖南,既迎来难得的“城镇化”历史机遇,又面临“新型”要求的现实挑战。湖南省政府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制订了《湖南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实施纲要(2014-2020年)》,明确了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义、要求、目标及措施。作为农业大省的湖南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关键是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为此,湖南必须推进城镇化发展的创新。
1、走集约式的新型城镇化之路
城镇化的发展,需要征用农村土地虽不可避免,但应坚持“补偿、必须、高效”原则。“补偿”要求城镇化发展中征用农村耕地必须“占补平衡”,从而确保耕地不减少;“必须”要求城镇化中非必须的项目,不征农村耕地;“高效”要求城镇土地的开发率、容积率、产出率提高。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过程中,湖南省的土地总体效率较高,但也有一些城镇存在借城镇化之名,搞圈地运动,盲目进行土地规模扩张,土地利用粗放、布局失衡、效率不高等问题突出。刘传明等(2010)研究认为,湖南城镇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在不同城市间差别很大,长沙、株洲、岳阳、常德和张家界相对高效,衡阳和郴州较有效,湘潭和娄底为中效,益阳、怀化和永州较低效,邵阳和湘西为利用低效[22]。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课题组(2014)对全省开发区土地利用进行了研究,认为有些开发区土地低效浪费现象严重,如沅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率仅为 25.75%,衡东工业园区综合容积率仅为 0.26,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建筑密度仅为18.15%[23]。有些地方征用的土地,却长期闲置浪费。如2014年湖南省郴州市重大项目——汝城晟泰生态产业园百亿项目烂尾,导致千亩土地撂荒。因此,湖南在城镇化过程中,必须充分认识到“人多地少”矛盾的突出性,认识到农村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重要性,走资源节约型的集约式发展道路,避免粗放式的城镇化[24]。
2、走反哺式的新型城镇化之路
从历史经验看,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离不开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巨大牺牲和贡献。现实地看,城镇化的推进,也得益于农村土地的城镇化、人力的城镇化和资本的城镇化。因此,当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必须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镇反哺乡村”。城镇化和工业化创造大量的就业岗位,为促进农民增收提供了条件,这是反哺方式之一。但反哺不能停留于此,因为农村还有部分缺乏外出劳动力的纯农业经营的家庭,其增收十分艰难,往往也是最易陷入贫困陷阱的。因此,反哺方式之二就是要加大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转移支付。据有关资料,西方发达国家农民收入中相当大一部分来自政府补贴,美国约为1/3,日本更是高达60%[20]。为城镇化和工业化作出巨大牺牲和贡献的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更应共享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的成果[25]。为此,一方面,中央政府应加大对农业大省的转移支付,促进工业大省和农业大省的平衡发展;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农业补贴力度,优化农业补贴的结构,完善农业补贴的方式,直接增加农民收入[26]。
3、走一体化的新型城镇化之路
城镇化的发展不能以农村衰落为前提,而应是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城乡一体化必须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在政策上平等、产业上互补、待遇上一致,让农民共享城镇化发展的成果。现阶段,城乡一体化应从以下几方面实现:一是城乡户籍一体化。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确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户籍制度改革,可以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城镇化发展,也可以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增加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机会和收入[27]。二是城乡教育的一体化。农村与农民教育的发展,直接影响到农民的就业能力和收入,也关系到转移到城镇的劳动力的素质。现实地看,农村受教育多的劳动力,一般转移到了城镇。因此,农村教育投入的正外部性很强,政府不仅要承担义务教育投入,而且也应加大非义务教育的投入,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促进城乡教育的均衡发展。三是城乡社会保障的一体化。要消除对农村居民的歧视性的非国民待遇,就必须实现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一体化。2014年湖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统一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是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良好开端,还应进一步统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制度等。
4、走市场化的新型城镇化之路
城镇化规模扩张需要农村土地的供给,城镇居民的日常生活离不开农产品的供给,农产品的生产和土地的供给是农村居民收入的重要来源。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城镇化和工业化依靠的是非市场化即行政化手段推动,结果是城乡发展的畸形,农村居民利益流向城镇。市场化改革时至今日,在农产品收购和农村土地征收中的非市场化行为依然存在。在农产品价格方面,政府考虑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过多,对农产品价格进行或多或少的抑制,或是经销商买方垄断,对农产品压级压价,造成农民损失。在农村土地征收中,一直实行的是政府垄断,其结果是农民土地权益被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共同侵蚀。因此,新型城镇化不能依赖于行政手段推动,不能以牺牲农村居民利益为代价,而应是市场化的、城乡协调的城镇化。为此,一要全面放开农产品价格,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同时完善农产品最低保护价政策,对主要农产品实施必要的支持价格政策,对损害农民利益的市场垄断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二要改革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确保失地农民的利益。为了保证城镇化的用地空间,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应改革现行的政府主导的土地征收制度,转为更有效率的市场化的土地配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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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亮;校对:余华)
Urbanization and Income Gap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of Big Agricultural Provinces——Taking Hunan Province for Example
PENG Teng
(BusinessSchoolofHunanFirstNormalUniversity,ChangshaHunan410205)
Abstract:The quantity expansion of urbanization is the population urbanization and land urbanization, which brings the increasing of farmers' wage income and land property income. With the improvement of quality of urbanization and the demand for high quality agricultural products and beautiful environment, the farmers' operating income will increase. But urbanization also brings the loss of the quality labor resources in rural areas and the land assets income, leading to the transfer of rural wealth to the city, which is not conducive to narrowing the income gap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Urbanization in Hunan province continues to develop, the income gap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in recent years has continued to narrow, but with the eastern and central provinces of China there is a certain gap,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ities and towns in the province is not balanced. In order to further narrowing the income gap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Hunan's urbanization must be at the core of human, must take the road of new urbanization.
Key words:new urbanization;income gap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big agricultural province;Hunan
DOI:10.16546/j.cnki.cn43-1510/f.2016.03.006
·收稿日期:2016-02-23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科研重点项目“农业大省城镇化的城乡居民收入分配效应研究”(项目编号:15A040)
作者简介:彭腾(1964-),男,湖南岳阳人,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
【中图分类号】:F299.21;F124.7;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361(2016)03-004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