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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被害问题研究

2016-06-28孔臻臻

人间 2016年17期
关键词:被害人留守儿童

孔臻臻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农村留守儿童被害问题研究

孔臻臻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摘要:社会转型时期,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很多农民为了获得更丰厚的收入选择进城务工,然而很多进城务工的人员的孩子都被选择留在农村,这就使得大批的留守儿童出现。社会对留守儿童问题的广泛关注,催生了对留守儿童犯罪问题的大量研究,但鲜少有人关注留守儿童被害问题,本文从留守儿童被害问题产生的原因出发,通过留守儿童被害的现状分析,进而提出留守儿童保护机制的构建,以期引起相关人员关注,为留守儿童的保护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留守儿童;被害人;完善机制

一、留守儿童被害问题产生的原因

留守儿童受害者,在犯罪学概念上,我们称其为被害人。留守儿童群体成为被害人,往往是因为其具有被害人所独有的和反映其特定身份和特定被害状态的基本特点、特征或属性。被害人所具有的被害性、互动性和可责性都不同程度得体现在每起案件中。其中,留守女童很多时候会成为性侵行为的目标,除了她们天生所具有的本质属性以外,还因为她们往往还具有沉默寡言、封闭自我的性格特征,这直接导致了许多犯罪行为被掩盖,直至发生不可挽回的后果。

(一)家庭原因。我国留守儿童的监护形式主要为两种类型:一是隔代监护,主要指留守儿童父母离开外出,将监护转托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二是委托监护,指留守儿童生活在亲戚,朋友或者老师家中而受其监护。这两种监护类型都存在弊端,隔代监护的监护人与留守儿童之间的年龄差距往往较大,且监护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难以达到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效果。而委托监护人与留守儿童感情不深,使得留守儿童缺乏家庭的温暖和父母的呵护。尽管隔代监护与委托监护都会把孩子的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但离手儿童人身安全问题依然比正常家庭的孩子更加突出,因而更容易受到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

(二)社会原因。首先,社会转型中各方面体制改革并不完善,父母进城务工,但是户籍制度始终使农民不能完成融入城市生活中,留守儿童更是因为这一未改变的制度,只能留守家中就读,这使得留守儿童只能一直留守。其次,社会分层的出现,使得我国各阶层间的矛盾突出或隐形存在。我国当今社会的社会分层,虽然没有明显的阶级概念,但是整个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却在增加,这使得社会分配不公现象加剧,贫富差距增加。社会分层会使得各个层级之间的利益群体相互攀比,产生矛盾。

(三)法律原因。法律法规没有专门条款对留守儿童实施有效保护,目前仅靠与未成年有关的法律宽泛地对留守儿童进行保护,缺乏针对性,保护力度也相对较弱。义务教育法对于留守儿童的保护,仅仅停留在法条层面,没有真正落到程序上,使留守儿童问题根本不能从法律层面得到有效解决。

二、留守儿童被害现状分析

(一)人身安全和受教育权难以保障。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是媒体最为关注的方面,也是留守儿童问题受到关注的最先起因。首先,对留守儿童进行的安全防患教育不足,在面对突发事件时,留守儿童经常会使自己陷于更为危险境地。其次,由于留守儿童生活的特殊地理环境也常常使他们处于危险之中,如溺水、火灾的伤害。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经常受到侵犯,受传统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尤以女孩在这方面受侵害的更为严重。同时,留守儿童时常因为疏于管理、监护不严、校园歧视等原因而产生逃学甚至辍学的现象。据全国妇联的调查,有1/3的15~17岁留守儿在初中没毕业毕业后外出务工,走上了和他们父母同样的打工路。

(二)针对留守儿童的拐卖犯罪频发。拐卖儿童犯罪因为其侵害对象的是儿童这一相对处于弱势的群体,所以已经受到了极大地关注,全国妇联曾发布的《农村留守儿童状况调查报告》显示,被拐卖儿童中,留守儿童居第二位。留守儿童经常成为拐卖儿童犯罪的侵害对象,主要原因在于监护不力。在上述监护模式中,监护人由于时间和精力的问题,往往疏于管教孩子,对孩子的监管不力,这就使得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三)针对留守女童的性侵害。在媒体的各类报道中,留守女童受到性侵害的案例不胜枚举。缺少父母的保护,女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就更大。但令人担忧的是,很多受侵犯的留守儿童,不会考虑向家长或者社会求助,这使得他们在心理和身理上承受着巨大地负担。留守女童同时具备了生活在农村和年龄小的特点,其成为强奸被害人的危险系数更增加。留守女童被侵害对其以后的成长影响重大,也常常使家庭破碎。

三、留守儿童保护机制构建

从犯罪预防角度出发,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和生活现状有准确的认识,可以帮助其健康成长,减少其发生越轨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从被害人保护的视角出发,更是可以对留守儿童这一极易受到伤害的群体进行有效保护。

(一)家庭层面:健全监护教育制度。留守儿童权利的保护不应该停留在以成人为中心的模式上,留守儿童不仅是保护的对象,也应该是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家庭应当教育留守儿童形成自我保护的意识,我国留守儿童权利的保护现状不是监护人等主体承担义务过重,而是存在监护者性教育义务缺失和儿童自我保护意识难以形成这两个问题。同时,应当强化监护人的责任,明确监护职责,确保滥用监护权的行为能够得以救济。

(二)社会层面:强化学校管理制度。学校应该注重留守儿童的内心关注,促进其群体交往,强化学校教育的社会化功能,积极建立符合标准的寄宿制学校。首先,学校应当充分了解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保障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再者,学校应当建立相对完善的档案和管理机制,对留守儿童的生活和现状,学校应当进行全面的了解,在留守儿童的监护人无力监护或者监护不力的情形下,学校应适当对留守儿童的监护负起补充监护的责任。最后,农村学校应当大量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及青春期性教育,开设心理活动课,开通心理咨询途径,确保对留守儿童的全方位保护。

(三)法律层面:主动积极立法,更新立法理念。立法机关应当专门制定留守儿童保护法对留守儿童进行保护,完善义务教育法,逐步取消我国义务教育法对适龄儿童在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学的规定,这一规定从根本上阻止了外出打工的父母带着孩子进城就读的可能性。同时,可以在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国家亲权理论的内容,强化国家对儿童的监护责任,及时对留守儿童进行保护,弥补他们与父母相隔的现状。

中图分类号:C912.82;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044-01

作者简介:孔臻臻 (1991-),女,汉族,山东滕州人,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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