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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保需要全方位“统一”

2016-06-22戴伟刘道寒唐昌敏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2期
关键词:大病城镇居民新农

■文/戴伟 刘道寒 唐昌敏



城乡医保需要全方位“统一”

■文/戴伟刘道寒唐昌敏

我国当前实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虽然筹资方式、保障待遇以及医疗保险性质等方面基本相似,但由于制度分设、管理分割,两者在药品目录制定、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等许多方面还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但值得注意的是,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两种制度的基金筹集都是以财政补助为主,个人缴费标准也逐渐统一。此外,二者的制度设计原则、大病医保模式都非常接近,因此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该统一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政策、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经办流程。

以2014年湖北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的筹集情况为例,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年度筹资中,财政补助分别为每人329元、333元,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个人缴费分别为每人64元、69元(见图)。

湖北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构成(元)

由此可知,2014年湖北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人均筹资水平相近,城镇居民医保人均筹资为393元,新农合为 402元。加之,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的制度设计原则上近似。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的参保人都是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两个制度的保障对象都是无业或非正规就业的居民,每年按照规定的定额缴费,与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挂勾。两种制度的筹资水平都相对较低,在制度建设之初将保障目标都设定为“保住院”或“保大病”,集中有限的基金用于化解较大的疾病风险和较重的经济负担。此外,居民大病医保模式一致。湖北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于2012年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筹资标准、报销比例、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经办机构等完全一致。

因此在笔者看来,完成省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可以分四步进行:

统一管理。即首先是统一经办机构、人员、基金、资产等。为保持政策连续性,整合初期可暂维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双轨运行,交接期间,要做到工作不间断、人才不流失、政策不改变、待遇不降低。

统一政策。按统一政策组织居民参保。制定统一的业务标准、服务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建立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及服务设施标准、医保结算数据库。

统一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信息网络平台,整合信息数据,将双方的基本信息数据合并,建立新的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将其延伸到乡镇和农村。

统一经办流程。以经办管理一体化为突破口,理顺管理体制,规范经办流程。按照重新设立的岗位,强化岗位职责,加强内控系统建设,创造高效优质的经办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此外,整合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应该基于参保人群的年龄范围、职业特点和收入水平,设计不同人群的缴费标准。在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支付的基础上,推行“一制多档”的制度模式。即设计一个统一的制度框架,采取分档缴费的办法,按缴费标准设立高、中、低若干个不同的档次,并对应不同的保障水平,供参保者根据自身的需要和能力自主选择。

作者单位:湖北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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