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保险金融发展困境与路径探寻
2016-06-11王乃冰
王乃冰
摘 要:“互联网+”时代下,保险金融借助互联网媒介和“大数据”技术,通过创新服务理念和营销网络,实现了颠覆性变革。与传统保险相比,互联网保险具有跨越时空限制、节约运营成本等优势,但交易平台的易受攻击性也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本文对“互联网+”时代保险金融发展的困境进行研究,并在基础上探寻若干促进“互联网+”时代下保险金融发展的路径,为我国保险金融在“互联网+”时代下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价值。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保险金融;发展困境;发展路径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维持高速增长,城镇化、老龄化等因素推动了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大数据、移动网络等技术有效促进了保险行业的产品与服务升级。随着近年来互联网保险的不断发展,国务院与保监会陆续出台相关监管与发展政策,由最初的严格监管与控制向大力支持与鼓励转变。2014年,保监会发布并实施“新国十条”,表明保险行业成为政府、企业和人民的风险管理基本手段,保险行业成为社会的“稳定器”与“助推器”,互联网保险行业将进人黄金发展时期。
一、保险金融概述
现阶段,我国保险金融在“互联网+”时代下的发展依然比较缓慢,其网上保险原因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个人购买保险一般是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并不会因为其他人使用网络购买保险而带来效用,市场规模的扩大对个人一般难以产生效用;二是保险品种具有复杂性、个性化、多样化等特点,通过网络提供保险服务在技术上具有相当大的难度。
在核保流程上,由于核保是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做出承诺决定的重要环节,在线产品应该具有简单并易于核保的特点,这就要求保险公司针对网上投保的保单设立专门的核保系统;在保全流程上,客户要通过在线方式实现保单资料查询、个人账户查询、在线更改申请等,这就要求保险公司的业务数据系统完善,同时必须具有快捷的处理、回复功能。
二、“互联网十”时代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困境
“新国十条”等一系列政策为保险行业注人了新的活力,也给互联网保险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仍存在立法滞后、潜在安全隐患等各种问题。
(一)立法滞后,造成执法困难、监管不力
相较于互联网保险的迅猛发展,相关立法严重滞后,“法律缺位”成为限制互联网保险长足发展的瓶颈。之前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应用法律主要是《保险法》,以及地方性社保条例等规制制度,不能适应互联网时代保险金融的发展实际,无法与其独有特性相贴合.且相关保险条文分散粗疏,配套法律和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差Cs7;近年来保监会相继出台了《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以顶层设计的形式明确了保险行业的地位,强化行业标准及操作规范。但却存在与监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交叉法規存冲突的地方,容易造成有关部门执法困难、监管不足、监督不力。
(二)信息安全风险隐患及监管空白
互联网虚拟化和不受时空限制的特性给保险行业带来机遇和便捷服务的同时,也因技术不成熟和安全机制不健全,造成其脆弱性和易受攻击性的致命缺陷。据美国权威机构报道,伴随互联网金融保险蓬勃崛起的还有恶煮软件和网络黑客的日然猖撅.从2010年至2013年,其攻击和人侵频率分别增长了25%和3700,非法盗取个人资料和机密信息,引发互联网保险平台病毒蔓延和程序紊乱瘫痪。互联网保险务主要涉及非现场监管,我国在这方面几乎处于“真空监管”,传统的监管手段和业务监管模式已不能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保险所面临的网络风险和市场风险,因此有效监管网络安全风险势在必行。
(三) 创新不足,产品同质化严重
互联网金融时代,不同群体对保险也呈现多样化需求,因此需要细分目标市场和客户群体,开发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保险更多的是将网络作为一种营销渠道的开发,简单的将传统保险转移到线上推广,而没有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和消费习惯,对原有产品加以改造或重新开发新产品;我国为数不少的消费者将保险当作理财产品来购买,因此分红险独占鳌头,占保险种类的75%以上,保险产品同质化严重;另外,互联网金融保险产品缺少与其他行业的合作,保险产品创新不足、附加值低、趋同严重,保险企业与互联網相适应的产品创新能力有待加强。
(四) 网络金融创新安全有待加强
一是来自外界的攻击有爆发趋势。网络的共享性、开放性使得网络黑客和犯罪分子非常活跃,目前全球的黑客攻击事件有40%是针对金融系统的。二是金融业及相关产业对网络安全的研究仍在探索过程中。网络金融创新需要考虑产品的稳定性、适用性、安全性等多方面因素,网上交易软件的开发应用需要权威部门的监测和认证,网络通讯系统的技术规范和实施标准需要统一规划。
三、“互联网+”时代保险金融发展路径
互联网保险公司应抓住国家大力发展“互联网+”的历史机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与升级,迎接互联网保险热潮的到来。
(一) 创造良好的金融创新环境
1.加大对网络金融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形成合力。继续加大对网络金融产品、网络金融业务、网络金融网站和网络金融机构的宣传力度,吸引客户从传统金融服务走向网络金融服务;借助各种公共媒体,宣传和普及网络金融的功能、特点、效率、安全性、国外动态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做好网络金融的市场培育工作。
2.建立健全网络金融制度框架。结合网络金融的高速发展和高度创新特征,处理好促进网络金融创新发展与有效规避风险之间的矛盾。保证网络金融制度框架与其发展速度之间存在相关弹性,允许有关立法制度适度超前。
3.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措施。对网络金融创新监管的实施避免在金融行业内部各行业之间相互割裂,要提升到设计金融宏观制度蓝图的高度,理清金融活动的网络化流程。加强对市场准入的控制,对金融机构开办网上业务实行严格审批。统一网络金融运作的技术标准,加大金融认证工作的推广力度,做好技术标准的修订和升级工作。
(二) 构建全方位的安全体系保障创新
首先,要增强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全面看待当前网络金融运作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问题及诱因,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自觉把安全问题作为网络金融创新考虑的首要问题;其次,选择先进的网络技术,不断提高金融网络的技术性能,构筑完整的安全机制;然后,要大力提高对网络安全的监测和控制能力,及时掌握电子领域风险所在和新的动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最后,要强化系统的运行控制、事后监督等功能,构筑全方位、立体式的防御体系。
(三)以新型电子签名技术鉴别客户身份
互联网保险不能像传统保险一样与被保险人直接接触,因此保证客户身份的真实可信性与客户隐私尤为重要,否则容易导致客户信息泄露,引发金融风险事故。因此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发展新型电子签名技术,通过与公安局身份证系统、户籍系统进行对接,实现对顾客的线上验证,同时建立完善的外网防护系统,严格进行网络隔离,保证顾客数据安全并对其进行备份与监控。
(四) 依靠信息技术,实现保险全程自动化、无人化
核保、理賠无人化是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可以大大降低互联网保险企业的运营成本,占得市场先机。第一,根据客户的消费与浏览习惯进行数据搜集与整理,为顾客推荐全面的产品服务;第二,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在线缴费工具和计算工具,准确计算出相关费用和预期收益供客户选择;第三,推行普及无纸化操作和电子出单,实现快速理赔,提供人性化的產品和服务;第四,互联网保险企业应尽量简化产品设计和操作程序,方便客户使用和操作。
(五) 以大数据技术积极应对海量数据冲击
互联网保险企业相比于传统保险的优势,在于通过大数据的搜集与分析,为客户进行精准性产品与服务,提升市场竞争性。但互联网保险企业起步较晚,电商技术、信息技术发展不够成熟。因此互联网保险企业应加强与IT企业的密切合作,加大科研投人,提高企业硬件设施。从服务器的容量速度、应用服务器软件质量、数据库稳定等几个方面出发,完善企业内部组织结构。
(六) 完善售后服务,降低交易成本
一是充分利用互联网交流优势,以网页聊天形式做到1分钟及时回复,且不需要下载任何插件,简化客户操作;二是建立客服数据统计分析系统,记录顾客对不同产品的访问量以及访客的来源和地域,根据统计数据将关注产品放人首页;三是从消费者的习惯和需求出发,提供快捷、及时的售后解答和人性化服务,增加客户粘性。此外,手续费成为互联网企业的重要支出成本,寻找可以有效降低交易费用的新的结算方法,是互联网保险企业的当务之急。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的“互联网+”时代下,我国保险金融的发展仍存诸多问题,应针对这些问题从金融创新环境、安全体系保障、信息技术、售后服务等方面采取相应的发展措施,来促进我保险金融在“互联网+”时代下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任晓聪.“互联网+”时代保险金融发展困境与路径探寻[J].管理现代化,2016(05):11-13.
[2]孙龙,申莉.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创新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2010(02):3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