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坐诊
2016-06-08
未签订保密协议需要承担保密责任吗
我们公司主要从事技术研发,相关的数据、资料对公司而言价值很高,我们不希望员工向竞争对手泄露这些数据、资料。但由于历史原因,我们没有与所有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请问,未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还负有保密义务吗?
从法律规定角度来看,劳动者的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所谓法定义务,简言之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即必须为或者不为的义务,它是对劳动者的一种约束。它要求劳动者必须做出或者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约定义务是基于劳动合同等协议所约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支付劳动报酬、交付工作成果等,一般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在劳动合同中采取合意进行约定而产生的义务。
实践中,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有一部分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即法定义务。若用人单位数据、资料等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过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劳动者均不得随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反之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关键人员离职,能否采取脱密措施
我们公司的副总裁已经向公司提出书面的辞职申请,由于他所处的岗位掌握着公司的诸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公司能否对他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以防公司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泄露?
用人单位对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离职,总是持有比较谨慎的态度,担心劳动者离职后泄露、利用其商业秘密,损害自己的利益。那么,对于涉密的劳动者,这里“涉密”是指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采取脱密的措施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或者签订专项的保密协议,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有关保密的事宜进行约定。实践中,有关脱密的措施主要包括约定脱密期、竞业限制期、涉密工作交接等。故此,对于已经提交辞职报告的副总,贵公司可与其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期,或者签订保密协议,或者通过工作交接及离职前审计等措施保护商业秘密。
如何约定保密费和违约金
公司是从事高端技术研发的,非常重视保密这块的工作,公司近期计划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在保密协议中必须约定保密费吗?如果是的话,保密费的标准是多少?我们想在保密协议中约定违约金,对于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的行为进行追责,违约金约定多少比较合适?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但有关保密费用的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向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支付保密费用。实践中,多数观点认为,保密义务基于劳动者的忠诚义务,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用人单位无需额外向劳动者支付保密费用,当然也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保密义务的费用(对价)。如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了保密费用,并且约定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约定时需要返还保密费用的,则劳动者有义务返还该笔保密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况包括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两种情形。若保密协议中包含竞业限制的条款,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至于违约金的标准,法律上并无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多参照劳动者的年收入、竞业限制的期限、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金额、企业商业秘密的价值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以劳动者年收入的3-5倍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比较常见。若保密协议中不包含竞业限制条款,目前多数观点认为是不能约定违约金的,当然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渠道来维权,甚至可以追究泄密者的刑事责任。
未约定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在员工入职的时候,我公司会与一些特殊岗位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协议中没有具体约定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金。请问,这样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员工是否有法律约束力?公司能否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所谓竞业限制,是指对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或者保密协议中或者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一定时期内(不超过2年),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来源于公司法中的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目的是防止董事、经理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利益,各国的法律都对此也有相关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基于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需要,竞业限制被引入劳动法领域。因为竞业限制是限制劳动者就业的权利,故此法律需要平衡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需要企业向被竞业限制的劳动者支付一定的对价(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金,是否就表示竞业限制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的相关司法解释,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金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换句话说,此时竞业限制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由此可见,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也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者离职后也是应当需要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如果劳动者主动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劳动者也可向人民法院主张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责编/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