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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途径分析

2016-06-06任杰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途径分析

任杰

[摘要]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指高校管理主体在法治观念的指导下,依据相关法治要求,运用法律规范、理念以及原则对学生开展教育管理的过程,是依法治校与依法治国的拓展。本文针对法治化视角下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的现状,从确立学生为本的管理理念,强化学生权益的保障;健全教育管理系统,实行校内外配合管理;完善教育管理程序,把握管理程序的公正;引入司法申述机制,强化管理权的司法监督四个方面,提出了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途径。

[关键词]高等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途径分析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6)05-0023-03

一、引言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法治化进程与公民法律意识得到了快速提升,法治观念与权力意念也逐渐渗透到高校教育管理领域中去。高校是一种独立的组织形式,依法享有自主管理与自主创学的权利,与此同时,学生依法享有接受教育、人身保护、财产保障等多项权利。当前,由于高校在学生管理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与滞后,以及学校管理者法治意识薄弱,致使高校学生合法权益频频受到损害,故而,高校需要进一步推进学生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建设。近些年来,国内众多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但在指导实践操作层面还存在有许多不足之处。现阶段,学生与高校诉讼案件时有发生,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问题是当下学术界与实务界亟需解决的时代课题。本文结合国内高校学生教育管理进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分析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途径,对维护校生双发合法权益、推动依法治校的发展进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法治化视角下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现状

参照法治化管理理念的要求,本文从法治管理体系、法治管理理念以及法治管理效果三个方面切入,探讨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的现状。

(一)法治管理体系初步建成,立法缺位依旧存在

从高等教育政策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最早在1980年2月12日通过了第一步教育界法律《学位条例》,自其实施以来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以及教育部相继颁布了《中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和人大也相继颁布具有地方特色的教育条例法规,同时,各个高校也依照法律授权制定出相应的校园规章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预示着以宪法为首要依据的教育法律管理体系的初步建成,在这其中有许多法律法规涉及到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方面的内容,比如规定学生在校的权利和义务等等,这对国内高校开展依法治校起到了很大的促进效用。

但是,从整体上来讲,国内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的法治体系还不健全,立法缺位问题依旧存在。首先,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法律法规内容原则化问题严重。从整体上来看,对教育行政部分权限职责界定的法律条文比较多,但是学生权益等方面的规定相对较少,且呈原则化。比如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表述高校教育教学管理中学生权利的细化问题,在权益的维护上也仅凭“高校学生的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一句话;其次,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不配套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诸多条款中存在着一些类似“依法”等授权性质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进程中,此类配套的法律并不存在;再次,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的法律法存在空档化。目前,国内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活动频出状况,但是相应的管理法律法规还未出台,出现法律空档问题。比如像《学生管理法》此类法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并没有法律依据。第四,地方性教育管理法律法规与国家的有相悖之处。比如说,当今诸多学校规定在校期间如若学生因作弊受到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的处分,其将不能获得学位证书,此项规定与《学位条例》与《教育法》相关规定相悖。

(二)法治管理理念逐步增强,程序监督稍显不足

现阶段,随着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法治建设进程也在不断加快,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依法治校理念的深入化发展。在高校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依法管理已逐步成为管理的核心,这是法治管理理念在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的具体体现,高校的法治教育管理理念正在逐步增强。但是从高校学生教育管理进程上来看,高校在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还存在有一定的问题。

首先,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程序存在有一定的不足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国内高等院校依法享有独立自主的管理权,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高校在学生教育管理进程中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但是,此种学生教育管理需要以正当的程序为基础,由于正当程度的欠缺,致使学生在学校的请求权、申述权、选择权与知情权等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其次,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监督体制缺失。一方面,在国内教育法律法规系统中缺乏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又或者是相关的规定缺乏可诉性,过于笼统化。另一方面,国内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内部欠缺相应的监督机制,高校学生对相关教育管理规定和程序所知甚少,同时也没有形成学生自主化教育管理的参与机制,故而不能对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形成有效的监督。

(三)法治管理效果日臻凸显,本位秩序尚未形成

随着国内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活动逐步走向法治化管理的轨道,依据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去管理高校学生教育工作的局面逐渐确立,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高校的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了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随着高校法治管理体系的不断成熟,法治管理效果日臻凸显。但是,随着高校学生主体意念的不断强化,学生的权益保障意识也快速觉醒,高校当下的此种教育管理秩序与学生依法维权的需求还存在有一定的矛盾,权利的本位秩序尚未形成。

权利的本位秩序具体是指,高校在学生教育管理进程中需要重视学生的基本权益与首要人格,主动承认学生拥有平等、公平参与教育管理的主体地位。这就要求高校教育管理者将学生置在平等化的地位中去,重视学生的主体性精神,满足学生的合理化需求,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在教育现代化的管理理念中,高等院校的学生已经不仅仅是被动型的支配对象,而是一群有个性、有思想的教育管理参与者,所以说要积极发挥高校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将学生界定为权利的本位主体,扩大学生民主化参与教育管理的路径,维护好学生的参与权与知情权。

三、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途径

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是一个动静相结合的进程,故而,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只有在实践过程中才能具体实现其价值所在,本文从以下几点人手分析了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途径。

(一)确立学生为本的管理理念,强化学生权益的保障

随着国内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权益意念得以提升。故而在教育领域中就要求,确立学生为本的管理理念,强化学生权益的保障。

在高校传统的学生教育管理理念中,学校与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的教育管理仅仅体现了管理者单方的意愿,而学生则处在被管理、被教育的环境中。从高校教育管理者的视角上来看,学生要“统一服从”的传统理念根深蒂固,在高校日常教育管理过程中,管理者并没能与学生平等相处,且其常常居高临下。随着国内高校向“大众化”教育模式的转变,一些社会力量逐渐融入到高校的教育管理中,学校与学生开始以平等的民事法律的关系面向社会。这种法律关系就要求高校要转变原有的教育管理理念,建立起以学生权益为管理核心的工作系统,这个工作系统中囊括了行为管理、素养提升、价值引导等管理机构,同时也包含有学生个性发展、学习指导、科研创新等教育服务机构。另外,高校学生教育管理者在进行学生管理的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和重视学生的基本权益,学生既是受教育者也是社会公民,其双重性质的身份就使得其具有双重权益的要求。高校学生既拥有《中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同时还拥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所以说,在时代发展的今天,高校要想真正实现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首先要做到确立学生为本的管理理念,强化学生权益的保障。

(二)健全教育管理系统,实行校内外配合管理

一个健全的学生教育管理系统是高校实现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的必经之路,具体上来讲,健全国内教育管理系统需要实行校内外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

从校外视角上来讲,高校学生教育管理体系主要指国内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中,所涉及到的学生教育管理方面的内容,以及一些专门化的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具体上需要做到:一是,尽力提升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立法人员的法律素养,锻造既精通法律知识有熟悉学生教育管理的专业化人才。二是,不断强化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提升教育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与可实践性。三是,加快对高校原有学生教育管理法律法规的修改、整理与汇编的进程,确保教育法律法规与时俱进。从校内层面上来讲,高校学生教育管理体系主要指高等院校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为了维护高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的全面化发展,所制定的学生教育管理与服务的校园规章制度。高校需要构建出规范、统一的校园规章制度系统,这就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强化培训,提升学校内部学生教育管理制度倡议者的法律素养。二是,严格程序,健全高校内部学生教育管理制度制定的程序环节。三是,积极组织与动员学生参与教育管理制度的建构。四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提升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系统的清理陈旧的速度,加快推出新的校园规章制度。

(三)完善教育管理程序,规范管理程序的公正

完善教育管理程序,规范管理程序的公正性是现代高校教育依法治校的精神体现。高校学生能否得到合理、规范的管理,需要有公正的管理程序与之相呼应。在高校学生教育管理进程中,坚持公正化程序原则是彰显学生教育管理程序公正化的保障,也是确保高校教育管理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

为了完善教育管理程序,规范管理程序的公正,需要在高校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导入行政听证机制,行政听证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人员在作出能够影响高校合法权益的决策之前,要告知相关人决策的理由与听证的权利,高校相关人陈述意见,提供相应证据,接着行政机关提取相关人的意见、并接纳证据,最后作出相应的决策,这一系列的程序就构成了高校行政听证机制。高校行政听证机制的本质在于自然公正的原则,它可以有效保障行政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在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程序中,运用行政听证机制,不但可以倾听到学生的意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提升高校教育管理决策者的决策水平,换句话来讲,行政听证机制是高校教育管理程序公正的基石。近些年来,国内已经有多数高校在学生教育管理程序中引入行政听证机制,同时还取得了相应的成效。比如,2009年国内首个高校个学生听证会大厅在浙江工商大学成立,等等,此类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高校教育管理程序的公正性。

(四)引入司法申述机制,强化管理权的司法监督

较之于西方发达国家,国内高校学生的教育申述机制还处在探索的阶段,1995年《中国教育法》中提及过学生申诉的问题。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申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阐述,较之于之前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这项规定是高教法律界的一个很大的进步。现阶段高校学生教育实行法治化管理,就需要进一步引入司法申述机制,强化管理权的司法监督。

依靠诉讼为基础的高校学生权利申诉机制,是国内高校学生维权要求与高校教育管理法治化的共同结果。近些年来,国内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诉讼案件频繁发生,且呈逐年上升的发展走势,所以说将司法申诉机制引入到高校学生教育管理进程中,是高校教育管理法治化的必经之路。首先,需要明确司法申诉机制介入高校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的意义和价值所在,经由司法部门的监管,促使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权得以有效监督。由于司法部门的审查是一种外部的监管行为,且还是一种终极性质的审判,是保障学生权益的最后一道防护栏,这些特性就决定了司法申诉机制拥有与其他监管机制所不能取代的效用;其次,要从整体上去分析司法申诉部门审查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的限度。高等院校自治管理是现代高等教育界的一项首要原则,倘若司法申诉部门介入高校学生教育管理行为的条件过于宽泛,那么就有可能影响到高校自主化管理的原则。故而,需要在司法申诉实践进程中明确指明司法部门审查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的领域,将高校教育管理中的行政权与学术权加以区分开来,以保护学生的基本权益为首要目标,掌握好司法申诉机制的介入的限度与尺度。

(责任编辑:封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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