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全国政策性科技信用担保体系的思考
2016-06-06胡映雪
胡映雪
摘 要:科技型企业普遍具有轻资产、高风险、规模小的特点,科技型企业面临巨大的融资缺口,特别是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尤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了以科技银行为主导的科技金融体系。但是必须注意到,科技担保发展的不足,使得科技型企业的高风险不能有效的分散和转移,造成科技支行和科技小贷公司惜贷严重。本文在分析我国科技金融体系现状的前提下,指出我国科技担保发展滞后,提出可借鉴韩国、日本发展科技信用担保体系的经验,建立全国政策性科技信用担保体系,有效分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高风险,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
关键词:科技金融;科技支行;科技担保
一、引言
科技型企业普遍具有轻资产、高风险、规模小的特点。正是由于科技型企业轻资产的特点,在向传统商业银行贷款时难以满足银行要求资产抵押的要求,所以借贷困难。特别是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由于不愿意稀释自身的股权,不愿意接受股权融资,而债务融资又由于无足额抵押的资产,难以满足传统商业银行放贷的要求,因而想要获得贷款困难重重(赵昌文,2009)。近年来,政府积极探索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的难题,政府逐步建立了以科技银行为主导的科技金融体系。
二、我国科技金融体系现状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学者开始呼吁在我国建立科技银行,并对建立科技银行的必要性,具体的实施机制做出了很多论述。2009年以来,全国各地相继成立了多家科技支行,包括成都银行科技支行、杭州银行科技支行、汉口银行科技支行等。由于体制监管的原因,没有建成具有独立法人实体的科技银行,只建成了以商业银行支行网点形式存在的科技银行。这种先天的不足,严重阻碍了科技支行的发展。目前已经有百余家科技支行挂牌成立,科技支行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一定的快速发展。但是在科技支行的发展过程中,也遭遇了瓶颈:科技中小企业以融资为主,存款较少,科技支行存贷约束明显;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高,而科技支行风险容忍度低,又不能进行股权投资,风险与收益难以匹配;熟悉高新技术企业风险特征的管理人才缺乏,盈利能力不足;科技支行融资规模仍然较小,仅能满足区域内科技型企业的要求;科技金融体系不健全,没有实现资源相互融合(张亚欣,2013;杜琰琰,2014)。总体来说,科技支行发展缓慢(朱鸿鸣,2011)。2011年苏州市融达科技小贷有限公司的成立以来,科技小贷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科技小贷公司一般设立在高新技术企业聚集地区,其目标客户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与科技支行相比,科技小贷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受到的金融管制较少,有利于其创新,但是由于其自有资金的不足,资金成本较高,单次贷款规模小,造成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居高不下。以科技支行为主导,科技支行和科技小贷公司并存的科技金融中介的“中国模式”是基于现有制度约束的选择,在现阶段是由效率的(崔兵,2013)。总之,科技支行是商业性的银行(朱鸿鸣,2012),科技小贷公司也是商业性的企业,都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科技型企业的高风险让科技支行和科技小贷公司在开展业务时显得尤为谨慎,这不利于科技支行的可持续发展,探索新型的风险分担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科技担保是一种分担科技风险有效的方式。在政府的推动下,我国各地先后成立了一些科技担保公司,约200余家。但是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各类科技担保公司地区分布不均衡、发展状况参差不齐、资本金不足、发展规模小、银行议价能力低、外部发展环境有待改善(李希义,2013)。我国科技担保发展明显相对滞后,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企业的担保机构少,而传统的担保机构一般不愿意开展科技型企业的担保业务。科技担保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为民间资本,由于民间资本逐利性,相关法律监管体系不完善,造成了一些“无序”竞争的市场乱象。虽然政府在这方面也做过一些尝试,建立了一些地方性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但是由于对于市场状况不了解、手续繁杂等原因,起的作用仍然十分有限。
科技保险,资本市场也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总体来说,目前的科技金融体系发展不健全,特别是科技担保发展薄弱。仅仅依靠科技支行和科技小贷公司难以解决我国科技型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科技型企业比其他企业更难获得融资,归根到底是科技型企业的风险远比一般企业高,科技担保和科技保险发展的不足,使得这种高风险得不到有效的转移和分散(赵昌文,2009)。尤其是在科技型企业的种子期和初创期,这时候风险最高,很少一部分科技型企业能得到风险投资,而其自有资金又十分有限,这时传统的商业银行一般只能少量的给予政府贴息贷款,不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而根据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理,这时科技银行和科技小贷公司面临的风险大,而不能得到足额的风险溢价补偿,所以也都不愿意贷款。由于科技产品效益具有一定的外溢性,所以政府应该承担科技型企业特殊的高风险。那么政府如何承担高科技企业的高风险呢?笔者认为可借鉴日本和韩国的经验,由政府和商业银行共同出资,建立全国政策性的科技信用担保体系。
三、国外发展科技担保的先进经验
(一)韩国“双轨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韩国目前已建立起了信用担保基金和科技信用担保基金两个非盈利性的信用担保机构,缓解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极大促进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1961年韩国成立了信用担保储备基金系统,1974年颁布《韩国信用担保基金法》,对基金来源、担保对象、担保基金、担保类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76年基于《韩国信用担保基金法》建立了韩国信用担保基金(KCGF),由中央政府和商业银行共同出资,主要为缺少抵押和信用记录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主要是银行贷款保证。它在全国有6个地区性总部和77个分支机构,有7个研究中心。KCGF对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必须大于全部担保余额的60%;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是,不要求申请人对担保品提供反担保;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担保信用的类型来决定担保费用。1989年发布了《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支持法案》,基于此法案成立了韩国科技信用担保基金(KOTEC),其重点转向面临更大融资困境的中小企业和风险型企业,它是针对中小型科技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扶持机制和风险投资服务体系,其主要任务是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技术评估、技术与管理支持、处理违约和索赔事件,以及提供各类信息(胡海波,2007)。另外1987年还成立了地方政府支持的韩国信用担保基金会联盟(KFCGF),为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
(二)日本的信用担保体系
日本为促进中小企业保护和发展而建立的信用担保体系被称为世界上最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1952年,日本成立了52家地方信用保证协会。1953年,日本颁布了《信用保证协会法》,明确了信用保证协会的法律地位,明确其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公共信用保证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1955年,全国信用保证协会联合会改组成立,负责协调信用保证协会同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1958年,设立了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基本形成了中央与地方公担风险,保证与再担保有机结合的信用保证体系(文海兴,2011)。中小企业通过信用保证协会的担保获得贷款后,就会按一定条件自动加入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的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证协会向保险公库缴纳相当于保证费收入40%的保险费,当保证债务实际代偿后,由保险公库向保险协会支付代偿额70%的保险金。如果代偿后债权最终收回,信用保证协会将其中70%交还给保险公库(曹凤歧,2001)。这种担保的设立降低了信用保险协会开展信用保证业务的风险,调动了其积极性。
总的来说,韩国与日本都非常重视相关的法律建设,为信用担保体系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使得各项措施有法可依,保障了信用担保体系的规范运行。并且,在资金来源方面,政府财政的支持力度比较大,同时取得金融机构和各类经济实体对信用担保体系的支持。
四、结论
由于科技产品具有一定公共产品的性质。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需要政府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建立全国政策性的科技担保机构能够有力的分担科技型企业带来的高风险,能调动科技支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业务、进行金融创新的积极性。政府应通过加快立法,完善建立全国政策性科技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律规范,积极探索新型的风险分担机制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可借鉴日本的经验,在全国设立专门的信用保证机构为企业办理信用担保,也可办理部分信用贷款,且要积极探索科技保险。(作者单位: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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