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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我国保险产业发展路径探寻
——基于SWOT分析法

2016-06-05袁华李政道

金融与经济 2016年11期
关键词:保险行业保险公司互联网+

■袁华,李政道

“互联网+”背景下我国保险产业发展路径探寻
——基于SWOT分析法

■袁华,李政道

“互联网+”模式正在对各行业进行颠覆与重塑,其中包括保险行业。2013年中国第一家互联网保险的成立,开启了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大门,互联网保险金融正在潜移默化的改变保险业态。本文通过对互联网保险发展历程进行论述,使用SWOT方法分析当前互联网保险发展状况,并最终根据分析结果提出发展互联网保险的政策建议。

互联网+;互联网保险;SWOT分析

袁华,贵州商学院,讲师;李政道,贵州商学院,硕士研究生。(贵州贵阳550014)

“互联网+”是运用现代信息科学、大数据以及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将创新精神与共享精神与社会经济各方面进行深度融合的过程,是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与提升组织管理效率、加速社会经济创造力与生产力的助推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动力。“互联网+保险”的融合将改变传统保险行业的组织管理模式,通过互联网的开放与共享精神催生出不同的颠覆性商业模式。同时,传统保险行业将借助互联网技术为客户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与全新的消费体验,逐步重塑保险行业的运营模式。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公司发展阶段

截至2015年底,我国互联网保险企业共有96家,保费收入达到2234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9.2%,并仍然保持强劲增长态势。2013年我国第一家纯粹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在上海成立,开启了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大门。此后,众多类型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层出不穷,按参与主体成立时间划分可以将互联网保险发展分成以下三个阶段:触网较深的传统保险公司、新型互联网保险公司以及创新型互联网保险服务机构(表1)。

(一)第一阶段:传统保险公司触网

传统保险公司发展成为互联网保险主要通过自建网络销售平台的形式进行转型。早在2000年,平安保险就成立了国内首家集证券、保险、理财等综合理财网站,并包含车险、意外险、保单查询等基本业务。随后,国内保险公司纷纷效仿,建立各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网站。2000年8月,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为首家与国外保险网站相互连接系统;泰康人寿成立首家国内保险电子商务,实现在线投保。但是,传统保险公司转型并不成功,主要体现在:第一,传统保险公司只是利用互联网技术获取客户的信息,将搜集到的信息进行客户分类进行电话销售,互联网保险只是销售的再次升级;第二,传统保险公司产品比较保守,主要以车险、分红险以及意外险为主,并且各家产品同质化严重。

表1 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三个阶段

(二)第二阶段:新型互联网保险公司

2013年9月,我国第一家专业型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获得保监会牌照,其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人民币,该公司是由互联网企业与保险企业共同出资成立,股东包括:阿里巴巴、腾讯以及平安保险。众安保险是国内第一家完全依靠线上服务的财险公司,首次实现线上产品筛选、电子化投保与智能理赔一系列完整的互联网业务模式。截止到2014年9月,众安保险顺利在成立后的首个年度获得盈利,总保费收入达到7.94亿元人民币,净利润达到2728万元,服务顾客超过2亿人。其中近80%的保费收入来自于数量较多而保费较低的运输险,充分体现出互联网对碎片化信息资料整理搜集的特征。通过对众安保险的保险业务分析可以发现,新型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业务有以下三点特征:第一,保险量大,保单均价较低。保单均价只有0.75元人民币,与传统保险行业的保单均价3000元差距甚远;第二,保单处理自动化较高。其中,保单的购买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保险理赔基本实现自动化,人工理赔份额只占有1%;第三,保险产品丰富,针对客户群体广泛。此后,保监会又批准三家互联网保险公司成立,并获准经营意外险、信用险、健康险、企财险等多种形式保险,进一步丰富了互联网保险的业务范围。

(三)第三阶段:创新型互联网保险服务机构

创新型互联网保险服务机构是指不具备保险公司经营牌照,但是可以进行保险产品销售或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金融服务机构。当前,我国创新型互联网保险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保险直销机构、保险搜索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类保险服务机构三部分。第一,保险直销机构以淘宝为代表,在电子商务网站首页设置专门保险销售频道,包括车险、意外险等传统保险;第二,保险搜索平台主要提供O2O式的保险搜索服务,将线上客户与线下代理人进行对接,并提供个性化的保险服务推荐与评测服务;第三,其他类保险服务机构在服务上更加灵活与新颖,并且种类繁多,包括保险特卖平台、车险O2O平台以及保险第三方鉴定平台等。通过微信或APP移动形式进行服务,将保险产品进行细化与精选以获得客户黏性。

二、互联网保险SWOT分析

(一)互联网保险优势分析

第一,降低信息非对称性。传统保险的信息非对称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顾客对保险产品信息了解不全,不能真正对保险产品价格进行合理评估,另一方面表现在顾客对保险公司的运营情况难以了解,不清楚保险金的明确用途。互联网保险可以依靠其信息的展现能力与传播能力降低保险公司与顾客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比如,当互联网保险公司在线上进行产品销售时,购买过的顾客可以对其进行评价与打分,其他潜在顾客可以依靠评论进行购买,达到降低保险信息非对称性的效果。

第二,降低互联网保险公司运营成本。传统互联网保险公司的成本花费大部分集中在销售渠道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以及外部监管等方面,而真正用于产品研发等核心业务的资金被严重侵蚀。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通互联网技术实现销售、投保、核保、理赔、支付一体化智能服务,减少不必要的中间过程与人工。此外,互联网保险公司设定自动网上投保流程时,可以严格遵守保监会与相关法律的规定,减少违规行为的出现,降低风险。

第三,积累原始数据。数据一方面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对顾客进行细化,提供专业性与个性化的保险服务,增加客户满意度与黏性,另一方面可以帮助互联网保险公司识别风险,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辨别,防止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同时,大数据还可以帮助互联网保险公司降低成本与提高运营效率。比如运用大数据对保险产品进行定价,找到符合市场需要的合理价格或者运用大数据对理赔事故进行鉴定,提高理赔效率与提升理赔精准性,避免资金的浪费与骗保损失。

(二)互联网保险劣势分析

1.互联网保险欺诈风险。当保险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不真实、出现欺骗行为时,由于互联网保险具有广泛传播性特征,会将不真实的信息加倍传播,加剧信息的不对称性,从而引发保险欺诈风险。保险欺诈风险可以分为投保人引起的风险、保险公司引起的风险以及保险代理人引起的风险。第一,投保人投保是通过线上操作进行,不需要与保险人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心理压力较低,会出现伪造与选择性的告知个人信息,造成风险的发生;第二,因为互联网保险都是在线上进行交易,互联网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产品线上销售时不需要有实体店,投保人无法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环境进行观察或询问,无法判断该互联网保险公司是否具有营业资格或是否超出营业范围,容易造成欺诈风险;第三,互联网保险公司代理人在产品介绍或销售时更容易出现违规行为。如不告知投保人某些不利于销售的免赔条款、夸大保险收益等。同时,某些通过微信等移动设备进行宣传与销售的保险产品,如果进行不实的宣传,更容易将欺诈风险放大。

2.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风险。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风险包括人为因素引起的信息安全泄露、技术安全问题导致的信息安全泄露以及内部管理不善导致的信息安全泄露。此类信息安全风险与传统保险存在的信息安全风险相类似。同时,互联网保险还具有独有的信息安全风险:保单数据电子化风险以及大数据集中风险两类。第一,传统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单合同都是纸质合同,投保人与承包人双方各执一份,其私密性较高。而互联网保险公司的投保合同,往往都是虚拟电子合同。如果保险公司或顾客的电子合同由于网络风险或保单存储位置遭到病毒会导致电子合同信息消除,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第二,互联网保险公司过度集中的数据也将带来信息安全风险。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一切顾客数据、经营数据都以电子资料形式进行储存。当互联网保险公司网络出现问题或损坏时,由于数据的过度集中将导致资料大量的丢失或破坏。并且由于计算机容易遭受到攻击,过度集中的客户资料容易遭到窃取,投保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泄露可能带来其他未知风险。

3.互联网保险公司创新风险。互联网保险公司创新风险主要包括保险产品创新风险与保险公司模式创新风险两方面。第一,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风险表现为:互联网保险行业存在大量“奇葩”险种,如“雾霾险”、“赏月险”、“房价防跌险”等。此类保险实质并不是真正的保险产品,过度的强调娱乐性而吸引眼球,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购买误导并对保险产生偏见。此外,还有某些“奇葩保险”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原理,带有赌博与博彩性质,具有规避法律监管的嫌疑;第二,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创新风险具体表现为监管缺失风险、第三方账户风险和持续经营风险。首先,互联网保险公司在法律层面上来讲,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公司,因此没有与之对应的法律条款,缺乏监管。其次,投保人进行投保的资金基本使用第三方支付方式,将资金存放在第三方组织中,投保人无法保证投保资金是否能够做到专款专用。最后,互联网保险公司作为新兴产业,还没有一个稳定的商业运营模式,当前大部分互联网保险公司普遍采用“烧钱”模式,再加上缺乏完善的退出机制,一旦互联网保险公司倒闭,将对参与人造成损失。

(三)互联网保险公司发展机遇分析

第一,政策环境利好互联网保险发展。首先,2014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保险“新国十条”,将保险行业提高到国家治理层面,确定未来保险将成为经济发展的支柱之一,预示互联网保险将迎来黄金发展时期;其次,2015年3月的政府报告首次提出发展“互联网+”模式,鼓励与推行云技术、大数据技术在产业中的应用,给保险行业发展指明了道路;第三,2015年10月保监会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两项条文。其中《意见》支持互联网保险公司进行网络平台销售模式,鼓励互联网保险行业与互联网金融行业加强合作,共同抵御潜在金融风险。《办法》则对互联网保险公司运营行为进行严格管控,实行“放开前端,管住后端”政策,旨在保护投保人利益,保证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

第二,“互联网+”技术日渐成熟。互联网保险通过对传统保险的运营模式和商业模式再次创新。具体而言,大数据技术可以帮助互联网保险企业搜集网络潜在顾客的网络消费习惯、网页浏览习惯等基本信息。同时,运用云计算技术,将取得的数据进行分类与分析,对潜在客户进行精准分类,根据每个人的浏览习惯与消费习惯提供精准营销,提升互联网保险市场份额。因此,“互联网+”技术的成熟,将为互联网保险企业带来保险产品与服务的创新,为互联网保险发展提供新的机遇。

第三,互联网保险受到普遍关注。自从“互联网+”战略作为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支柱时,一切与“互联网+”相关的领域都受到广泛关注,保险行业也同样。如图1所示,2015年的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为2000亿元人民币,是2014年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的2.33倍。其中互联网寿险是保费销售的主力军,2013年互联网寿险保费为64.2亿元,到2015年互联网寿险保费增长到1381亿元,保费增幅达到2000%。互联网保险财险虽然增长速度不如互联网寿险,但保费收入也在每年逐渐提升,由2013年的236.7亿元提升到2015年的保费收入619亿元,增幅达到161%。由图2可知,互联网保险投资总额也在不断增长,由2013年的2100亿元人民币直接增长到2015年的741240亿元人民币,增长率达到35197.14%。根据曲速资本对2016年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的预测表明,2016年互联网保险融资将超过50亿美元,并且将出现至少3家互联网保险公司融资过亿美元,互联网保险行业将持续高速发展。

图1 2013年~2015年互联网保险销售数据

图2 2013年~2015年互联网保险公司投资总额

(四)互联网保险公司发展威胁分析

第一,互联网保险线上销售体系不完善。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线上销售的产品主要集中在短期意外险与短期理财产品,保险产品形式简单,同质化较高,没有发挥出互联网保险产品多样性的特点。互联网保险线上销售体系的不完善是导致互联网保险产品低价值、低粘性的原因。以寿险健康险为例,传统保险行业中的寿险投保,需要投保人将6个月内的个人体检报告提交给保险公司,并填写年龄、性别、职业等基本个人资料,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人填写资料进行测算保费与保额,最大限度地保证双方的公平性。而当前互联网保险网上销售就不能做到传统保险的投保要求,无法要求顾客线上提交体检报告,互联网保险公司无法得到完整的基本信息,骗保的可能性加大。此外,大多数健康险缴费方式都是每年定期缴费,因此对投保人而言,每年定期进行线上支付保费既不方便也不安全。

第二,互联网保险服务体系不完善。互联网保险线上服务体系不足体现在销售过程与售后服务不足两方面。当前,互联网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产品推销与销售时普遍采用短信、邮件或者微信等移动传媒。顾客可以通过微信进行投保下单,之后互联网保险公司会短信提醒并让顾客进行确认,最后通过电子邮件形式为客户发放电子保单。虽然,整个互联网保险销售流程十分精准与便捷,基本实现自动化与智能化。但是互联网保险公司忽视了与顾客进行交流的机会,顾客只能通过明确的步骤进行投保下单,无法将自己的意见及时反馈到互联网保险公司;从售后服务以及理赔角度来看,互联网保险公司利用互联网媒介完成前端销售,而并没有利用互联网进行后期的保全以及理赔服务,大部分的理赔与领取红利方式还以柜台交易形式存在。即使某些互联网保险公司提供在线理赔业务,但需要提交的证明繁多、理赔时间长、赔付款到账不及时等问题也严重影响到服务效率,对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三、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建议

(一)规划互联网保险运作体系,整合互联网保险平台

互联网保险运作体系的完善,可以有效提升互联网保险公司整体的创新能力与组织运行效率。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要实现最终完善的保险运作体系应当分为两步:第一,建立B2C的电子商务模式。支持复杂保险的线上投保与线下承保业务处理,通过移动社交媒体增加与客户的互动,提升线上流量,增加客户数量。同时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技术合作,实现无缝对接,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朝着互联网保险超市化方向发展;第二,将企业内部平台系统如前台呼叫系统、保单管理系统、企业资源平台、客户呼叫系统与互联网保险运作系统进行统一整合,成为一个大的操作系统,将各平台的信息进行融合,构建封闭式的互联网保险价值链与运行生态链系统,实现互联网保险公司的扁平化管理。

(二)构建互联网保险行业领域法律法规,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

随着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有关的政策与法规也在不断调整。当前唯一的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办法》只单方面从互联网保险公司业务角度出发进行监管,其监管覆盖面不足,仍有许多方面需要完善与改进。第一,应当加强互联网保险监督人员的培养与培训。互联网保险行业作为新生业态,依靠的是现代互联网技术与现代金融知识,急需与之匹配的监管人才。这需要政府加强对互联网保险监管人员的资金投入,开设免费培训课程,实行监管人员轮岗制度,缩短人才培养周期,提高人才成长率。此外,需要互联网保险公司与监管部门进行充分合作,加强保险金融与监管法律的相互学习;第二,加强对互联网保险公司的组织监管。设定适当的准入门槛,对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人员、技术与制度等方面做出硬性要求。监管中间账户资金流向,实行对互联网保费第三方监管,保证专款专用。加强互联网保险公司运营信息披露,保证投保人的知情权,以便做出合理决策。同时,完善互联网保险公司推出机制,保证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第三,加强混业监管。“互联网+”的特性决定着互联网保险必将与银行、证券、信托等跨行业部门合作。在利率市场化以及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今天,竞争压力的增大,互联网金融的混业经营将会越来越多。因此,提前做好布局准备,建立一体化的金融混业监管体系,从监管机制着手,思考混业监管模式,适应不断发展的互联网金融。

(三)建设互联网保险新场景,挖掘互联网保险新机遇

随着互联网保险的不断普及与发展,保险产品、需求与客户等方面均出现新的线上场景,场景保险的最大优势是以较低的成本满足碎片化的客户需求,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高的利益。因此,互联网保险公司开拓新场景保险应当从以下三点出发:第一,开发保费较小、需求量较大的保险产品。如加班险或者下雨天打车补贴。该险种保费较低,购买门槛较低,适用人群基数大,并且具有娱乐与趣味性,可以引发关注;第二,借助现代科技捕捉客户需求,建立保险场景。使用GPS定位技术或LBS服务获得客户的地理位置,围绕地理位置打造新场景。当客户位于人流较大地段或商场时,可以针对财务失窃、踩踏等危险提供保障;第三,将线下场景移植到线上。传统保险早期已经建立起若干场景化获客渠道,如飞机场代售的意外险、4S店代售的车险等。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将原本存在的场景直接搬运到线上进行场景设定,依靠线上销售的便捷性与智能型,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互联网保险公司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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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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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169X(2016)11-00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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