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官遴选制度探析
2016-06-02刘国华周高阳
刘国华 周高阳
摘要:法官遴选制度是目前司法改革领域所重点改革的内容之一,对其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现通过对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现有法官遴选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产生原因,并结合近年法官遴选制度的改革情况,对现存的若干问题提出了完善意见,拟从完善初任法官遴选考试制度、完善法官任职资格及建立法官遴选委员会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能够对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改革完善提供绵薄之力。
关键词:司法改革;法官;遴选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5-0057-02
一、引言
法官遴选制度规定的主体对象为法官,法官这一司法领域主体的存在意义与其他司法、行政主体不同,法官个人能力及品行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法律权威的树立及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研究法官遴选制度最重要的目的就是通过制度上的完善,保证遴选出的法官能够运用法律武器妥善解决社会纠纷、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近些年发生的冤假错案及法官群体中道德败坏的不良事件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将目光投向法官这一群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也针对法官职业群体的现实处境,对其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特别是对关乎一个人能否成为法官的源头性制度——法官遴选制度来说,更是给予了高度重视,提出了多项改革措施。因此,对法官遴选制度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法官遴选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推动司法领域制度理论的发展,为司法实践活动提供重要的方向指引。
二、法官遴选制度概述
(一)法官遴选制度的含义及特征
法官遴选制度作为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如:成为法官所需具备的基本资格和条件、选任法官的主体构成、选任法官的方式及程序等。因此,我们认为法官遴选制度的含义应为:通过规定各级法官的任用资格条件、任用主体及任用方式和程序,谨慎地选拔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相应级别法官的制度。相对于其他法官制度而言,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法官遴选制度是专门针对法官进行遴选的制度。法官遴选制度无论是从资格设定还是运行程序都是为法官这一职业群体而设定的,而不是为其他主体设定的。第二,法官遴选制度是以规定法官任职资格、选任程序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在内容上大体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资格设定部分,包括法官的身体条件、学历条件、工作经历条件等;二是遴选程序部分,包括考试方式、选举及任命的方式流程等。第三,法官遴选制度的各项规定分散在不同文件中,未形成统一书面规定。目前法官遴选制度的各部分主要分布在《法官法》《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等文件中。
(二)法官遴选制度的功能
1.为法官遴选活动提供理论指引。法官遴选活动的进行,无论是对参与遴选的组织工作者还是被遴选者,都需要通过法官遴选制度的相关规定了解自己应该如何行为。通过法官遴选制度的规定,想要成为法官的人能够清楚自己是否有资格参与遴选、该怎样参与遴选等。对于参与遴选活动的工作人员来说,要依据制度规定对法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并按照规定程序作出选举、任命的决定。
2.严格的法官遴选制度有利于法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法官职业化要求法官专注于司法审判工作本身、减少甚至完全不参与其他政治、经济等事务的管理;法官专业化要求法官具备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良好的沟通交流技能。从实现法官专业化、职业化的角度来讲,法官对待自己的本职工作必须认真负责,无论是在专业素养还是个人品质上都应该被严格要求。法官遴选制度对法官的任职要求进行严格规定,有助于从源头处把握好第一关,将高素质人才输送到法官队伍,为法官进行专业化、职业化改革提供充足的人才资源及素质保证。
3.科学严谨的法官遴选制度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科学严谨的法官遴选制度会对法官进行高标准严要求,因为法官不仅是司法权的执行者、更是法律知识的传播者,法官的一言一行都将影响人们对公平正义的价值判断。因此,对法官的高标准严要求就是对司法的负责、对人民负责,是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三、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现存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现存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缺乏独立的法官考核机制。二是法官遴选过于行政化,缺乏专门的法官遴选机构参与。三是《法官法》尚未进行修改,相关任职资格方面要求较低。我们认为,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如下:一是长期以来的司法传统导致法官遴选过于行政化。在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下,行政权与司法权并没有明确清晰的划分,司法裁判权是地方行政官员所享有的诸多权力中的一种。虽然随着社会发展法官这一职业被单独分离出来,但却无法摆脱行政化遴选、行政化管理的桎梏,法官遴选的考试被融入地方公务员考试中,进入法院系统后,又要受到科层化管理体制的制约,可见这种司政合一的司法传统仍具有一定的影响。二是政治体制难使司法权独立。我国是党政国家,党领导一切,政党、人大、行政机关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无疑处于司法之上。“党管干部”的社会主义人事任用、管理理念目前仍在法官遴选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法官遴选在此种情形下建立,很难保证法官在工作中不受其他机关干预,独立自主行使司法权。三是较低的法官职业保障无法为法官遴选制度的改革提供充足动力。法官遴选制度的发展离不开相关保障制度的支持,不提高法官的待遇、不维护法官职业应有尊严和荣誉感,那么我们很难通过提高法官遴选的资格条件来保障法官队伍人才济济。
四、当前法官遴选制度改革现状分析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始,我国在关于法官遴选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将现有的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同时,提高了法律职业资格中学历条件的要求,明确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及以上毕业、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位但须获得法学硕士以上学位或其他相应学位并至少有三年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才能有资格从事法律职业。《意见》的出台,无疑将对法官遴选制度产生重要影响,也为我们对法官遴选制度现存问题的改革完善提供了重要的方向指引。
五、关于法官遴选制度的完善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初任法官遴选考试制度
我国将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开始施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是,该项制度吸收参考人员的范围之大,参考人员所处的职位不同,所需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的不同,考试内容的设计存在一定难度,为了保证法官队伍的专业化要求,我们认为,在举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有关部门应将需要通过该类考试方能任职的人员的类型进行分析总结,得出此类人员在哪一方面的素质必须过硬,同时,对每门试卷的侧重点进行分类设计,对于想要从事法官职业的人,除了要通过总的合格分数线,对于着重考察法官执业能力的试卷或是全部试卷的单卷分数,应作出不得低于某一分数的规定。这有利于将法官与其他法律职业人员相区分,提高法官的法律专业素质及司法公信力。
(二)明确设置任职资格条件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中关于任职资格的规定较《法官法》的规定有所提高,但特殊规定仍要适用《法官法》,特别是对于一些边远贫困地区,法官任职的学历条件被放低至专科,这不利于法官专业化的改革。随着高等教育的广泛普及,越来越多的人能够取得学士学位,现有的法学专业本科生资源充足,暂且不说其他原因,拥有法学专业本科学历的人员数量其实已能够满足将法官学历条件提升至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的要求。对于一些特殊地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适当提升法官的工资待遇等)来吸引人才涌入,而非必须在学历资格上降低一层。统一的学历要求标准能够促进法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我国《法官法》在工作经验年限方面的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学历水平的高低影响工作年限的长短,学历高者往往在具备较短法律工作年限的情况下能够担任较高职位的法官工作。事实上,理论学习与实践工作经验是两回事,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长不代表一个人就能够将法律实务工作做得好,特别是担任高等法院、最高院的法官,其做出的判决或裁定往往具有指导性作用,若没有多年法律实务工作的经验积累,很难能够胜任其工作。对于基层工作经验的要求,往往规定在公务员考试之中,但少有明确规定是指哪种工作经验。我们认为,我国法官遴选制度应明确限定“基层工作经验”为与该岗位直接相关的基层工作经验,并且随着法院级别的上升,基层工作经验的年限要求也要随之提升,而不应因为法官拥有较高的学历而降低对其法律工作年限的要求,这将不利于遴选出拥有丰富审判工作能力的人才进入更高级别法院任职,也不利于对于目前工作任务繁重的基层法院留住人才。
(三)建立专门法官遴选机构
法官遴选委员会存在的意义不仅是有助于选拔优秀的人才进入法官队伍,更是维护司法权独立、减少行政力量干预的重要途径。专门法官遴选机构的建立,将弥补现有法官遴选制度的不足,除了由执政党把握政治思想方向外,能够对法官进行更加全面、专业化的考量。对如何建立我国的专门法官遴选机构,我们提供如下建议。首先,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成员要具有专业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成员应主要从级别较高的法官、检察官、法学专家、资深律师代表等人员中选择。其次,法官遴选委员会应保持客观中立。独立于行政、立法、司法机关设立,是各国的普遍做法,有些国家的法官遴选委员会虽依附于某一部门,但会选择拓宽委员来源渠道以保证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客观中立。再次,法官遴选委员会进行遴选工作应公开、透明,特别是在面试环节,全程应该有录像跟进,备案保存。委员会成员对候选人形成的意见结果及评分应最终予以公示,保证遴选的公信力。最后,应保证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权威性。法官遴选委员会是具有实用价值的机构,通过委员会遴选出的法官必须保质保量,经得起批准或任命机关的考察。委员会的决定,除非审批机关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决定错误,否则不应被轻易推翻。
以上内容便是对我国法官遴选制度进行的简要探析,除此之外,我国法官遴选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值得探讨,在此不一一论述了,希望通过一批批法律人的不断努力,我国法官遴选制度能更加完善,为法官遴选实践活动的进行提供全面理论支持与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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