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道德底蕴
2016-06-02阎智洪
阎智洪
[摘 要]古代法治自有的历史渊蔽,决定了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无法创生出现代法治,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具有深刻的矛盾与冲突,甚至构成了现代法治的反向力量。然而,也正是这样传统的道德文化,其精华的内容促使我们严于律己,彼此督促,不需要法律将生活中的点滴小事都纳入其中也可以和谐的生活。因此,我们也不能直接将传统道德文化放置在法治的对立面,而是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增强道德文化底蕴,促进乃至优化法治本土化的过程。
[关键词]法治;法治社会建设;道德底蕴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5 — 0071 — 02
自1997年9月,在党的十五大会议上,依法治国被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开始,依法治国被正式提出,法治与道德就紧密的结合在一起。依法治国在全国人民的努力下不断向前推进,关于法治与道德的研究也逐渐由传统的“法治与道德何为根本”、“法治与道德不可或缺”,到“增强法治社会的道德底蕴”,法治与道德的关系越来越紧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道路愈发通畅。
关于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我们首先提出最传统的三个问题,法治社会的道德底蕴是什么?为什么要法治社会的增强道德底蕴?怎么增强法治社会的道德底蕴?详细回答非我一人之力所及,本文仅就为什么中的意义部分进行一点探析,即增强法治道德底蕴的意义究竟何在。研究之前,先来解题。法治,在我国即依法治国,简单来说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它是一种法律的运行状态;道德,即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而底蕴,是指事情的内涵。不例举名人大家的解释,仅从题面字义通俗来说,就是要在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过程中融入道德的成分,使依法治国更具有道德内涵。那么如此说来,增强法治道德底蕴的意义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增强法治社会的道德底蕴以适应法治社会的文化变迁
泱泱文明并非全是精华,社会文化并非一尘不变。在古代“任人唯亲”乃是守德正道,“亲亲”法则,而到了现代的“任人唯亲”,已为法治社会所不容。究其根源,“法制”一词在古老的中国由来已久,其含义却与我们现代所提倡的“法治”不同。首先,古代的政治经济制度是中央集权与经济保守,这决定了法治维护的是统治者的利益而非全体人民;其次,古代有“忍与耐”的大家庭制度,人与人之间应讲“礼”,若为了正当权利却影响他人获利,打破世俗常规就很难在这样的大家庭生存下去;最后,还有息事宁人的诉讼观以及道德化的法律思想,让人们对司法机关退避三舍。
当然,这并非我们以今人眼光批判古代,古代的法治因其自有的历史渊蔽,决定了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无法创生出现代法治,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具有深刻的矛盾与冲突,甚至构成了现代法治的反向力量,对践行法治及法治精神的培育带来很大危害。然而,从另一方面来说,也正是这样传统的伦理道德,其中有许多精华的内容促使我们严于律己,彼此督促,不需要法律将生活中的每一件事纳入其中也可以和谐的生活。因此面对传统文化,我们也不能直接将其放置在法治的对立面,人们对事物的接受是需要一个过程的,我们要做的是更好地缩短或者优化这个过程。
(一)法治社会的法律文化变迁
我们法治建设的时间很短,只有不到二十年的时间,相比于已经推行法治两百多年的西方国家,我们不可谓走得不快,但的确走的艰难。站在改革的“攻坚期”,我们必须在法治建设中正确处理传统道德与法治精神的关系。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框定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我们将道德融入到法治中去,即能够让法律单纯锐利的追求真相,又能够尽量不伤害到我们千百年来一贯维护的人伦亲情。法治,应该是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追求、利益等因素的综合体。自1997年以来确立依法治国,十几年的实践大大提高了国民的法律意识,但要想从思想意识到实际行动真正做到依法治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法治社会的思想意识变迁
“维护社会稳定主要靠法律还是靠道德”,是一个既传统,又稳妥的历史性辩论题目。我们的社会其实一直都有对法律和道德进行思考,如果关注新闻会发现,在法治版的新闻报道中“道德滑坡”、“法律意识淡薄”等归因之法层出不穷。我们的道德真的崩坏了吗?我们依然褒奖好人、为灾祸中的人们提供帮助、痛恨人贩子、明辨是非。我们的法律非常缺失吗?我们从1997年就已经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现行有效的法律已经能够满足民众对法律的诉求。如果我们能够在依法治国推进的过程中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减少一些传统的、陈旧的人情观念对法治进程的阻碍,将道德成分融入到法治中来,就更好地衔接道德与法律,依法治国会更容易理解,更深入人心,更妥善的由传统“德治”过渡到现代法治。
(三)法治社会的政策法规变迁
1.增强法治社会的道德底蕴,从立法方面来说要更加以人为本。其实在提出这个观念之前,在法律的不断修订中,已经有很多条法律体现了道德底蕴。例如,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强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就深刻的体现了在立法阶段对未成年人未来发展的考量。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尚不成熟,犯罪未成年人主观恶性不深,可塑性、可改造性较大,但犯罪记录可用于约束其在未来的成长过程中不要再走歪路。如果法律只需要单纯锐利的追求真相,让这些未成年“坏人”受到惩戒,让他们对自己所犯过的错一生背负,我们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但却让一个未成年人失去了改正的机会。犯罪记录不应当是烙印化的和永久性的。这样的修订不仅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恤幼”思想的体现。
二、增强法治社会的道德底蕴可以增强法律的自律性
一直以来,道德更多的被冠以自律作用,而法律最多的是他律作用。他律自律缺一不可,但也各有缺陷。法律的他律作用使法律更多用在了事后追究,消耗了公共资源;而道德的自律作用也因为人性不同、自控力不同而不稳定。增强法治社会的道德底蕴,就是要增强司法执法人员的自律性,由“发生问题后的法律震慑”转变向“由内心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促进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有多重要?英国近代唯物主义哲学家、思想家和科学家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最近有一个很火的新闻报道,两位交警和一位给自己酒驾儿子求清的母亲对跪执法。这位母亲饱含一腔人情换法律的委屈,两位交警跪着两膝工作难执法难的无奈,而这种在法治社会本不该有的画面却只是现在社会上大大小小情法冲突的缩影。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加强司法、执法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增强公民的法治信仰有利于双向约束保证司法执法公平。法律再严密,司法、执法最终还是要靠人来完成。人的成长经历不同,想法、观念、出发点、价值观都不相同,如果仅仅依靠发生问题之后的处理来震慑其他没有发生问题的公民是不够的。有一些问题的出现是因为违法犯罪成本低而犯罪后一时的利益好处高,有一些人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了;有一些问题是人们心中对法律不信任,出了问题自己去快意恩仇,不想通过合法的渠道解决。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加强法律的自律性,使法治成为每个人内心的信仰是内化依法治国的最好方式。
幸运的是,在此方向国家已经开始做一些努力,例如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的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国家公职人员就职时依法公开承诺终于和遵守国家宪法,这也是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采取的一种制度,有利于国家公职人员增强宪法观念,引导人们自觉弘扬宪法精神、维护法律权威。将这种做法拓展开来,让显得“矫情”的做法成为常态,触动人们内心对法治的尊重和信仰。
三、增强法治社会的道德底蕴有益于实现法治文化认同
立法上的严密谨慎,执法上的客观公正与守法中的内心遵从一定是相辅相成的。有很多报道讨论过,说我们现在是一个信仰缺失的年代。在市场经济的调整下,我们一下子从延续了两千年的农耕文明,靠天吃饭转变成了现代化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我们渴望公平甚至呼喊“民不患寡而患不均”,但其实没有人会嫉恨他人的正当收益,却会在自己正当利益难以保全时痛心疾首。民患的不是不均,而是正当权利不被维护。当人们的内心缺乏对法治的信仰,强行推行法治的结果就只能是愈发加剧法治的正当性危机,让人们更加觉得新政治不正义,新道德不道德,新理想是强加的理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握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的根本大计。我们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把法治建设和德治建设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不断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从上文中我们不难发现,国家在推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指相结合。增强法治社会的道德底蕴正是一种结合方式的新思路。法律和道德不可偏废,法治和德治也需要共同发展。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增强法治社会的道德底蕴并不代表要将法律和道德完全融合,而是将二者中有利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共同发展的部分结合起来。法治的落实不在于用法条来取代固有的文化传统,而是要把人们对法、法律、和法治的信念融入到人们的血液中去,融入到代代相传的文化传统中去。
我们既不要让法律在追求真相的同时伤害到人伦亲情,因此我们不可以强迫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也不要让倒在地上的老人无人敢扶,更不要让“乎格”、“聂树斌”用生命和自由促进司法公正、慎用死刑。总会有一天,法律的作用由震慑走向维护,每一个公民,自由的生活在法治的社会中,对法治的尊重不来源于法律的权威,而是从内心拥有对法治的信仰,强大自信、无需恐惧。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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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雒树刚.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N〕. 人民日报,2014-11-24(007).〔责任编辑:陈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