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建构主义的法学课堂教学模式探析
2016-05-31杨保勤何芳
杨保勤 何芳
【摘 要】文章以建构主义为基点,重点讨论了如何通过概念图、案例教学法、问题学习法和网络教学法来提高法学课程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笔者认为按照建构主义的教育理念,可以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采取不同的以学生学习为主的教学方法。
【关键词】建构主义 概念图 案例教学法 问题学习法 网络教学法
高校教学改革以来,我国传统的法学课堂教学——灌输式教学模式受到猛烈抨击,西方先进的教育理念被逐渐地应用到法学教育中。建构主义正是这些先进理念的代表,建构主义认为知识本质是主体自我“构造”过程,所有知识都是主体基于自身经验的认识活动的结果,[1]强调学习者将自身经验带进教学过程,充分发挥学习者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教学则是培养学习者主体创造性的活动。[2]因此,课堂教学应注重学习过程中师生、生生之间的平等协作关系,强调师生、生生之间的交流与对话,强调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突出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的中心地位。[3]课堂教学应在提高学生交流能力(communicationskil1)、创造能力(creative skil1)和合作能力(cooperation skil1)的同时,更应该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1ife-longleanring skil1)。如何在法学课堂教学中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笔者认为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可以采取多种方法。
对于知识体系系统,概念多、难理解的理论
使用“概念图(Concept Map)”
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对于实践教学的强调自不待言,然而对复杂的理论和概念的理解和把握却又直接影响实践,我们在教学中常常听到学生抱怨某一概念难以理解,在法律实务中也常常看到法官或律师由于对概念的理解错误而引起的对整个案件判断的谬误。因此,对概念的理解至关重要。使用“概念图”导入和总结是个好办法。
从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教育理论发展起来的“概念图”(Concept Map),指将各种各样的概念和概念之间的联系用图来表示。通常情况下,一张概念图可分为结点和连接线。结点代表各种各样的概念,连接线代表概念之间的联系,经常用一些词语写在连接线上来进一步明确概念之间的联系。[4]概念图用来产生新知识,表明知识点之间复杂的结构,交流复杂的思想,帮助学生系统地建立已有的知识和新知识之间的联系,自我评估对知识的理解程度,诊断和纠正一些错误的理解和错误的概念。
通过概念图,学生可以清楚地了解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关系,这样建立起来的知识也将是系统的、完善的而不是零散的、表面化的。由于建构主义认为每个人在学习新知识以前的起点是不相同的,学习的过程是在旧的知识基础上不断重建、再重建新知识的过程,因此,我们在法学课堂上可以这样利用概念图:对某一内容要求学生画出两张概念图。一张是在开始讲授这部分内容前,另一张是在这部分内容讲授结束之后。前者可使教师了解学生学习的起点,后者可以帮助学生用自己的语言系统总结所学内容。通过这种方法,教师可以帮助学生清楚地看到他们学习的效果以及他们的知识是怎样建立和改变的。此外,我们通过教学实践还发现,这种方法对培养创造能力以及深层次思考能力也大有裨益。不言而喻,自我学习能力的提高也体现于概念图的绘制,在比较概念图的过程中得到深化。
随机灵活、随处可用的案例教学法(Case Study)
法学专业是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专业,我国法学教育目前的困境之一就是“重理论、轻实践”,案例教学法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这种困境。案例教学法又被称之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源自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教学,是美式法律教育的传统方法,在20世纪被引入我国的法学教学中,一经引入便备受推崇,因为该方法既能培养学生的法律推理能力,又能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充满乐趣和兴趣。事实上,这种建构主义的应用创建,在课堂上引入一个真实发生过的与教学内容紧密相关的故事并对其进行科学分析,[5]拉近了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将学生从被动接受的“后方”置换到主动探索学习的“前线”,主动地将所学知识用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被极大地激发出来。长期反复的应用实践,学生自我学习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积累知识并将知识用于现实生活的能力逐步提高。
此外,法学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案例素材可以信手拈来, 因此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限制较小,几乎所有的学科、所有的知识点都可以使用该方法引导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当然,案例教学法的核心在于案例的选用,一方面教师应根据学生的接受程度、年级阶段、课时长短以及教学内容的不同等选取难易程度适当的案例,进行因材施教;另一方面,为了解决法学教育和实践脱节的困境,最好选用真实性和生活性的案例,选用现实生活中常用的法律文件,如法院判决书、检察院的公诉材料、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同时,生活化的真实案例与学生的生活也比较贴近,具有可信性和借鉴性,对于诱发学生学习兴趣及其法学综合能力的提高具有巨大的意义。[6]我们在教学实践中也发现真实的案例比起虚拟的、为配合理论讲授编制的情景案例更能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热情。
实践教学中的问题学习法(Problem Based Learning)
问题学习法(Problem Based Learning)最普遍的运用是在医学教育中,80%的医学院在临床教学中使用该方法,[7]具体的做法是在教学活动开始之前,先提出问题,让学生身临其境,然后在教学中引导学生用自己的方法解决问题。由于这种方法强调学生的主动性,鼓励学生用自己的方式解决问题,将学生置于一种现实生活的“问题解决者”的位置,同时为学习设置了目标和路径,不仅能够加深学生对基本知识的认知,而且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潜力,培养学生自我引导的学习技巧,使学生学会批判性思考,锻炼学生交流能力,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和学习的主动性。因此在理工科的实验教学中被迅速推广。笔者认为在法学实践教学中也可以采用该方法。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实践,而实践教学却往往是法学教学中最薄弱的环节,虽然就目前的实践教学来看基本上是以学生为中心,但由于学习目标的模糊和学习方法的被动性,往往不是流于形式就是草草了事,因此,引入问题学习法,如同在理工科的实验室中一样,在实践活动开始之前,无论是初级阶段的认识实习,还是高级阶段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给学生留一个问题并鼓励他们用自己的方法解决,确定学习的目标,激发学习的自主性, 实践教学的效果自不待言。
辅助性的网络教学法
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使得我们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直接影响到我们的行为模式和生活方式。教学改革必须与时俱进,一方面,互联网所提供的批量的信息应该被“拿来”用于教学实践;另一方面,学生学习方法本身也发生了飞跃,获得知识的途径多元化了,借助网络技术自主学习成为可能。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网络教学法引起了人们的广泛注意,该方法以教学过程的交互性和教学资源的共享性见长。网络环境下的教学平台提供了师生直接对话的机会,学生可以把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在网上直接发布,教师也可以在网上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从而实现多层次的教学目标,便于因材施教。互联网上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共同信息资源的享有,对教育个性化的形成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有着重大影响。从认知的角度来看,网络教学很方便地实现布鲁姆所提出的“知识”、“理解”、“运用”、“分析”、“综合”、“评价”等各种学习目标。[8]然而,如同它明显的优点一样,网络教学法的缺点也非常明显。首先,它受物质技术条件的限制,学生和教师都必须配备网络和计算机。其次,古老的教学经验“言传”和“身教”同样重要,而网络教学过度依赖学生自主学习,师生不用见面何谈“身教”?再次,法学教育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掌握,最重要的是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的培养,这种培养通过学生的自主学习是无法实现的,必须有教师的指导和引导,这是单纯的网络教学无法实现的。因此,在法学教学中使用网络教学法只能将其作为一种辅助手段,用来进行习题辅导、预习指导和资料分析等。我们创建了网络教学平台,将电子教案和有关资料在该平台发布,并通过这一平台和学生交流,批改作业,不仅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提高了学习的兴趣,而且加强了师生之间的联系,增进了师生感情,有助于后续学习,效果颇为理想。
以上只是基于建构主义在法学课堂教学中提高学生自学能力的几种粗浅尝试,就方法本身而言,也有许多亟待完善和改进的地方,还有待于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参考文献:
[1]陈威:《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综述》,《学术交流》2007年第3期,第176页。
[2]刘儒德:《建构主义知识观、学习观、教学观》,《人民教育》2005年第17期,第l1页。
[3]肖爱、何云辉:《基于建构主义立场的双语教学模式探析》,《当代教育论坛》2010年第6期,第101页。
[4]Anderson IL,Zeitz L. Beyond notecards:“Synthesizing information with electronic study tools ”,The Computing Teacher,1994,21(8):21-25.
[5]Nola R.“Constructivism in science and in science education: a philosophical critique ”, Science & Education, 1997,6:(1-2).
[6]李晓庆:《案例教学法在知识产权法学教学中的应用》,《大众科技》2010年第2期,第161页。
[7]Vernon,D.T.and Blake,R.L,“Dose problem based learning work”, Academic Medicine,68(7):p550-553.
[8]程庭喜、梁林梅:《网络环境下教学模式建构的研究》,《教育信息化研究》2003年第8期。
作者单位:西安工程大学 陕西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