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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分析法视域下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研究

2016-05-30聂波陈兴丽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利益冲突城中村

聂波 陈兴丽

摘要:利益分析法是解析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具体利益关系的重要方法。作为城中村主要的利益主体地方政府、开发商、村集体和村民,其各自有着不同的利益目标,并在利益争夺中产生众多的利益冲突。利益冲突的类型可以按利益主体和冲突强度进行划分,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在实践中表现在制度、观念和行为偏差等几个方面。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利益协调过程是对利益主体的利益观念、利益行为以及彼此间利益关系进行有意识调整的过程,在对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中的现有利益协调模式进行检视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从政治、经济、法规和观念等途径进行利益协调。

关键词:城中村;利益冲突;利益协调;土地房屋征收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6)03-0047-07

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各级地方政府逐步开始进行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在快速城市化的进程中,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采用运动式的方式快速推进,其间多次暴发了恶性事件,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成了社会冲突事件易发领域,频繁发生的利益冲突反映了城中村各利益主体间利益博弈的激烈程度。运用利益分析法解析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中的

具体利益关系,对当前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利益冲突及其根源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利益协调的基本途径与对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利益分析法: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利益关系解析

“利益分析法就是通过分析人们的利益及其相互关系,来认识人与自然以及人们之间的关系,揭示社会生活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方法。”[1]利益分析法是从动机寻找动因的方法,是从社会存在分析社会意识的方法的具体化。利益分析是解开人类社会历史之谜的一把钥匙,揭示了社会发展的物质动因,利益分析法是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方法。利益支配人们的社会历史活动,一定的经济关系必然体现一定的利益关系,利益范畴是历史唯物主义观察社会历史的重要范畴。在分析人类社会活动中,要确立利益主体及其性质,分清利益的层次和地位,处理好各种各样的利益关系。“经济分析方法着重从宏观领域来分析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原因,阶级分析方法侧重于从经济关系出发来划分阶级和分析阶级斗争的基本线索,而利益分析法则从人与人的具体利益关系入手,来分析具体的社会历史问题。”

[2](p.138)

在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中,由于在征收后各利益主体间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在新的利益格局形成过程中,各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为了实现各自的利益而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手段,使得利益相关者之间充满了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间,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与文化利益间,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间,村民、村集体、开发商与地方政府间交织着利益矛盾与冲突。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的实质是土地增值利益分配,各利益相关者都提出利益分享要求,为获取尽可能多的利益而展开争夺。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中频繁发生的利益冲突反映了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博弈的激烈程度。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利益主体可分为地方政府、开发商、村集体和村民等显性利益主体,各利益主体及其实现策略各有不同。利益冲突的类型可以按利益主体和冲突强度进行分类。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中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可以从制度、观念和行为三方面进行归纳,由于全国城中村类型各异、条件差异大,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城中村有不同的利益协调模式。利益协调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必须通过经济途径、政治途径、法规途径和观念途径等立体综合手段加以缓解。

二、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利益冲突

城中村是指位于城市建成区或者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没有耕地或有少量耕地,在地缘、血缘和居住环境等方面仍保留原农村特征,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或者社区。城中村是在城市化快速推进过程中,由于社会城乡二元结构、不彻底的城市化政策、城市管理的疏漏、配套政策的缺失以及外来人口大量迁入、房地产市场缺陷式膨胀强力诱导下而产生的。

(一)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利益主体及利益目标

要分析研究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利益关系,就需要识别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的利益主体,并对利益主体进行利益需求分析。“所谓利益主体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下从事生产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以直接或间接地追求自身社会需要满足的人(个体或群体),即利益的追求者、承担者、生产者、实现者、消费者或归属者。”[2](p.98)城中村的利益关系复杂,利益主体众多,主要的利益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开发商、村集体和村民。

1.地方政府的利益目标。地方政府是指涉及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的市、县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既是城市的公共管理者和经营者,又是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的发起者和推动者。地方政府的利益目标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共利益。政府是公共利益的天然代表,应当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二是地方政府的自身利益。地方政府具有“政治人”和“经济人”双重特征,除公共利益外,地方政府利益诉求还包括政府部门利益和政府官员自身的利益。在经济利益方面,地方政府在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可以取得土地出让金、增加相关税收、转嫁部分公益项目、拉动消费和经济增长。在政治利益方面,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不仅能够提高土地利用率、推动城市化的发展、改善城市形象,而且使地方政府官员在政治“晋升锦标赛”中取得领先地位。在个人利益诉求方面,地方政府成员中不论官员还是一般工作人员都是具有自利性的人,在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领域存在大量的腐败现象。

2.村集体的利益目标。村集体是指广义上的村干部,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治保主任、民兵连长、妇女主任、团支部书记和村会计等。村集体作为集体财产的管理者和村民自治组织,既是“村民的当家人”又是“国家的代理人”。一般而言,村集体的利益目标与地方政府和村民都不完全一致。村集体的利益目标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谋求集体利益。城中村或多或少有一定规模的集体经济形式,作为集体利益的“代言人”,自然要为集体利益而主动作为。二是政治利益。在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后,村委会改为居委会,集体经济将实现转制,村集体干部在征收过程中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完成相关征收工作,以期城中村转制时政治身份实现顺利转变或更进一步。三是谋求个人利益。作为“理性自利的个人”,村集体干部最忠于自己的利益,除了获取政府的政治经济回报外,还追求高于普通村民的超额利益。

3.村民的利益目标。村民是指具有村籍的原住民,不包括外来人口。村民是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的被动卷入者,是城中村大量违章建筑的修建者,也是受征收影响最大的群体。村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但这两种权利都将随着征收的进行而发生改变。村民的利益目标主要有不降低经济收入、获得社会保障并融入城市、保护现有租金收益、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等。

4.开发商的利益目标。开发商是指具有一定开发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地方政府一般无法支撑起巨量的前期投入,于是社会资金顺其自然介入,开发商成为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中的重要角色。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目标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成本效益。开发商会在征收过程中通过与政府谈判、降低补偿成本、争取税收优惠、提高容积率、提高售房价格、减少配套面积等各种方式降低成本从而提高收益。二是效率效益。开发商的部分资金是通过银行贷款和社会融资筹集得来的,建设周期越长,支出成本会越高,因此开发商会采取各种手段加快建设进程。

(二)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利益冲突类型

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是利益冲突的高发区,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为实现各自的利益诉求就会产生利益冲突。

1.按利益冲突的主体分类。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表现出的这些利益冲突,从性质上来说是围绕权利和利益而展开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利益冲突。按利益冲突的主体分类大致可以分为五种类型。一是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的利益冲突。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的利益诉求是不尽一致的。地方政府与开发商通常围绕土地出让金进行博弈,此外在容积率和还建保底面积等方面存在利益矛盾,当地方政府政治利益受到影响时,倾向于牺牲开发商而保全自己的利益。二是地方政府与村民的利益冲突。地方政府与村民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村民的利益预期与征收政府补偿标准之间的落差上。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是城中村利益冲突爆发的集中点。房屋是村民安身立命之本,是村民最重要的财产之一,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一头牵涉地方经济发展,一头事关被拆迁者的财产权、生存权。在这种情况下,引发的便是行政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问题”[3]。三是开发商与村民的利益冲突。开发商与村民冲突的焦点是补偿安置问题,开发商最大限度地追求降低成本,村民最大限度地追求补偿费。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开发商采取多种手段,撬动政府、驱使拆迁公司,使恶性征收拆迁事件频繁发生。四是地方政府与村集体的利益冲突。村集体与政府利益冲突的主要集中点是小产权房问题和集体物业问题,小产权房的合法性始终没有得到政府的承认,村集体就小产权房的定价问题和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问题与地方政府发生利益争夺。五是村民与村集体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土地补偿费、村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两个方面。

2.按利益冲突的强度分类。全国各地的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过程,大部分还是控制在政府的谨慎操作和村民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不鲜见和谐征收的例子,但也有政府强力推动“暴力强拆”而引发全国性事件的情况。按利益冲突的强度可以将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利益冲突分为以下五种类型。一是固守抗拆。固守抗拆是指在征收过程中村民与征收方讨价还价未能达到一致意见时,村民较长时间拒绝搬迁的一种行为。媒体经常报道的“钉子户”就是固守抗拆的典型代表。二是暴力强拆。暴力强拆是指征收实施单位通过权力、躯体的力量或器械对被征收人进行房屋强行拆除引发较为恶劣后果的一种行为。推动实施暴力强拆的主要是开发商和拆迁公司,强拆的手段较多,主要有暴力袭击、突击拆迁、半夜拆迁、就餐强拆、执刀强拆、误拆、黑拆、保全拆除、以拆违代拆迁等方式。暴力强拆往往会引来暴力抗拆,许多流血冲突事件因此而发生。三是以暴抗暴。这里的以暴抗暴是指被征收人在人身和财产正在或即将受到损害时运用身体或器械等以暴力手段来应对的一种行为。四是以命抗争。这里的以命抗争指被征收人在面临强制征收的情况时采取自焚、服毒、跳楼等伤害自己身体或生命等形式来维护自己财产的行为方式,与以暴抗暴冲突相区别的是被征收人不以暴力方式对抗征收工作人员。以命抗争的目的在于通过自残这种极端方式扩大事端引起社会或政府注意从而提高在征收中的收益。五是群体事件。“拆迁性群体事件即是拆迁过程中由于民众对于政府、公司或企业拆迁方式不满、补偿不合理等原因引发的,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4]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群体性事件主体是村民,目的是表达利益诉求,“表现为利益诉求性和泄愤性并存、直接或间接与政府相关性、参与人数众多且具有情绪性的特征”[5]。

(三)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中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

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利益冲突原因是极其复杂的,既有人性私欲恶性的膨胀方面的原因,也有土地资源和社会财富供给不足的原因,还有土地增值利益分配不合理方面的原因,在实践中表现在制度、观念和行为偏差等方面。

1.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利益冲突的制度诱因。一是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土地财政是指“一种对土地资源高度依赖、土地相关财政收支占政府总收支比重较高的财政运行形态”[6],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土地出让金、房地产税收入、土地融资贷款、招商引资企业税收。土地财政和政府热衷卖地的成因主要在于分税制和土地制度(包括土地征收制度、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土地融资制度等)的缺陷。二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首先,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相关法律之间存在冲突现象。其次,法律法规缺失,没有相应的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法规。最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不适应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实际情况。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以地方立法为主,主要有“参照法”、“征地法”和“协商法”三种形式,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在实践中缺乏真正的上位法支持,其权威性受到质疑。三是补偿标准不合理。集体土地征收采取以农作物年产值为单位进行计算的补偿制度,其补偿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现行的土地征收适当补偿原则基本上派生于计划经济时代,已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由此会导致村民难以分享土地增值利益而产生冲突。

2.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利益冲突的文化观念诱因。一是经营城市理念偏离。经营城市“是指以市场化为取向,盘活城市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城市资源价值的最大化,大幅度地提升城市功能,进而带动整个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加速发展”[7](p.3)。在现实生活中,地方政府将经营城市的理念进行误读发生了偏离,通常“像经营企业一样经营城市”。一些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打着经营城市的旗号,公开买地卖地,“一些市、县、区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已经占到财政收入的40%左右,有的甚至高达60%以上”[8]。二是土地增值利益分配偏向。城中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增值利益分配问题,是城中村各利益主体争夺的焦点,也是利益冲突的主要根源。在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涨价归私和涨价归公。长期以来,我国对农民实行低补偿政策,明显的是以“涨价归公”观念为指导,其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但没有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部分村民的由于文化素质偏低、谋生技能单一,在征收后陷入“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困境,从而引发一些社会问题。三是文化伦理偏差。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中的行为与道德遵循着进化论伦理、政治排斥伦理和权力结构为人民服务的价值原则衰竭三个文化价值观[9]。经济发展至上与民生优先理念的冲突在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中也体现得较为充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被虚化了。四是村民具有安土重迁的思想传统。部分村民对“熟人社会”环境有依赖性、对传统生活方式有强大的习惯性和出于对未来生活的不确定性而产生恐惧心理,这也是利益冲突产生的重要原因。五是村民法律及维权意识增强。改革开放以来,村民的权利意识、市场意识、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逐步在觉醒,村民越来越关注自身权益的保护和实现,采取各种方式进行维权。

3.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利益冲突的行为偏差诱因。一是地方政府角色失当和工作人员行为失范。地方政府存在滥用公共利益的迹象,只要政府下定决心要进行的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一般都会冠以“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等公共利益的名义来进行推动。为了在任期内多出政绩,地方政府过多地介入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的各个环节,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地方政府角色错位,扮演着强势群体的代言人和谋取利益的经济人角色,而不是充当管理者和协调者的应然角色。制定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规划不够严谨,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村民权利救济、征收过程监管等方面做得不够到位。在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经常出现征收工作人员虚构征收项目贪污补偿款、隐瞒实际补偿标准暗中“吃差价”、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利用“拆托”行为坑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等违法行为。二是村民权利诉求过度。作为被动参与征收的村民,容易产生“被驱逐”的失落心理和“拖下去”的抵触或对抗心理,对征收补偿抱有较高的期望值,部分要求超出了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除了采取突击装修、违建修房、突击结婚、临时分户和假结婚等行为外,还采取“把事情闹大”的策略,企图“以闹取利”。三是开发商社会责任感缺失。一个好的企业,除要创造利润对股东负责外,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近年来,房地产开发商一直处于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被认为是获取暴利的企业,社会评价和公众满意度较低。开发商在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社会责任感缺失,表现在村民安置房质量较差、恶性拆迁、偷漏税现象严重、违规操作现象普遍、诚信缺失等几个方面。四是村集体身份消解与功能异化。税费体制改革后,村集体的公共服务职能逐渐趋向财产管理职能转变。在利益的驱动下,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具有产权主体的村集体具有了背离村民利益的冲动与可能。当村民与村集体发生利益冲突时,村民除上访以外,难以获得司法救济,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对村集体侵权有负面的激励作用。选举变质与自治异化导致村集体代言村民利益诉求功能残缺,村民难以对村集体实行有效监督。

三、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利益协调

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中利益协调的本质是土地增值利益分配,城中村的土地增值是通过土地再开发建设、规划调整、用途转换等方式实现的。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中利益协调的焦点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违章建筑的认定处理;流动人口的居住问题;征收资金的来源问题;村民的可持续生计问题。

(一)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利益协调模式及不足

1.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现有利益协调模式。在我国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各地结合实际形成了多种利益协调模式,按照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照开发主体划分,有政府主导型、开发商主导型、村集体主导型三种类型;按照开发的形式可分为异地重建型、整体拆建型、局部拆建型、综合整治型等类型;按照建筑形态改变程度可分为彻底拆除、部分拆建、保留修缮三种类型等。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过程就是利益博弈及协调过程。在我国,由于各个城中村的经济状况、人口密度、地理位置、房屋建筑密度与质量等情况不尽相同,需根据各村自身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自己的模式来进行开发,不能以同一模式来对待不同的村落。由于单一主体进行征收开发的优缺点都比较明显,通常情况下城中村征收开发模式由“开发主体+开发形式”组合而成,具体采取哪种模式更有利于平衡政府、开发商、村集体和村民的利益,需要综合考虑地理位置、政府财力、村集体经济状况及参与开发意愿、开发商实力以及各方具体的博弈情况来确定。

2.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现有利益协调模式的实践检视。一是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在速度上急于求成,许多城市的用地指标早就突破了土地规划限定的总量。地方政府对城中村的态度变“绕开”为主动“拆村”,没有充分认识到城中村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将其作为“城市伤疤”要尽快铲出,通常是提出“*年内完成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等目标,而不是成熟一个征收一个,分步骤、分阶段地进行。二是政府主导变成了政府包揽。国内的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基本上都是由地方政府发起和推动的,大都采取政府主导、开发商出资模式,但很多地方把政府推动变成了政府大包大揽,不管征收时机成熟与否,也不管地方财政有无困难,在主要官员的要求下进行全面“消灭”城中村工作。地方政府对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前后的所有工作都参与甚至包揽。三是对流动人口的权益保护不够。受城中村低廉的房租吸引,城中村成了天然的廉租房提供地和流动人口聚集区。在国内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实践过程中,由于城中村土地较少,为了能够使征收前后实现经济平衡,一般没有多余的土地来修建廉租房和公租房,因此流动人口不在地方政府安置考虑之列。在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后,生活成本提高,流动人口要么向更偏远的城郊农村聚集,形成新的城中村,要么返回农村,导致“人口回流”和“民工荒”现象。四是在征收方式上“重形象,轻本质”。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大多采取“推倒重建”的方式,以土地换资金,以高度换密度,重物质层面改造,轻软件配套建设,没有充分重视城市化的本质是减小城乡差异。五是村民可持续生计缺乏有效保障。村民谋生方式和角色认同转变等方面仍然面临巨大阻力,在村民社会保障没有跟上的情况下,部分村民的生活陷入困境。

(二)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利益协调途径

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利益协调过程是对利益主体的利益观念、利益行为以及彼此间利益关系进行有意识调整的过程。利益冲突的原因是复杂的,利益协调的途径也是多样的,主要包括政治、经济、法规及观念等几个方面。

1.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利益协调的政治途径。利益协调的政治途径是利用国家的职能、政治制度以及各种政治手段进行利益协调。政治途径的着力点是限制政府的强势地位,保护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政治权益。一是要优化公民参与。在规划环节要进行公议公决、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将公共利益界定程序法定化。二是要转变政府角色。地方政府应当成为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政策的制定者和规划者、各方利益的维护者和协调者以及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的监管者。三是要培育社会组织。成立村民议事会,提高村民利益表达的能力,构建利益协调平台与社会组织支持系统。四是要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完善上访制度、人大制度和政协制度、听证制度、座谈会制度等体制内利益表达渠道,提高用制度化方式解决矛盾和冲突的能力。

2.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利益协调的经济途径。利益协调的经济途径是指努力提高利益对象有效供给水平、改变利益分配方式等来实现人类社会利益协调的途径[10](p.267)。一是要破解土地财政。重构财政分权体系,放松政府对市场的过度管制,完善土地产权制度,统一城乡土地市场。二是扩大补偿范围。城中村土地征收的补偿除法律规定的四项补偿外,应考虑增加宅基地补偿、社会保障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土地增值补偿等内容。三是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对集体土地实行年产值补偿对城中村民是不公平的,应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四是实行多元化的补偿安置方式。除货币安置方式外,条件允许的地方可考虑留地安置模式、物业开发模式、房屋租赁模式、股权分红模式、社保安置模式等。

3.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利益协调的法规途径。一是统一立法。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相关法规缺位,给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留下了自由选择空间,需要从国家层面立法,出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规范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二是修订完善土地管理法。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建立规划实施评价制度,增加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刚性特征,规范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合理构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三是规范征收程序。对于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除了在征收目的和征收补偿两方面进行制约外,还必须在程序上进行制约。增加公共利益认定程序,完善重要环节的公示程序,完善救济程序,加重征收程序的违法责任。四是制定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政策时要控制节奏、把握时机。应权衡征收成本,目标决策要考虑可行性及必要性,更好地平衡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各方利益。

4.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利益协调的观念途径。利益协调的观念途径就是指力图通过直接规范和调控人的利益观念、逐利动机以及求利价值取向来调整人的利益行为,进而实现利益协调的形式[10](p.272)。一是地方政府要以科学的发展理念为指导,克服经济发展至上和不正确的政绩观等功利趋向,树立以人为本的权力观、公平公正的价值观、民主平等的法治观、高效务实的政绩观,树立利益边界和共赢理念。二是开发商要树立平等互利获取有限利益的观念。开发商除追求经济利益外,还应注重良好声誉与企业品牌形象,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诚实守信是开发商获得正当商业利益的基础,开发商作为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的利益主体之一,在谋取正当商业利益的同时,要注意约束“经济人”特质的工具性扩张,把握好利益限度,找准获利边界,诚实守信、以正当的手段获取商业利益。将企业的逐利行为与社会的整体利益统一起来,才能获得长远的利益。三是村民要树立正确的道德认知,村民要正确认识获取个人利益与和尊重公共利益的关系,转变价值观念,树立正确的道德认知。要克服攀比认知、树立正确的致富认知、树立正确的利己与利他认知、树立正确的自我保护认知,遇到个人财产受到侵犯的情况时,要根据征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合法的利益表达,寻求正当的权利救助途径,避免产生集体化、非理性化和无效化的维权方式,更要避免走极端造成不必要的悲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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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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