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中的网络隐私权
2016-05-30苏尔发
苏尔发
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传统的隐私权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于自身利益保护的需要,尤其是人类社会进入网络时代之后,日常的许多行为都可以通过网络完成,其中的通讯聊天行为和交易行为会产生大量的个人隐私的流通,从而产生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现状;建议;保护;民法
一、网络隐私权的特点
(一)网站广泛收集个人信息导致侵犯隐私权较为容易
在现代生活中的网络世界里,不少软件都需要用户提供大量的个人信息,比如姓名、电话、邮件地址、性别等,一些中间支付平台还需要客户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等,广大网民都已经习惯于提供这些个人信息,并且很少有客户会追问网站为何收集个人信息以及如何保管和利用个人信息。在此种情况下,用户虽然是在主动提供个人信息,但是没有对自身隐私权引起足够的重视,正因为用网络户法制观念的淡薄,再加上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使得许多网站能够轻而易举地收集大量个人信息,并且随意进行运用。
(二)侵权手段技术高明,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在上文中,笔者提到许多网络行为需要客户提供一些必要或者是不必要的个人行为,所以网站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较为容易,此种情况为客户主动提交个人信息。此外,还存在着个人信息被非法窃取的情况。比如,若一家购物网站或者社交网站的保护措施不够,黑客就很容易利用简单的技术手段从中窃取大量的个人信息,从事买卖或者其他违法活动。这种窃取的方式往往具有隐蔽性的特点,用户很难发现自身信息被人盗用,也就更难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侵权行为涉及面广,影响较大
传统的隐私权侵害案件往往是一对一的行为,例如盗用他人姓名进行违法活动、公布他人的隐私事件等。但人类社会进入互联网时代后,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往往具有受害人众多、侵害事实传播的范围广范的特点。另外,因为网络世界的便利,使得跨地域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大幅度增加,甚至出现多起跨国侵害隐私权的案件。但由于各国各区域间缺乏这方面的司法协作,导致跨国跨区域侵害网络隐私权的案件面临着侦查困难、追责困难的囧境,需要国际间加强沟通和协作来解决此类案件面临的问题。
(四)侵权目的相较传统侵权行为更加复杂
传统的侵权行为大多数的目的都是出于私愤或者私欲,且具有明确的报复目的或者窥视目的,侵权行为的目的较为狭窄和明确。但反观现在很多的网络隐私权案件,不难发现有些侵害行为是出于私愤或者私欲,但也出现了为了谋利而进行的侵害行为,甚至有些侵害行为压根没有这些目的,只是想把一些个人信息公之于众作为某个热点话题的一部分以彰显自身的能力。所以,我们在分析网络隐私权的作案动机时不能生搬硬套传统隐私权侵害案件的情况,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分析作案人的心理动机。
二、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
(一)网民处于弱势地位,网站经营者权利过大
几乎所有网民都发现如果要在网站进行注册,就必须提交自己的个人信息,这种情况看似理所当然,其实也使许多消费者在不情愿的情况下泄露了自己的个人隐私。而且,绝大部分网民在完成注册后往往不会询问网站经营者会如何处理从自身处得到的个人信息,也几乎没有网站会主动告知网民自己如何处理收集来的网民个人信息。
(二)网络侵犯隐私权犯罪成本较低,收益较高
其次,在谈论到某一类犯罪时,我们时常会谈论到该类犯罪的犯罪成本,其影响着犯罪份子的主观意志和犯罪概率。由上文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的描述中可以看出,网站收集用户个人信息非常容易,大多都是由用户主动提供的,并且在后期的犯罪活动时网站或者黑客往往只需提供其在网络中获得的他人个人信息即可获得可观的经济利益,从犯罪成本上来看,网络商家侵犯用户隐私权的犯罪成本非常低而且犯罪收益非常之大,一般一个手机号码能卖到几毛到几块不等,而一次捆绑售出的手机号码就高达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个,所以违法利益相当的可观。
(三)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
网络行为不同于现实生活中面对面的实体的行为,其范围可能涉及到不同地区甚至不同的国家,在进行跨区域或者跨国的网络行为时就可能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冲突或者管辖权冲突的问题。比如,同样一起案件,在涉及不同国家或者地区时,有可能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同,在此地符合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时,有可能不符合另一地区或者国家的犯罪构成要件,也有可能在两地间产生管辖权的争议和冲突,在这些情况下就更不利于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由此可知,网络行为中的隐私权保护相对于传统的隐私权保护更加复杂、更加难以权衡。
三、维护个人网络隐私权的一些建议
消费者在网络世界当中的隐私权利不能仅仅依靠行业自律来完成,需要各个角色的共同努力。从法律角度来看,要加大立法和执法力度,从公权力的立场出发来维护互联网用户的隐私权。从用户个人来看,必须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在进行网络活动时要有警惕意识,不轻易透露自己的隐私信息,如果信息被他人非法盗用或者滥用,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网站经营者来看,要时刻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的要求,不做危害用户隐私权的事情,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做一个遵纪守法的网站经营者。
(一)完善立法不足
相对于国外有关网络和个人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说,我国对于网络活动中用户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几乎没有涉及,只是概括在传统的隐私权法条当中,不利于扩大隐私权保护范围,使很多违法行为得以存在。所以,要改变这种情况,必须从立法上增加有关维护网络秩序和用户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用户的维权行为、执法者的执法行为才有法可依,也只有这样才能明确网络中用户隐私权的范围和界限,为法院审判案件提供法律依据。其次,要进一步明确法律法规当中的很多细节问题,例如明确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明确侵犯隐私权的惩罚内容和赔偿机制等,只有把这些细节问题都明确下来,才能达到法律的警示作用和维权作用。
(二)加大对网站经营者的教育,培养网站经营者的职业道德感
由上文可知,对于网站经营者来说,侵犯用户隐私权的犯罪成本较低且收益较高,所以此类案件屡有发生。除了完善立法方面的不足和提高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以外,也必须加大对网站经营者的法律教育,让其了解到违法的严重性,使其从心理上消灭犯罪欲望,从而从根本上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其次,政府和行业协会可以定期组织职业道德教育,培养网站经营者的职业道德感,从道德层面预防犯罪,加强道德与法律的交互作用。
(三)提高网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很多用户在进行网上活动时没有意识到自身的个人信息是由自己独占和支配的,往往毫无戒备心和维权意识,给了不法分子可趁之机。在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之后,一些用户认为自身没有财物上的损失而放弃维权,也有一些用户不知道如何维权。所以,我们必须加大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普法教育,加强群众的警惕心和维权意识,只有这样才能防止更多用户随意在网上泄露个人隐私,也只有这样才能鼓励更多的网民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不法分子抗争到底。(作者单位:西藏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
参考文献:
[1]王全弟,赵丽梅.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1期.
[2]鞠春静.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J].山东大学学报,2006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