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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之研究综述

2016-05-30胡健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关键词:研究综述

胡健

摘 要: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规定是《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法律价值,具有满足我国社会实践需要的价值、立法价值与法学理论与规范民事司法实践的价值。小额诉讼程序入法具有相当的必要性,然而无论是我国目前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法条规定,还是学者们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诸多讨论,都可以看出小额诉讼程序还不太成熟,譬如“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的审级制度的规定。

关键词:小额诉讼;审级制度;一审终审;研究综述

一、我国小额诉讼审级制的规定

在2012年的新修改《民事诉讼法》中,条文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2015年《民诉司法解释》又进一步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细化,做了补充规定,如明确规定适用和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范围,明确规定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等九类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另外,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以及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小额诉讼案件采用的是一审终审制,但是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机制,而且是强制性的适用。

二、域外小额诉讼审级制度以及救济机制

美国的小额诉讼制度发展较为成熟,在绝大多数的州都设置了小额法庭。美国小额法庭在审理小额案件之前,当事人可以请求选择是通过法官的裁判还是通过仲裁来解决案件。选择仲裁的,在审理中不必做记录,形成的裁决是终局性的;选择法官审理,审理必须公开,给与双方程序选择权的往往不再允许上诉,只赋予原告程序选择权的,则可能只允许被告上诉,也有许多州在给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同时允许上诉。

日本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借鉴来自美国,小额诉讼案件主要由简易法院来管辖。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小额诉讼的审理期限,即在第一次口头辩论期内审结,即一次审结制度,不允许当事人上诉,但是赋予当事人对判决提出异议的权利。对于当事人不服的小额案件,允许其在判决送達的两周内向做出判决的法院提出异议,是案件恢复到口头辩论终结前的状态,且以普通程序审理当事人的异议是否成立。如果审理结果与判决相符的,则认定小额诉讼裁判,如果不相符的则撤销小额诉讼裁判,用普通程序审理,且不允许上诉。

三、国内对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的主要观点

小额诉讼制度作为“舶来品”,合理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无可厚非,但是通过上述的介绍可以看出,国外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虽然也有的采用一审终审,但是必然的也设置了相应的救济机制,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但是我国在这方面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因此对于我国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强制性的实行一审终审在理论界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设置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的审级制度是否可取。

一种观点主要立足于司法审判,认为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是与其本身固有的价值相匹配的,能够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有部分学者主张这种观点,如杜万华教授认为“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其程序价值是为了快捷地解决简单民事纠纷,如果允许在小额诉讼案件中对管辖异议裁定提起上诉,便与小额诉讼程序设置的目的相冲突。从当事人维权的角度看,当事人诉讼金额小,如果允许当事人对管辖异议裁定提起上诉,会导致当事人维权成本增高。”也有观点认为小额诉讼应该一审终审,不允许当事人上诉,如果允许当事人上诉,将影响小额诉讼程序高效的制度设计。

另外一种观点则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认为硬性规定一审终审制存在诸多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刘学在教授认为一审终审制有违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充分性、平等性,他认为标的额小的案件不一定就是简单的案件,简单按照诉讼金额的标准来划分案件的审级制度,忽视了同样的诉讼金额对不同的当事人而言,往往有不同的意义,因此以诉讼金额来界定简易、小额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失公允。如廖中洪教授也认为对小额诉讼程序作一审终审的规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值得怀疑,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程序立法的角度上看,这种完全不考虑以及设置救济机制的立法思想与制度设置模式都有待商榷。再如蔡彦敏教授对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小额诉讼也持质疑的态度,其认为,条文除了通过适用简易程序和剥夺了当事人的审级利益来达到加快诉讼解纷的目的外,别无其他,因此小额诉讼的适用也不得不令人反思。

对于如何来设置救济机制,学者们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有的主张借鉴日本的特殊上诉制度,也有的主张独创一种机制以适应我国国情发展的需要。借鉴也好,独创也罢,设计一种制度的最终目的都是要能够很好的解决我国的现实问题,所以,当我们试图借鉴国外的制度时要了解该制度的基本原理及其适用的特定条件,对照我国的国情以及现有制度,考查引进该制度的各种条件是否具备,在进行这种探讨时,需要把理论论证和实证调查及数据分析结合起来,尽可能设计出合理可行的制度。

参考文献:

[1]纪晓婷.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研究[D].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3

[2]刘学在,欧阳俊.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之评述[J].湖北社会科学2013,4.

[3]杜万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重点问题解析[J].法律适用201,4.

[4]廖中洪.小额诉讼救济机制比较研究——兼评新民诉法有关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规定[J].现代法学2012,5.

[5]蔡彦敏.以小见大:我国小额诉讼立法之透析[J].法律科学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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