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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研究

2016-05-30高浩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关键词:分析研究

摘 要:近年来,由于很多中小型的企业在融资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困难,所以非法融资的案件频频发生。所以对非法的民间融资行为应该用刑法手段进行制约,但是在具体实行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需要进行解决。因此本文就对我国民间融资的立法规制现状和问题进行介绍,从而试图寻找刑法合理有效规制民间融资的出路。

关键词:民间融资;刑罚规制;分析研究

民间融资是一种由政府主导的并由民间自发形成的金融体系,这一金融体系在目前没有被正式的立法变为合法化,也没有被政府封杀。所以在发展的过程中就容易出现很多违法的现象,让很多不法分子有机可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刑法应该对民间融资中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管制和打击,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住这样的恶化趋势。

1我国民间融资立法规制现状

在民间融资的过程中非法集资的犯罪人员被称为法定犯,法定犯就是指没有在很大程度违反伦理道德,但是却威胁和侵害了法益,所以这类的犯罪行为应该要用法律来加以认识。

1.1前置法领域法律规制现状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所以经济制度上应该坚持我国此案有的公有制与多种经济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目标。我国的《宪法》中就将金融制度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是让公有制作为我国进行秩序的保障。所以这一规定就证明了我国的民间融资体系不可能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主导体系。与此同时,我国宪法中还有很多条规定,都是对民间融资进行很大程度的堵截和防范[1]。

在民法的领域来看,我国所颁布的《民法通则》中也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制。在商法领域中,也对民间融资中的债券和股票等融资形式进行了规制。由于证券和股票和民间融资中的主要表现形式,但是很多的中小型企业在资金上和规模上达不到准入的门槛,所以往往没有办法使用这些形式来进行民间融资。从经济法领域上看,就将民间融资中的合法融资形式与非法融资形式进行了比较明确的划分。在行政法领域来看,主要是国务院所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证监会、银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的规章中将民间融资进行规制,同时也将民间融资中的非法金融业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的标准进行了制定。

1.2刑法领域中法律规制的现状

在刑法的领域中,对我国的民间融资中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制,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包括擅自发行股票、集资诈骗、企业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等。在近年来的刑法规制中,其中有一些非法的行为已经不多见了,并且通过刑法中比较明确的划分,也比较容易鉴别。但是其中的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发生概率较高,对这两种罪责也没有形成非常明确的鉴别方式,所以在管制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在2011年施行的新方法中就将这两方面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比较明确的标准,让这些犯罪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2]。

2我国刑法领域中民间融资规制出现的问题

2.1前置法规中规制出现的问题

2.1.1没有明确界定民间融资的法律性质。我国的前置法规领域中对民间融资的形式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化,但是仅仅是将这些民间金融形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合法化,并没有对这些形式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的界定。但是在这种局部合法性的过程中没有对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进行明确的划分,所以在具体的执行中会出现一定的混乱。

2.1.2没对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进行明确。在前置法中的规定中没有对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进行明确,所以就让很多民间融资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管,所以就让很多的投机分子钻制度的空子,导致非法集资行为在社会上引起恶劣的影响[3]。

2.2刑法法规中规制出现的问题

2.2.1规范过程中具有局限性。在利用刑法对我国民间融资形式进行规范的时候,其局限性会让融资的行为出现很大程度的混乱。民间融资体系属于金融领域中的直接融资,这只能融资的方式就是不通过中介的金融机构,资金供给方和接受方直接进行互动的方式。而这种方式在融资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与间接融资的方式相比,容易出现的罪名较少。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实际上是属于直接融资犯罪领域中的,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很容易会形成一种间接融资的假象,所以在进行判定的时候,会出现一定的难度,容易让不法分子逃过法律的制裁。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民间金融市场运作的混乱局势。

另外,民间融资中的非法行为与人们一般情况下认为“伤人”、“抢劫”等非法行为具有一定的差距,它是一种市场运作中的问题,所以对于这一方面的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或者司法人员在进行执法的时候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就会导致在没有对民间融资的形式和性质十分了解的时候就进行管理,从而会让刑法规制的过程中出现很严重的混乱与矛盾。在刑法中的具体规定里,这两者之间的界定也十分模糊,所以给执法的部门也到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2.2.2法律的抽象性对刑法规制的扩大化。目前,我国的民间融资中,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成为发生率最高的犯罪行为。由于这两者的犯罪属性不同,所以刑罚的方式也不同。但是在实际的判定过程中,由于两者之间有一定的重合性,所以给判定的过程增加了难度。

2.2.3监管上的问题。由于金融市场具有跟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在运行的时候具有很大的风险,就给监管的过程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再加上很多的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多以导致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收不到切实的保障,所以利用刑法对民间金融市场的规制规程就出现了很大程度的困难[4]。

3我国民间融资刑法合理有效规制的措施

3.1加强完善立法体系中的衔接性

3.1.1在前置法中对非法行为进行明确的区分。在目前的市场经济发展状况中,民间融资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所以将其进行合理化的规制已经势在必行。但是在进行合理化的行为之前,应该将民间融资的互动行为中将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进行明确的划分,并且还要使用谦抑性的原则来进行区分。谦抑性的原则是要在规制的过程中充分的发挥刑法的保障作用[5]。

在进行具体的区分过程中,首先不应该将法定犯的属性进行改变,二是要将其进行自然化的变化方式,只有在法定犯道德品质匮乏的时候,再适用刑法来将其进行规制与震慑,这样才能实现刑法管制的目的。因此,刑法的规制应该在必要出现的时候进行介入,不必要时候过早的介入会让会让前置法无法发挥其保障作用。所以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前置法如果可以对民间融资中的所有责任、行为、结果、方式进行明确的规定,就能够让前置法与刑法之间形成一种有机的衔接,才能在具体执法的过程中实现更加有力的管制。

3.1.2严厉打击民间融资中的犯罪行为。每个国家的金融领域都是其经济发展的重要源头,所以对金融市场中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就能够让金融市场达到更加稳定的状态。尤其是非法集资类犯罪给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大程度的阻碍。美国在这一方面的规制上就颁布了证券法来对诈骗罪来进行比较严厉的规制,并且对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犯罪行为也采取了比较明确的规制方法,其规定只要是符合利润来自与别人、在共同的失业中、投入资金和获得利润为目的中的任意一项,就可以将其归入证券的范围之中。在我国对于证券的界定就较美国来讲有一定的局限性,其规定了只要是采用债券和股票的形式进行资金的筹集,但是僅仅是由于投资者自愿或者集资者的需求,就无法将其判定为犯罪行为,在这过程中一旦出现了真正的犯罪行为,就直接进行刑法的介入,这种方式会导致打消了很多人在金融市场参与的积极性。所以在具体的犯罪行为打击过程中,应该充分的考虑我国金融市场的具体情况,并且综合参考我国的基本国情来进行规制方案的制定,我国的法律部门也应该宫廷肩负起衔接的责任,让我国的前置法与刑法之间形成有机的连接,从而在进行执法的过程中,能够充分的发挥刑法对民间金融的规制作用,保证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额运作能够更加的稳定安全[6]。

3.2对我国的刑法进行适当的修正

通过研究可以发现,我国在民间融资中出现的混乱的现象,是由于我国前置法与刑法之间产生的矛盾和自身的缺失导致的。所以如果想要让我国的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能够向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就应该对刑法中具有局限性和抽象性的发挥进行适时的修改,让刑法中规定能够与前置法中的相关规定形成一致的统一,并且让刑法能够在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中更好的保障自身的合理运行。

另外,在进行刑法修订之后,还应该对司法的实践进行合理的规制。首先,相关的司法人员应该转变自身的司法理念。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司法人员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应该将以人为本的理念最为实践的理念核心。与此同时,司法人员在实践的过程中还应该运用科学发展观的观念来对犯罪行为进行合理的解释和判定。例如有一些民间金融的活动中比较难以区分是否出现了犯罪的行为,这就需要司法人员能够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并且进行合理的解释和判定,从而才能实现公平执法的目标。

4结论

总而言之,想要让民间融资中的非法行为带来的恶劣影响得到控制,就应该加强刑法的管制力度,还应该对刑法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修改,使刑罚能够更好的实现对于民间融资的保障作用。同时,司法的工作人员也应该进行观念上的转变,使用以人为本的理念来进行司法工作,从而才会使我国民间融资更加合理化、稳定化。

参考文献:

[1]李怀胜.民间融资的刑法制裁体系及其完善[J].法学论坛,2011,03:112-117.

[2]徐美轩.民间融资合法化趋势下非法集资行为的刑法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5,09:109-110.

[3]林雨兰.非法集资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3.

[4]齐玉祥.论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规制[D].吉林大学,2013.

[5]严婷.民间融资视角下集资诈骗犯罪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6]刘媛媛.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完善——以刑法对民间融资的规制为视角[J].浙江金融,2007,09:55+54.

作者简介:高浩杰(1991.7.21~),男,学历:本科,学校:河南警察学院,年级:2010级,学号:2010050301,系别:法律系.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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