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对儿童权利的保护
2016-05-30朱北池
摘 要:由于儿童自身的生理心理的特点,其权利内容与其他人权的主体并不能完全重合,如果能宪法的高度关注保护儿童,将会使儿童的权利更好地受到保护。本文以我国宪法对儿童权利的保护为中心,对我国现行制度进行剖析,对加强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儿童;权利;宪法保护
儿童时期对儿童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形成有重要的意义。孩子的养育对家庭、民族乃至国家的未来都至关重要。然而,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如果能在《宪法》的高度关注儿童,将会使儿童的权利更好地受到保护。
一、我国宪法对儿童权利保护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纵观中国的宪法发展史,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开始了中国百年的宪政历程。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都没有重视和保护儿童的权利。
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特别关怀青年的体力和智力的发展,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确定了对儿童权利的特殊保护,同时为现行宪法对儿童权利保护奠定了基础。现行宪法对保障儿童权益的规定有: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46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第49条)。
二、我国宪法对儿童权利保护的问题和不足
(一)宪法及相关法律关于儿童权利的规定有待增加和丰富
有法可依是完善儿童权利保护制度的首要环节,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儿童权利的保障当然离不开宪法,而现行宪法也是只有少数几款对儿童权利作了规定,远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儿童权利保障的问题。
(二)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儿童权利
在实践中,处理儿童案件适用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等等。在现实社会中,要使得受侵害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那么其受到伤害的程度必须要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否则,法律就不能对受到侵害的儿童进行有效的保护。
(三)没有特殊的办案程序
正是因为没有专门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所以,也就没有相应的特别办案程序。一般的案件是运用相关的调解程序解决,并且大部分是采取教育、警告或者具节悔过的处罚方式。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这有利于对关乎儿童案件的处理,但这仅限于刑事方面,其它法律并没有这方面的专门办案程序和规定。
(四)没有权威机构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知晓案情的人在准备举报或者报案时,最有可能首先报给居委会、妇联、或者是公安局,最后处理案件的有权机关只有公安局。但公安局只能处理法律规定有权处理的案件,而对于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便无权受理,不能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完善宪法对儿童权利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宪法及相关宪法性法律
当下,在我国有三部保护儿童权利的专门性法律,即《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他法律规范则是存在与一些基本法律之中。在弥补法律空白方面,防止虐待儿童和强化儿童福利、儿童司法保护的专门性法律最为重要。在宪法中进一步确认《儿童权利公约》的一些原则和精神,并在各部门法中确认《儿童权利公约》的具体内容。
(二)现行法律法规义务性的规定过多,期待有关权利的专门立法
目前我国只有三部专门性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然而这三部法律大多是义务性的规定,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很少。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形成,因此,应该尽快建全和完善我国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三)规范儿童权利法律保护的组织
在国家层面,我国儿童权益保护的机构只有三个: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政府协调机构,中共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这三个机构分别隶属于政府和党的组织,很难从基层出发。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社会组织十分少,现有管理机构比较混乱,因此应该重点规范中央和地方儿童权利法律保护的组织。
(四)强化司法对儿童权益的救济
由于一般的法律法规并不详尽,为了解决司法问题,法官只有求助于宪法来解决争端。我国政府和立法机关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做出了不懈努力,但新形势下的问题依然严峻。只有完善宪法立法和司法程序来保障儿童的基本权利,以构成对其他儿童权利保护法律的有效基础,才能使儿童权利的司法补救措施得以强化和巩固。
四、结语
千百年来儿童一直处于中国传统的弱势地位,如果儿童的成长和生活条件恶化,他们的基本权利就会受到严重侵害,就会影响人类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中国儿童权利意识已经初步形成,但是还未普及,随着现代儿童权利观念的逐渐形成,逐步完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制度,规范儿童权利组织的发展,保护我们儿童的权利事业将继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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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朱北池(1991,07~),女,辽宁,沈阳,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