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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植法律信仰的必要性与基本要求

2016-05-30庄荣靖

昆明民族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10期
关键词:法律信仰宗教功利主义

【摘要】转型时期,社会失范、国人信仰匮乏、宗教信仰的难规范和道德信仰式微的现状,使法律信仰承担了规整社会失范行为、填补国人精神空缺、维系国人精神纯正的重任。法律信仰的培植需要明确法律信仰的基本要求:塑造法律可被信仰的静态和动态品质、符合具备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以及契合法律信仰与传统文化价值。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治信仰;法律信任;功利主义;宗教

The necessity and basic requirements of cultivating legal belief

Zhuang Rongjing

Law school,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Hunan, China, 410012

Abstract: during the transition period, social anomie, Chinese people lack of faith, religious beliefs and moral faith to regulate the status quo, the legal faith to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of regular social anomie, to fill the vacancy, the spirit of Chinese people to maintain the spirit of pure. The cultivation of legal belief basic requirements need to clear the legal belief: shaping legal belief can be static and dynamic quality, meet the psychological foundation with legal belief and legal belief and value of traditional culture fit.

Key words: Legal belief; belief in rule of law; legal trust; utilitarianism; religion

一、转型期社会失范与培植法律信仰的必要性

“转型”是中国当下的处境,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革,经济有了飞速发展的机遇,人们物质生活水平达到一定高度,但是传统的规范却一度失灵。人们追求钱、权、名、利的渴望过度热切,忘记了底线、原则、祖训、道德规范,中国人民面临着精神世界极度空虚的危机,这正恰似伯尔曼描述的西方人正经历着的“一场整体性危机”。正如搜狐文化网站上提到无信仰社会的八大标志,均是中国当前社会失范(anomie)的现状,因此,亟需培植新的反映转型中和转型后国人信仰、情操、感情共同体的社会规范——法律信仰。

1.社会失范的现状

社会失范的表现是宗教信仰、道德以及日常规范的紊乱。

关于宗教信仰,通常认为中国人没有信仰,而没有信仰不是指中国人没有任何信仰,而是在整体上没有一种相对统一的、充满“正能量”的信仰。没有信仰的核心在于没有对“基本善”的敬畏。最基本的善包括不能随意剥夺他们生命、不能侵犯他们财产、不得任意限制他人自由等。在中国人信仰空缺之际,各类“邪教组织”趁虚而入,迷乱人心。“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据统计1995年—1999年期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以及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共15种。山东招远血案让人触目惊心。“全能神教”信徒张立冬(嫌犯)被讯问时称不信法,只信神,被害女子是邪灵,将其打死“感觉良好”。

关于道德,虽然道德(特别是伦理道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内在强制力,约束着中国人的内心,但是,这种强制力即道德权威,不同于法律权威,其强制力和拘束力具有可变性,对人内在良心的制约不稳定。“一个人今天可能不会通过道德自我反省来检点自己的道德失范行为,但他完全可能在某一天通过自我反省来检点自己的道德失范行为,而我们说这种情况为良心发现,也表明道德权威的可变性”。

2.培植法律信仰的必要性

针对上述社会失范现象,培植法律信仰具有十分的必要性。其一,宗教信仰在我国没有传统根基,中国人信仰宗教的过程和姿态不够温和,反而激进。加之十年文革使大多数中國人失去思辨能力,邪教得以侵人人心,违背基本的善良,失去理性,使人陷入一种执着的狂信。相比之下,法律保护人权、自由、安全、秩序,法律比宗教更理性,更值得信仰。其二,道德失范也是有目共睹的,其原因在于道德权威力量薄弱,其只能无奈地等待行为人“良心发现”。相比而言,法律更具有权威性,法律不仅可以即时的矫正、惩罚行为人的行为,而且对行为前有示警、示范和预测作用。

因此,培植法律信仰是解决当前宗教信仰失范和道德失范的必修之路。

二、法律信仰的基本要求

法律信仰问题是法理学界长期关注的问题,徐显明教授和齐延平教授认为法律信仰引入中国以来,很多学者赋予了其太多的理想化重任,更有些学者试图卸下这些重任。法律信仰在中国的生存艰难在于:首先,法律信仰是西方学者提出来的,其属于一种被移植的外来文化,易导致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碰撞、割裂;其次,法律信仰是新事物(各国学者只是提出构想,而没有一国进行实践),“尝试新事物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探索者永远没有先例可供借鉴”;最后,“法律”与“信仰”从传统角度看属于此岸与彼岸的两个不同范畴,其自身难免存在一些“内在悖論”。

如何定义一件事情是“正确”还是“错误”呢?标准很简单:感觉。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波特·斯图尔特(Port Stewart)对色情所下的定义那样,“我无法定义什么是色情,但是我一看就知道。”如果法律信仰在转型中国培植成长过程中感觉一切正常,或者没有感到不安,那么就是在做一件正确的事情。

1.法律具有可以被信仰的品质

什么样的法律能够被信仰,这是法律信仰在转型中国语境下生存的前提。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能被信仰,这是法律信仰论正反两方大多数都赞成的观点。那么怎样的法律能够被信仰呢?应当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认识。

一方面,从静态的角度看,法律必须是实体法、伦理法、自然法三位一体的,才能被信仰。怎样的静态法律可以被信仰?学界大体有如下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信仰是对法律本身的纯粹信仰,即便是“恶法”亦应当信仰。第二种观点认为,“规律—科学性、人道—正义性、方便—效益性应当是法律成为信仰对象的三要素”。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律信仰的对象是法律價值,即对自由、平等、安全、秩序等(自然法)的信仰;法律信仰的载体是实体法。第四种观点认为,法律信仰的基础是法律能够反映或者适应那些更为深刻的社会因素,比如宗教信仰、蕴含着基本价值判断的道德规范、世代传承的传统与情理、人类共同的真善美,等等。第五种观点在第二、三、四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被信仰的法律应当是实在法、伦理法、自然法三位一体的法律。笔者赞同第五种观点。伯尔曼亦提出,综合时代的法学观,“应当把三个传统的法学派——政治学派(法律实证主义)、道德学派(自然法理论)和(历史法学派)——综合成一个一体化的法学”。

另一方面,从动态的角度看,立法、执法、司法必须遵其原则。首先,立法。意大利著名法学家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法律的制定不应当只为了每种个别的利益,而应当以公民的普遍利益为目的”。我国立法遵循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四大基本原则。其次,执法。西方有句法律谚语,“无法律即无行政”,也就是说行政权力必须由法律赋予,行政执法权必须依法进行。合法性原则是执法的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再次,司法。司法必须公正。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其恶果更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弄脏了水源”。有一位网友说,一份不公正的判决带来的危害的危害是给社会埋下了一粒仇恨的种子。另外,我国确立的司法原则还包括:司法法治原则、司法平等原则、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司法责任原则。以上这些原则都应当为司法公正原则做保障。

因此,只有实体法、伦理法、自然法三位一体的静态法律与立法为民、依法执政、司法公正的动态法律活动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法律才具有被信仰的品质。

2.符合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

对法律的依赖感、功利心和敬畏感是法律信仰的主体应当具备的心理基础。这三种心理基础类似与人们信仰宗教的心理基础。

第一,对法律的依赖感是法律信仰主体应具备的首要心理基础。在物质层面,人离不开水、阳光、空气、食物;在精神层面,心理学家有相对一致的看法,人往往出于孤独、恐惧、依恋心理或是源于稳定健全的心态、意识情感会选择一定事物(自然力或者神明)作为其寄托情感的依赖。信徒们认为他们所信仰的神明与他们同在,如母亲和父亲那样保护着守护着他们。像信徒对宗教的依赖感一样,人们需要对法律产生依赖感。经济发展,生活丰富,法律制度逐渐健全,调整着经济和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从出生到死亡都生活在法律硕大而坚实的羽翼之下。主体对法律的依赖感是法律信仰建立的首要的心理基础:法律与你我的事业、事务息息相关,法律与你我同在。

第二,功利心理是主体信仰法律的起点。信仰不是无私的,人总是抱着有所求的,或利己或利他的功利心理去信仰的。中国人的烧香拜佛,西方人的祈祷忏悔均掺杂着功利心理。因此,怀抱功利心来信仰法律是再正常不过的,当人们意识到他们可以参与司法活动中获利,那么他们将会主动地、自愿地遵守法律、信奉法律。

第三,敬畏心理是法律信仰的内在保障。信徒们规规矩矩,与人为善,不作恶、不害人,其源于担心“主的惩罚”、“上帝的惩戒”、遭“天谴”。正是基于对信仰事物的敬畏心理,才能是教条教规得以实施运行。因此,增强民众对法律的敬畏心理,可以保障法律的实施,强化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地位。

第四,宽容心理也是法律信仰必不可少的需求。没有什么是万能的,包括上帝。即便是万能,也总有所不能。耶稣的福音书传递上帝的指令,但是如今我们发现,上帝的命令并不是调整我们所有的行为,而且有些指令也显示出与现代社会价值理念的格格不入,譬如对女性的歧视。同样,法律也有其固有的局限性与滞后性。对法律的宽容,可以保持对其信仰的持久性,缓解功利心理及法律工具论导致的信仰不确定性、不稳定性。

3.契合传统文化价值要求

“重礼轻法”“重刑轻民”“重公权、轻私权”“刑不上士大夫”“无讼是求”等观念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特征,其在中国孕育了五千年,早已深入国民骨髓。但是中国现代法治转型势在必行,法律信仰与法治一样属于西方法律文化的“舶来品”,没有本土化的传统文化根基。刘小平教授提出法律信仰与传统文化割裂,一方面学者们强调法律信仰,另一方面又不得不面临与中国社会母体的痛苦分离。

法律信仰与传统文化之间割裂,很大程度上使传统文化价值观阻碍法律信仰的生存,导致了法律信仰的缺失。如果法律信仰不能从传统法律文化中找到合理因子,那么法律信仰的价值基础应当从何而来呢?许娟教授给出一种转型社会的新观点,“中国法律信仰的价值基础体现为在中华民族精神的创造性转换基础上形成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要树立一种民族主义精神,中华民族现代法的精神是法律信仰的根本价值基础,主体性信仰体验和中华民族法律实践为其提供实践基础。可见,法律信仰与传统文化存在融合的契合点。

三、结论

法律信仰的养成和法治的真正实现不仅仅是国家的意志,更应该是其国民的意志。说到底,法律是否具有被信仰的品质、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以及与传统文化的契合等这些培植法律信仰的基本要求都离不开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参与是尊重法律、信任法律、信仰法律的起点,而扩大法律日常用语,注入情感,适当减少官腔官调,树立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培养成熟公民,注重个案工作是增強公众参与热情的基石。因为“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就不会尊重法律”。法律信仰不是单纯地信仰制定法,更是信仰法的精神。但是法律信仰离不开具体的法律规范,其由规范法升华而来,而有逐渐超越与取代它,“当规范法逐渐衰老或者消亡的时候,此一精神之法仍然能够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法治缘此而真正实现”。信仰法律,坚信法治。

注释:

1.伯尔曼说我们全部文化似乎正面临着一种精神崩溃的可能,最明显的征兆就是,都市里世风日下,许多青年极度失望,以及,在致力于国内外和平的事业中,各国都不能够采取果断的行动。使之成为一种整体性危机而非其他危机的,正与宗教信仰和法律信仰的缺失有关。参见[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2~14页。

2.几年前,搜狐文化专门创办了一个名为“信仰缺失:中国人的脑袋怎么了”的网站,经过近百万的网友投票总结出无信仰社会的八大标志:“在其位,不谋其政”、“假药、假货泛滥”、“灵修班、辟谷课广受欢迎”、“‘神医、高人层出不穷”、“靠不道德手段上位的人受人追捧”、“虚假捐献”、“为富不仁”、“社会诚信差、人与人互不信任”。这八大标志在中国其实是八大常见的现象,其中更有违法犯罪行为,但中国人对此已经见怪不怪,习以为常。

3.失范(anomie),亦称脱序,由于社会规范失调产生一种社会反常的状态,即在一个社会中缺乏人们可

4.以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之意。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首次讲这一概念引入社会学。杰克·D·道格拉斯艾、弗兰西斯·C·瓦克斯勒的《越轨社会学概论》将失范注释为:“一种准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指导的社会情境。”迪尔凯姆认为失范主要指一种对个人的欲望和行为的调节缺少规范,制度化程度差,因而丧失整合的混乱无序的社会状态。简而言之,失范是社会所倡导的文化目标与现实这些目标的合法的制度化手段之间的断裂或紧张状态。

5.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将由社会分配的社会价值(权利、自由、机会)等称之为“基本善”。参见[美]

6.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们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对邪教组织的定义。

7.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邪教组织有:呼喊派、门徒会、全范围教会、灵灵派、新约教会、观音法门、主神教、圆顿法门。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被立王、灵仙真佛宗、天父的儿女、达米宣教会、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统一教、三班仆人派。

8.2014年5月28日21时许,为宣扬邪教,发展成员,犯罪嫌疑人张立冬等6人,在招远市罗峰路麦当劳快餐厅内向周围就餐人员索要电话号码。当索要被害人吴硕艳(女,35岁,山东省招远市人)电话,却遭其拒绝后,张立冬等人认为其为“恶魔”、“邪灵”,应将其消灭,遂实施殴打,致被害人死亡。

9.当代中国立法制度的一个特色,是以《立法法》此种专门专门规制立法活动的宪法性法律,集中系统地确立了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使这些原则不仅以观念的形式存在,而且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存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立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化与制度化。参见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34页。

10.需要补充的是,执法系统里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而行政机关的执法是我国行政体系中最重要的执法。

11.除了合法性原则,执法的原则还包括:合理性原则、效率原则。

参考文献:

[1]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参见张永和:《法律不能被信仰的理由》,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3期,第58页。

[3]参见徐显明、齐延平:《法理学的中国性、问题性和实践性》,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第119页。

[4][美]阿伯拉肖夫:《这是你的船》,陈加丰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年版,第12页。

[5][美]阿伯拉肖夫:《这是你的船》,陈加丰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年版,第13页。

[6]任强:《法律信仰转型中人的主体性》,载《现代哲学》2006年第6期,第10页。

[7]谢晖:《法律信仰:历史、对象及主观条件》,载《学习与探索》1996年第2期,第93页。

[8]夏泽祥:《中国语境下的法律信仰:涵义、对象、载体与表征》,载《西北政法大学报》2008年第3期,第7~8页。

[9]范愉:《关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若干思考》,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10期,第16~18页。

[10]许娟:《法律何以能被信仰?——兼与法律信仰不可能论者商榷》,载《西北政法大学报》2008年第5期,第8~10页。

[11][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序言”第51页。

[12]刘小平、杨金丹:《中国法律信仰论的内在悖论及其超越》,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2期,第44页。

[13][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與宗教》,梁治平译,商务印書馆2012年版,第36页。

[14]王素芬:《法律信仰:朦胧而真切》,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第35页。

作者简介:庄荣靖,女,1990年3月,中南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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