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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分

2016-05-30张彩凤

经营管理者·中旬刊 2016年11期
关键词:非法集资监管

张彩凤

摘 要:众筹融资模式在中国蓬勃发展,帮助众多项目成功获得融资,但不可否认也带来了许多的风险隐患。众筹与非法集资在形式上非常接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可以划等号。通过法律法规的监督下,众筹融资将满足很大一部分的社会融资需求,对中国社会及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监管者必须对众筹融资和非法集资划清明确的界限,制定严谨的法规条例,引导中国众筹融资模式健康发展。

关键词:众筹融资 非法集资 监管

2011年,点名时间、追梦网等众筹平台的上线标志着中国的众筹融资模式开始起步。随后众筹融资在中国呈现井喷式成长,2014年也因此被称为中国的众筹元年,业界普遍认为众筹在中国有着广阔的前景。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渠道,与传统的借贷方式相比众筹在某些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尤其是在风险控制方面。但是由于我国在这方面尚未见建立完善的法规制度,使的众筹与非法集资很难被区分,甚至某些非法集资活动借助其外皮大行其道。众筹的门槛如何设置,如何完善监管机制,如何正确区分众筹与非法集资等问题仍需要探讨

一、众筹融资的概述

众筹融资是指以网络为平台,为了一个特定的目的从公众手中募集资金的行为,通常这个融资过程有一定的期限和额度的限制。美国JOBS法案摘要中将众筹定义为“一种大众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小额投资的筹资方式。该融资方式通常是进行商业投资或者为了支持他人完成特定目的”。基于投资者投资回报形式的不同,众筹融资主要分为公益众筹、商品众筹、借贷型众筹和股权型众筹四种类型。互联网的高效传播性,使得众筹融资模式具有灵活多变,信息传播成本低等特点,为个人实现梦想提供了便利,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新渠道。但是,众筹融资的民间性也使其极具风险,监管缺失,很难保证交易双方的信用。如何监管众筹融资,如何构建合理的监管体制,这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事情。而“非法集资”正是众筹可能面临的众多风险中最首当其冲的那个。

二、非法集资的概述

根据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具有四个特点:“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除《刑法》之外,行政法规方面关于非法集资的规定也有许多,对非法集资的严惩反映了国家对民间借贷中失范行为打击的侧重。由于非法集资的对象不特定,募集的金额庞大,投资失败后往往损失惨重且范围广,而受害的又是缺乏保护能力、法律意识淡薄的社会公众,部分人可能会怪罪到政府头上,对政府心生怨念,甚至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所以危害性巨大,政府不得不加以干涉。

三、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分

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在形式上很是接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可以划等号。甚至某些人从根本上否定众筹,这样的观点是极为错误的。

1.募集资金的目的不同。合规的众筹融资过程中,募集资金的目的和流向并非是为了从事放贷而获利的金融业务,而是为了帮助人们将新奇创意转化为现实,是对他人创新实践的有力支持。众筹的理念即“集众人之智,筹众人之力,圆众人之梦”。这些项目往往很难从传统的融资方式获得资金,而众筹利用互联网的特性,将产品与更多的人连接,汇聚众人的力量来帮助项目取得成功。众筹融资模式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提供了一种新渠道,同时也并未损害传统的金融主体。而非法集资则是通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从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行为。

2.项目的风险承受度不同。众筹项目收集众多人手中的零散资金,将每一个项目的风险打散,而向项目投资者的回馈的一般是折扣产品和优惠体验等形式,不会承诺固定的、高额的回报。因此项目发起人不必为了回馈投资者高回报而承受巨大的资金压力,可以更好地为了生产更好的产品而努力,项目成功的可能性非常大。而非法集资许诺的一般是高于传统理财产品收益的回报,因此项目除去维持正常运行的资金需求,还要承担向投资者提供高额回报的资金压力,最后项目跳票或是公司破产的结果不可避免。

3.公开透明程度不同。众筹包含的四种类型中,公益众筹就几乎完全不涉及非法集资的问题,商品众筹也只是有一定的风险,股权众筹和债权众筹虽然风险系数是最高的,但是并不意味着没有办法杜绝非法集资的可能性。目前关于众筹平台运作正趋于稳定,众筹项目的启动、集资进度、项目融资成功后的后续跟进等各环节的信息公开透明,为项目的监督工作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而非法集资的信息则公开有限,项目中的经营行为、关联交易、资金流向等信息投资者往往并不知情,只能通过年报、半年报等事后方式获知,不能及时获知项目进展状况方面的信息,缺少有效的监督,风险较大。

四、众筹风险防范的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众筹融资模式引发争议的原因正是相关法律体系的缺失,虽然现有的一些法规条例某种程度上,给了股权众筹指明了良性发展的方向,但是保守性和弱操作性的弊端仍是不利于众筹的发展。因此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兼顾审慎性和包容性,明确监管主体,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刻不容缓。另外,随着众筹融资的发展过程出现的漏洞,应当及时对现有的法规条例做出更细致的修改。

2.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关键在于监管机构赋予众筹融资平台监管责任,加强众筹平台对融资项目交易双方的严格审查和限定,根据投资者的情况对其准入资格进行严格的筛选分类,并告知其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对于项目发起方的信息做到全方面公开,对公司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对项目的所有流程进行跟踪,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则对众筹平台进行监管保证整个行业的正常运行。

3.对民众进行普及教育。众筹的融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对于专业的金融、投资理财的知识缺乏系统性的学习,投资者极易受到非法集资的鼓动,而融资人也时常不慎误入歧途,这也是国内此类诈骗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因此,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交易参与者普及众筹的相关知识,充分解释其中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引导交易参与者正确操作,防范风险,建立自我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融资、投资理念。

五、结语

众筹融资模式作为新兴融资模式,尽管发展时间尚短,却带来了许多机遇,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新渠道,代表了未来发展的新趋势。众筹和非法集资在实践中常常难以区分,但是两者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具有本质上的区别,根本上否定众筹融资的观点是极不可取的。国家应当借助国外先进经验,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划清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使其帮助更多的企业或个人成功募集资金,推进经济发展,创造一个更健康、更舒适、更和谐的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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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为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J].人民司法——应用,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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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余政.眾筹与非法集资之分野探究[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5,(3).

[6]周学东.民间借贷辩法[J].新世纪周刊,2012,(8).

[7]参见美国《JOBS法案》摘要,http:、、thomas.loc.gov、cgi-bin、bdquery、z?d112:HR03606:@@@D&summ2=m&.

[8]参见《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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