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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众筹融资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研究

2016-12-01陈若洋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2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风险

摘 要 众筹融资为新型金融融资形式,其出现及发展受到中小企业的欢迎,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途径,但其融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本文从众筹融资的现状出发对其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以期为风险防范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 众筹融资 风险 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陈若洋,平顶山一中新区学校。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187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推动着理财产品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以互联网为平台进行投资,这种众筹融资的模式吸引了较多的投资和关注,且投资者也不将投资回报作为投资的主要目的。这种融资形式缩短了资金需求者同提供者之间的距离,优化了民间资金配置,使其更加高效快捷,为中小企业及创业者提供了较为便捷的融资机会和途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然而,众筹融资在成为重要的互联网金融形式的同时,其金融风险性的存在也不容忽视。本文从众筹融资现状出发来探讨我国众筹融资风险防范中的法律制度问题。

一、 我国众筹融资及其风险现状

(一)我国众筹融资的现状

筹资人利用众筹平台对筹资项目进行介绍,以此吸引众多投资者来投资,进而获取资金支持的一种融资形式,该形式具有较强的直接性和集合性,为企业发展提供了较为便捷的融资渠道。当前,我国网上众筹资金项目已近半百,参投人数也已近万,筹集资金额也近千万。同时,线下的吃、喝、玩、乐等实体店铺的融资平台方式也受到投资者的关注。然而,作为投资的标的物尚未有相应的法律支持,尽管国家支持众筹融资的发展,但其合法性、对投资者的保障性措施等方面仍存在一定问题,此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法律体系有待完善,否则,将不利于众筹融资的发展。

(二)众筹融资的风险因素分析

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一种以“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由发起人、跟投人、居间平台构成;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众筹融资主要投资那些初创型的公司,因为初创型的公司往往具有很大风险,所以信用及法律等方面的风险是众筹融资过程中常见的风险形式,首先,信用风险主要是指众筹平台托管资金的风险、资金回报和虚假项目等方面的风险。投资者选定投资项目后将资金转到众筹融资平台,而后该平台再将资金转账到筹资账户,众筹平台仅起中介作用。而此资金转换过程无监管出现,平台则以信用来运营巨额资金,一旦众筹平台的信用出现问题,那么大量资金则很难追回。同时,被托管资金在项目运作至结束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分配缺少法律依据,致使其分配标准不够明确。作为中介的众筹融资平台无法跟踪了解被托管资金的运用情况,也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众筹融资平台披露项目资金盈利及运用情况,投资者也很难了解投资项目的运行动态,自身收益无法保障。如果所投项目公司出现“跑路”、资金未运用到该项目上或公司宣布破产,投资者不仅无收益,还将面临亏损。此外,筹资项目是否真实也是其重要风险之一,众筹融资平台未能对筹资项目进行资质审核,项目公司完成筹资后未实现其风险承诺。对于一般投资者而言,难以预估投资风险和熟悉所投项目信息,进而增加了其投资风险,况且,在众筹平台筹资的门槛极低,也可说任何自然人都可以发起筹资,这就会产生一些虚假身份的项目筹资,待完成筹资后,众筹平台将资金全部转账至该项目筹资者账户后不负有监督义务,投资者无法联络用资者,进而无法获取收益。其次,在法律方面,我国最高法院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私自以转让或发行股权等形式发行债卷、股票等行为的视为非法集资行为 。而当前的众筹融资形式极易触及非法集资的红线。同时,面对新兴融资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目光投向众筹融资,而其“跟投”、“领投”融资方式使投资者根据对“跟投”、“领投”的信任进行投资,而众筹融资未能监管和界定其专业性程度,在监管机制的缺失下,较易出现“跟投”、“领投”同项目筹资人合伙作假行骗,出现诈骗或“跑路”现象 。

(三)众筹融资的法律问题剖析

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之下,虽然平台投资者和项目之间的信息交换效率加快,其股权回报类众筹同样蕴含潜在法律风险。曾经美微传媒两度在淘宝“网络私募”,向投资人公开出售股份。此类众筹的法律风险问题,为非公开发行,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如果是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主体必须达到相关的监管要求 。众筹平台涉及到的融资风险还是非常大的 ,股权回报类众筹涉及与股权回报类众筹法律问题,相关的融资可能构成如下风险:即众筹在政策法律、平台运作、政府管制、预测数据、融资方信用、融资方利益输送、项目回报等方面的风险。对于众筹融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项目,众筹项目发起人或者网站平台一开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涉案数额巨大,则构成集资诈骗罪。

二、互联网金融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控制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笔者对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分析:

(一)向投资人披露和提示风险

众筹产品的产业链中的每一个环节能与需要聚集的社会资源和资金对接,而作为众筹平台是通过网络平台集资,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比如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免不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如何使金融市场参与者成为合格投资人,必须完善信息披露、降低信息不对称,告知投资者其投资与风险一定是成正比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需要跟其自身承受能力相一致。

(二)运用合同防控刑事风险

众筹模式的风险很多,必须将法律风险防控当成头等大事 。做众筹模式的离不开法治,尤其是在产品没有制作出来之前,把一些最关键的法律问题理解清楚,充分运用合同法条款防控刑事风险。在债券模式的法律问题上,通过合同赋予的权利来监管融资方,要充分运用合同法条款防控刑事风险。

(三)众筹模式合法性的控制

众筹模式控制法律风险要严审项目的合法性,作为众筹平台可以嫁接很多的产业链很多,众筹平台背后可以连接基金,连接保理,连接担保等等。由于众筹是面向公众的一种集资模式,属新兴事物,如果在运作中不自律、不规范,很容易踩上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的法律红线。所以,要严审众筹项目的合法性,通过众筹共同体形成一个大的生态圈,进而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三、众筹融资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建设

我国相关部门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众筹融资概念和标准,明确界定其同非法集资的区别,为众筹融资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持和保障,推动其发展的有序性、合法性和健康快速性。众筹融资同非法集资极易混淆,众筹融资的司法界定不够明确,为规避法律,众筹融资对相关投资行为进行了限制,消弱限制了众筹融资作用的发挥。众筹融资平台也应推行电子签名和身份认证服务,打造出信誉度强的安全网络服务社区。同时,政府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向众筹融资提供良好法律保障。当然,国家应尽快制定众筹融资的相关法律,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对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义务、项目融资资质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对众筹融资平台的专业性和团队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对筹资项目风险评估、风险等级、融资流程及融资风险提示等内容以法律制度形式进行明确,以降低投资者风险,保证融资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具体做法如下:

(一)构建实施第三方托管资金制度以规避资金集合风险

加强和监管机构的沟通,消除众筹在政策上的风险。最好构建具有独立性且受金融主管单位监管的第三方机构来负责众筹融资资金的划拨,第三方托管单位向项目融资方成功划拨一部分资金后,项目融资者兑现承诺且受到投资人确认后方能接收到后期资金的划拨,这在资金筹集和融资平台间有效构建了隔离带,进而降低了融资资金管理及投资的风险。同时,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融资双方的账目状况掌握准确,能够降低融资欺诈行为的发生率,并为追责提供可靠的数据依据,这有利于众筹融资风险及项目融资人恶意挪用资金等问题的解决。

(二)政府应强化行业自律等监管体系的构建

打击肯能存在的众筹融资平台骗取投资人资金的行为,强化行业自律等监管体系。行业自律和政府主导能够有效及时地掌握众筹融资状况,证监会负责该行业的准入、推出机制,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投资人保护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等标准;证券协会应负责众筹融资活动操作流程及标准的制定和监督,推动形成行业标准和强化其约束机制,从法律、法规体系上保障众筹融资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三)构建和完善众筹融资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公开制度,使信息披露的完整、可靠。让保护投资人正当权益成为规范众筹融资的根本原则和出发点,且使其贯穿于整个投资收益过程。以当前我国众筹融资为基础,借鉴国外网络融资经验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我国众筹融资投资者正当权益保护体系,强化项目融资者披露信息的标准,增强信息透明度以降低信息非对称性带来的投资风险,明确规定众筹融资平台应提醒项目融资者融资风险的存在及制定相应防范措施,以防范投资欺诈的发生 。

四、总结

众筹融资是在网络技术发展应用背景下产生的新生金融融资形式,受到中小企业及创业者的欢迎,也成为众多投资者的关注点,为企业融资者提供了较为便捷的融资渠道。然而,当前的众筹融资存在信息、法律等方面的风险,若想使众筹融资成为企业发展的助力,使其合规、高效及健康快速发展,必须构建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充分发挥证监会、证券协会等监管职能,强化行业自律和建设第三方托管机制,为众筹融资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注释:

方永丽.我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现状及监管.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64-67.

申羽.互联网众筹融资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改革与战略.2015(9).92-95.

邓建鹏.互联网金融时代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4(3).115-120.

四部委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2008年1月.

罗明雄、唐颖、刘勇.互联网金融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211.

邵琦.论我国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规制.法制与社会.2014(22).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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