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的侵权方式及解决途径
2016-05-30马平
马平
摘 要:网络著作权是网络发展的产物,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人们对网络著作权的态度也发生了改变。网络著作权这个概念开始并不被重视,它的保护问题涉及到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和对创作的热情。迄今为止,世界上很多国家对其做出了规定和要求,但是网络的虚拟性和便捷性让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并不彻底。由于网络在我国发展时间还较短,我国法律对于网络著作权这一块内容并不完善,在实践活动中还存在着困难。鉴于此,探讨网络著作权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和意义,结合侵权的方式和原因,提出解决这个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侵权责任;精神文明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8-0185-04
前言
如今是个信息化时代,网络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网络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使得作者发表和传播网络作品变得更加便利,公民搜索和获取网络资源变得更加简单,大大丰富了人们精神生活。但是,随之而来的风险不可避免:由于网络的便捷性和虚拟性,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的问题频频发生,对我国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而在我国,由于信息网络发展的时间短、进程快、更新频率高,在立法制度和司法活动方面,有着较多的漏洞和不足,使得作者们正当的权益无法受到比较全面的保护。网络著作权作为著作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却常常不受重视甚至隐形化,这是不尊重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体现。因此,立法的不断完善,对保护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网络著作权的概况
(一)网络著作权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网络著作权,是以网络技术为途径,以网页、软件等为载体[1],将享有著作权作者的作品发表到网络上的,其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受众面大,方便、快捷、价格低廉,在网络遍布全球、信息化快速发展的今天,以网络的方式发布作品有着巨大的优势。
网络作品是传统作品的特殊形式[2],网络著作权和传统媒体著作权相比,特征表现不同。
1.表现性。与传统的作品表现形式不同,网络作品不再限于印刷出来的文字、图画之类,其可以表现为各种类型,如文字、图片、音乐、视频、软件、创意设计等等,只要能在网络平台上发表出来,都可以作为网络著作权的表现。
2.地域性。网络具有跨国性,因此通过网络发布出来的作品可以来自不同地区,也可以在不同国家、地域被接收,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不再受到传统地域限制,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一般也不复存在。在我国,绝大多数情况下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也不受限制,但是也有例外,例如“谷歌”“推特”等网页,受到vpn[3]限制,无法轻易转入。
3.专有性。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获及方便、高效、普及,这大大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4]。人们享有其需要的作品的价值后,不一定会对作品作者进行关注或重视,图快图好却看不见背后的付出和心血,而权利人本身也可能对自己作品的被使用情况了解并不充分,通过层层叠叠的上传、转载、修改,早已不复其专有性,作者本人也难以获得其经济权利。随着网络的日益发展,针对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也在日渐完善。然而法律的产生往往晚于时代的发展,法律对于网络著作权的规定和保护往往不够到位。互联网络方方面面广而深,即使近年来相关法律越发严格,却仍有触及不到的边边角角。
(二)我国目前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现状
从微博、博客、贴吧、各种论坛中我们能发现,网络抄袭非常严重,作者的网络著作权频频受到侵犯。有形的从文学作品到视频创作,无形的从创意理念到软件设计,由于作者发布作品时技术原因难以从根本上防止其作品被通过各种手段未授权复制传播,而由于互联网的快捷性在传播过程中很难阻止,事后也会因为范围过大、牵涉过多无法追究到具体侵权者。
尽管相关法律日益完善,2006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7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例》,2010新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商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们不难发现,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一直进行并不断进步,但是立法实践并不成熟,问题日新月异,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还是难以杜绝。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主要方式
网络著作权侵权是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该行为与传统著作权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有共性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据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网络著作权由于和传统著作权侵权有很大不同,表现形式也更多样。
(一)网络作品的擅自实体化和传统媒体传播
这种侵权行为最为常见,也是网络侵权行为中较为严重和泛滥的领域[5]。一般是指侵权行为人在没有得到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网络作品整个和部分的通过传统媒体表现出来,例如将在网络上的论文、博客文章下载下来,整理或拼凑后发表于刊物、报纸等媒体;未通过作者同意,私自将文学作品复制打印成册、歌曲下载做碟、图片印刷成实体物品,抓住人们的收藏、热衷实体的心理,并以营利贩卖。由于从网络上非法获取这些资源极为方便,实体化成本又相对很低,使这样的行为泛滥,严重损害到著作权者的利益,一些为了作者而误购入的人群也受到欺骗。
然而,正式由于这样的事情投入小、回报大,原作者难以追责,有关部门没有确定合理的处理机制,即使有人投诉,收效也甚微。尤其是近年来网络购物的发展,给这样的盗版实物销售提供了更多的渠道。
(二)实体刊物的网络上传
这种侵权方式和上一种侵权方式在顺序上呈现出逆向的一个过程[6],即网络传播者在没有经过作品的作者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已经在传统媒体刊物上发表过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传播出来。可以发现的是,即使是网络传媒发达的今天,报纸、杂志等由于时间悠久和方便易获取,外加人们普遍对纸质印刷类作品有归属感,并没有被淘汰。因此也出现这样的现象:媒体组织将杂志报刊等实体出版物上的文字,未经相关出版作者和刊物的或许,上传入网络,未做任何说明而进行发表,让人们误以为其为发表者的作品,而浏览增加点击量和热度。
近年比较热门的类似事件,比如去年八月,人民日报官方微博直接将知名科普杂志《中国国家地理》杂志的文章及摄影作品进行摘抄修改并发表,既没有经过原作者或杂志社的同意,也没将作者名字和文章出处发表,让网友误以为这篇文章系《人民日报》所作。由于这样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会让网友因为观看过并且知道内容而不再购买该期杂志,给《中国国家地理》带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用户流失。而一方面,对《人民日报》而言,在微博平台上发表,不涉及事实上的盈利;另一方面,所用内容为研究、科普类读物并且已经刊登发表,所以侵权方并未做出回应。根据2006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再次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人民日报》不注作者、来源的行为显然违法了这一点,这是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表现,是不尊重原创作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网络作品的任意下载
网络作品的获取,往往可以通过下载的方式。将作品下载到本地,是指通过网页或下载软件或邮件,将网络上的东西存储至设备里。
现如今,有的作者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经济利益,会将自己作品上传至相关网络上并且设置权限,需要一定的权限或者金钱才能获取[7],而往往有人,想不通过权限和交付一定的财物获得这些内容,会通过一定的“黑科技”[8],利用特殊的手法绕过这些,进行非法下载,而下载的过程简便省时,使得热衷于非法下载的群体不小,直接影响到作者所能得到的物质收益。
(四)网站间的未授权转载
一篇优秀的文字、图片、甚至是视频可以提升网站的访问率和收藏率,带来更多的点击和关注,从而未获得更多收益,然而每一篇优秀作品的诞生都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9]。由于网站编辑急需提高相应负责板块的点击率或是博人眼球,其他作者在其他网站发布的网络作品常常会擅自被转载至不相干的网站来获取利益,即使作者本人做出不得转载的要求,在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监管又相对疏松的情况下,网络作品权利人的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五)网络作品抄袭
抄袭行为,是不尊重作者著作权的表现,抄袭往往是为人所不齿的。但在现实中,不少侵权者抄袭后往往不愿意承认,用一些相似的状况搪塞,逃避相应的处罚,借鉴、致敬和撞梗便常常被用来推托[10]。
例如2015年8月,腾讯公司在未经过微博画手梁阿渣的许可下,擅自盗取其画的图,并把部分进行修改,当作是自己的作品,用来作为QQ会员的头像挂件进行收费盈利。即使图片细节被侵权方修改后略有不同,但是能很明显地让人发现其源于同一作品。而这件事被原作者发现并做出声明后,腾讯公司相关方面的负责人也未向权利人进行解释说明,在经过广大热心网友要求后,才私下和作者梁阿渣进行交流,做出了道歉并支付1元的赔偿费用。
由于网络作品的方便性、修改的灵活性和随意性,网络作品在计算机上被他人擅自修改、删除、更换、破坏、歪曲、截取、篡改均易如反掌,点点鼠标按按键盘或是动动数位笔,就可以轻松完成一篇内容的抄袭。抄袭给侵权人带来的好处不限于名利,在如今金钱诱惑巨大的时代,抄袭这种零本钱高回报的事情屡见不鲜,助长着不劳而获的歪风邪气。
三、产生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原因
(一)事前难以防范
1.作者权利意识不够,未提前进行防护。作者权利意识不够是一方面。在作者上传作品至网络时,并没有做好严密的技术保护,如防止外链等。权利人在授权作品转载或者商业化时,并没有提前细致地规划,确定好授权的流程、条件、时间、范围、要求、内容、合同文本[11]。对待合同的条款时不够认真,没有全程把握住作品的授权、转载和使用情况的走向和过程,及时掌握网络技术的新动向,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最大程度上受到保护。
2.网络大环境对侵权行为习以为常。由于我国网络发展起步较慢,发展速度也相对较缓,相关网络方面立法诞生得也晚。在这段立法空白的缺陷区,人们对网络版权并未重视,并对不当的网络风气习以为常。网络的方便快捷,使人们享受到方方面面带来的好处,长时间地直接索取所需资源而不付出任何代价,却未被法律取缔;不重视发表、分享作品的作者本身的辛劳,却未被作者索赔,长期下来,广大民众视其为正常行为,大环境对网络侵权的不健康容忍,在今天网络著作权内容日益丰富的情况下,即使人们开始加以重视,但大部分还是更倾向于在不付出金钱的情况下直接得到需要的资源。然而值得庆幸的是,还是有越来越多的人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维护网络著作权的活动中,站出来对一些侵权行为进行指责,也愿意付出与之相对应的金钱和精力。
3.缺乏相关法规的保护。虽然目前我国对于网络行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和管理,并修订了相关法律来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但是我国目前网络建设发展时间相对较短,立法还不够完善,相对于欧美、日本一些海外国家,呈现出层次低、范围窄的状态,并且缺乏一定的规范性和系统性,使得法律规范都无法适应现实中出现的网络问题,并且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不能做到有法可依。
(二)事中难以阻止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权地域广,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同传统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物质性表现形式相比,网络著作权的侵权方式往往具有非物质性的表现形式。因此,侵权行为正在发生时,很难被权利人当时发现,即使被发现了,由于地域问题,一般来说很难及时叫停,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劳动果实被他人取得。
(三)事后难以维权
1.“抄袭”“借鉴”“致敬”“撞梗”擦边球难以区分。抄袭行为,是不尊重作者著作权的表现,抄袭往往是被人不齿的。但在现实中,不少侵权者抄袭后往往不愿意承认,用一些相似的状况搪塞,逃避相应的处罚,借鉴、致敬和撞梗便常常被用来推脱。借鉴,是指将别人的经验和教训自己对照学习验或吸取,以便取长补短。致敬,是指刻意采用之前作品中的相同要素来表示对其贡献的承认和感谢。撞梗,是指在不同的故事中有着相似的情节或设定,但是内容内涵完全不同。这几者之间相似度较高,合理使用的度难以被区分,常被用于混淆。侵权者在被权利人质疑时,便常用这样的方式逃避责任,甚至博取同情,由于是否合法使用这一点很难界定,权利人表达出发表的网络作品被抄袭的事实,由此难以维护自己权益。
2.抄袭者的“理直气壮”。抄袭者作为著作权的侵犯者,不一定是个体,也可能是组织或群体。抄袭行为也不仅仅发生在一般人抄袭知名作品上,也有相对知名度更高抄袭相对平凡的。这便会导致原作者事后进行维权时,个人力量难以对抗组织群体的力量,平凡无名者难以要求知名者的赔偿,甚至还出现过“我抄你是看得起你”的诡异状态和奇葩思想。基于这种畸形的风气,大部分被侵权者只能保持沉默自认倒霉,没有力量或是金钱实力进行诉讼,将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持到底。
去年,就屡次发生了党报《人民日报》官方微博抄袭《博物》杂志文章事件,该文章的作者、摄影及博物杂志官方微博在微博上说明了事件的来龙去脉,并发出声明,要求人民日报微博做出道歉并支付稿费,引起大量网友转发并评价,但是该微博发布一小时后被屏蔽,侵权方迟迟未做出答复,终不了了之。同年8月,人民日报微博再次抄袭了《博物》的文章。即便是粉丝众多的杂志社,面对力量更大的侵权者,也无法轻易切实维护到自己合法权益,可见普通公民并不是可以那么轻易维权成功的。
四、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解决途径
(一)规范立法
解决目前我国网络著作权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途径之一,就是尽量使《著作权法》全面、准确、完整 ,使得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可以有法可依,给一个高速运转的网络世界一部真正具有广泛约束力的法律,达到鼓励创作、提高创作效率、促进作品的流通和使用的效果。根据现在网络环境下的不同种类信息各自的特点,需要重新确定网络著作权规范的细节和内涵 ,以适应网络著作权的维护。
在加强立法方面,需要对一下几点格外重视:
1.确定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网络著作的发表,需要一定的网站平台,即网络服务供应商。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作品信息在网络传播的媒介,也会产生风险:即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服务从事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活动,并且表现形式多样,还会将未授权的信息存储在互提供商控制或者运营的系统或者网络中[12],供其他的用户访问,这样的行为构成了侵犯网络著作权,但是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商,为侵权行为提供了场所和途径,必须承担相关的责任,立法在这方面应当加以明确。
2.确定合理使用标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十二种情况[13],其具体明确,易于适用,但是却存在着僵化性和漏洞,对于一些新出现的情况无法适应,容易让不法分子钻空挡混淆合理使用的范围,打着“合法”的旗号,行侵权之实。
(二)严格司法
由于立法方面的漏洞和网络文化在国内发展时间短、经验欠缺,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缺乏丰富的判案经验,因规定的僵化而落后于时代,导致不公正的情形发生[14]。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和传统侵权纠纷案件有着很大区别,传统侵权案件侵权事实明显,易判断侵权行为发生地、实施地、结果地,在管辖上而言难度相对不大,实际操作也方便。但是在网络环境下,因为网络行为的隐蔽性、网络著作权无地域性和难以取证,很难确定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加大司法活动的难度。因此,司法机构应该妥善安排和关注好这方面事宜,严格司法,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严厉惩罚,对还未进行的侵权行为提出警告。
(三)加强合作
在日新月异的数字化时代,信息技术的重要性就显得尤为突出了,这就需要权利人、网络服务供应商、司法机关等,加强技术上合作,共同为抵制网络侵权行为出谋划策,提供技术支持,从技术方面,提前做出应对和测试,让盗版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从技术使用上杜绝,从而建立稳定、安全、和谐的网络环境。
(四)增强公众网络著作权意识
网络著作权也是著作权的一部分,需要普及公民意识到侵犯网络著作权是违法行为,让公民既不发生侵权行为,也不参与到侵权过程中,学会尊重作者,以正当途径获得所需要的信息及作品,共同抵制著作权侵权行为,建立健康的网络版权心态。
结论
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法已经在网络著作权领域尽可能地加快规范的速度,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一定程度上为经济、科技与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提供了秩序保障。然而网络著作权作为网络和文化创作下发展的产物,面对迅猛发展的网络环境,挑战也更为严峻。可以看出,目前略单薄的网络著作权体系还是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要走的路还很长,需要不断地补充与完善。一方面,我们要积极借鉴吸取国外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另一方面,要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不断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从而构建一个和谐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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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春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