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关于送养亲生子女行为的界定
2016-05-30王景
摘 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在我国仍呈现上升趋势,全面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我国97年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罪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本罪仍存在若干问题值得我们研究,以下将重点论述应如何让区分真正的送养行为和假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以更好的维护妇女、儿童权利。
关键词: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未遂;以出卖为目的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概述
当今社会法治建设取得相当大的成效,人们的法制意识也逐步提高,但在我们身边仍时现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为此,我国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不断修改完善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相关规定,力求在司法实践中有力打击该类犯罪行为。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该犯罪的客观行为规定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六种行为,并要求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关于该罪的认定等若干问题,我国也出台了较为细致的司法解释,但是,至今仍存在很多争议问题,值得我们研究。
二、对于送养亲生子女行为的处理
(一)理论界争议焦点
在我国偏远地区的农村,如今仍然存在着很多将亲生子女送养给他人的现象,其中有的是假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的,也有的确属民间送养行为。对于上述两种送养亲生子女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理论界仍存在很多争议,正确界定此类案件有利于减少父母出卖亲身子女的不负责行为,促使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二)笔者意见
笔者认为,对于送养亲生子女的行为案,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直接推定其行为构成了拐卖儿童的行为,也不能推定其不构成犯罪。在我国偏远农村,经济欠发达,往往生育子女后,没有较多的经济能力将亲生子女养活,基于生活所迫不得不将子女送于比自己经济能力强的人养活,而这些经济能力相对较好的人又原意领养他人子女,该他人为表示感谢,给与亲生父母一些“生活费”、“感谢费”,再者一些家庭条件较好而无子女着愿意收养别人子女,这样子女可以在较好的家庭中健康成长,对于子女这样的送养与收养行为对社会是极为有利的,关于将孩子送于他人养活,或者亲生父母接受他人给予的一些“生活费”、“感谢费”是不能作为出卖为目的认定的,其客观表现应以是否对亲生子女进行作价,是否主动索要“生活费”、“感谢费”。因此,对于此类假借送养亲生子女之名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理应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故结合我国关于该罪名的司法解释,对于此种行为应严格界定行为人是否以出卖为目的,是否对亲生子女进行作价以及是否向收养人索要钱财,是否实施了该罪中的六种行为之一。此外,还应审查行为人将子女“送”人有何原因,收养人是否具有抚养目的、有无抚养能力,行為人是否收取了钱财以及收取钱财的多少等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只有这样才更有利于认定犯罪行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为进一步在法律上规范送养亲生子女的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曾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该司法解释较为细致地规定了哪些送养行为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行为,我们也可以依法判断行为人的送养行为到底是借送养之名行出卖之实还是确属民间送养行为。根据该司法解释,当事人将生育行为作为一种非法获利的手段,以出卖子女为目的进行生育的;明知对方没有抚养其子女的目的,或者并不在意对方是否有抚养的目的,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收取收养人财产数额较大,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等补偿费用而将子女“送”给他人的,皆可以认为是属于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而民间送养行为的当事人在实践中虽然会收取收养人少量费用,但本质并不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而是由于重男轻女生育过多子女无力抚养,或者由于家庭原本就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儿女,其收取费用一般是收养人主动以“营养费”、“感谢费”等合理费用进行补偿。这种民间送养行为在我国部分偏远农村地区是比较普遍的,由于此种行为大多是为确保子女未来生活更有保障,当事人为生活所迫并非恶意为之且不会给社会造成危害,其送养行为只能接受道德评价而不应接受法律评价,因此不能对当事人以罪论处。而对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子女则具有相当严重的法律后果,需没收当事人非法所得,按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处罚。由此可见,民间送养与出卖子女之间有一个明确的界限,这个界限就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以及客观上收取收养人钱财的数量有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等各种因素进行具体分析,从而确定行为人的送养行为是否需要接受刑法上的法律后果。
因此,综合全文,我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尚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我国必须加强这方面立法,并颁布与之配套的司法解释,使得此类犯罪有法可依,加大对犯罪者的惩罚力度,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当前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的各项法律都会更加明晰,我国法治建设一定会取得更加突出的成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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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金彪.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几个问题[J].现代法学,2004年第05期
作者简介:
王景(1990.10~),女,山东淄博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