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车服务法律风险及规制
2016-05-30刘岩
摘 要:专车是互联网发展的产物,在方便了大众生活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为了鼓励创新,维持专车服务的持续发展,必须从法律、行政监管等多方面入手,规范市场,解决相关管控问题。本文将围绕专车服务产生的诸多问题,展开分析和讨论并对完善专车服务法律监管提出建议。
关键词:专车服务;法律完善;行政监管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方式带来了巨大的改变,面对都市打的难的现状,专车服务应运而生。专车服务自诞生之日就饱受争议,世界各国对专车态度不一。自专车服务于2014年进入中国市场,交通运输部在肯定专车存在的同时也表示不允许私家车进入专车领域;各地方政府部门也一度将专车认定为非法营运,进而产生了我国专车服务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专车服务还对传统出租车服务市场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专车服务便捷了人们生活,其产生的问题也受到社会的关注。
一、专车服务引发问题分析
专车服务与传统出租车服务不同,专车司机在打车软件平台上提供个人信息进行注册,消费者通过打车软件根据其具体的需求,例如司机性别、车辆型号等预约打车。而传统出租车服务则需要消费者在路上等待、拦截空车;有些出租车还存在服务态度差、拒载的现象;传统出租车多为统一颜色、标识的低端车型,无法满足人们多元化的需求,特别是对中高端车型的需要。而专车服务正克服了这些问题,为人们的出行增加了便捷性,服务也更加周到、人性化、个性化,这也许也正是出租车市场未来发展的趋势所在。专车服务也是对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对闲散资源的重新整合,属于共享经济的一种。现阶段,为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许多城市限制了出租车数量,出现了打车难的现象,专车服务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问题。
专车服务有优势也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我国法律规定,出租车运营需要经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发放特殊的运营证和资格证方可运营,但从事专车服务的车辆多是私家车,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获得相应运营资质。其次,从事专车服务的司机与打车软件运营商之间法律关系不明确,有些专车司机与软件运营商之间签订雇佣合同,成立隶属关系,一旦在载客时出现事故纠纷,软件运营商是责任主体;有的专车司机没有与软件运营商签订雇佣合同,只是将个人信息和车辆信息发布于打车软件平台上,由软件运营商来架起司机与消费者交易的桥梁,这种关系更类似于委托,此时,一旦出现事故或纠纷,专车司机是责任主体,在专车司机无法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的时候,软件运营商是否要承担补充责任是一个问题。最后,尚未形成对于专车安全性的监管体系。传统出租车每年都要经主管部门年检车辆状况,合格方可继续营运,但现在还没有对从事专车服务的私家车年间的规定,更没有明确的主管机关办理此事。另外,对于出租车驾驶员都有关于驾龄的要求,但至今没有对专车司机驾龄的核查机构,这就使得一些刚刚拿到驾照的新手进入到专车服务领域,对交通道路安全造成严重隐患。
二、对专车服务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专车服务之所以出现以上问题,究其根本,是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我国现阶段还未出台对专车服务监管的法律法规,要维持我国出租车市场的持续发展,要从立法、行政监管等多个方面入手。
(一)尽快出台关于专车服务法律法规
我国在出租车行业缺乏法律规范,导致新兴的专车服务发展困难重重,立法机关应当尽早制定出台科学化、体系化的法律来填补法律空白。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10月对外公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見稿》),对专车服务进行了定性归类,并承认了专车服务的合法性,这迈出了对于专车服务立法的第一步。但《征求意见稿》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经营者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应在服务所在地登记。专车服务是由运营商统一经营,服务遍布各地的行业,要求运营商在开展服务的每个城市登记注册,给运营商带来极大不便,也会对行政资源造成浪费。从现阶段的《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建议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深入的行业调查和制度设计,毕竟专车服务业的规范会涉及到交通、物价、通信、工商等多个部门的协调,不宜操之过急。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在部分城市试点,积累经验,在分析总结后,才能制定相应法规,规范专车服务市场。
(二)加强对专车服务的行政监管
虽然现阶段我国没有出台法律法规,但专车服务的混乱现象仍然存在,这就需要各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行政监管力度。首先,针对专车服务无运营资格的问题,可以要求从事专车服务的私家车在服务期间配置明显的识别装置,并要求运营商对专车司机进行一定的岗前培训和管理。其次,针对专车司机与运营商法律关系不明的问题,应当将其界定为隶属雇佣关系,私家车在从事专车服务时就已经不是单纯的私家车了,在出现交通事故赔偿时,运营商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这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也不会导致专车司机因高额赔偿致贫。最后,针对专车服务安全性监管缺位的问题,主管部门应当要求运营商在赚取利润的同时,承担起内部监管的责任。运营商应当要求在其软件平台上注册的专车司机每年出具对车况的年检报告,并规定专车司机从事本行业的驾龄要求,出具有关驾龄的证明。同时,主管部门要监督运营商履行上述责任的情况,加强专车服务的安全性。
三、结语
专车服务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然性。对这种创新行业的发展,我们应持肯定态度。从法律制定、行政监管、运营商自律等多个方面入手,解决现阶段专车服务存在的问题,促进该行业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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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岩(1989~),女,黑龙江省人,辽宁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