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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的适用

2016-05-30潘喆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摘 要: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公司数量呈现不断攀升趋势。公司形式日趋复杂的情况下,公司法人格被很多公司、人格应用于规避税收,且手段更为隐蔽、多样,对社会经济、国家税收经济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文章根据笔者实际从业经验,并结合相关案例,从四个方面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的适用进行了深入探究,以期对规范公司税收行为、加强公司责任意识等有所帮助。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反避税;适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在防止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保护社会、公司债权人利益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比拟的作用。对于特定事实而言,其否认的内容是: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东自身的独立人格。如此,便能确保正义、公平。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当前,“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民事诉讼法、民商法中、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中得到了应用。文章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的适用进行了全面探讨,旨在提供重要的参考。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适用于反避税的场合

就民商法而言,公司法人格否认主要适用于公司法人格形骸化、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规避合同义务及法律等场合。对于税法来讲,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应用领域难以确定。此外,公司法人格否认还适用于无效的法人、本着以减少税负为目的而设立、经营的法人等场合。除了上述情况,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应用皆须遵循“慎重”的原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笔者对公司法人格形骸化进行了详细分析。

一方面,公司及股东在人格实质方面混同。通常,股东在多个公司中担任着一定的角色,极易导致不分公司,在解決经济事物的过程中其往往坚持“股东税收利益最大化”原则。在中国存有很多“信箱”公司,所谓的“信箱”公司指的是仅仅停留于注册层面而缺乏实际运营的公司,其的创建主要是为了享受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信箱”公司对于税收的规避,主要是借助股东享有的实际控制权、手段(税收留滞、价格转移)等,以达成股东税收利益最大化目标(避免在高税区的时候股东缴纳税负)。这种方式,损害了国家税收的利益。此外,很多投资人为获取税收利益,会采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1]的策略,即其同时拥有两个公司、双重纳税人身份(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两个公司混为一体。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一般纳税人公司承担专用发票业务、小规模纳税人公司承担无需发票的业务。通过此种方式,以非法获取高额税收利益。

另一方面,公司及股东在人格方面完全混同。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共用办公设施、混合资本及财产、应用统一运营场所等皆是公司及股东在人格方面完全混同的体现。公司及股东在人格方面的混同,对公司造成了隐匿财产、非法挪用财产等不良后果。实践证明,很多股东在逃税时主要依托公司控制权,在面对税收债务时,公司通常借用“有限责任”规避财产责任。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适用于反避税的不可替代性

对于公司法人格在税法中的应用,中外学者争论不休。尽管如此,其皆否定了公司股东滥用控制权谋取不当税收利益的行为[2]。“否定说”建议税务机关在开展工作的时候应采用“实质课税原则”,取缔法人格否认制度。“实质课税原则”仅仅在一定程度上掀起了公司的面纱,能够有效解决滥用权力问题,无法避免股东逃税、逃脱责任等。由此可见,反避税不能仅仅依托“实质课税原则”。《公司法》不仅降低了公司的门槛,而且对“一人公司”形式做了规定。这促使我国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蓬勃兴起,且公司的形式得到了丰富,公司、股东规避税收的行为日益加剧。由此可见,公司法人格否认作为重要的补充部分,与“实质课税原则”之间并非存有对立关系。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适用于反避税的正当性

1.实现法人宗旨与社会利益的协调统一

法人制度的设置,有利于便利公共利益、交易、满足社会需求等。公司股东、债权人与公司存有密切的利益关系。股东投资主要借助公司,其在有限责任当面享有一定的优惠,从而促使其的投资风险具有可控性。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存在对组织母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安全交易、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等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对于滥用公司法人格的公司,应坚决予以其否认,从而均衡社会利益及公司法人宗旨。由此可见,公司法人格否认适用于反避税具有正当性。

2.实现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公平

税负应以国民税负能力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以达成“公平分配”目标[3]。通常,学者将税平等主义或税公平主义作为其的称谓,换句话说,税收公平原则对处理国家及纳税人、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具有很强的法律指导意义。就国家与纳税人的公平而言,其主要包括防范课税过度、不得岁资本本身课税等内容。就纳税人之间的公平而言,其主要包括税收担负能力具有层次性,也就是说,不同能力的纳税人担负的税收不同,反之,则相同。倘若本着避税的目标设立法人,则会对社会、国家造成严重的危害,进而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资源配置等。纳税平等、税负公平在税收正义中居于核心地位。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发挥着不可比拟的作用,对确保国家税收、社会经济发展等具有积极的意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于公司法人格形骸化、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规避合同义务及法律等场合,在反避税中具有不可替代性、正当性。希冀,我国能够不断优化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从而确保国家税收、社会公共利益等。

参考文献:

[1]石红兵.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的适用[J].中外企业家,2015,17:159-160.

[2]顾倩.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的适用[J].商,2015,45:241.

[3]董晨.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的适用[J].经营管理者,2013,28:250.

作者简介:

潘喆,辽宁大学2015法律硕士(非法学)。